唐律告诉制度浅析

合集下载

根据材料一概括唐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评价《唐律疏议》。

根据材料一概括唐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评价《唐律疏议》。

根据材料一概括唐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评价《唐律疏议》。

唐代法律制度的特点是宽严并济、重视教育和文明刑罚。

在宽严并济方面,唐朝法律不仅惩罚犯罪,而且也提供了对犯罪人的庇护和宽恕。

例如,某些罪犯可以得到免罪或缓刑,而其他人则会受到最严厉的惩罚。

此外,唐代法律制度也强调了犯罪人的价值观教育和道德道德教育。

《唐律疏议》作为唐代法律制度的重要文件之一,对中国古代刑法和刑事诉讼等方面有着极为深远的影响。

它不但对判刑制度的建立和补充做出了精细的规定,而且还对审判程序以及犯罪时间、地点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详细解释。

不过,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它对帝国具有扩大的职权范围和缺乏总体原则的缺点。

总之,唐代法律制度的宽严并济性和重视价值观教育的特点是彰显其文明和进步的标志。

而《唐律疏议》的制定则进一步完善了唐代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中国古代刑法和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浅析《唐律疏议》对现代法制的启示意义

浅析《唐律疏议》对现代法制的启示意义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研究型论文题目:浅析《唐律疏议》对现代法制的启发意义姓名:学号:班级:1班年级:2014级专业:法学系别:指导教师:完成时间:2019年4月11日作者声明本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撰写完成的,没有剽窃、抄袭、造假等违反道德、学术规范和其他侵权行为。

对本论文的研究做出重要奉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因本引起的法律结果完全由本人承担。

成果归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所有。

特此声明。

作者专业:法学作者学号:714101140作者签名:董天鑫2018年 04 月 11 日摘要《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的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由律文和疏议两个部分组成,共分1 2篇,500条。

唐朝统一全国后,为了巩固自己的事业,确立了“安人宁国”的总方针,对人民采取了较多的让步政策,其立法思想较隋有了更大的进步,更多的进展。

说“唐律一准于礼”只道出一件事实和一个结果,历史上,它还表现为一个过程,即中国法律儒家化。

儒家提倡的“礼治”、“德治”、“人治”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

两汉中期,随着儒家独尊地位的确立,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思想得以形成。

此后,在官方的认同和儒家大师们的推动之下,儒家法律思想全面贯彻到了古代立法与司法领域。

这个过程便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它可分为三个阶段:《春秋》决狱是其开端,以经注律是其深入,以经立法是其完成。

《唐律疏议》的出现,标志着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的终结,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从对唐律各篇基本内容的分析中,可以明显的看出它立法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用词精练明确,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了超群的水平。

唐律是全面地维护地主阶级统治农民的一部封建法典;是封建官僚、贵族地主镇压与束缚广大农民的武器。

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影响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关键词:儒家化;礼;法;八议;十恶Abstract《Tang dynasty law argument》is a China in the land of the living at the earliest stage, the most complete feudalism code of laws, constituted with the argument of two parts from the text of is divided into totally 12 article,500.The tang dynasty tallied up the period experience in this history precept after unifying the whole country, deep realize the knife mollify the society the antinomy, stabilizing the social order's importance for continue political power, maintain ruling. For making stronger own business establishment the total way of the " peaceful person rather country", adopted the more concession policy to people, certainly its lawmaking thought than toward too contain larger advance,more developments. Exactly the leading that thought is under these, the ex- period in tang dynasty became the last good legal system in Chinese history appearance. Say" Tang's law on allowing in gift" an a fact with a result, on the history, it return performance is a process. The namely Chinese law Confucianism turns. The Confucianism promotes of" the gift cures the virtuous cure the person cure" include the abundant law thought. Two the middle of ,along with Confucianism only the establishment of a position,with Confucianism for corpus of the orthodox tradition law thoughts can formation. Henceforth, at official approbation with Confucianism masters push under, Confucianism law the thought carried through the ancient lawmaking completely and judicial realm. This For this reason Tang's law is used as a the set have the representative feudalism code of laws, for these national Rules a envy , but vie with each other in copying. Tang's law not only is Tang ruler maintenance with important tool that make stronger the political power, but also for each king of hereafter of Tang towards along use. At the same time, Tang's law also there is decision influence to the system of the all countries feudalism in Southeast Asia penal code. This shows that, the law of the tang dynasty wether in Chinese legal system developing history, or on the legal system history of world, is all glorious a page.Keywords: The Confucianism ;Turns;Gift;Method;Bari;Shri’e目录引言 (1)第1章《唐律疏议》所体现的立法指导思想 (2)1.1立法宽简,保持稳定 (2)1.2法贵责上,一断于律 (2)1.3明法慎刑,防止枉纵 (3)1.4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3)第2章《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4)2.1《唐律疏议》十二篇的名称和基本内容 (4)2.2《唐律疏议》所体现的基本特点 (9)2.2.1全面地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 (9)2.2.2“于礼以为出入” (9)2.2.3维护封建的等级压迫制度 (10)2.2.4具有完备性 (10)2.2.5具有综合性 (10)第3章《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 (11)3.1维护封建统治的法律思想 (11)3.2德治和刑治相结合的法制思想思想 (11)3.3维护封建宗法的法律思想 (12)第4章《唐律疏议》对现代法制的启发意义 (13)4.1借鉴唐律,容许血缘证人拒绝作证,控制家事犯罪 (13)4.2借鉴唐律,扩大刑事调解的范围,预防地缘犯罪 (13)4.3借鉴唐律,强化官吏之间的监督职责,抗制职务犯罪 (14)4.4借鉴唐律,建立健全道德建设体系,减少社会转型类犯罪 (14)结语 (16)参考文献 (17)致谢 (18)引言公元653年也就是永徽四年《唐律疏议》由唐高宗李治批准颁行,也称《永徽律疏》,共三十卷。

浅谈《唐律疏议》中的自首制度

浅谈《唐律疏议》中的自首制度

浅谈《唐律疏议》中的自首制度作为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唐律疏议》在总结前朝定罪量刑原则和吸收立法技术的基础上,对自首的成立条件、处理原则作了详细规定。

其中规定自首的律文有《名例律》第37、38、39、41条及《斗诉律》第353条。

总体上,唐律中的自首制度可以分为两类:一般自首和准自首。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前提条件:犯罪未发《名例律》第37条首句“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明确规定只要尚在未案发前,行为人主动向法定机关投案,表示其“今能改过,来首其罪,”故而“皆合得原”。

所谓“犯罪未发”,是指罪案未被发觉。

具体有两种情况:一是指官方未发现犯罪并进行追究。

二是指没有人去官府告发。

“若有文牒言告,官司判令三审,牒虽未入曹局,既是其事已彰,虽欲自新,不得成首。

”即如果有人向官府告发且被受理,便属于犯罪已发,此时再去投案,只能作为自新处理而不能按照自首宽宥。

·形式条件:向法定官府投案为充分发挥自首制度的作用,唐律对进行投案者和接受官府均作了细致的规定,允许投案自首可有四种方式:除了“身首”即犯罪人自己去官府投案外,还有三种自首方式:一是“遣人代首”,即犯罪人派他人代自己到官府自首。

犯罪人与被派遣人之间“不限亲疏,但遣代首即是”。

二是“为首”,指依法得相容隐之人以及犯罪人的部曲、奴婢等对犯罪人的罪行负有容隐义务的人,在犯罪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为犯罪人到官府自首罪行。

三是“得相容隐者告言”,是指依法得相容隐者,在犯罪人所犯之罪未发之时将之告知官府。

“纵经官司告言,皆同罪人身首之法。

”对于这种告发,按照犯罪人亲身自首的法条同等处理。

由于后三种投案方式皆是由他人到官府投案,因此要求犯罪人在被官府追捕时必须到案,方构成自首。

律疏规定“其闻首告,被追不赴者,不得原罪”,“首、告之人,及馀应缘坐者,仍依首法。

”如果犯罪人本人听说了有人代首、为首、相告言,但其本人在官府追捕时拒不到案,则对犯罪人不得成立自首。

唐律告诉制度浅析

唐律告诉制度浅析

唐律告诉制度浅析作者:杨兰苹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01期摘要唐律中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建立在总结我国历代王朝之狱讼经验的基础之上,使得刑事诉讼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与完善,直接影响着后世由宋至清的封建刑事诉讼制度。

其中告诉制度的相关规定对于中国当代刑事诉讼法制建设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唐律告诉制度诉讼中图分类号:D934 文献标识码:A清代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序》中说,在中国历代法典中“唐律为最善”,无论是体例结构还是具体内容都居领先地位。

唐律是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究研唐律,对研究中国古代的起诉制度以及完善当代起诉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唐律告诉的基本类型唐代起诉方式主要包括告诉、举告、自告、纠弹、举勃五类,其中受害人或其亲属直接向官府告发他人犯罪的方式称为“告诉”,是最为重要的起诉方式。

“举告”是案件当事人及近亲属以外的其它人向司法机关告发犯罪的起诉方式。

“自首”是犯罪人主动向官府投案表示愿意接受审判和惩罚的行为,这类告诉方式唐律称为“自告”。

“纠弹”是以御史台为主的监察机关对官吏和豪右势力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的纠举和弹勃。

“举勃”是各类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主动实施的揭发控告行为,从广义而言,唐律所谓“举勃”应包含纠弹行为在内。

中国旧时之诉讼传统,原则上采用“私的诉追”主义,至唐代,私人控告则成为启动各类诉讼程序的基本途径,刑事、民事案件诉讼程序多肇始于当事人或近亲属之告诉行为。

唐律对于刑事案件告诉主体范围的规定比较宽泛,案件利害关系人均有权提起诉讼。

诉事人为维护自身利益,可以受害人身份直接向官府告诉。

二、唐律告诉制度的一般规定(一)告诉制度:强制告诉,宽严皆有度。

告诉是刑事诉讼启动程序的前提,为了维护封建专制制度,唐律规定了强制告诉的原则,即针对某些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刑事案件,必须迅速及时地告诉至有关部门,否则将给予刑事制裁。

首先,对于预谋推翻皇权统治等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犯罪,唐律规定的强制告诉主体非常广泛,凡是知情者就必须告诉,家属也不例外,否则便处以重刑。

唐律疏议唐朝法律体系的重要成果

唐律疏议唐朝法律体系的重要成果

唐律疏议唐朝法律体系的重要成果唐律疏议:唐朝法律体系的重要成果唐律疏议是唐朝时期的法律文献之一,对于唐朝的法律体系起到了重要的推动和整理作用。

唐律疏议以其详实的内容、规范的条文和全面的法律体系,成为唐朝法律制度的重要成果之一。

本文将从唐律疏议的历史背景、内容特点以及对唐朝法律体系的影响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唐律疏议的历史背景唐朝是中国历史上辉煌的王朝之一,政治、经济、文化都达到了一个高峰。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制定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迫在眉睫。

于是,唐朝开始编纂和整理法律条文,形成了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的编纂工作开始于唐太宗时期,历经了唐高宗、唐中宗和唐睿宗的时期逐渐完善。

唐律疏议考虑到了政治、经济、军事、刑法等各个领域的法律问题,成为了唐朝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唐律疏议的内容特点1. 条文翔实唐律疏议所包含的条文非常翔实,内容涉及到民事、刑事、官制等方方面面。

其中,刑事方面的条文包括了各种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标准,确保了刑不误犯、刑罚公正;官制方面的条文包括了官吏的选拔和考核标准,保证了政府官员的廉洁和公正。

唐律疏议的条文翔实,为社会治理提供了详实的法律依据。

2. 规范严谨唐律疏议的条文对于法律实施非常规范严谨,对于各种情况都有详尽规定,避免了法律空白和主观判断。

无论是笔录、刑事审判还是各类赔偿,唐律疏议都有详细的规范和程序。

这种规范严谨的特点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3. 法律体系完善唐律疏议的编纂旨在整理唐朝的法律条文,确保法律体系的完善。

唐朝的法律体系非常庞大和复杂,包括了皇权法、律令法、刑法等多个方面。

唐律疏议将这些法律条文有机地组织起来,形成了一个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

三、唐律疏议对唐朝法律体系的影响唐律疏议对唐朝法律体系的影响不可忽视。

首先,唐律疏议的出现和完善提高了法律的可执行性,使司法实践更具规范性和稳定性。

其次,唐律疏议对下级官员具有约束力,有效地避免了官员滥用职权和腐败行为。

论中国唐朝的法律制度

论中国唐朝的法律制度

论中国唐朝的法律制度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博大精深、源远流长。

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其杰出的代表之一就是唐律。

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完备、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在中国及东南亚地区的法制史上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唐朝继承发展了封建社会“礼法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强调社会风气需要礼教与刑罚相结合的原则,突出礼教对法律的指导作用。

唐朝法律体系的核心《唐律疏议》就是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法律的指导思想的,它大量援用儒家经典的内容,儒家思想又集中表现为礼。

它是礼法结合的产物,充分体现了我国古代法中的礼法关系。

唐律的内容遵循礼的精神和要求。

在唐律中,礼是确定其一般原则、罪名和刑罚的主要依据。

同时也大量的溶入了封建等级身份差别的思想,将亲疏、尊卑、良贱之间的种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之后果表达得很详细。

唐律中的一般原则都规定在它的首篇名例律里,它集中体现了整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准则,对其它十一律的内容均有制约作用。

《唐律疏议》是唐高宗制定的完成的刑法典,是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法典,其讲律文与疏议有机地结合未一体,反映了唐代律学的统一和发达。

唐律共十二篇,篇目结构比较简单,律令简约也是唐朝统治者立法的原则之一,各篇律条的排序有着内在的逻辑性,分别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等篇(律)。

记载了大量有关唐代政治、社会经济的资料,是研究唐代阶级关系、等级关系以及官制、兵制、田制、赋役制的重要依据。

《唐律疏议》的基本特征就是对唐律律文进行周密、系统、完整的解释,即“疏议”部分,这部分是中国古代律学之精华的体现,它对律文所做的解释,丰富了律文的内容及其法理的色彩,建立起了一个律学的体系,从而使中国古代的律学达到了最高的水平。

代表着中国乃至世界封建法律的最高成就。

它从结构上包含律文和相应的法律解释两部分,内容清晰且便于适用;唐律的条文涵盖广泛,疏而不漏,全面维护着唐朝封建统治秩序的稳定。

浅析《唐律疏议》对现代法制的启示意义

浅析《唐律疏议》对现代法制的启示意义

浅析《唐律疏议》对现代法制的启示意义《唐律疏议》是以唐律为基础所编纂的一部法律文献,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演变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

虽然该书的相关规定与现代法制有所差异,但它对于现代法制的启示意义仍然不可忽视。

首先,《唐律疏议》对于现代法制的启示在于其强调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

在该书中,对于法律权威的建立和司法公正的维护有着明确的规定。

这一点对于现代法制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权威的建立可以使法律规范得到有效的执行,而司法公正的维护则可以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因此,现代法制需要不断加强对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的重视,以确保法律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其次,《唐律疏议》对于现代法制的启示在于其注重对个人权利和法律平等的保护。

在该书中,个人权利得到了充分的重视,对于个人的人身、财产和名誉等权益都有具体的保护规定,并且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一点对于现代法制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现代社会重视个人权利的保护,法律平等原则也是现代法制的基本要求之一、因此,现代法制需要不断加强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宪法的有效实施。

再次,《唐律疏议》对于现代法制的启示在于其注重法律的规范性和灵活性。

在该书中,法律规定和制度建设都被赋予了明确的规范性和灵活性。

这一点对于现代法制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现代法制需要不断加强法律的规范性,确保法律规定的具体性和适用性。

同时,法律也需要具备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因此,现代法制需要不断完善法律规定和制度建设,以确保法律制度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最后,《唐律疏议》对于现代法制的启示在于其注重法律的教育和宣传。

在该书中,强调通过教育和宣传来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这一点对于现代法制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现代法制需要通过教育和宣传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以提高全社会的法律素养和法治建设的水平。

因此,现代法制需要不断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法律素养和法治意识。

论《唐律疏议》中的自首制度

论《唐律疏议》中的自首制度

论《唐律疏议》中的自首制度唐代制定了《唐律疏议》,在总则中规定:“诸见知法令者,不避重复。

”从而将自首由义务变成权利。

这里所说的自首,是指罪犯在被判处死刑、徒刑、流放之前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罪行的行为,也就是现在通常说的“供认自己的罪行”。

因此可以这样说,只要是罪犯,不管他是被判处无期徒刑还是死刑,只要他想向司法机关坦白罪行,那么他就具备自首的主体资格,即使他在服刑过程中发生了身体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暂时失去了人身自由,也仍然具备自首的主体资格。

可见唐律把自首作为一种权利加以肯定。

但是当我们仔细分析唐律的具体规定,会发现自首其实并非我们通常理解的那样简单。

唐代的法律对于已经判刑的罪犯和没有判刑的罪犯都要求到官府报到,并接受法官的审讯。

唐代是一个高度集权的时代,皇帝下达命令必须得到相应的执行,国家律令也必须严格地遵守。

如果君王做出了错误的决策,甚至要用死罪来承担责任,何况普通百姓呢?唐朝初期,皇帝大多喜欢信用宦官,但是到了唐玄宗时期,太监势力渐长,皇帝为了强化皇权,对太监非常警惕。

因此在各级司法机关普遍设立了“理刑官”来专门审讯罪犯,并且他们不必经过“覆按”的阶段,而是直接将罪犯移送官府进行正式审讯,一般每年秋冬之际就要完成对案犯的处决。

既然这样的法律规定,就使自首的条件变得更加严格,自首的门槛提高了。

那么为什么古人说“子能养而亲不待”,父母会老,自己的生命会逝去,我们不禁会问唐代的法律条文对自首到底是怎样规定的呢?但是,唐代律令的条文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僵化,它同时规定“若军乱、丧、疾、乏、贫者,若饥饿困乏,杀人,杀所监临,奴婢、部曲杀之,自杀及投水火以自害,斗杀伤、盗、非礼杀人者”等,皆减为流配。

另外,对于当官犯了贪赃枉法之罪,还要征收数额巨大的罚金,称之为“赎铜”。

唐代法律条文不但赋予了自首的权利,而且为了鼓励自首,允许免除自首者本应该承担的罪责,并且赦免自首者的罪过。

这在客观上反映出封建社会时期法律的宽容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唐律告诉制度浅析
摘要唐律中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建立在总结我国历代王朝之狱讼经验的基础之上,使得刑事诉讼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与完善,直接影响着后世由宋至清的封建刑事诉讼制度。

其中告诉制度的相关规定对于中国当代刑事诉讼法制建设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唐律告诉制度诉讼
中图分类号:d934 文献标识码:a
清代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序》中说,在中国历代法典中“唐律为最善”,无论是体例结构还是具体内容都居领先地位。

唐律是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究研唐律,对研究中国古代的起诉制度以及完善当代起诉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唐律告诉的基本类型
唐代起诉方式主要包括告诉、举告、自告、纠弹、举勃五类,其中受害人或其亲属直接向官府告发他人犯罪的方式称为“告诉”,是最为重要的起诉方式。

“举告”是案件当事人及近亲属以外的其它人向司法机关告发犯罪的起诉方式。

“自首”是犯罪人主动向官府投案表示愿意接受审判和惩罚的行为,这类告诉方式唐律称为“自告”。

“纠弹”是以御史台为主的监察机关对官吏和豪右势力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的纠
举和弹勃。

“举勃”是各类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主动实施的揭发控告行为,从广义而言,唐律所谓“举勃”应包含纠弹行为在内。

中国旧时之诉讼传统,原则上采用“私的诉追”主义,至唐代,
私人控告则成为启动各类诉讼程序的基本途径,刑事、民事案件诉讼程序多肇始于当事人或近亲属之告诉行为。

唐律对于刑事案件告诉主体范围的规定比较宽泛,案件利害关系人均有权提起诉讼。

诉事人为维护自身利益,可以受害人身份直接向官府告诉。

二、唐律告诉制度的一般规定
(一)告诉制度:强制告诉,宽严皆有度。

告诉是刑事诉讼启动程序的前提,为了维护封建专制制度,唐律规定了强制告诉的原则,即针对某些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刑事案件,必须迅速及时地告诉至有关部门,否则将给予刑事制裁。

首先,对于预谋推翻皇权统治等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犯罪,唐律规定的强制告诉主体非常广泛,凡是知情者就必须告诉,家属也不例外,否则便处以重刑。

“诸知谋反及大逆者,密告随近官司,不告者,绞。

知谋大逆、谋叛不告者,流二千里”。

“谋反”即预谋实施危害皇帝人身及推翻皇帝统治的犯罪行为:“大逆”即毁坏皇家宗庙、陵墓及宫殿的犯罪行为:“谋叛”即预谋实施背叛朝廷投奔外国及战场投降敌军的犯罪行为。

其次,对于强盗、杀人这些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暴力性犯罪,唐律规定的强制告诉主体不仅包括被害人及其家属,还包括被害人之同伍、比伍和犯罪人的同伍。

“诸强盗及杀人贼发,被害之家及同伍即告其主司。

若家人、同伍单弱,比伍为告。

当告而不告,一日杖六十”,即凡是发现强盗及杀人等暴力案件的,被害的人
家及同伍的人必须立即向主管的官员告发,如果家里人及同伍人单力薄,邻伍的人应当去告发,否则,迟一天处六十杖刑。

如果在同伍连保之内有人在家中犯罪,知情者密而不告的,“死罪徒一年,流罪杖一百,徒罪杖七十”。

再次,对于官员的职务犯罪,唐律规定的强制告诉主体不仅包括监察官员,还包括犯罪官员的直属上司和统摄官员。

《唐律疏议·斗讼律》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监临主司知所部有犯法,不举劾者,减罪人罪三等。

纠弹之官,减罪人罪二等”。

“监临”,即统摄之官:“主司”,谓掌领之事及里正、村正、坊正以上:“纠弹之官”,谓职当纠弹者。

凡监临主司官吏知道所辖之内有犯罪不揭发追究的,比犯人所犯之罪减三等处罚;以纠举违法犯罪为职责的纠弹官员,减两等处罚。

(二)受理制度:限制受理,不告则不理。

唐律开篇即言明”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将纲常礼教纳入律法之规定,维护封建等级特权,肯定“亲亲相隐”和尊卑有序,限制以下犯上的控告行为,显示出鲜明的法典特性。

但其在刑事控告的受理方面规定严谨,内容实在,堪称历代法典之典范,时至今日,仍然具有一定的现代意义。

唐律对于官员受理案件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首先,在一定范围的案件内,民不告则官不理。

“诸鞫狱者,皆须依所告状鞫之。

若於本状之外,别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论”。

凡是审案的官员,都必须依照所告发的事由来审问。

如果在所告本状之外,另外追问
其他的犯罪,以故意入人罪之罪处罚;其次,对于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官员必须受理,推委不受的则应受罚。

如越诉案件“若应合为受,推抑而不受者答五十。

三条加一等,十条杖七十”;再次,官员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上报或进行其他处理,否则追究官员的责任。

如对于强盗、杀人等暴力性犯罪案件,“主司不即言上,一日杖八十,三日杖一百”,主管官员接到案件不立即检验核实、捕捉犯人而有所推卸的,“一日徒一年。

”。


(作者:湘潭大学法学院法律史2010级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法律史)
注释:
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
《唐律疏议·斗讼律》第三百四十条、第三百六十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四百八十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六十条。

参考文献:
[1]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版.
[2]乔伟著.唐律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 年版.
[3]王立民著.唐律新探.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3 年版.
[4]李交发.中国传统诉讼文化宽严之辨.法商研究,2000(3).。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