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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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CN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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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Rules for the Use of Accreditation Symbols andReference to Accreditation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2018年03月30日发布2018年03月30日实施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1 目的与范围1.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为保证CNAS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与认可证书的正确使用,防止误用或滥用标识和认可证书,以及错误声明认可状态,维护CNAS的信誉,特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CNAS对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CNAS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认可证书及声明认可状态的要求。

注:本规则中合格评定机构指获得CNAS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及相关机构、检验机构和其他评估/核查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验室、检验机构。

2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未注明日期,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GB/T2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ISO/IEC 17011)2.2 GB/T27000《合格评定术语和总则》(等同采用ISO/IEC 17000)2.3 IAF ML 2《IAF-MLA国际互认标志使用通则》2.4 ILAC-R7《ILAC-MRA国际互认标志使用规则》2.5 LAC-P8《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检验机构使用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的补充要求和指南》3 术语和定义本规则引用GB/T27000(等同采用ISO/IEC17000)和GB/T27011(等同采用ISO/IEC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3.1 CNAS徽标:代表CNAS机构的特定图形,CNAS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3.2 认可注册号:CNAS授予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特定英文字母和数字组合。

3.3 CNAS认可标识:CNAS授予的、供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的,表示其特定认可资格的图形,通常由CNAS徽标和标明认可制度的文字、注册号组成,具体式样见本文件附录1和附录2。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我们坚定信念认可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相信遵守这些简单却宝贵的规则,可以让我们在未来携手成长、拥抱变化、促进进步。

所有使用任何标识材料的人都应当遵守该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主要要求如下:
1、标识材料只应用于表彰授予组织或个人的荣誉证书或认可标志,不可用于销售产品、服务和其他商业活动。

2、标识材料的使用权属于授予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方法泄露,传播或复制给其他组织、个人或其他企业。

3、标识材料只能使用在规定的媒体空间,不能将其用于其他媒介,特别是在互联网上使用。

4、授予组织或个人的认证证书或认可标志,不可以使用任何虚假信息捏造认可,也不可使用未经授权的标识材料。

我们积极推广和执行这些认可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为社会创建更美好的环境,促进共同发展。

CNAS-R01-2017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CNAS-R01-2017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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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1 目的与范围
1.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为保证 CNAS 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 认可标识与认可证书的正确使用,防止误用或滥用标识和认可证书,以及错误声明认 可状态,维护 CNAS 的信誉,特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 CNAS 对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国际互 认联合认可标识、认可证书及声明认可状态的要求。
5.2 认证机构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特殊要求 5.2.1 获得 CNAS 认可的认证机构应在其公开文件或网站上正确宣传认可及国际互认
2017 年 01 月 01 日发布
2017 年 01 月 01 日实施
CNAS-R0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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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5.2.2 获得 CNAS 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应在 CNAS 认可范围内所颁发的管理体 系认证证书上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
4 CNAS 徽标和国际互认标志式样
4.1 CNAS 徽标 4.1.1 CNAS 徽标式样
2017 年 01 月 01 日发布
2017 年 01 月 01 日实施
CNAS-R0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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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CNAS 徽标规格 CNAS 徽标的规格如图所示,可成比例放大或缩小,应清晰可辨。
允许不得使用 CNAS 徽标;CNAS 根据有关规定使用徽标。
4.2 国际互认标志 4.2.1 IAF-MLA 标志 4.2.1.1 IAF-MLA 标志式样
4.2.1.2 IAF-MLA 标志颜色 IAF-MLA 标志的基本颜色为蓝色或黑色。

01 CNAS-R01:2015《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01  CNAS-R01:2015《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5 合格评定机构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要求
5.1 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通用要求
5.1.1 CNAS 拥有 CNAS 认可标识的所有权;合格评定机构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 内按照本规则以及相关要求的规定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其他机构 不得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合格评定机构拥有 CNAS 认可标识的使用权, 但不得转让认可标识使用权。CNAS 对合格评定机构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 可状态的情况进行监督。
注:本规则中合格评定机构指获得 CNAS 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及相关机构、检验机构 和其他评估/核查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验室、检验机构。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未注明日期, 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GB/T27011《合格评定 认可机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 ISO/IEC 17011) 2.2 GB/T27000《合格评定 术语和总则》(等同采用 ISO/IEC 17000) 2.3 IAF ML 2《IAF-MLA 国际互认标志使用通则》 2.4 ILAC-R7《ILAC-MRA 国际互认标志使用规则》 2.5 LAC-P8《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检验机构使用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的补充要 求和指南》
5.2 认证机构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特殊要求 5.2.1 获得 CNAS 认可的认证机构应在其公开文件或网站上正确宣传认可及国际互认
2015 年 06 月 01 日 发布
2015 年 08 月 10 日第一次修订
2015 年 09 月 01 日 实施
CNAS-R0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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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引言: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是指在广告中使用的标志、文字或短语,用于表明该产品或服务已经获得一些机构、组织、专家或大众的认可或推荐。

认可标识的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的规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的需要。

准确、合法、诚信的使用和声明将提高消费者决策的参考价值,并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一、认可标识的使用(Guidelines for the Use of Endorsement Marks)1.认可标识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法规的规定,不得误导、虚假宣传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3.不得使用未经授权或已过期的认可标识,不得使用模糊不清、与其他产品相似的标识。

4.认可标识的使用应精确传递所获得的认可信息,不得误导、夸大或混淆消费者的判断。

5.认可标识的使用应与广告内容密切相关,不得与其他不相关的信息混淆在一起。

二、认可状态声明的规则(Guidelines for Endorsement Status Claims)1.认可状态声明应确保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可信度,且不得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

2.认可状态声明应明确指明获得认可的对象、机构或专家,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获取相关信息。

3.认可状态声明不得与其他产品或服务的认可混淆,应单独展示,避免误导消费者。

4.认可状态声明应是严肃和客观的,不得使用夸张、主观或不实的措辞。

5.认可状态声明应避免与其他相关的声明或标识相互冲突或产生混淆。

三、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的审核和监管(Review and Regulation of Endorsement Mark Usage and Claims)1.广告主和市场参与者应在使用和声明之前向相关机构提供准确、完整的材料以核实其真实性。

2.监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审核机制,对广告中使用的认可标识和声明进行审查和监管。

3.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市场和广告中存在的虚假宣传、误导行为的监控和处罚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课件: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课件: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不能使用
国际互认联合徽标 由IAF-MLA或ILAC-MRA国际互认标志和CNAS徽标共 同组成的图形,包括IAF-MLA/CNAS徽标和ILAC-MRA/CNAS徽标。
不能使用
CNAS认可标识 CNAS授予的、供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的,表 示其特定认可资格的图形,通常由CNAS徽标和标明认可制度的文字、 注册号组成。
CNAS-R01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1. 术语和定义

2. 式样

3. 通用要求

4. 实验室/检验机构特殊要求

5. 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
6. 认可证书使用要求
一、术语和定义 CNAS徽标 代表CNAS机构的特定图形,CNAS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不能使用
国际互认标志 国际认可论坛(IAF)或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 拥有所有权,证明相关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所实施的认可制度已正式签 署了多边互认协议的图形;简称IAF-MLA或ILAC-MRA标志。
1、互认协议信息 2、其他认可机构标识
5.3.8 实验室或检验机构在非认可范围内的所有活动(包括分包活动)中 ,不得在相关的来往函件中含有CNAS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描述, 出具的报告或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也不能提及、暗示或使相关方误认为获 CNAS认可。
5.3.6 如果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签发的报告或证书中包含CNAS与其他认可机 构签署多边或双边互认协议的信息,相关内容应经CNAS书面准许。实验 室或检验机构不应在签发的报告或证书上使用其他签署多边承认协议认可 机构的认可标识,除非其获得其他签署多边承认协议认可机构认可或 CNAS与其他认可机构间有特定双边协议规定。
三、通用要求

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修订说明

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修订说明

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修订说明一、修订原因:根据CNAS徽标的换版以及CNAS按照基本认可制度颁发CNAS认可证书的要求,特修订本规范。

二、主要修订内容:1.删除CNAS徽标和国际互认联合徽标的有关要求。

2.原文第5条和第7条两部分合并成本文第5条,并给出CNAS认可标识示例;而原文第5条中CNAS认可标识具体式样以附件形式体现。

3.本文第6条给出IAF-MLA/CNAS标识、ILAC-MRA/CNAS标识组合示例,而原文第6条中IAF-MLA/CNAS标识、ILAC-MRA/CNAS标识具体式样以附件形式体现。

AS认可标识统一为一种版本,不再分为中文版和英文版;5.本文标题调整为: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6.第1条:做了编辑性修改,增加一个注释;7.第2条:删除了RC01、RL01等引用文件,增加CNAS-ASC01《认可制度体系表说明》;8.第3条:删除认可证书、认可制度、实验室等定义,将原文中3.6与3.7、3.8与3.9、3.10与3.11合并;9.第4条:1)增加IAF-MLA标志式样和颜色的分条款;2)增加了CNAS不得单独使用国际互认标志的要求。

3)删除原文4.3.6条。

10.第5条:1)原文第5条和第7条合并成本文第5条,题目改为“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要求”;2)按照基本认可制度确定CNAS认可标识的式样,并给出相应的式样示例。

原5.2条具体式样单独以附件形式给出。

3)删除原文5.3.1.9、5.3.1.11、5.3.2.5和5.3.4.3 1)条。

4)增加5.1.2、5.1.6、5.1.13、5.2.1、5.3.6、5.3.7、5.3.13、5.3.15-5.3.18条款。

11.第6条:原文第7条内容1)增加对产品认证机构使用IAF-MLA/CNAS标识的要求。

2)删除6.1.2.4条。

3)6.4增加实验室或检查机构不应在名片中使用ILAC-MRA/CNAS标识的要求。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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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根据《网络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在使用网
络认可标识(以下简称“标识”)前,请仔细阅读本规则,并理解其内容和法律责任。


旦使用标识,即表示同意本规则,并接受它约束:
一、标识定义
网络认可标识是一种表示机构或个人荣誉和贡献的符号。

它可以是字符、图案或图形,用以表明机构或个人是荣誉获得者和/或贡献人。

二、标识权限
1.使用前,机构或个人必须获得标识拥有者的授权;
2.标识使用者无权改变标识本身的图案或文字内容;
3.标识使用者无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外使用标识,不得滥用;
4.标识使用者有义务尊重知识产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不许将标识用于非法用途,不得参与侵权行为;
三、标识责任
1.标识使用者负责提供标识使用的准确信息,不得有误导性内容;
2.标识使用者有义务保证标识的准确性、效力和合法性;
3.标识使用者有义务清楚明确表明标识使用与标识拥有者 18 的关联关系,不可缺少、删除或更改;
4.标识使用者有义务尊重和遵守标识拥有者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
5.标识使用者有义务在使用标识后,尽快更新其信息。

四、违规处罚
标识使用者违反本规则,标识拥有者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与标识拥有者有关的
协议,采取以下必要措施:
1.要求更正、删除违规内容;
2.要求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禁止用户访问违规内容;
3.要求对侵权行为作出分歧和澄清性声明;
4.要求由违规者承担法律责任。

五、解释权
标识拥有者对本规则有最终解释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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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Rules for the Use of Accreditation Symbols and for Claims of AccreditationStatu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二〇〇六年六月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1.目的与范围1.1 为保证CNAS 徽标、国际互认联合徽标、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标识与认可证书的正确使用,防止误用、滥用徽标、标识和误导性宣传,维护CNAS 的信誉,特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CNAS 徽标、国际互认联合徽标、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标识与认可证书的管理,规范获准认可的机构对认可标识的使用及认可状态的宣传。

2.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ISO/IEC 17011:2004《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2.2 ISO/IEC 17000:2004《合格评定术语和总则》2.3 ISO/IEC 导则2:2004《标准化和相关合格评定活动通用术语》2.4 IAF ML 2:2004《IAF 国际互认标识使用通则》2.5 ILAC—P8《ILAC-MRA 补充要求以及已认可实验室使用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指南》2.6 《IAF MLA 国际互认标识许可协议》2.7 《ILAC-MRA 国际互认标识许可协议》2.8 CNAS—RC01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2.9 CNAS—RL01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规则》3.术语和定义本规则引用ISO/IEC 指南2、ISO/IEC17000 和ISO/IEC17011 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3.1 CNAS 徽标:代表CNAS 机构本身的图形标识。

3.2 认可标识:CNAS 颁发的、供获准认可的机构使用的、表示其认可资格的图形标识。

3.3 认可状态声明:用以表示认可资格的文字说明。

3.4 认可制度:CNAS 实施认可活动的规则、准则、程序和管理。

3.5 注册号:CNAS 授予已认可的机构的唯一性代码。

3.6 IAF-MLA 国际互认标识:国际认可论坛(IAF)表明相关国家(或经济体)认可机构所实施的认可制度已正式签署了多边互认协议的图形标识,简称IAF-MLA 标识。

3.7 ILAC-MRA 国际互认标识: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表明相关国家(或经济体)认可机构所实施的认可制度已正式签署了多边互认协议的图形标识,简称ILAC-MRA 标识。

3.8 IAF-MLA/CNAS 国际互认联合徽标:由IAF-MLA 国际互认标识和CNAS 徽标共同组成的图形标识,简称IAF-MLA/CNAS 联合徽标。

3.9 ILAC-MRA/CNAS 国际互认联合徽标:由ILAC-MRA 国际互认标识和CNAS 徽标共同组成的图形标识,简称ILAC-MRA/CNAS 联合徽标。

3.10 IAF-MLA/CNAS 国际互认联合标识:由IAF-MLA 国际互认标识和认可标识共同组成的图形标识,简称IAF-MLA/CNAS 联合标识。

3.11 ILAC-MRA/CNAS 国际互认联合标识:由ILAC-MRA 国际互认标识和认可标识共同组成的图形标识,简称ILAC-MRA/CNAS 联合标识。

3.12 认可证书:CNAS 颁发给获准认可的机构,表明所确定的范围已被认可的一组正式文件,包括符合特定认可准则的证明和认可范围附件。

3.13 授权签字人:经CNAS 认可,可以签发带认可标识的实验室或检查机构报告或证书和声明认可状态文件的人员。

3.14 认可标识章:CNAS 颁发给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或检查机构,供其在认可范围内出具的报告/证书上加盖的印章。

3.15 校准标签:校准实验室在被校准的器具上加贴的标明校准状态的标识。

3.16 实验室:指检测、校准实验室,也包括能力验证提供者、标准物质提供者和其他特殊类型的实验室。

4.徽标的管理4.1 CNAS 徽标4.1.1 CNAS 徽标的式样4.1.2 CNAS 徽标的规格CNAS 徽标的规格如图,可成比例放大缩小,应清晰可辨。

4.1.3 CNAS 徽标的颜色CNAS 徽标的基本颜色为蓝色或黑色。

蓝色:C:100 M:80 Y:0 K:0 (标准色)。

黑色:C:0 M:0 Y:0 K:100 (标准色)。

4.1.4 CNAS 徽标的使用4.1.4.1 CNAS 具有唯一的徽标,拥有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并受法律保护,其他机构和个人未经CNAS 的书面允许不得使用CNAS 徽标。

4.1.4.2 CNAS 徽标可用于CNAS 认可证书、公开出版物、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网页宣传等,可采用印刷和电子图文等方式使用。

4.1.4.3 在特定情况下,CNAS 徽标也可以使用除基本颜色以外的其他单一颜色。

4.2 IAF- MLA/CNAS 联合徽标4.2.1 IAF-MLA/CNAS 联合徽标由IAF-MLA 标识和CNAS 徽标并列组成,式样如下:4.2.2 国际认可论坛 (IAF)拥有IAF-MLA 标识的所有权。

4.2.3 CNAS 是国际认可论坛(IAF)和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多边承认协议(MLA)成员,并与IAF 签署了《IAF MLA 国际互认标识许可协议》,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IAF-MLA 标识。

CNAS 拥有IAF-MLA 联合徽标使用权,CNAS 不允许其他任何机构使用该徽标,也不授权其他机构使用。

4.3 ILAC- MRA/CNAS 联合徽标4.3.1 ILAC-MRA/CNAS 联合徽标由ILAC-MRA 标识和CNAS 徽标并列组成,式样如下:4.3.2 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拥有ILAC-MRA 标识的所有权。

4.3.3 CNAS 是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多边承认协议(MRA)成员,并与ILAC签署了《ILAC-MRA 国际互认标识许可协议》,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ILAC-MRA 标识。

CNAS 拥有ILAC-MRA 联合徽标使用权。

不允许其他任何机构使用该徽标,也不授权其他机构使用。

AS 认可标识的管理5.1 CNAS 认可标识CNAS 认可标识分为中文版和英文版,由CNAS 徽标和标明认可制度的文字、注册号组成,文字和注册号置于CNAS 徽标的正下方,使用Arial 字体。

5.2 CNAS 认可标识式样5.2.1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标识式样:中文版英文版中文版英文版其中,“C”代表认证机构(CERTIFIER)认可,“XXX”为认可流水号,“Y”为认证领域代码,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QMS)使用字母“Q”,环境管理体系认证(EMS)使用字母“E”,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MS)使用字母“S”,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FSMS/HACCP)使用字母“F”,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MS)使用字母“I”等。

5.2.2 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标识式样:中文版英文版其中,“C”代表认证机构(CERTIFIER)认可,“XXX”为认可流水号,“P”为产品认证(PRODUCT)领域代码(不包括有机产品认证)。

5.2.3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标识式样:中文版英文版其中,“C”代表认证机构(CERTIFIER)认可,“XXX”为认可流水号,“O”为有机产品认证(ORGANIC PRODUCT)领域代码。

5.2.4 服务认证机构认可标识式样:中文版英文版其中,“C”代表认证机构(CERTIFIER)认可,“XXX”为认可流水号,“V”为服务认证(SERVICE)领域代码。

5.2.5 人员认证机构认可标识式样:中文版英文版其中,“C”代表认证机构(CERTIFIER)认可,“XXX”为认可流水号,“R”为人员证(PERSON)领域代码。

5.2.6 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认可标识式样:中文版英文版其中,“A”代表评估机构(ASSESSMENT)认可,“XXX”为认可流水号,“S”为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SPCA)领域代码。

5.2.7 检测实验室认可标识式样:中文版英文版其中,“L”代表实验室(LABORATORY)认可,“XXXX”为认可流水号。

5.2.8 校准实验室认可标识式样:中文版英文版其中,“L”代表实验室(LABORATORY)认可,“XXXX”为认可流水号。

5.2.9 医学检测实验室认可标识式样:中文版英文版其中,“MT”代表医学检测(MEDICAL TESTING)实验室认可,“XXXX”为认可流水号。

5.2.10 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标识式样:中文版英文版其中,“BL”代表实验室生物安全(BIOSAFETY)认可,“XXXX”为认可流水号。

5.2.11 医学实验室安全认可标识式样:中文版英文版其中,“MS”代表医学实验室安全(MEDICAL SAFETY)认可,“XXXX”为认可流水号。

5.2.12 检查机构认可标识式样:中文版英文版其中,“IB”代表检查机构(INSPECTION BODY)认可,“XXXX”为认可流水号。

5.2.3 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标识式样:中文版英文版其中,“PT”代表能力验证提供者(PROFICIENCY TESTING)认可,“XXXX”为认可流水号。

5.2.14 标准物质生产者认可标识式样:中文版英文版其中,“RM”代表标准物质生产者(REFERENCE MATERIAL)认可,“XXXX”为认可流水号。

5.2.15 获得多个认可资格的机构需要在宣传认可资格时,综合使用认可标识(出具证书、报告除外),可采用以下示例的式样:5.3 CNAS 认可标识的使用5.3.1 CNAS 认可标识的使用通则5.3.1.1 CNAS 拥有认可标识的所有权,并授权获准认可的机构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内按照本规则的规定使用认可标识。

获准认可的机构应对认可标识的使用进行管理和控制,并不得将认可标识使用在与被认可的范围无关的其他业务中。

CNAS 对获准认可机构的认可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5.3.1.2 获准认可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拥有认可标识的使用权;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和评估机构拥有认可标识的使用权,并有权在CNAS 允许的范围内授权获得认证的组织有条件使用认可标识(具体规定见本规则条款5.3.2.3)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未经CNAS 允许,不得转让认可标识使用权。

5.3.1.3 获准认可的机构应以认可证书上标注的机构名称(或CNAS 同意的名称)或机构的徽标与认可标识一起使用。

必要时,应标注追溯认可标识意义的途径或方法。

5.3.1.4 获准认可的机构在使用认可标识(包括印章和电子图形)时,应保证认可标识的完整,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应确保认可标识的颜色与认可机构的徽标颜色一致并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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