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安全运行管理细则
车辆安全检查管理制度细则

一、目的和依据1.1 为确保公司车辆安全运行,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适用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包括公务车、生产用车、员工自用车等。
2.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使用者、驾驶员、管理人员。
三、职责分工3.1 公司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监督本制度,并负责车辆安全检查工作的具体执行。
3.2 公司驾驶员负责按照本制度要求,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并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3.3 公司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检查车辆安全检查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车辆安全检查内容4.1 车辆外观检查4.1.1 车身漆面、标识是否完好,无明显划痕、凹陷。
4.1.2 车窗、门、雨刮器、后视镜等部件是否完好。
4.1.3 轮胎气压、花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4.1.4 车辆灯光、喇叭、信号灯等电气设备是否正常。
4.2 车辆内部检查4.2.1 座椅、安全带、安全气囊等安全设施是否完好。
4.2.2 车内物品是否摆放整齐,不得占用安全出口。
4.2.3 车内卫生是否保持良好。
4.3 车辆发动机及底盘检查4.3.1 发动机运转是否平稳,机油、冷却液、刹车液等液位是否正常。
4.3.2 底盘各部件是否有松动、磨损等情况。
4.3.3 悬挂、转向、制动系统等部件是否正常。
4.4 车辆电气系统检查4.4.1 蓄电池电压、性能是否正常。
4.4.2 线路、接头是否老化、破损。
4.4.3 保险丝是否完好。
五、车辆安全检查频率5.1 每日检查:驾驶员在出车前、收车后对车辆进行日常检查。
5.2 周检查:公司车辆管理部门每周对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5.3 季度检查:公司车辆管理部门每季度对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六、安全检查结果处理6.1 发现安全隐患,驾驶员应立即停驶,并报告车辆管理部门。
6.2 车辆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车辆安全。
公司车辆管理细则范本(3篇)

公司车辆管理细则范本1. 车辆使用1.1 公司车辆仅供公司员工在公务出行和工作需要时使用,禁止将公司车辆用于私人用途或租借给他人使用。
1.2 使用车辆需提前预约,准确填写使用事由、时间和目的地等信息,并由上级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
1.3 在使用公司车辆时,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驾驶,不得超速、逆行、违规停车等。
1.4 驾驶员应保持车辆清洁,注意保养,定期进行洗车、换油等维护工作,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2. 车辆保险和事故处理2.1 公司车辆应购买保险,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并及时缴纳保险费用。
2.2 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确保事故处理及时进行,同时及时联系公司相关部门汇报情况。
2.3 在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的认定和理赔事宜,并积极配合处理,不得私自处理或逃避责任。
3. 燃油费用和加油管理3.1 公司提供的车辆燃油费用由公司承担,驾驶员在用车前需确保车辆油量充足,使用期间应合理使用燃油,节约开支。
3.2 加油时,驾驶员应选择正规加油站加油,确保燃料质量,保持发票和加油记录,并按规定向公司报销燃油费用。
3.3 驾驶员在加油时应注意安全,并遵守加油站的安全规定,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4. 车辆维护和检查4.1 驾驶员应定期进行车辆维护和检查,包括发动机、轮胎、刹车等方面的检查和保养工作。
4.2 发现车辆故障或异常时,应及时通知公司相关部门,并配合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和保养。
4.3 驾驶员在使用车辆期间如有意外损坏或破坏车辆的情况发生,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并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细则仅作参考,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具体制定和执行。
公司车辆管理细则范本(2)公司车辆管理细则1. 车辆使用权限(1)只有经过公司授权的员工可以使用公司车辆。
(2)公司车辆仅限于公务使用,禁止私人使用。
2. 车辆预订(1)员工需提前24小时向车辆管理部门预订车辆。
预订时需提供出行目的、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车辆管理制度实施细则范本(3篇)

车辆管理制度实施细则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车辆管理,根据《员工手册》“车辆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
川桂公司所有驾驶员及车辆。
第三条车辆及驾驶人员的主管部门。
川桂公司综合办公室。
第四条车辆使用与调度:1、公事用车由用车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填写派车单,经主持日常工作的主要领导批准后,交综合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登记并统一调度。
2、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在完成工作任务返回公司后到车辆管理人员处登记出车时间、里程、油耗等情况。
3、公司所有车辆晚上一律停在公司或集团公司车位,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归位,需事先报告车辆管理人员。
4、车辆大修,需驾驶员提前报告车辆管理员,由公司统一安排进行。
第五条驾驶员的管理1、驾驶员必须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2、驾驶员须自觉接受车辆管理人员的管理。
3、驾驶员须爱护车辆,随时掌握所驾车辆的车况,确保在车况良好的前提下出车,并随时做好车辆卫生。
4、驾驶员上班须在办公室签到,不出车时在公司范围内待命。
第六条其它1、驾驶员若因自身原因造成安全事故或违章违规现象被处罚,一切责任自负。
2、驾驶员若全年无安全事故和无违章违规现象发生,公司年终发给安全奖____元。
3、本《实施细则》从即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____月____日车辆管理制度实施细则范本(2)第一章绪论1.1 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车辆作为现代交通工具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不合理、不规范的车辆管理常常导致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问题。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车辆管理制度,对于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1.2 目的本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车辆管理工作,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与畅通,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1.3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动车辆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车辆注册与登记2.1 车辆注册所有机动车辆在上道之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获取合法的行驶证和车牌号码。
车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车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车辆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进道路交通的持续有序发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车辆管理应当坚持法制化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注重服务,明确责任,为车辆提供良好运营环境。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车辆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推进车辆管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五条车辆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对车辆运营者的信用管理,促进优质企业的发展,优化车辆运营环境。
第六条车辆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禁安全隐患车辆上路行驶,切实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车辆管理责任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发挥市场的作用,加强对车辆运营企业的管理。
第八条车辆运营者应当依法履行车辆管理职责,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并按规定办理车辆年度检验。
第九条车辆运营企业应当保证车辆驾驶员具备相应的资质,且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培训,提高其驾驶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条车辆运营企业应当制定车辆管理制度,明确车辆的使用范围和运营规则,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台账,做好车辆使用和维护记录。
第十一条车辆运营企业在购置新车辆时,应当按规定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确保车辆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赔偿。
第三章车辆安全管理第十二条车辆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车辆安全的管理,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车辆运营企业在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进行修理,确保车辆安全。
第十四条车辆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严禁酒后驾驶和超速行驶。
第十五条车辆运营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灭火器、急救箱等,以应对突发事件。
第四章车辆运营管理第十六条车辆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对车辆进行编码,建立车辆信息管理系统,方便车辆管理和查询。
车辆安全运行管理细则(4篇)

车辆安全运行管理细则车辆安全运行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驾驶员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车辆安全运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一系列车辆安全运行管理细则是必要的。
本文将就车辆安全运行管理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车辆安全运行管理的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车辆安全运行管理的首要原则是以安全为基础,确保驾驶员和乘客的安全。
2. 法律法规原则:车辆安全运行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规行驶。
3. 预防为主原则:要采取一系列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减少事故的危害程度。
4. 综合治理原则:车辆安全运行管理应该与交通管理、道路管理等相结合,形成综合治理,共同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二、车辆安全运行管理的主要措施1. 驾驶员素质培养(1)加强驾驶员的道德素质培养,要求驾驶员遵守交通道义,不得违章行驶。
(2)提高驾驶员的交通法规和安全常识素质,要求驾驶员进行规范的培训和考试。
(3)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培养,要求驾驶员时刻保持警惕,注意安全驾驶。
2. 车辆技术维护(1)要求车辆所有人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状态。
(2)加强车辆的安全检查,包括车辆的制动系统、灯光系统、轮胎等方面的检查。
(3)对于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要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整改。
3. 安全驾驶行为规范(1)要求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行驶、逆行、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2)要求驾驶员必须保持车距,避免追尾事故的发生。
(3)禁止驾驶员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不安全驾驶行为。
4. 严格安全检查制度(1)建立完善的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对车辆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检查。
(2)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并提出改进提升措施。
(3)加强对特种车辆的安全检查,包括客车、货车等特种车辆,确保特种车辆的安全运行。
5. 安全教育宣传(1)通过广告、宣传片等形式,向驾驶员和乘客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
车辆安全运行管理细则

车辆安全运行管理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安全运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道路运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和驾驶员,以及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车辆安全运行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车辆安全运行管理要落实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和从业人员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五条车辆安全运行管理要注重科技支撑,推广应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和科技设备,提高车辆安全运行水平。
第六条车辆安全运行管理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二、企业安全管理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车辆安全管理责任人,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八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九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安全档案,记录车辆基本信息、安全检查和维护情况、事故处理等信息。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车辆动态监控,通过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等设备,实时掌握车辆运行状况和驾驶员行为。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驾驶员管理第十三条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的驾驶证,并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文明行车,不得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
第十五条驾驶员应当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确保身体条件符合驾驶要求。
第十六条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应当注意观察道路状况和气象变化,遇到危险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车辆安全。
四、车辆管理第十七条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车辆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细则

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细则一、制度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旨在明确公司车辆使用的安全要求和管理措施,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
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及其驾驶人员。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设立车辆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和修订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车辆保养、维修和年检等。
3. 驾驶员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公司规定,保持车辆良好状态,及时上报车辆故障。
三、车辆使用管理1. 车辆使用前,驾驶员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认车辆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上路。
2. 严禁无证驾驶和酒后驾车,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3. 车辆应按规定的线路和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改变用途或借予他人。
四、车辆维护保养1. 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性能稳定可靠。
2. 车辆出现故障应及时报修,不得带病行驶。
3. 记录每次保养和维修的情况,建立完整的车辆维护档案。
五、事故处理1. 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保护现场并报警,同时通知公司相关部门。
2. 对于事故原因要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 根据事故责任和损失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培训与考核1. 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2. 对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情况进行考核,作为其业绩评价的一部分。
3. 鼓励驾驶员参与交通安全知识的学习和交流,不断提升自身素质。
七、奖惩机制1. 对于遵守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于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或部门,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车辆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车辆安全运行管理细则(二篇)

车辆安全运行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入井车辆管理,保证机动车运输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嘉元煤矿《管理制度汇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机动车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嘉元煤矿管理制度汇编》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嘉元煤矿场区范围内及井下所有机动车辆。
第四条安检科负责本细则的落实。
第二章机动车入井资格第五条驾驶人员应随时检查车辆完好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各掘进队和外委工队的车辆自觉执行本细则,严禁非防爆车入井。
第六条机动车完好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检查柴油、冷却水及废气处理箱用水是否充足。
﹙2﹚检查有无漏水、漏气、漏油、漏电现象。
﹙3﹚检查柴油机机油量、变速箱油量是否符合要求。
﹙4﹚检查车辆是否有缺损件、各部件连接是否可靠。
﹙5﹚检查转向机、手制动、脚制动及离合器的工作情况。
﹙6﹚检查灯光信号、喇叭的工作状况。
﹙7﹚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
﹙8﹚检查防爆车发动机的进排气系统和电气防爆系统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9﹚检查防爆车的综合保护系统是否工作正常。
﹙10﹚检查各种仪表是否完好。
﹙11﹚检查消防器材固定是否牢靠,性能是否良好。
(12)检查机动车车容车貌是否整洁。
第三章驾驶员一般规定第七条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C证或C 证以上,经安检科入井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驾驶车辆入井。
第八条加强对司机的安全教育及规范操作的检查。
提高驾驶水平及安全知识,严禁驾驶员酒后上岗、疲劳驾驶、带病上岗,确保上岗人员精神状态良好。
第九条驾驶员必须配戴自救器、安全帽和矿灯,穿工作衣,严禁穿化纤衣入井,严禁带烟火入井,严禁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第十条车辆在井下巷道运行时,发生突发故障或撞坏井下设施管线时,驾驶员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积极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驾驶员在驾驶车辆前应认真检查车辆完好情况,若车辆存在问题应及时向用车单位汇报维修,严禁驾驶带病车辆入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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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入井车辆管理,保证机动车运输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嘉元煤矿《管理制度汇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机动车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嘉元煤矿管理制度汇编》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嘉元煤矿场区范围内及井下所有机动车辆。
第四条安检科负责本细则的落实。
第二章机动车入井资格第五条驾驶人员应随时检查车辆完好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各掘进队和外委工队的车辆自觉执行本细则,严禁非防爆车入井。
第六条机动车完好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检查柴油、冷却水及废气处理箱用水是否充足。
﹙2﹚检查有无漏水、漏气、漏油、漏电现象。
﹙3﹚检查柴油机机油量、变速箱油量是否符合要求。
﹙4﹚检查车辆是否有缺损件、各部件连接是否可靠。
﹙5﹚检查转向机、手制动、脚制动及离合器的工作情况。
﹙6﹚检查灯光信号、喇叭的工作状况。
﹙7﹚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
﹙8﹚检查防爆车发动机的进排气系统和电气防爆系统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9﹚检查防爆车的综合保护系统是否工作正常。
﹙10﹚检查各种仪表是否完好。
﹙11﹚检查消防器材固定是否牢靠,性能是否良好。
(12)检查机动车车容车貌是否整洁。
第三章驾驶员一般规定第七条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C证或C证以上,经安检科入井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驾驶车辆入井。
第八条加强对司机的安全教育及规范操作的检查。
提高驾驶水平及安全知识,严禁驾驶员酒后上岗、疲劳驾驶、带病上岗,确保上岗人员精神状态良好。
第九条驾驶员必须配戴自救器、安全帽和矿灯,穿工作衣,严禁穿化纤衣入井,严禁带烟火入井,严禁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第十条车辆在井下巷道运行时,发生突发故障或撞坏井下设施管线时,驾驶员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积极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驾驶员在驾驶车辆前应认真检查车辆完好情况,若车辆存在问题应及时向用车单位汇报维修,严禁驾驶带病车辆入井。
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机动车安全运行管理办法,认真驾驶以防将车辆蹭、刮、碰伤。
损坏车辆将按规定处罚。
第四章车辆行驶路线规定第十二条道路右侧为车辆的主行线路。
驾驶员要对道路状况了然于胸,以便在进入弯道、陡坡、交叉口等危险路段前进行相应的技术操控。
第十三条驾驶员在出车前、停车后要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保养维护。
检查维护项目是本细则第六条。
第十四条车辆在矿井内行驶严禁超车。
第五章运送材料、设备的车辆运行规定第十五条载物高度不得超过2.5米,宽度不得超过车厢,长度前端不超过车厢,后端不得超出车厢2米,载重量必须符合该车的核定载重,载物必须平稳放好,捆绑牢固。
第十六条严禁人货混装,严禁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混装运输。
车辆在拉运较大设备或部件时,要掌握设备的重心,尽量使设备的重心靠近车辆的载物中心,必须用专用工具捆绑,使用前对捆绑工具进行完好检查。
运输超宽、超高、超长物件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运输保障措施并悬挂明显的反光标识。
第十七条出渣车辆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本身高度,并且用蓬布包住车厢,严禁在行驶过程中掉渣。
第十八条送混凝土车辆不得装车超过车厢的三分之二,车厢不得漏混凝土。
第十九条运送火工品时,必须经安检科批准,接受井口检查,并在车上设有明显标志。
要做到分箱装运,严禁混装、同车运送,同时要避开人员和车辆集中时间。
第六章运送人员车辆运行规定:第二十条听从司机指挥,开车前必须将车门、防护栏关好锁死,车辆开动前司机必须向乘车人员发出警示。
第二十一条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第二十二条车辆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严禁扒车、跳车、在车内站立,各种车型必须明确乘坐人员数,不得超员行使。
第二十三条乘坐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司机发出信号,驾驶员应立即进行检查处理。
第七章机动车车速规定第二十四条低污染车在井下直行巷道车速不超过40km/h,防爆车不超过30km/h。
特种车大巷内重载时不超10km/h,空载时不超20km/h,进入工作地点后,重载时不超5km/h,空载时不超10km/h。
第二十五条巷道交叉口、转弯处、会车时、行车区域内视线不清时应鸣笛,减速慢行,且速度不超过10km/h。
厂区速度不超过15km/h。
第二十六条运输巷道有人作业或进入作业区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鸣笛、减速行驶,车速不超过15 km/h。
第二十七条牵引故障车辆时,主要运输巷道速度不超过15 km/h,转弯、下坡时不超过10km/h。
第二十八条经过巷道施工地段或遇有在巷道行走的人员时,必须将前大灯灯光变换为近光,待人员通过或在施工人员指挥下缓慢通过。
第二十九条发生灾害时不限速,救伤等紧急情况下不限速,其它所有车辆让行。
第三十条车辆下坡严禁空挡滑行,同向行驶车辆安全运行间距不得小于50米。
第八章机动车会车规定第三十一条车辆在会车时速度不得超过10km/h,行驶到巷道交叉点,转弯处及前面有车辆、人员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鸣号减速。
第三十二条任何车辆在会车时都要提前减速、变光,会车原则是入井车辆避让升井车辆,在距对方车辆不小于50米处停车并关闭大灯,待对方车辆安全通过后方可行驶。
以下情况是主动避让对行车辆先行通过的情况:1、行驶在有水沟、水管、电缆或有其它设备侧的车辆。
2、在遇到拉水车和火工品运送等特殊车辆时。
3、对行车辆超过两台的。
第九章机动车停车规定第三十三条车辆应当在联巷或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位置停放,严禁行车路线随意停放车辆,在停放车辆时,必须先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可靠的地点,再熄火,拉紧手刹,挂档,取走车钥匙后,方可离开驾驶室。
第三十四条当车辆在行车巷道内临时停放时,必须靠右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同时打开警示灯(不包括无警示灯车辆),必须在车辆前后不小于3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并在车辆前后垫三角木。
在交叉路口、急弯处、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第三十五条车辆在井下任何路段出现故障,驾驶员在将车辆停放后,首先需对周围环境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其他作业,必须在车辆前后不小于30米处设置三角警示架,打开示宽信号灯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救援。
车辆检修人员到达现场处理故障时必须有专人监护方可进行检修。
第三十六条车辆起步前鸣笛确认周边无人后方可行车,行驶至交叉路口、转弯处时必须变光、鸣笛示警。
车辆接近水幕时减速、鸣笛、开启雨刷,保持视线清楚。
第三十七条倒车时必须开启倒车声光报警装置,确认无人后方可倒车。
第十章处罚第三十八条车辆运行出现下列情况,根据情节给予用车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1、驾驶员未办理上岗证私自驾车入井,发现一次对用车单位罚款1000元,对司机罚款100-200元。
驾车人员与上岗证不相符,发现一次对司机罚款200元,处罚用车单位或派车单位1000元。
驾驶员有证件而未带证件入井,发现一次处罚司机100元。
2、每发现一辆不完好车辆入井,处罚司机100元,处罚用车单位300-500元。
对于逃避检查人员检查车辆完好的司机处罚200-300元,处罚车辆使用单位1000元。
拒不接受井口车辆完好检查强行入井的车辆处罚司机400-500元,处罚车辆使用单位2000元。
3、车辆刹车不灵敏、不可靠存在安全隐患,处罚司机200元,处罚车辆使用单位500-1000元。
4、车辆带病运行、灯光不全、指示仪表不正常投入运行的车辆,罚司机100元,罚车辆使用单位300-500元。
5、车辆无灭火器、灭火器不足两台或失效,发现一次对车辆使用单位罚款300-500元,罚司机100元。
6、驾驶员入井不带矿灯和自救器、不戴矿帽、不穿工作服,发现一次每项罚款100元。
7、车容不整洁、乱、脏,处罚司机50-100元。
车厢和驾驶室内发现烟头,罚司机500-1000元,罚用车单位每烟头5000元。
8、车辆超速行驶每次处罚司机300-500元。
9、酒后驾车一次罚款5000元,并将司机予以辞退。
10、车辆会车不让道、不变光一次处罚司机200元。
11、车辆超宽、超高、超长、超员、超载一次每项处罚司机100-200元,特殊情况除外。
12、人货混装一次对驾驶员罚款300元,处罚每位乘车人员100元,对用车单位罚款500-2000元。
13、出碴车辆未用蓬布包车厢一次处罚司机100元。
出渣过程中撒在路面上,发现一次对驾驶员罚款500元。
14、车辆不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一次处罚司机300元。
15、运送火工品的车辆不设标志一次处罚司机300元,不装箱或混装一次处罚车辆使用单位10000元。
运送火工品的司机不得在中途停留,若私自停留处罚责任人300元。
16、车辆在井下碰坏水管、缆线、风门等设施,要求车辆使用单位按设施造价赔偿外对司机处罚200-300元。
17、保护装置失灵或故意甩保护,发现一次对驾驶员罚款200元,对车辆使用单位处罚1000元。
18、司机驾驶车辆前,应认真检查车辆是否完好,若明知车辆不完好仍驾驶故障车辆,处罚司机100元。
导致车辆严重损坏,每发生一次处罚司机300-500元。
车辆在行驶中存在故障,应及时汇报用车单位进行维修,严禁带病运行。
对于不及时汇报用车单位维修且带病运行车辆,每发生一次处罚司机500-1000元。
19、司机驾驶车辆时将车辆蹭伤或刮伤,每蹭伤或刮伤一处处罚司机200元;将尾灯或者前灯撞坏一处处罚司机300元;将车辆严重碰坏按维修费用的20%赔偿。
20、驾驶员没有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视情节对驾驶员罚款100元。
21、对强行拦挡、爬乘车辆人员视情节罚款500元,情节严重按事故进行追查。
22、不按规定线路停放车辆,不办理出入井手续,每一次处罚司机100元。
23、对不接受相关部门检查,不听从管理的车辆司机或者单位,按上述处罚规定进行加倍处罚。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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