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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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访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产品审查部高级工程师郭利

新版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访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产品审查部高级工程师郭利
二 是 对 于 证 书 延 续 的 定 义 进 行 了 修 改。 将原 《细 则》 规定 的 企业 在证 书有 效 期界满 前6个月提 出延续 申请的调整 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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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书有效期 界满30日前,不超过 1年提出 的延 续 申请 :延续 申请 免实 地核 查 的条 件 也做 了部 分修 改 ,修改 为 若生 产地 址、 产 能、 重要 生产 工 艺和技 术、 关键 生 产设 备 和检 验 设备 与最 近一 次实 地核 查相 比未 发 生变 化的 ,提 交 由企 业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 签字 并加 盖公 章 的 《企业 申请 生产 许可 证 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等。
衰解 读
二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产品审查部高级工程 师郭利
量 梁喜琴
场监 管总 局 发 布 了 《关 许 可证 实施 通 则及 实
其中 涉及 到水 泥产 品 . 全国工 业 产品 生产 许可 ,审 查 部 高 级 工 程 师 郭
深入 解 读新版 《水泥 沲细 则 》 (简称 : 《细
二是 全 面推动 “一 企一证 ” 改革。 企 业 生 产经营 目录 中同级 审批权 限不 同产 品 的 ,根 据 企业 意愿 ,可按 照 “一企 一证 ” 原 则颁 发 一张 生产 许可 证书。 比如 ,一 家 集 团 又 生 产 钢 铁 又 生 产 水 泥 . 以前 要 有 一 个钢 铁 生产 许可证 ,一个 水泥生 产许 可 证 ,需 要 两个 许可证 ,现在 一个企 业可 以 在一个许可证上都包含 了。
记者 :新 版 《水泥 产 品生产 许可 证实 施 细 则》 与前 一版相 比,主 要有 哪些 方面 的 变 化 ?

1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办法(精简)

1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办法(精简)

1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摘录)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2007-04-04公布,2007-04-04实施)1 总则1.1为了做好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水泥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水泥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水泥产品。

1.3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适用范围1.3.1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水泥包括所有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水泥。

本细则中水泥包括通用水泥、特种水泥和熟料。

1.3.2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分为三个产品单元。

见表1表1 企业生产水泥品种、执行标准及申证单元划分表1.3.3 通用水泥产品单元中,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注明的水泥强度等级,是指批准该企业所生产的水泥最高强度等级。

企业获取本单元中任一品种批准的强度等级通用水泥生产许可证,允许生产本单元内其他任何品种同(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水泥产品。

特种水泥产品单元中,生产特种水泥的企业应按标准规定单个品种分别申请。

企业获取特种水泥生产许可证,允许生产该品种内任一等级的特种水泥产品。

熟料产品单元中,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注明的熟料强度等级,是指批准该企业生产熟料的最高强度等级。

1.3.4 本细则中水泥企业按生产工艺划分为水泥厂、熟料厂、粉磨站和配制厂四种类型。

水泥厂指包括原料处理、生料粉磨、熟料煅烧、水泥粉磨、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熟料厂指包括原料处理、生料粉磨、熟料煅烧生产工序的企业;粉磨站指包括水泥粉磨、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配制厂指包括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1)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1)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1.1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的产品标准见表2。

表2 水泥产品的产品标准
5.1.2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的相关标准见表3。

表3 水泥产品的相关标准
5.2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设施和检测设备(见表4、表5)。

表4 水泥企业必备生产设备、设施
表5 水泥企业必备检测设备
5.3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5.4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 抽样规则
5.4.1.1抽样品种
通用水泥抽取本单元任一品种企业申请强度等级的水泥样品一个。

特种水泥抽取企业申请品种任一等级的水泥样品一个。

5.4.1.2抽样基数
通用水泥抽样的样本母体基数不少于100吨,特种水泥抽样的样本母体基数不少于20吨。

熟料抽样的样本母体基数不少于100吨。

5.4.1.3抽样方法
a)通用水泥和特种水泥抽样方法按照GB/T 12573-2008水泥取样方法执行。

b)熟料抽样方法按照表6方法执行。

表6 熟料抽样方法
缩分后的样品一分为二,一份送检验机构,一份为企业留存备份样。

5.4.2抽样单(见表7)
表7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抽样单
注:1.抽样为通用水泥的,产品品种栏应注明产品的名称;产品为《通用硅酸盐水泥》的还应注明“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申请条件申请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相应的法定资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拥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生产工厂及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技术;3.具备科学合理的环境保护设施,并能保证生产过程符合环境保护要求;4.有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为市场提供稳定的水泥产品;5.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有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能有效防控生产风险。

二、申请程序1.申请人应提出申请,提交申请表格以及相关证明文件;2.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核对;3.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将进入现场审核阶段,相关部门将对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环保措施等进行实地检查;4.现场审核合格后,申请人需进行公告,接受公众的监督;5.公示期结束后,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审;6.评审通过后,相应部门将颁发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许可证有效期和管理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需重新办理许可证;2.申请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应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3.许可证有效期内,相关部门有权对申请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4.申请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如有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等重要变动,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许可证的撤销和扣押1.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部门有权撤销其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1)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2)生产环境严重超标,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3)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4)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5)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2.相关部门在相关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扣押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

五、处罚措施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经许可证的生产,或者超出许可证有效期继续生产;2.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3.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4.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义务;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是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和要点,通过对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详细规定,可以更加科学有效地管理和监管水泥产品的生产,保障产品质量和市场的稳定运行。

国家建材局、农业部混凝土水泥制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国家建材局、农业部混凝土水泥制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国家建材局、农业部混凝土水泥制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正文:---------------------------------------------------------------------------------------------------------------------------------------------------- 混凝土水泥制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989年11月13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农业部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混凝土水泥制品的质量管理,确保混凝土水泥制品的质量,根据国务院1984年4月7日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1984年7月10日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混凝土水泥制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生产混凝土水泥制品的企业及其产品。

第三条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领导下,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混凝土水泥制品生产许可让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中,乡镇混凝土水泥制品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由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联合办公室负责)。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在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含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联合办公室,下同)和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混凝土水泥制品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企业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一)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且其产品与营业执照相符(持有临时营业执照的不能申请);(二)企业必须具备合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主要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与测试(或个别项目委托检测)手段;(三)出厂的混凝土水泥制品产品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部颁标准,下同);(四)联合企业各分厂必须自身达到上述规定条件方可取得生产许可证。

水泥产品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水泥产品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水泥产品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水泥是建筑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水泥生产企业需要获得生产许
可证才能合法开展生产活动。

下面将介绍水泥产品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许可
证的基本条件和所需提供的资料。

1.基本条件:
(1)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法人资格;
(2)拥有建设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水泥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
(3)具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生产场地和生产条件;
(4)拥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资质的技术人员;
(5)具备与水泥产品生产有关的环保环境保护措施和设备。

2.所需提供的资料:
为申请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需要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等相关信息;
(2)企业法人资格: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
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3)生产设备和工艺:提供水泥生产设备的购买证明、设备清单、
设备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
(4)生产场地和生产条件:提供生产厂房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场地平面布局图、相关环保环境保护措施和设备的证明材料等;
(6)产品质量控制:提供产品质量控制方案、产品检测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相关文件;
(7)环保方面:提供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总之,水泥产品生产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需要满足一系列基本条件,同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这些要求旨在保证企业生产的水泥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确保产品质量和消费者的安全。

水泥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模板

水泥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模板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
第1页共1页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生产场所示意图第页共页
生产地址(生产场所示意图,应标明其相邻特征道路、建筑物或单位方位、距离
等)
石灰石预
均化堆场
汽车衡
注:企业多场所的应按照场所分别绘制。

原原棚助及堆辅料煤
库泥存
水储
膏的棚
石路堆
发统热
系余电控验
中化
粉备
煤制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生产设备表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检验设备表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原材料明细表
主要原材料
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
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
水泥企业生产线、关键设备确认表。

水泥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

水泥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

水泥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公布日期】1994.05.13•【文号】•【施行日期】1994.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水泥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1994年5月13日)第一条为配合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确保水泥产品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生产各品种水泥的所有企业。

第三条水泥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领导及分工(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工许办)的领导下,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水泥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换证、管理和监督工作;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联合办公室负责乡镇水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换证、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联合办公室以下统一简称国家建材许可办)。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省市建材许可办)在国家建材许可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省市工许办)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水泥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和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申请取证、换证水泥企业的必备条件:(一)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营业执照;(二)企业生产的水泥产品质量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按标准化法要求经有关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三)企业必须具有化验室并按建材生字[1993]106号文规定标准验收合格,取得化验室合格证;(四)企业必须具备能够保证水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均化设施;(五)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体系并对水泥生产过程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六)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条件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产业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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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XK08-00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3月1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为了做好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水泥产品划分为3个产品单元、24产品品种,通用水泥产品单元划分强度等级(见表1)。

表1 水泥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强度等级1.2.1 本细则中生产通用水泥的水泥企业按生产工艺划分为水泥厂、熟料厂、粉磨站和配制厂四种类型。

水泥厂指包括原料处理、生料粉磨、熟料煅烧、水泥粉磨、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熟料厂指包括原料处理、生料粉磨、熟料煅烧、生产工序的企业;粉磨站指包括水泥粉磨、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配制厂指包括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

1.2.2本细则中生产特种水泥的水泥企业,必须具备完整的熟料和粉磨生产线,不允许外购熟料,不允许存在独立的特种水泥粉磨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水泥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水泥产品。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水泥产品实施细则;跟踪水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水泥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或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水泥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产品审查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覆盖申报的产品;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附件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附件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7.1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应淘汰的水泥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限制新建项目为:(1)限制新建项目: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日产1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2)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

3.7.2 根据《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609),对于水泥新上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规定如下:(1)新上项目(包括熟料基地、水泥厂、粉磨站)必须根据市场需求、资源状况和交通运输条件,合理布局,防止盲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泥发展规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并作为水泥项目的核准依据。

(2)严禁立窑等落后生产工艺新建、扩建和单纯以扩大产能为目的的技术改造项目。

3.7.3 根据《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发改委令第50号),对于新建水泥项目规定如下:(1)限制新建日产2000吨以下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建设此类项目,必须经过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新建水泥粉磨站规模至少为年产60万吨。

3.7.4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水泥项目,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7.5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水泥行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论证和核准。

3.7.6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2012年底前,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水泥湿法窑生产线(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以及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产品类别”栏填写“水泥”;“产品名称”栏填写“水泥”,若是申报“通用水泥”产品单元,还应按水泥厂、粉磨站和配制厂填写生产工艺类型,例如:“水泥(水泥厂)”、“水泥(粉磨站)”;“产品单元”栏按照表1“产品单元”填写“通用水泥”、“特种水泥”或“熟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按照表1“产品品种”和“强度等级”填写,申报通用水泥产品单元应填写通用水泥品种和企业生产水泥的最高强度等级,例如“通用硅酸盐水泥42.5”,申报特种水泥产品单元的应填写特种水泥具体品种,例如“铝酸盐水泥”。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的建设项目(生产线)的有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换证并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除外)。

4.1.1.5 根据《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急发改运行[2006]609号)规定,提交环保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证明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水泥产品在出厂销售前必须做到:经试验积累水泥强度增长率等指标作为出厂水泥质量指标确认依据;制定并严格执行出厂水泥确认程序;与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每十日进行一次对比验证;按照产品标准进行水泥出厂检验,并在水泥包装袋、散装水泥卡片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企业实地核查4.2.1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2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3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4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交企业。

4.2.5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6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7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8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产品抽样与检验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抽封样品,填写《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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