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样本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精编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精编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4号)、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经质[1984]526号)、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质技监局质发[•1998]14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质技监局质发[1998]184号)、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质技监局质发[2000]104号),为加强水泥的质量管理,保证水泥产品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水泥产品(含熟料)的企业,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企业均有权申请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水泥包括所有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水泥。
(发证品种及执行标准见附件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适用范围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分为四个申证单元(见附件2)。
生产企业按每个产品分别申请,按申证单元分别取证。
第一申证单元和第二申证单元中,如果企业取得其中一种水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就可生产本单元内其他同强度等级(标号)的水泥产品。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注明的水泥强度等级,是指批准该企业生产水泥的最高等级。
获得较高强度等级生产许可证的水泥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生产较低强度等级的水泥,获得任一品种通用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生产其它品种同强度等级的通用水泥。
获得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销售水泥熟料,仅获得水泥熟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水泥。
水泥粉磨站必须使用有许可证企业的熟料,增设熟料生产线必须重新申请生产许可证。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及标准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及标准
第四条水泥:一种细磨材料,与水混合形成塑性浆体后,能在空气中水化硬化,并能在水中继续硬化保持强度和体积稳定性的无机水硬性胶凝材料。
按企业标准、地方标准等生产的水泥产品,属于本细则列出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范畴或适用范围的,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取证。
本细则规定的水泥产品划分为3个产品单元,23个产品品种。
水泥产品单元划分见表Io
表1水泥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说明
本细则中生产通用水泥的水泥企业按生产工艺划分为水泥厂、熟料厂、粉磨站和配制厂四种类型。
水泥厂指包括原料处理、生料粉磨、熟料煨烧、水泥粉磨、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熟料厂指包括原料处理、生料粉磨、熟料煨烧生产工序的企业;粉磨站指包括水泥粉磨、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配制厂指包括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
本细则中生产特种水泥的企业,必须具备完整的熟料和粉磨生产线。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第五条本细则的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见表2,各产品对应相关标准见附件1。
表2水泥产品执行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混凝土输水管产品换(发)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混凝土输水管产品换(发)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10•【文号】国质检监函[2001]597号•【施行日期】2001.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混凝土输水管产品换(发)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10日国质检监函[2001]5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做好混凝土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对混凝土输水管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总局设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混凝土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混凝土输水管审查部)。
审查部设在国家水泥混凝土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混凝土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宜。
其职责为:1.负责起草《混凝土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2.组织对《混凝土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工作;3.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4.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5.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6.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将企业申请资料交混凝土输水管审查部。
其他有关具体事宜可与混凝土输水管审查部联系。
1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办法(精简)

1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摘录)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2007-04-04公布,2007-04-04实施)1 总则1.1为了做好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水泥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水泥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水泥产品。
1.3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适用范围1.3.1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水泥包括所有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水泥。
本细则中水泥包括通用水泥、特种水泥和熟料。
1.3.2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分为三个产品单元。
见表1表1 企业生产水泥品种、执行标准及申证单元划分表1.3.3 通用水泥产品单元中,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注明的水泥强度等级,是指批准该企业所生产的水泥最高强度等级。
企业获取本单元中任一品种批准的强度等级通用水泥生产许可证,允许生产本单元内其他任何品种同(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水泥产品。
特种水泥产品单元中,生产特种水泥的企业应按标准规定单个品种分别申请。
企业获取特种水泥生产许可证,允许生产该品种内任一等级的特种水泥产品。
熟料产品单元中,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注明的熟料强度等级,是指批准该企业生产熟料的最高强度等级。
1.3.4 本细则中水泥企业按生产工艺划分为水泥厂、熟料厂、粉磨站和配制厂四种类型。
水泥厂指包括原料处理、生料粉磨、熟料煅烧、水泥粉磨、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熟料厂指包括原料处理、生料粉磨、熟料煅烧生产工序的企业;粉磨站指包括水泥粉磨、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配制厂指包括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
5关于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doc

关于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水泥工业产业政策,进一步做好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2005年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2006年国家发改委第50号令)、《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等文件的精神,对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和审查工作作出以下规定:一、新办理生产许可证企业新申请许可证的企业为:1、未及时申办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包括:企业在相关产业政策发布实施前建设的生产项目,在相关产业政策发布实施后提出办证申请的企业和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因各种原因未按时申领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2、投资建设的企业。
(一)未及时申办生产许可证约企业申请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1、建于1999年9月1日以前的机立窑生产水泥企业应提交1999年9月1日以前的营业执照(需经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省级经贸委核准文件(依据国经贸厅运行〔2003〕23号);2、建于2004年12月2日以前的日产5000吨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项目的企业应提交:2004年12月2日以前的营业执照〔需经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3、建于2005年12月2日以前的日产1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的企业应提交:2005年12月2日以前的管业执照(需经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4、建于2006年10月17日以前的年生产能力小于60万吨的粉磨站企业,需提交2006年10月17日以前的营业执照(需经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5、企业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6、企业未及时取证的原因说明,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7、无证生产查处证明,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交款发票;8、原营业执照与现营业执照的企业住所、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企业搬迁的(指证书期满未换证企业),除提交上述证明外,还应按本规定“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获证企业生产场地搬迁”等条款提交有关材料。
国家建材局、农业部混凝土水泥制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国家建材局、农业部混凝土水泥制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正文:---------------------------------------------------------------------------------------------------------------------------------------------------- 混凝土水泥制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989年11月13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农业部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混凝土水泥制品的质量管理,确保混凝土水泥制品的质量,根据国务院1984年4月7日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1984年7月10日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混凝土水泥制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生产混凝土水泥制品的企业及其产品。
第三条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领导下,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混凝土水泥制品生产许可让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中,乡镇混凝土水泥制品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由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联合办公室负责)。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在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含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联合办公室,下同)和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混凝土水泥制品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企业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一)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且其产品与营业执照相符(持有临时营业执照的不能申请);(二)企业必须具备合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主要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与测试(或个别项目委托检测)手段;(三)出厂的混凝土水泥制品产品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部颁标准,下同);(四)联合企业各分厂必须自身达到上述规定条件方可取得生产许可证。
{生产管理知识}企业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生产管理知识}企业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企业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是指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期满或者发生变更时,需要进行换发证的具体操作规定。
下面将就该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换发证的条件1.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2.生产许可证信息发生了变更。
二、换发证的程序1.企业向主管部门提交换发证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1)换发证申请表;(3)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查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审批,并发出换发证通知书。
3.企业收到换发证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要求办理换发手续。
具体操作如下:(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亲自到主管部门办理换发手续;(2)交回原生产许可证,由主管部门予以注销;(3)支付换发费用;(4)核验申请材料及相关资料;(5)领取新的生产许可证。
4.主管部门接收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决定。
5.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审查结果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若发现问题需补正的,应当告知具体补正事项。
三、换发费用的收取1.换发费用根据生产许可证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收费标准由主管部门制定。
2.企业申请换发证时,应当一并缴纳换发费用,否则申请将不予受理。
四、注意事项1.企业在申请换发证时,应当确保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准确。
2.企业在申请换发证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换发手续,否则主管部门有权不予受理或者拒绝换发。
3.企业在办理换发手续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虚假申请材料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以上为企业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详细阐述,希望能对生产管理知识有所帮助。
要确保企业能够顺利进行生产许可证的换发,企业需要提前了解换发证的条件和程序,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产品管理)混凝土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产品管理)混凝土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目录1.总则 (2)2.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2)3.企业取得混凝土输水管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3)4.申请和受理 (4)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6.产品抽样与检验 (6)7.审定与发证 (6)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7)9.收费办法 (8)10.附则 (8)附件1:混凝土输水管产品的申证单元及产品名称 (9)附件2:混凝土输水管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10)附件3-1:混凝土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14)附件3-2:混凝土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必备的检测设备 (16)附件4-1:自应力混凝土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 (19)附件4-2:预应力混凝土输水管(震动挤压工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 (24)附件4-3:预应力混凝土输水管(管芯缠丝工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 (29)附件4-4: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 (34)附件5:混凝土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有关内容的填写示例 (39)附件6:混凝土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40)附件7:混凝土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样品抽样登记表 (52)附件8:混凝土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 (53)混凝土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总则1.1为了做好混凝土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混凝土输水管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水泥产品
生产许可证换( 发) 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4号)、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经质[1984]526号)、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质技监局质发[•1998]14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质技监局质发[1998]184号)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质技监局质发[ ]104号), 为加强水泥的质量管理, 保证水泥产品质量,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水泥产品(含熟料)的企业, 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企业均有权申请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水泥包括所有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水泥。
(发证品种及执行标准见附件1)
1.4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1.4.1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分为四个申证单元( 见附件2) 。
生产企业按每个产品分别申请, 按申证单元分别取证。
第一申证单元和第二申证单元中, 如果企业取得其中一种水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就可生产本单元内其它同强度等级( 标号) 的水泥产品。
1.4.2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注明的水泥强度等级, 是指批准该企业生产水泥的最高等级。
获得较高强度等级生产许可证的水泥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生产较低强度等级的水泥, 获得任一品种通用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生产其它品种同强度等级的通用水泥。
1.4.3 获得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能够销售水泥熟料, 仅获得水泥熟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水泥。
1.4.4 水泥粉磨站必须使用有许可证企业的熟料, 增设熟料生产线必须重新申请生产许可证。
水泥粉磨站只允许生产通用水泥。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许办)负责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2.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产品审查部(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审查部)设在中国建筑
材料工业协会, 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领导和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的配合下, 受全许办委托开展工作。
2.3 审查部主要承担的工作
2.3.1 负责组织对《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 发) 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工作;
2.3.2 负责对各省(市、区)的审查结果按比例进行抽查;
2.3.3 协调各检验单位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2.3.4 负责汇总各省(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的材料, 对各省( 区、市) 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的材料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全许办,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许可证编号填发许可证证书;
2.3.5 负责协调解决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中出现的有关具体业务问题。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审查部
地址: 北京市三里河路11号
邮政编码: 100831
联系电话: 68311144转2638
联系人: 高原刘保秋
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受理水泥生产企业的申请、监督以及查处无证工作。
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省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审查分部(以下简称水泥审查分部), 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领导和审查部的业务指导下, 负责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考核并配合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无证查处工作。
2.6•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选派及审查组组成
2.6.1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由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水泥审查分部选派工作负责、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担任。
2.6.2 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考核审查组, 每组审查人员3~5人。
2.7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由全许办批准的检验单位承担, 分工如下:
国家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全国特种水泥检验工作; 其它经全许办批准的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通用水泥的检验工作。
3 企业取得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3.1 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2 水泥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发证品种及执行标准见附件1) ;
3.3 建立完善的质量体系并对水泥的生产过程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
3.4 必须建有化验室并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 取得化验室合格证;
3.5 必须具备能够保证水泥质量的生产工艺装备;
3.6 换证企业生产主机设备不得使用: 土( 蛋) 窑水泥生产线、普通水泥立窑生产线、窑径小于2.2米(含2.2米)的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包括1999年5月22日以后扩径改造的)、窑径2.5米及以下干法中空窑、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及其它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1999年9月1日后新建企业不得采用: 水泥机立窑、湿法窑、立波尔窑、干法中空窑及其它国家制止重复建设、禁止投资的工艺技术。
1999年9月14日以后新建的粉磨站水泥磨的单套磨机设计规模必须大于20万吨/年[必须采用直径2.2米以上( 不含) 的闭路粉磨系统]。
3.7 新建企业必须具备经相应环保部门批准的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3.8 按《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考核办法》( 见附件3) 审查企业各项条件, 其中否决项必须合格, 考核分数必须达到合格分数线(560分)以上;
3.9 联合企业各分厂必须同样达到上述规定条件并单独具有符合条件的化验室。
4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 发) 证申请与审批程序
4.1 宣传和部署
4.1.1 审查部应及时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分部宣贯本实施细
则。
4.1.2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及时将换(发)证工作安排通知本地区所有水泥生产企业。
4.1.3 申请企业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
4.2 申请和受理
4.2.1 凡持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在有效期满后仍继续生产者, 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 逾期不申请者即视为自动放弃生产许可证。
新建企业可随时提出申请。
4.2.2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的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49号)和国家经贸委关于淘汰落后、制止重复建设的有关文件, 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得受理上述文件所规定范围内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4.2.3 企业申请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 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并填写统一的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四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水泥审查分部各存一份), •报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2.4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
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 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