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法的历史沿革
自考民法简答和论述题的易错题

自考民法简答和论述题的易错题1.简述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答: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2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2.简述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答: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表现在:(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2)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3)民事主体;(4)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城市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简述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答: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社会公德是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
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优良民风和习惯,都属于社会公共利益,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均应尊重,不得违反。
第二,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
4.试述民法的调整对象(论述)答: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两部分。
一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一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所调整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
如相互间有隶属关系,地位不平等,则不为民法调整。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民法学》课程专升本考核大纲

《民法学》课程考核大纲一、课程编号:二、课程类别:法学专业专升本课程三、编写说明1、本考核大纲参考马俊驹余延满的教材《民法原论》进行编写。
2、本大纲适用于法学专业专升本考试。
四、课程考核的要求与知识点第一章民法概述(一)识记1、民法的概念概念;2、民法的对象;3、财产关系;4、人身关系;5、民法的性质;6、民法时间上、空间上和对人的效力。
(二)理解1、民法的历史沿革;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特点;3、民法的任务;(三)应用1、说明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2、分析说明民法的效力教学手段和方法: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通过例证的方式加深学生对民法的了解。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识记1、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内容(二)理解1、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和功能;2、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表现和理论根据。
(三)应用1、运用民法基本原则分析案例。
教学手段和方法: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通过例证、案例分析方法,结合课堂讨论等方式加深学生对民法基本原则的了解。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一)识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3、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4、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5、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6、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7、法律事实构成的概念;8、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概念;9、民事权利的分类;10、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和原则;11、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12、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方式。
(二)理解1、民事法律关系分类的意义;2、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关系;3、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4、权利滥用的构成条件;5、民事权利保护方式;6、民事责任的分类。
(三)应用1、举例说明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2、分析不同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3、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分类的理论分析具体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教学手段和方法: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通过例证的方式加深学生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了解。
第四章自然人(一)识记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和依据;5、住所的概念;6、监护的概念和特征;7、监护的种类和职责;8、监护人的撤换的条件;9、监护的终止;10、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11、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12、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3、撤消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法律条件和后果。
(2020年编辑)民法学教材

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才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事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1 简述民法的历史沿革

1 简述民法的历史沿革.
民法的历史沿革可以分为:古代民法 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1)古代民法 古代民法是指简单商品生产即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民法.古代社会性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2)近代民法 近代民法是指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反映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生活条件的民法.近代民法是在继受古代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但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英国民法典为代表,(3)现代民法 现代民法是指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期以来的民法.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可以说始于1897年公布的 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现代民法对近代民法的原则有所修订,从以权利为本位的私权绝对化 私法自治转向对私权予以一定的限制,并且确立了诚实信用 无过错责任等一些新的原则.
9 民法的性质:
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民法,因为它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体现人民的意志。总的来说,我国民法具有以下性质:(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民法为实体法 (4)民法为私法
10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
所谓归责,就是责任归属于何人承担.因此,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侵权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根据.
6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7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8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就是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1)人格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基于主体的人格而发生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2)身份关系 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主体的一定身份而发生的以身份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
民法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民法的历史沿革第一节西方民法的历史沿革一、民法的起源罗马法是民法的鼻祖。
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的“市民法”,在罗马,全部的法律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公法,一部分是私法。
当罗马由一个城邦国家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帝国时,罗马统治者认为:本土的罗马市人血统高贵,在适用法律上也应有所区别,因此,便制定了“市民法”与“万民法”。
其中,“市民法”仅仅适用于罗马市民(即发生法律关系的双方均为罗马市民);对于罗马市民与非罗马市民之间、非罗马市民之间(包括外省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外国人之间、非罗马市民与外国人之间则均适用“万民法”。
公元212年,罗马皇帝卡拉卡拉将二者合二为一,称为“罗马私法”,以区别于罗马公法。
罗马公法是专指政治国家的法。
它的内容主要体现为政治、公共秩序以及国家利益-。
它是依靠国家权利来运行及实施的(类似刑法),以“权力”为核心;而上述所说的罗马私法则相反,它是以私人平等和意思自治为精神,以“权利”为核心,体现了私人利益,因而称为“罗马私法”。
罗马法研究专家约定俗成地将它称为“市民法”。
(一)标志:1583年,《市民法大全》(即优仕丁尼安法律大全的合刊本)问世,成为世界上第一本系统的民法典。
在这部法典中,固定下来“市民法”的称谓。
这部法的主要内容是调整公民之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如“物法”中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和各种债权等,“人法”中规定了公民的人格权、身份权和亲属权等。
以后的《拿破仑法典》(即《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都以“市民法典”命名,市民法成为沿用罗马私法的国家对私法(即民法)的专用语,而万民法则由法学家赋予了新的含义,专指国家公法(这里的万民法已不是前面所说的调整罗马市民与外省人纠纷的万民法)。
用查士丁尼的话来说,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别是:“每一民族专为自身治理制定的法律,是这个国家所特有的,叫做市民法,即该国本身特有的法。
至于出于自然理性而为全人类制定的法,则受到所有民族的同样尊重,叫做万民法,因为一切民族都使用它。
民法目录体系

民法学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从民法的语源来看二、从调整对象来看三、从表现形式来看第二节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二、民法是权利法三、民法是实体法第三节民法的沿革一、古代民法二、近代民法三、现代民法第四节民法的体系一、民法体系的含义二、民法体系的结构第五节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一、民法与商法二、民法与经济法三、民法与婚姻家庭法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二、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关系第二节平等原则一、平等原则的含义二、平等原则的案例第三节私法自治原则一、私法自治原则的含义二、私法自治原则的表现第四节公平原则一、含义二、具体体现第五节诚实信用原则一、诚信原则的含义二、诚信原则的起源三、诚信原则的功能四、我国诚信原则的确立第六节公序良俗原则一、含义二、案例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第二节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一、民事权利二、民事义务三、民事责任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概念二、分类第二分编民事主体第四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含义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二、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的效力的关系三、自然人无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第三节监护一、概述二、性质三、监护的分类四、未成年人的监护五、精神病人的监护六、监护人的职责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二、宣告死亡第五节自然人的住所第六节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一、个体工商户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章法人第一节法人概述一、法人的概念二、法人的特征三、法人的本质第二节法人的分类一、学理分类二、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分类第三节法人的设立一、法人设立的原则二、法人的设立条件第四节法人的民事能力一、法人民事能力的含义二、法人民事能力的限制三、法人人格否认第五节法人的机关与分支结构一、概念二、种类三、法定代表人四、法人的分支机构第六节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一、法人的变更二、法人的终止第六章非法人团体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一、概念二、特征第二节合伙组织一、合伙的概念及特征二、分类三、合伙的出资与财产四、合伙的经营五、合伙的债务承担六、入伙与退伙第三节其他非法人组织第三分编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与特征二、客体的范围第二节物一、物的概念二、特征三、物的分类四、特别的物——货币五、有价证券第四分编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第八章民事行为第一节民事行为概述一、概念二、特征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第二节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含义和构成二、意思表示的解释三、意思表示瑕疵第三节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民事行为的成立二、民事行为的生效第四节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一、无效的民事行为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三、效力待定的行为第五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第九章代理第一节概述一、概念及其特征二、历史沿革三、制度功能四、适用范围——民事行为五、代理的种类第二节代理权一、概念和性质二、代理权的产生三、代理权的行使四、代理权的终止第三节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及特征二、法律后果——效力待定三、表见代理第十章期限与诉讼时效第一节期限一、期限的概念和意义二、期限的确定三、除斥期间第二节诉讼时效一、时效制度概述二、诉讼时效制度概述三、诉讼时效期间第二编物权法第一分编物权法总论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性质一、物权的概念二、物权的基本特征——与债权相比较第二节物权的分类一、自物权与他物权二、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四、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第二章物权法概述第一节物权法概况一、物权法的概念与地位二、中国《物权法》立法进程三、物权法的主要内容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保护原则二、物权法定原则三、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第三节物权的保护一、物权的确认二、物上请求权三、请求赔偿损失——侵权法的保护第三章物权变动第一节物权变动概述——物权的产生、内容变更与消灭一、物权变动的概念二、物权变动的种类三、《物权法》物权变动规定的逻辑思路第二节不动产登记一、不动产登记的模式二、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三、不动产登记制度第三节动产交付一、交付的含义二、交付的效力三、交付的种类四、单方法律行为导致的动产物权变动——抛弃五、“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第四节非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一、继承或者遗赠发生的物权变动二、建造与拆除行为三、征收四、有效判决或者仲裁五、非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再次变动第二分编自物权第四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二、所有权的权能三、所有权的种类第二节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一、善意取得二、添附三、先占四、拾得遗失物五、征收第三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和特征三、权利内容第五章相邻关系第一节相邻关系概述一、相邻关系的概念二、特征第二节相邻关系的种类一、用水、排水相邻关系二、相邻关系通行权三、利用相邻土地的关系四、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相邻关系五、相邻不动产之间排放、施放污染物六、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第三节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一、处理原则二、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三、侵害相邻权的补救措施第六章共有第一节共有概述一、共有的概念二、共有的特征三、产生原因第二节共有的分类一、按份共有二、共同共有三、准共有第三节共有的分割一、分割的概念和原则二、分割地方式三、分割的效力第三分编他物权第七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一、用益物权的含义二、用益物权的体系三、当前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四、准物权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概述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类型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继受取得五、四荒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及其特征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类型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意义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四、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第五节地役权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二、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联系与区别三、地役权的设立四、地役权的权利和义务五、地役权的消灭第八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导言——担保物权在担保制度中的地位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二、担保物权的特征三、担保物权的种类四、担保物权在民法中的地位五、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六、担保物权的实现七、担保物权的消灭八、主债权与担保物权的时效问题第二节抵押权一、抵押权概述二、抵押权的设立三、抵押权的效力四、最高额抵押五、动产浮动抵押第三节质押一、质押的概念二、质押的功能三、质权的特征四、动产质权五、权利质权第四节留置权一、留置权的概念二、留置权的成立三、留置权法律关系第五节担保物权的竞存、并存以及人保与物保的并存一、担保物权的竞存二、共同保证三、共同物保四、人保与物保并存第四分编占有第九章占有第一节占有的含义一、占有的概念二、占有的性质三、占有的要件四、占有与相关概念的区别第二节占有的分类一、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二、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四、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五、自己占有与占有辅助第三节占有的效力一、占有的推定效力二、占有的保护第三编债法总论第一章债之原理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体系一、债的概念二、债的特征三、债的体系第二节债的分类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四、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五、财务之债与劳务之债第三节债权与债务一、债权二、债务三、债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第二章不当得利之债第一节不当得利概述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三、不当得利的类型第二节不当得利的效力一、不当得利效力概述二、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第三章无因管理之债第一节无因管理的概念与特征一、无因管理的概念二、无因管理的特征三、无因管理与代理第二节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一、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二、管理他人事务三、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第三节无因管理的效力一、管理人的义务二、管理人的权利第四编人身权第一节人身权概述一、人身权的含义二、人身权的特征三、人身权的分类第二节人格权一、人格权的含义二、关于人格权的理论热点三、一般人格权四、具体人格权五、人格权的商品化六、法人(或称社会团体)的人格权七、人格权的延伸保护第三节身份权一、身份权的含义二、亲权三、亲属权四、配偶权五、关于生育权第五编侵权责任法第一分编侵权法总论第一章侵权法概述第一节侵权行为概述一、侵权行为的语义分析二、侵权行为的特征三、侵权行为的分类第二节侵权责任法概述一、侵权责任法是什么二、侵权责任法的功能三、侵权责任法的体系第三节侵权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三、公平责任原则第二章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第一节损害一、含义二、分类三、纯经济损失第二节致害行为一、含义二、注意两点第三节因果关系一、什么是因果关系二、因果关系的判断三、因果关系的证明第四节过错一、过错的概念二、过错的性质三、过错的分类四、过错的判断标准第五节消极构成要件—抗辩事由一、抗辩事由的含义二、类型三、正当理由四、外来原因第三章数人侵权第一节数人侵权概述一、数人侵权责任的含义二、数人侵权责任(广义)的分类第二节共同侵权一、概念二、分类三、受害人起诉部分侵权人或放弃对部分侵权人赔偿请求时的处理四、法律对连带责任的特别规定第四章侵权责任的承担第一节责任方式与侵权民事制裁一、侵权责任方式二、民事制裁第二节侵权损害赔偿一、损害赔偿的原则二、财产损害赔偿三、人身损害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分编侵权法分论第五章一般侵权的几个问题第一节侵犯名誉权、隐私权一、含义二、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三、侵害隐私权的构成要件四、文学作品和新闻侵权第二节侵犯姓名权、肖像权一、侵犯姓名权二、侵害肖像权第六章替代责任第一节替代责任概述一、替代责任的含义二、替代责任的理论基础—特殊关系第二节替代责任的具体类型一、监护人责任二、用人者责任第七章不作为侵权第一节概述一、不作为侵权的含义二、作为义务的来源和扩张三、我国法上的不作为侵权责任第二节几种具体的不作为侵权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二、教育机构侵权责任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第八章产品责任第一节产品责任及其性质一、产品责任的概念二、产品责任的性质第二节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一、产品具有缺陷二、产品缺陷导致了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三、因果关系四、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第三节产品责任的具体承担一、产品责任义务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二、两者之间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第四节关于产品责任的特别规定一、产品责任的第三人责任二、恶意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第九章机动车事故责任第一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概述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含义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第二节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机动车处于道路运行状态二、机动车造使用中实际侵害他人权益造成了损害三、机动车事故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过错问题五、减免规则第三节交通事故责任的责任主体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论基础二、我国关于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具体规定第四节交通责任与其他损害分担制一、机动车责任保险的含义二、交强险问题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第十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一节医疗损害责任概述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含义二、医疗责任的特征三、医疗损害责任的性质四、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沿革第二节医疗损害责任的分类及其构成要件一、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二、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三、医疗产品责任第三节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和对患者和医疗机构的特别保护一、免责事由二、特别保护条款第十一章环境责任第一节概述一、环境污染责任的概念二、环境污染责任的特征第二节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污染环境的行为二、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事实三、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抗辩事由五、环境污染责任的诉讼时效第三节环境污染责任的特殊形态一、市场份额规则的适用二、第三人过错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第十二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一节高度危险责任概述一、高度危险责任的含义二、高度危险责任的特征三、高度危险责任构成要件与免责事由第二节各种具体的高度危险责任一、民用核设施致害责任二、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三、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第十三章物件责任第一节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概述二、我国的规定第二节工作物致害责任一、概述二、我国的具体规定。
2024年司法考试大纲:法制史

2024年司法考试大纲:法制史引导语: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及相关制度的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科学。
【大纲】第一章中国法制史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基本要求:了解:先秦法制主要内容、秦汉律的主要内容,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
理解:法制思想、出礼人刑,秋冬行刑,八议、五服制罪。
熟悉:汉代亲亲得首匿原则、春秋决狱,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法制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主刑辅)先秦法制主要内容 (出礼入刑五刑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铸刑书与铸刑鼎《法经》)秦汉律的主要内容(罪名与刑罚文景帝废肉刑亲亲得首匿)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名例律八议五服制罪)司法制度(大司寇五听三刺廷尉春秋决狱秋冬行刑)第二节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基本要求:了解:永徽律疏,六脏,五刑,宋刑统与编敕、契约与婚姻继承法规,元代四等人制度,明律与明大诰,明清会典,罪名与刑罚,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
理解:中华法系,十恶,保辜,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清律与例国家司法考试《法制史》大纲2017国家司法考试《法制史》大纲2017。
熟悉:翻异别勘,审级管辖,会审,死刑复奏,并能够分析借鉴。
永徽律疏与中华法系十恶六脏 (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保辜五刑与刑罚原则(公罪与私罪自首与类推化外人)宋刑统与编敕契约与婚姻继承法规元代四等人制度明律与明大诰清律与例(条例与则例)罪名与刑罚(折杖法刺配凌迟奸党罪)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明刑弼教重其所重轻其所轻故杀与谋杀)司法制度(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与都察院提点刑狱司与提刑按察司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翻异别勘审级管辖廷杖与厂卫会审死刑复奏)第三节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基本要求:了解:清末主要修律内容,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理解:清末“预备立宪”。
熟悉:这一时期的宪法性文件,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清末“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谘议局与资政院)清末主要修律内容(《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大理院法部四级三审制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 “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1947)》第二章外国法制史第一节罗马法基本要求:了解: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民法学1

2、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以人身利
益为内容的、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
关系,它又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种。
人身关系的特点如下:
第一,主体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和等 级关系;
第二,与人身不可分离,基于人身利益所享 有的人身权不可抛弃和不得被剥夺; 第三,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但有时可转化 为财产利益。
“我的光荣不在于打 胜了四十个战役,滑 铁卢会摧毁这么多的
胜利……,但不会被
任何东西摧毁的,会
永远存在的,是我的
民法典。”
2、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
该法以《学说汇簒》为基础,分五编, 共2285条。 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 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 继承法。
《德国民法典》立法技术高超,体系合理、条理清 晰、逻辑严密,这一特点一直为人们所称道。 法典创造性地设“总则”一编,对整部法典的基本 制度和原则作出概括性规定,后面各编则是对总则 的扩充和具体化。 这一立法思路极具特色,为后世各国立法所效仿。
民 法 学
学习民法,不仅在于学习一门重要的法律
科目,亦非纯为准备考试,乃在培养获得法律
思维、理性判断事物的能力,并能精要的汇融
了解规范债之关系、物权、亲属、继承等社会 生活的基本原则,更深刻地认识以人为本的司 法秩序,及其所要维护、促进、实践之人的尊 严、价值及自由、平等的理念。
——王泽鉴
第一编 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其中第三表至第八表属于民法规范。 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罗马法大全,它由四个 部分组成,即《优帝法典》、《学说汇纂》、 《法学阶梯》、《优帝新律》。
罗马私法除诉讼法部分外,实体法分人 法和物法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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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法的历史沿革第一节西方民法的历史沿革一、民法的起源罗马法是民法的鼻祖。
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的“市民法”,在罗马,全部的法律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公法,一部分是私法。
当罗马由一个城邦国家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帝国时,罗马统治者认为:本土的罗马市人血统高贵,在适用法律上也应有所区别,因此,便制定了“市民法”与“万民法”。
其中,“市民法”仅仅适用于罗马市民(即发生法律关系的双方均为罗马市民);对于罗马市民与非罗马市民之间、非罗马市民之间(包括外省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外国人之间、非罗马市民与外国人之间则均适用“万民法”。
公元212年,罗马皇帝卡拉卡拉将二者合二为一,称为“罗马私法”,以区别于罗马公法。
罗马公法是专指政治国家的法。
它的内容主要体现为政治、公共秩序以及国家利益-。
它是依靠国家权利来运行及实施的(类似刑法),以“权力”为核心;而上述所说的罗马私法则相反,它是以私人平等和意思自治为精神,以“权利”为核心,体现了私人利益,因而称为“罗马私法”。
罗马法研究专家约定俗成地将它称为“市民法”。
(一)标志:1583年,《市民法大全》(即优仕丁尼安法律大全的合刊本)问世,成为世界上第一本系统的民法典。
在这部法典中,固定下来“市民法”的称谓。
这部法的主要内容是调整公民之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如“物法”中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和各种债权等,“人法”中规定了公民的人格权、身份权和亲属权等。
以后的《拿破仑法典》(即《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都以“市民法典”命名,市民法成为沿用罗马私法的国家对私法(即民法)的专用语,而万民法则由法学家赋予了新的含义,专指国家公法(这里的万民法已不是前面所说的调整罗马市民与外省人纠纷的万民法)。
用查士丁尼的话来说,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别是:“每一民族专为自身治理制定的法律,是这个国家所特有的,叫做市民法,即该国本身特有的法。
至于出于自然理性而为全人类制定的法,则受到所有民族的同样尊重,叫做万民法,因为一切民族都使用它。
”(罗马法对法的诠释——正义与法,查士丁尼,见《民法释义》50页)。
(二)特点:1、体例上是实体与程序合二为一。
这一时期的罗马私法包括人法、物法、诉讼法三大类,它既调整财产所有和流转关系,也调整人身、婚姻家庭关系以及公民之间的诉讼关系。
2、确立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罗马私法在法律上的创举在于,“罗马人最先制定了私有财产的权利、抽象权利、私人权利、抽象人格的权利”(《马恩全集》第一卷、第382页),第一次确认了所有者有处分私有财产、自由交换其财产的权利,建立了抽象的人格观念和人格平等的原则,确立了签订合同的自由权和民事责任制度等等,从而以高度抽象的方法表现了商品经济社会的正常要求。
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罗马法对“简单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质的法律关系(如买主与卖主、债权人与债务人、契约、债务等)所作的无比明确的规定”,(三)意义和影响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的法律”(《马恩选集》第四卷,第248页)。
在罗马法颁布后,世界各地掀起了学习和研究罗马法的高潮。
相对于当时地方习惯的粗俗野蛮与五花八门,罗马法作为曾经是辉煌文化的法,在欧洲得到了极大的重视,在欧洲的所有大学里,任何法学教育的基础是罗马法,辅之以教会法。
过了很长时间,本国法的教学才在各大学出现。
1620年,瑞典的乌普萨拉大学开始讲授瑞典法,1679年巴黎大学设立了法国法讲座;在大部分国家,在十八世纪才在各大学讲授本国法,1707年在维滕堡大学(帝国的第一所大学)讲授德意志法;1758年在英国牛津大学,1800年在英国剑桥大学也都开始讲授本国法。
直至十九世纪各国制定法典时期,在所有的大学,罗马法的讲授是基础教学,而本国法的地位相形之下完全是次要的,了解这些事实与几百年中罗马法教学在所有大学里所占的无可争议的优势,才能评价学习罗马法的意义。
1当然,我们要注意的是,意大利现行的法律并不是罗马法,而是1942年颁布的《意大利民法典》,但是,该部法典大量地沿用了罗马法的基本概念和有关理论,同时吸收了《法国民法典》的有关内容。
2004年进行了最后一次修订。
罗马法的主要内容(:(一)社会背景2:1、奥古斯都:对外进行军事扩张,与533-554年20余年间先后攻占了北非、撒丁、科西嘉、意大利、西西里等地。
2、对内加强法制建设,强化国家官僚机构的管理,主张:“皇帝的威严光荣不但依靠武器,而且须用法律来巩固,这样,无论在战时或平时,总是可以将国家治理得很好”。
(二)代表成果:《查士丁尼国法大全》即《民法大全》。
其主要构成是:1、《查士丁尼法典》。
529年颁布,收集了历代皇帝的宪令,先是10卷,后来增加到12卷。
1【法】勒内·达维德《法系的历史形成》《民法精要》18页)2[罗马]查士丁尼著:《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1989年12月第一版,“出版说明”第i—Vi 页。
2、《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公元533年颁布,共50卷。
主要是公认的法学家著作,从中选择、节录和分门别类整理他们认为有价值的东西。
主要有盖尤斯、乌尔比安和保罗的著作。
其他论点宣布无效。
3、《法学总论》,公元533年,由特里波里法官和西奥斐里及多罗西斯法学教授编写的,既吸收了皇帝宪令的规定,有吸收各著名法学家的主要法理,将其融合在一起。
查士丁尼钦定为罗马法教科书,本身具有法律效力。
4、公元565年,罗马法学家将查士丁尼在上述著作之后三十年内陆续颁布的180条新敕令汇编成册,称为《查士丁尼新律》。
5、公元十二世纪,上述四个文件被合称为《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三)主要内容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四)意义:1、内容丰富、结构严谨、概念清晰,被西方法学家称为罗马奴隶制社会的一部最完善的私法。
2、确定“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成为后来资产阶级法学家划分法学部门的基础。
3、关于财产所有权的规定(契约、买卖、租赁等)成为后来资产阶级制定民法典的蓝本。
4、保护奴隶主和私有财产的原则,后来发展成为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由此可见,她对后来民法发展的影响之大。
(五)缺陷1、从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权利的得丧、婚姻家庭等,仅适用于自由人,不适用于奴隶。
2、身份权中的选举权等以及家长权,仅适用于市民,异邦居民不享有。
二、民法的发展(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顾,梁慧星,《中外法学》1997年第二期,19至30页,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第三章“民法的现代发展”、《民法新论》第8、9页等)民法的发展,大体可以分为两个时期:(一)近代民法近代民法是指经过17、18世纪的发展,於19世纪欧洲各国编纂民法典而获得定型化的、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理论和思想体系。
在范围上包括德、法、瑞、日本及旧中国民法等大陆法系民法,并且包括英美法系民法。
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二、《法国民法典》(一)产生的社会背景1、文化和理论背景:在欧洲中世纪后期,由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交换在封建的自然经济的空隙中产生和发展,导致了罗马法的复兴。
2、思想背景:3三部著作奠定了法国民法典的思想基础: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卢梭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和《社会契约论》。
(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1699-1755)。
18世纪上半叶启蒙思想家,是资产阶级法的理论的奠基人之一。
主张: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主张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离是理想的政治制度。
(2)[法]卢梭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1755年,18世纪中期,其重要性仅次于卢梭的1762年的《社会契约论》。
该书是十八世纪辩证法的杰作,是阐发政治思想的著作。
主要精神是:人类不平等的产生是随着私有制而来的,是建立在私有制确定的唯一基础上的。
(3)[法]卢梭的《社会契约论》,1762年。
基本精神是:此外,英国的洛克的《政府论》也在此期间颁布。
至于她对法国民法典的影响无法考证,但是,对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影响都是巨大的。
洛克作为英国的思想家,《政府论》(上、下)与1689年-1690年相继出版。
其基本精神是:对1688年刚刚结束的英国的“光荣革命”进行辩论和理论总结。
其中上篇着力反驳保皇派菲尔麦鼓吹的“君权神授”和“王位继承”的反动论点,下篇则正面阐述了洛克本人关于议会制度的政治理论。
一般认为,下篇更有理论价值。
3、法律现状。
当时的法国虽然是一个单一国家,但是许多地区都有自己地区的法律,在法国旅行的话,就要不断地适应不同地区的法律,伏尔泰曾说:“在法国旅行需要经常更换法律,就像经常更换马匹一样。
”,“拿破仑法典的目标,就是要统一法国的私法,从这方3本部分内容参见商务印书馆的《论法的精神》和《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中的“内容提要”。
面看,他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44、经济背景: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发展的要求(二)主要内容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以罗马法为蓝本,巧妙地运用法律形式把刚刚形成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规则直接译成法的语言,从而成为“世界各地编纂(Zuan )法典时当作基础来使用的法典”(《马恩选集》第四卷,第248页)。
“它是‘人权宣言’在法律形式上的体现,它的思想意义是-----她摧毁了旧社会,开创了一个新社会。
那个时代,它是人类文化的顶峰”5内容上确立了三编制。
包括:“人”、“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限制”、以及“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三编。
(三)意义:A体例上确立了实体法的体例。
将程序部分排除民法典之外。
B 内容上确立了三编制。
沿用了《法学阶梯》的编纂体系,只是排除了诉讼法的规范,因而法国民法典也有现代法学阶梯之称。
C确立了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
该法典确立了所有权绝对无限制、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反映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要求。
是一部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和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
他在公布时的名称是《法兰西人民的民法典》。
1807年9月3日法律赋予它《拿破仑法典》的尊称,1816年拿破仑失败,此名废止,仍称《法兰西人4([奥]瑞安:《民法导论》,楚建译。
)5(《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谢怀试)。
民的民法典》,1852年,拿破仑三世又恢复《拿破仑法典》名称。
第三共和国以后,习惯上只称为《民法典》,相沿至今。
D表达完美.。
该法典语言优美、行文流畅、体例完整,其表述的生动明朗和浅显易懂,司法技术术语和没有交叉印证都颇受称赞,在当时堪称典范。
连伟大的文学家巴尔扎克也声称,自己放在手边的一本书就是《拿破仑法典》;司汤达“为了获得其韵调”上的语感,每天要读几段法典的条文;他常常说:“惟有《.拿破仑法典》堪称风格完美的楷模,因为只有在那里边,需要表达之事才得到了确切而完整的表达”,他如此倾倒于它的魅力,竟然养成了每天早饭前读几节《拿破仑法典》的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