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不可抗力可否构成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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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一、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无过错责任基本都是存在于特殊侵权行为中,免责要么是受害人自己的过错要么是第三人的过错要么是不可抗里。

国家工作人员侵权的,不免责,合法侵权是补偿责任,违法侵权是赔偿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和被害人的故意。

环境污染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并且进行了即使的补救措施,和污染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公共场所施工造成损害的免责事由:第三人的过错或被害人的故意饲养动物伤人的免责事由:受害人的故意或第三人的过错雇佣关系中,雇工伤人或受伤,雇主的免责事由:第三人的过错,雇工伤人行为与雇佣内容无关,雇工受伤,雇工自己的故意交通肇事,无过错责任,即使没有过错,机动车也要承担最多百分之十的责任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无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无因果关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

二、无过错责任特征法律特征第一,无过错责任适用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所导致的场合。

在无过错责任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中并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这是适用该责任的前提,如果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就属于过错责任。

第二,无过错责任是与过错责任相并列的责任形式,当然并不意味着对等,从法制发展进程看,该责任又可称为过错责任的补充,是否承担责任由法律特别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肯定了过错责任是违约和侵权的一般和基本形式,为了防止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发生不必要的重叠,有的通过民事基本法确定了这种无过错责任,有的通过判例加以规定,至于法律规定于何种场合下发生无过错责任取决于法律基于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所作出的明确表态。

第三,无过错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损失。

过错责任的发生根据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或侵权人具有主观过错,因此要求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责任可以同时实现惩罚功能和补偿功能。

项目中的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解析

项目中的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解析

项目中的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解析项目合作过程中,有时会遇到一些不可预见的情况,例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限制等,这些情况对项目的正常执行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合同中通常会包含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本文将对项目中的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进行深入解析。

一、不可抗力条款1. 定义和范围不可抗力是指那些在合同签订时是不能预见的、无法控制的、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客观情况。

例如地震、洪灾、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政府管制、罢工等人力不可抗力。

2. 影响不可抗力事件会对项目的正常执行造成一定的影响,例如延期交付、无法完成工作等情况。

此时,不可抗力条款将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生效条件为了确保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生效,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必须直接影响到项目的履行;(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无法通过合理努力避免或克服;(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无法通过合理调整项目计划或成本来解决。

4. 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和证明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范围内提供证明材料。

例如,自然灾害可以通过相应的官方通告或专业机构的证明来证实。

5. 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的影响一般情况下,不可抗力事件会导致合同的暂时或永久中止,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失赔偿责任。

但是,根据具体情况,合同可能会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进行适度的调整或修订。

二、免责条款1. 定义和范围免责条款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前述义务,从而免除违约责任。

2. 免责条款的规定事项免责条款通常会明确规定以下事项:(1)免责的情况:列举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并界定何种情况下可以适用免责条款;(2)免责的时限:规定在发生免责情况后,双方要及时通知对方,并在一定时限内提供证明材料;(3)损失分担:表明在免责情况下,双方互相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3. 免责条款的限制免责条款并非一刀切,具体适用范围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约定,并受法律的制约。

【高度危险作业经营者或占有人的无过错责任】例子

【高度危险作业经营者或占有人的无过错责任】例子

【高度危险作业经营者或占有人的无过错责任】例子高度危险作业经营者或占有人的无过错责任1. 背景介绍高度危险作业是指那些在正常情况下可能会引发重大事故或伤害的工作,如建筑施工、化工厂生产等。

在这些高度危险作业中,经营者或占有人所承担的责任尤为重要。

然而,根据无过错责任的相关规定,有些特定情况下,经营者或占有人可以免除责任。

下面将通过一些具体例子来探讨高度危险作业经营者或占有人的无过错责任。

2. 案例分析2.1 建筑工地高处坠物在建筑工地施工中,经常会出现高处坠物的情况。

一名工人在楼上作业时,由于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手中工具意外坠落击中了经过的行人。

根据无过错责任的规定,建筑工地的经营者在此种情况下可以辩解免除责任,因为其已经采取了合理的安全防护措施,而事故的发生是无法预见的。

2.2 化工厂意外泄露化工厂生产是一种高度危险的作业,一旦发生意外泄露,可能会对周边环境和人员造成巨大危害。

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化工厂的占有人可以主张无过错责任。

化工厂在生产中遵守了相关的安全生产规定,但由于突发的设备故障导致了泄露事故,这种情况下占有人可能不承担责任。

3. 个人观点对于高度危险作业经营者或占有人的无过错责任,我认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

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完全避免一些意外事件的发生,但如果经营者或占有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防护和安全措施,就不应该对其过分追究责任。

然而,也需要严格限定无过错责任的适用条件,避免滥用或者作恶。

对于那些明显存在过错的经营者或占有人,应该严格依法追究责任,确保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

4. 总结从以上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在高度危险作业中,经营者或占有人的无过错责任是一个复杂而又需要平衡的问题。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权衡各方利益,确保公正公平。

期待相关法律能够更加完善,并在实践中得到更好的执行,以保障公众的安全和权益。

通过以上分析,我对高度危险作业经营者或占有人的无过错责任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与免责事由

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与免责事由

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与免责事由合同是现代商业社会中最常见的法律文书之一,它约束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能会遇到一些无法预见或无法避免的情况,例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在这些情况下,合同的履行可能会受到影响,这就引出了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与免责事由的问题。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影响下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可能或者丧失了合同的意义和目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影响的一方可以主张免除或者减轻其违约责任。

例如,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供应商每月向该公司供应一定数量的原材料。

然而,由于某地发生了一场大型洪水,导致供应商无法按时供货。

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免除其未能按时供货所产生的违约责任。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合同法并不会自动免除违约责任,而是要求受影响的一方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对方,并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轻损失。

如果受影响的一方未能及时通知或采取措施,可能会对其主张免除违约责任产生影响。

除了不可抗力外,合同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是指在一定情况下,合同的履行受到限制或者免除责任。

例如,当合同中约定了某种情况下的免责事由,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某种特定情况下的责任限制或免除,那么在该情况下,受影响的一方可能无法主张违约责任。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约定了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一场大规模的罢工,导致乙方无法按时完成工程。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罢工属于免责事由,那么乙方可能无法对延误工期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抗力和免责事由并非完全相同,尽管它们都可以影响合同的履行。

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或避免的客观情况,而免责事由则是在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的责任限制或免除情况。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不可抗力和免责事由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以避免可能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不可抗力的认定及其免责范围

不可抗力的认定及其免责范围

不可抗⼒的认定及其免责范围⼀、不可抗⼒的认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及《合同法》第117条第⼆款规定,不可抗⼒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某⼀情况是否属不可抗⼒,应从以下⼏个⽅⾯综合加以认定:1、不可预见性。

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的事件必须是有关当事⼈在订⽴合同时,对这个事件是否会发⽣是不可能预见到的。

在正常情况下,对于⼀般合同当事⼈来说,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事件的发⽣有两个不同的标准:⼀是客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般理智正常的⼈能够预见到的,合同当事⼈就应预见到;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有⼀定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般正常⽔平的⼈所能预见到的,则该合同的当事⼈就应该预见到。

另⼀个标准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为⼈的主观条件如年龄、智⼒发育状况、知识⽔平,教育和技术能⼒等来判断合同的当事⼈是否应该预见到。

这两种标准,可以单独运⽤,但在多种情况下应结合使⽤。

2、不可避免性。

合同⽣效后,当事⼈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这⼀意外情况的发⽣,这就是不可避免性。

如果⼀个事件的发⽣完全可以通过当事⼈及时合理的作为⽽避免,则该事件就不能认为是不可抗⼒。

3、不可克服性。

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当事⼈对于意外发⽣的某⼀个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

如果某⼀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通过当事⼈的努⼒⽽得到克服,那么这个事件就不是不可抗⼒事件。

4、履⾏期间性。

对某⼀个具体合同⽽⾔,构成不可抗⼒的事件必须是在合同签订之后、终⽌以前,即合同的履⾏期间内发⽣的。

如果⼀项事件发⽣在合同订⽴之前或履⾏之后,或在⼀⽅履⾏迟延⽽⼜经对⽅当事⼈同意时,则不能构成这个合同的不可抗⼒事件。

构成⼀项合同的不可抗⼒事件,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缺⼀不可。

⼆、不可抗⼒的分类哪些事件属不可抗⼒,我国法律没有作出具体列举式的规定。

理论界将其划分为三类:(1)⾃然灾害。

尽管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类逐步提⾼对⾃然灾害的预见能⼒(如预测地震、台风),但是,⼈类仍⽆法抗拒它。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及免责事由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及免责事由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及免责事由合同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用于规定双方在特定事项上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可预见的情况,例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这些情况被称为不可抗力。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和免责事由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一、不可抗力的定义和影响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使得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可能、困难或者丧失意义的情况。

这些情况通常是人力无法控制的,例如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等。

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免责:不可抗力情况下,受影响的一方可以免除或减轻其应承担的责任。

例如,如果因为地震导致供应商无法按时交付货物,供应商可以免除因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2. 中止履行:不可抗力情况下,合同的履行可以暂时中止。

例如,在战争期间,双方可以暂停履行合同,并在战争结束后恢复履行。

3. 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情况持续时间较长,或者对合同的履行造成了重大影响,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将使得双方恢复到合同前的状态。

二、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为了应对不可抗力情况,合同中通常会包含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是双方事先约定的一些规定,用于规定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不可抗力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不可抗力情况的定义:明确列举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情况,例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

2. 通知义务:当一方认为发生了不可抗力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履行期限延长: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受影响的一方有权要求延长履行期限。

例如,当因战争导致运输困难时,双方可以协商延长交货期限。

4. 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情况持续时间较长或者对合同履行造成了重大影响,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三、合同中的免责事由除了不可抗力情况外,合同中还通常包含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某些特定原因导致一方免除或减轻其应承担的责任。

不可抗力的免责

不可抗力的免责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不可抗力的免责(一)免责事由概述免责是指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和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债务人将被免除履行义务,并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责任。

这些法定的免责条件和约定的免责事由统称为免责事由。

法定的免责事由通常就是指不可抗力。

而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则包括了免责条款和当事人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

一般来说,当事人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只是对法定的关于不可抗力的免责条件的补充。

对于约定的其他免责条款,如果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在这些约定的事由发生以后,法律承认它们具有免责的效力;但违法法律规定的,则无效。

关于当事人约定免责条款的无效问题,见本书前述“合同的效力”一章相应内容)。

无论是法定免责事由还是约定免责事由,其适用的效果是导致债务人被免除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了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而导致合同债务不能履行时,才能使债务人被免除责任。

如果是由于当事人的过错而致合同不能履行,不管是债务人的过错还是债权人的过错,都将产生违约责任,而不能使当事人被免责。

只有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才能使债务人被免责。

如果合同仍然可以履行,则当事人应继续履行合同债务,不应被免责。

此处所说的“不能履行”是指永久的不能,而非暂时不能。

如果仅系暂时不能,则待导致不能的原因消除以后,仍应继续履行;如果是部分不能,则债务人仍应履行其他的能够履行的部分。

此外还要看到,免责事由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臆断的,尚未发生的事实。

免责事由总是与一定的归责原则和违约责任构成要件联系在一起,它以既定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要件为前提。

由于免责事由的成立足以推翻根据责任构成要件所作出的责任成立的判断,所以,它实际上是对归责事由和责任构成要件适用的否定。

如在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情况下,即使债权人遭受了损害,但当事人对不可抗力的发生是没有过错的,不应使其承担责任。

的不可抗力与免责事由

的不可抗力与免责事由

的不可抗力与免责事由不可抗力与免责事由在各种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与免责事由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它们对于合同双方的权益起到了保护作用。

本文将对不可抗力的定义和免责事由的具体内容进行探讨,以加深对此的理解。

一、不可抗力的定义在合同法中,不可抗力被定义为一种在意志之外的、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且不可避免的客观情况。

因此,不可抗力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罢工、政府行为等原因而造成的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二、免责事由的具体内容1. 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是不可抗力的常见形式,包括地震、洪水、暴风雨等等。

在遭受自然灾害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能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此时应当适用免责事由。

举例来说,如果合同中规定了双方要在某地进行交易,但突发地震导致该地成为危险区域,这时双方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从而免除合同义务。

2. 劳工纠纷罢工和其他劳工纠纷是常见的不可抗力形式之一。

当员工罢工导致生产中断、交货延迟或服务无法提供时,雇主可以以免责事由为由暂停履行合同义务。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必须确保已经采取了合理的解决步骤来缓解劳工纠纷。

3. 政府行为政府行为也可以被视为不可抗力的一种形式。

当政府采取行动或制定政策导致企业无法履行合同时,不可抗力条款可以被援引来免除责任。

例如,某地政府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关闭了某工厂,导致该工厂无法按照合同交付产品,这时工厂方可以以政府行为为免责事由。

4. 战争及其他公共事件战争、恐怖袭击等公共事件也是免责事由的一种常见情形。

当战争爆发或者发生恐怖袭击时,合同的履行可能受到严重的干扰,因此不可抗力条款可以被援引来解除双方的合同义务。

总的来说,不可抗力与免责事由在合同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在无法预见或控制的情况下的权益。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不可抗力条款并不是一种可以随意利用的借口,它需要在具体情况下得到合同双方的协商和认可。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该明确约定不可抗力的定义和免责事由的具体内容,并对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充分的评估和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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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不可抗力可否构成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一)
摘要: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作为特殊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排除了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因果关系作为此种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显得尤为重要。

不可抗力能够作为一般侵权责任的免责减责事由,笔者从因果关系角度论证了不可抗力同样作为高度危险作业免责减责事由存在的合理性。

关键字:高度危险作业不可抗力无过错责任因果关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随着现代化大生产的兴起而逐步确立起来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

各国为了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合理解决这类损害赔偿关系,纷纷确立了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也非绝对承担责任,该条又规定“受害人故意”可作为免责事由。

然而对不可抗力这种独立于当事人意志之外,又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可否在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情形下作为侵害人的免责条件未作明确规定,对于这一缺陷,民法学界历来多有争论。

根据对《民法通则》的立法过程等做的分析,学界达成的主流意见是只有受害人故意方可作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免责条件;不可抗力不能构成免责条件。

1]不过,在有些法律法规中,不可抗力却被明确规定为无过错责任情形下的免责条件,突破了《民法通则》中的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涉及航运事故,铁路事故,触电事故等以国家为侵害方(被告人)的情形。

《民用航空法》、《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铁路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中均将不可抗力作为其侵害方免责的事由。

近年来有的学者也对不可抗力作为高度危险作业致害免责事由出现予以肯定。

笔者认为,不可抗力作为一般侵权行为责任的免责事由,同样也适用于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

一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高度危险作业的无过错责任是现代化大工业生产发展的产物。

由于现代化大生产的发展,特别是大型的具有危险性工业的兴起,对生活在其周围环境中的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对直接从事作业的工人的人身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

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受害工人要请求赔偿需证明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但现代化大生产中,加害人也很容易通过证明损害由工业事故造成,自己无过错而免责,工人处于弱势地位,其证明责任过重,往往使得工人受到损害而无法得到救济。

1838年《普鲁士铁路企业法》最早规定了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即使无过错也应负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在侵权行为法的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

1922年、1964年《苏俄民法典》以法典的形式首次规定了无过失原则。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上原无此种责任的规定,而仅于特别法中规定,并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但在修正民法时,于191条中增设了关于危险责任的条款,采取了过错推定责任。

这样使台湾地区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更趋于多元化。

依我国《民法通则》123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高度危险活动的范围。

对于此种行为致害责任的性质如何,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我国学界有不同的看法。

有人主张,应当适用特殊过错推定或严格的过错推定,2]这实际上等于主张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有人主张,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应视情况而定适用的归责原则,有的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道路交通事故),而有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

因此,对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应作具体分析,不能笼统地认为,凡是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均为无过错责任。

3]也有人主张,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但其归责原则并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是危险责任原则。

4]笔者认为,在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所从事的各种活动,如航空运输,核能利用,工程爆破等时,也为周围的环境造成了巨大危险,并经常给人们的财产和人身造成巨大的损害。

这些高科技带来的事故有许多是由于对科技的不能充分掌握造成的,加害人本身并无过错,其行为也没有可责难性。

在这种情况下确定责任的归属是为了保护无过错而受害的被害人而使加害人承担了责任,不论加害人主观是否有过错。

正如法律经济分析学派认为:风险应由更容易控制和避免风险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5]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采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在确定责任归属时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
是否具有过错,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

受害人在主张权利时,对加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不负举证责任。

加害人也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而主张抗辩。

则此种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包括:⑴行为人必须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

⑵受害人必须有损害的事实。

⑶从事高度危险作业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无过失责任虽不考虑过错,但要以因果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同时以因果关系为归责的基本要件。

倘若损害事实并非由被告的行为及物件所致,那么,被告无需对此种损害负责。

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过错责任并未完全脱离为自己行为之责任的侵权法原则。

只有当受害人损害事实是由于作业人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所造成的,才能产生高度危险作业赔偿责任问题。

由此,因果关系成为无过错责任的一项起决定作用的构成要件,受害人须证明自己所受到的伤害与由被告所从事的高度危险作业之间有因果关系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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