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铁路工程×××项目部二○一○年四月爆炸物品管理使用实施细则为了严格管理爆炸物品,预防被盗、丢失和发生爆炸事故,保障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项目部施工建设实际,特制定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看守员应选拔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作业证的正式职工担任,严禁无证人员接触爆炸物品。
第二条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2名,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保管好库内的爆炸物品。
具体任务是:1、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统计和信息上报工作。
2、负责按照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
3、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4、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
5、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6、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第三条爆炸物品仓库看守员3名,保证24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巡守,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做好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被盗、火灾、爆炸等危及仓库安全的问题发生,确保库房万无一失。
具体任务是:1、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内。
2、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3、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4、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
第四条需要进行爆破施工的施工队至少设置1爆破员,主要职责是,按照《爆破安全规程》、《专项爆破方案》进行施工,具体任务是:1、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应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应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3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在江西省行政区内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现场混装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应当接受所在地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五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应具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还应满足下列要求:(一)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由具有民爆器材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仓储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由具有民爆器材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二)建设项目完成初步设计并通过安全预评价后,建设单位应提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生产建设项目进行设计审查,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修订完善;(三)项目建设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试生产安全生产条件考核,考核合格并对考核提出问题整改完成后方可进行带危险物料试生产。
试生产时间一般不超过____个月,试生产产量应为年许可产量的____%-____%;(四)建设项目试生产完成并通过安全验收评价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并对验收提出问题整改完成后,方可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五)试生产安全生产条件考核和建设项目验收时,应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应从国家民爆行业专家库或我省民爆行业专家库中遴选____名以上专家组成,因特殊专业需要,可以聘请若干民爆行业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专家组组长由国家标技委或咨询委专家担任。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具体实施办法。
以下是关于该细则的主要内容:
1. 申请程序: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填写《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表》,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信息。
2. 审查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内容包括企业场地、设备设施、生产工艺等情况。
3. 安全评定:申请单位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
4. 安全管理体系:申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职责与权限,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同时,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5. 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申请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生产设备,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6. 安全生产培训:申请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并及时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7.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定期进行对申请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8. 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进行许可,并颁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需要重新申请。
以上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中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细则还需参考相关法规,以获取最新的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细则-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

WJ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器行业标准WJ ××××—××××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1 --发布2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WJ ××××—××××目次前言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总则 (1)5 实施程序 (3)6 评审标准 (3)附录A(资料性附录)创建流程与自评要求 (38)附录B(规范性附录)评审程序和要求 (50)WJ ××××—××××前言本标准的4.3.6、4.3.7、4.3.8、4.3.10、4.3.10、6.1表1(2、4、5)、6.2表2(1、2、3、4)、6.3表3(1、2、3a、4、5、6、7、9)、6.4表4(1、2、3、4)、6.5表5(1a、2a、3a)、6.6表6(2a、2e、2f、3、4、6)、6.8.1表8-1(1a、1c、1e、2)、6.8.3表8-3(1、2、4)、6.8.4表8-4(1、5、7)、6.9表9(2a、3)、6.10.1表10-1(1 a)、6.10.3表10-3(1、2、3、4)、6.10.4表10-4(1)、6.10.5表10-5(1)、6.11表11(1)、6.13.1表13-1(1、8)、6.13.2表13-2(2、3 a、4、5 a、 6、8 a、8b、9 a、9b、10 a、10d、11、12)、6.13.3表13-3(2a、2b、2c、3 a、3 b、4)、6.14表14(1)、6.15表15(1a)、6.16表16(1a)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粤府[198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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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二日粤府[1989]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或燃放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指定安全责任人,配备案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条凡从事爆炸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爆破器材保管、押运、爆破、安全监督员和烟花爆竹安全员,必须经所在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发给《爆炸物品工作人员作业证》、《爆破员作业证》后,方准从事经核定工种的工作。
烟花炮竹带药生产工序的工作人员,必须经企业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许上岗操作。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对辖区内爆炸物品进行安全监督和年度审查。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各种管理证件由县以上公安机关核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复制、涂改和伪造。
第二章爆破器材的生产第七条本省爆破器材生产的主管机关是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第八条爆破器材年度生产计划,应由企业提出,经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会同省公安厅、省物资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生产能力,产销平衡,优质多产的原则核定企业年度产量,报国家机械电子工业部批准后执行。
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7.16•【字号】闽政[1986]60号•【施行日期】1986.07.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1986年7月16日闽政[1986]6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三)公安部和省公安厅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凡在我省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均应遵守本细则。
军事机关所属由地方工程队承建的非军事项目工程,使用爆炸物品的,也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凡是生产、保管、销售、购买、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必要的技术训练和考核或接受过安全教育,并严格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五条各地公安机关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对辖区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爆破器材的生产第六条本省爆破器材生产的归口主管机关是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国防科工办)。
第七条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实行严格管制。
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民用爆破器材的企业,必须由其主管部门向省国防科工办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新建、改建、扩建的理由、企业概况、主要设备、生产规模、工艺、原料、燃烧动力消耗、产品品种、性能、投资及经济效益估算、厂址选择和环境保护等可行性方案论证资料,由省国防科工办、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兵器工业部批准。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或主管部门凭兵器工业部批准的函件和设计图纸(包括整个厂房、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和工厂四周地形图),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民爆器材实施细则及管理制度

民爆器材实施细则及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保证安全生产,规范爆破器材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全矿爆破器材的运输以及井上保管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三、爆破器材的运输1、押运危险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有押运员证;2、火药、雷管不得同车拉运,不得与其它物品混装;3、装卸火药、雷管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4、装载时必须点清火工品数量、品种,签字确认;5、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板;6、装载应严密、牢固,严禁在押运过程中吸烟、使用明火;7、装卸爆破器材的人员,要穿棉衣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禁止携带火种;8、运输火药、雷管应配备MFZL8灭火器1——2具;9、沿途安全警戒,遇有情况及时制止并汇报保卫科;10、无特殊情况中途不准停留;14、押运员在到达目的地时必须当面清点,办理交接手续;15、井下押运途中发生爆炸时,要按最近避灾路线立即撤离。
四、爆破器材的保管1、专用爆破器材库必须有《爆炸物品许可证》;2、库房必须干燥通风,温度应保持在10℃—30℃,避免阳光直射;3、库房必须坚固,库房内最远点距离入口处不得超过15m,库区必须修建围墙,围墙至库房最近距离不小于25m,墙高不低于2m,库房周围15m内不能有杂草或堆放易燃物品;4、有专人守护,负责仓库安全;5、建立安全保管制度、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6、收存和发放的爆破器材数量必须认真登记,帐目清楚、帐目相符;7、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或其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储存在同一库房内;8、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范围吸烟、用火,不准安装架空电线;9、器材应包装严密,零星雷管应用软物填塞挤牢,剪割过的导火索、导爆索端头应用胶布包严;10、堆放要整齐、平稳,便于通风和搬运,箱堆之间距离不小于1.3m,距离墙壁不少于0.2m,堆放炸药不超过1.6m,不准堆放空箱;11、库内要保持清洁,不允许有鼠、蛇、蝎、鸟和昆虫;12、过期失效和变质的危险物品,要及时出库,定期销毁;13、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4.01.06•【文号】国发[1984]5号•【施行日期】1984.01.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06年9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一九八四年一月六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三)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名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
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段,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
厂、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现有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设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限期解决。
第五条生产、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
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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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进一步规范购买、运输、储存(含二级存放点)、使用程序,预防各类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所指民用爆炸物品系指非军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线、起爆药和爆破器材等。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
对它从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之规定,从严管理实施。
第四条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含二级存放点),应当建立在远离矿区和人烟稀少的独立地段上。
所建仓库在设立时,必须经主管单位开具的证明和批准的仓库建筑图、安全设备设施图、四邻距离图,并填写一份书面申请,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发给存放许可证明,按核存量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在仓库的安全距离内,不准从事爆破明火作业和增设其他建筑设施。
第五条从事储存、购买、使用、运输爆炸物品的所有人员必须是政治上可靠,责任心极强,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第二章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第六条公司总经理是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和主管民用爆炸物品的领导直接负责,公司办公室、安全科为民用爆炸物品监管部门,生产技术科为民用爆炸物品(用量)计划部门,物资供应处为购买、储存、二级临时存放点运输、发放、退库管理部门。
上述部门对民爆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第七条民爆物品管理职能部门,由生产技术科、安全科、公司办公室等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1.监督检查公司所属单位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负责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的计划、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等项工作。
3.调查研究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中的不安全因素,并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及时整改。
4.参加炸药总库(含二级存放点)的选址、工程设计、审批和工程竣工验收等项工作。
5.负责组织全公司民爆管理人员及其他涉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新从事涉爆员工的上岗培训、办证等项工作。
6.对违规使用的单位、个人,有权暂停发放火工产品;对违规个人有权限期整改和调离涉爆岗位,并将情况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
第八条总经理职责总经理为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第一责任人。
主要从人力、物力、财力上支持民爆管理工作,做到重大问题亲自过问、决策,并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职责:1.分管安全工作副总经理对全公司民爆物品管理负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
2.在安排生产、安全工作的同时要把民爆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同步安排,在月、季及年终安全检查时,要把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同该单位的安全检查同时列入检查、总结、评比。
第十条分管民爆工作的公司副书记或副总经理职责:1.分管民爆工作的公司副书记或副总经理,对全公司民爆物品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
2.负责对公司职能部门民爆物品采购、运输、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和审批工作。
3.负责公司职能部门及公司所属各工区(队)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并监督考核对党和国家关于民爆物品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4.负责对公司各工区(队)二级临时存放点、民爆物品领、发、用、退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其他公司领导对民爆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职责:1.对公司民爆物品总库(含二级临时存放点)负主要管理业务指导责任。
负责向全公司传达、宣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
2.负责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对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资格审查、人员配备工作。
3.负责制定公司总库(含二级存放点)的安全、防火管理制度,并保证严格执行,经常检查公司所属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
4.保证采购的民用爆炸物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根据公司领导和保卫部门办理的申购批复,搞好采购、运输、储存、供给、退库管理工作。
5.负责对公司各单位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的配送工作,并督促二级存放点按规定发放民用爆炸物品。
经常组织检查,核对火工产品的品种和数量,做到帐物相符。
6.重大节假日或较长放假期间,协同公司保卫处组织回收二级存放点的火工产品。
第十三条安全科科长、副科长职责:1.对公司民用爆炸物品负监督管理责任。
要经常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知识教育和培训审证工作。
2.负责全公司易燃、易爆和民爆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工作,并负责对民爆物品管理人员的政治审查、上岗资格认证工作。
3.负责对民爆物品材料的检验和报废、销毁工作。
4.负责制定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措施、消防设施的配置、使用情况。
5.负责公司民爆物品检查站的健立和管理工作。
6.组织经常性的民爆物品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
7.搞好公司民爆物品的审发批示工作,监控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每月按时与供应处、生产综合处核对火工产品发放的数量、品种,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生产技术科科长、副科长职责:1.对公司爆炸物品的计划、使用负主要责任。
2.根据公司生产计划,认真制定民爆物品的月、年度使用计划,并按上级有关规定做好所属单位民爆物品批发数量、品种工作。
3.协助其他有关部门搞好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工作。
4.参与民爆安全工作的管理和员工民爆知识的培训教育工作。
5.督促公司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合格。
第十五条工区主任(队长)、书记职责:1.工区主任(队长)为该单位民爆物品管理第一责任人。
2.负责对该工区(队)民爆物品存放、收发、使用、退库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责任,做到不流失一两炸药,一发雷管,一寸导火线。
3.负责组织对该工区(队)从事民爆物品管理人员、保管员、安全员、爆破作业人员及员工进行党和国家关于民爆物品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民爆物品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培训。
4.负责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的绝对安全,不得有买卖、转借火工产品事件发生的行为。
5.工区(队)分管领导在民爆管理工作中负具体领导和管理责任。
6.工区(队)其他领导有权制止民爆违章行为,但不得从事具体管理工作第十六条生产班(组)长职责:1.对本班(组)的民爆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负责传达国家和上级有关民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令,组织员工学习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并带头贯彻执行。
2.努力做好民爆物品的管理工作,坚持班前会上讲爆炸物品安全,班中督促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3.对新调进的人员要及时进行火工产品安全知识教育,并落实好传代工作。
4.对本班(组)生产必须使用的火工产品,从领、用、退全过程负直接管理责任。
对不按操作规程作业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事后及时填写当班记录。
第十七条火工产品安全员职责:1.负责对本单位员工传达上级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方针、政策、指示等,带头执行落实,贯彻好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督促本单位员工严格执行火工产品操作规程。
2.经常对本单位员工,特别是新上岗员工进行火工产品知识教育,协助各生产班(组)长开好班前、班后安全会。
3.进入生产作业面时,搞好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或有其他违规操作行为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工区领导处理。
4.对火工产品的流失负主要责任并参加工区民爆物品事故隐患的分析、处理。
5.监控本单位民爆物品流向,制止违章使用(操作)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八条各使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除了对本单位存放使用的爆炸物品负主要安全责任外,同时还要落实好具体分管领导和配齐专职领料员、现场安全员、临时存放保管员。
并教育认真履行职责和搞好班组领用、退库的全面管理。
第十九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安全管理应纳入全公司安全管理范围,坚持每月、每季按时检查。
在检查中,严格考评打分,对不合格的单位必须是:先停止其使用火工产品,后限期整改,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各单位使用前必须制定完备的安全措施,在明确各自职责的前提下才可发放使用。
第三章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属国家专控物资,任何使用单位都不得非法购买和违法使用、储存火工产品。
第二十二条购买:商务部为火工产品购买部门。
商务部应根据年初与德阳市民爆公司所签定的购销合同,每月按生产技术科下达的使用计划向机关事务部提供购买数量、品种,由机关事务部填写“购买爆炸物品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审批,机关事务部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持卡报绵竹市公安局汉旺分局、绵竹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德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枪爆大队审批,并办理购买证,运输许可证,再经物资供应处传真至德阳市民爆公司,由民爆公司根据购买证上批准的品种、数量采购,并押运至炸药总库,由矿业公司办公室负责验收。
商务部在购买民用爆炸物品中,必须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购货渠道合法。
第二十三条运输:对各二级存放点所使用的火工产品实行统一运输。
运输车辆由公司爆炸物品专用车辆担任。
公司办公室派专职押运员随车送至二级存放点,由存放点保管员签收火工产品的数量、品种。
对专用车辆驾驶员的要求:必须政治思想好,驾驶技术全面,并热爱本职工作,所驾驶车辆必须保证安全,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在运输途中,严格按照民爆运输管理规定办事,不准超速、超载及其他违章行为,确保所运器材万无一失。
对专职押运员的要求:遵守安全运输规则,严格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线路行驶,途中不得随意停留。
监督安全装卸、出入库工作,负责运输途中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丢失、被盗等事故发生;并协助驾驶员做好安全运输、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交接货必须由对方签字认可。
安全科要派人员在交通道口设立火工产品检查站,对上下车辆实行24小时值班检查,杜绝爆炸物品非法流失。
第二十四条储存(保管):总库和二级存放点在储存、保管条件上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库房布局要求合理、安全;存放炸药位置、数量要合法;管理和守护要符合要求。
总库和二级存放点必须配备相适应的专职保管员。
防范措施坚持以人防、技防和犬防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库房坚持24小时值班守护制度,不得睡班。
从事库房保管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严格的政治审查和上级公安机关专门培训合格,坚持持证上岗。
对不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的,一经发现,坚决调离保管员工作岗位。
所有库房消防设施要齐全,炸药库、雷管库须配置干湿度计,库房门窗要加装防盗监控设施。
总库还应增设防雷设施,并经常检测各种参数,以达到安全标准。
总库、二级存放点:对爆炸物品的存放、保管,实行全公司统一台帐登记制度,所有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填写《来人来客登记表》、《安全检查登记表》《领退库登记表》、《交接班记录》、《班组领用退单、双日原始记录》,以便如实准确反应爆炸物品存量、用量及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