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发放独生子女证证明
福建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福建省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计生委[2003] 39号2003年5月20日)各市、县、区计生委(局):为规范我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领取与管理,经研究,制定《福建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福建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一、为维护独生子女父母的合法权益,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发放和管理,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户籍在本省或者婚嫁并常住本省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之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前款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夫妇双方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十四周岁前死亡的;(二)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三)再婚夫妇,一方再婚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已婚育妇常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常住地不明确或者多处事实常住地的,由已婚育妇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
四、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独生子女出生证明(或者收养证)及复印证;(三)二寸合影相片一张;(四)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后,经核实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在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张榜公布期限为十日。
群众无异议的,自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发证机关或者其委托的基层单位应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送达当事人。
对于不符合领证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发证的理由。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员花名册、申请材料、享受奖励、优待与优惠政策情况等资料档案。
单位开具未发放独生子女费证明

单位开具未发放独生子女费证明为了规范单位开具未发放独生子女费证明的程序,本文旨在详细介
绍相关流程及注意事项。
首先,申请单位开具未发放独生子女费证明的员工需要提供相关证
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子女身份证等。
在确认材料准备齐全无误后,员工可以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请。
人事部
门会进行相关核实工作,确保员工真实情况符合申请条件。
接着,单位在办理未发放独生子女费证明时应当及时对员工的信息
进行核实,确认员工确实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单位须认真对待每一份
证明的开具工作,确保准确无误,严禁出现不实信息或错误信息。
此外,单位开具未发放独生子女费证明的流程应当规范严密,确保
程序合法合规。
单位在开具证明时,需注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单位
名称、证明内容等重要信息,并由单位负责人或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
盖章,确保证明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最后,单位开具未发放独生子女费证明后,应及时将证明交与员工
本人,并保留一份备案。
同时,单位应建立相关档案管理制度,妥善
保存员工证明相关信息,保护员工信息安全和隐私。
如果员工在后续
需要使用该证明办理相关事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提供必要支持和
协助。
总的来说,单位开具未发放独生子女费证明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
要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来操作,确保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希望本文内容能为单位办理该项工作提供参考,促进相关工作的规范和顺利进行。
独生子女父母单位证明范本

独生子女父母单位证明范本
独生子女父母单位证明范本
篇一:独生子女父母单位证明
独生子女父母单位证明
我单位同志,性别,年龄,与其配偶同志结婚,本人为初婚/再婚,(再婚者共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年月为独生子女,特此证明。
(该独生子女是否为收养的.;原是否有其他子女送养或死亡的,有此情况请附说明)本级单位盖章:上一级单位盖章:
分管计划生育领导签字:分管计划生育领导签字:
主要领导签字:主要领导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篇二:独生子女证明
附件1
独生子女证明
我单位(乡镇、街道)同志,性别,身份证号,婚姻状况(未婚、初婚、再婚、离婚),于年月日与同志(身份证号)结婚,于年月日生育(收养)一孩(男、女),子女姓名,系独生子女。
除该子女外,该同志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特此证明。
单位(或街道、乡镇计生办)盖章
年月日
篇三:独生子女单位证明模板
证明
我单位职工同志,,生于年月日,身份证号:,与于年月日结婚,双方均为初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孩,姓名:,系其独生子女,未收养过小孩。
特此证明。
本人声明:上述填写内容均正确无误、真实、合法。
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本人签名:_____单位(章):年月日。
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口[2011]80号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规定》实施情况,省人口计生委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11年12 月1 日起遵照执行。
2005年8月24日印发的《河南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全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夫妻响应国家号召,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荣誉证书。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夫妻,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双方或女方具有本省户籍;(二)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
丧偶或者离婚的,可以由一方(女或男)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条下列情况视为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夫妻未生育而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二)夫妻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两个及以上子女,而只存活一个子女,且女方未满49周岁的;依法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夫妻,不因收养子女影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五条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人及子女身份证、户口簿;(二)申请人婚姻生育状况证明;(三)夫妻近期免冠二吋合影照片三张(丧偶或者离婚的提供本人近期免冠二吋照片二张)。
独生子女证办理流程

独生子女证办理流程办理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程序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1)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丧偶或离婚对象的领证程序(1)由符合条件的一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符合条件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明原件)。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离婚证明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其他情况的领证程序(1)夫妻双方的常住户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户口在外地的,经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按照“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办理。
(2)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内容包括职工晚婚的、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等。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享受、未享受证明正文

享受、未享受证明正文第一篇:享受、未享受证明证明此证明_____省_____市_____县______镇______村委会(社区)_______村民组(居民)_______,性别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我村(社区)(未享受、享受)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产权改革股权。
特此证明!村(社区)盖章年月日第二篇:未享受福利分房证明未享受福利分房证明未享受福利分房证明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2022年11月,国家对于享受住房补贴的个税问题规定:对职工因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或虽已享受国家福利分房但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单位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一次性或按月计入职工个人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用账户的住房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无住房职工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现金补贴。
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以及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具体确定。
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职工。
目前,经济发达地方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已经实施,企业根据自身的条件参照执行,经济欠发展的地区还无法实施。
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自愿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
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办法和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地方政府规定施行。
职工的住房补贴额: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额等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
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
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
每个职工的住房补贴由各职工单位自行负担。
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豫人口[2011]80号--------------------------------------------------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规定》实施情况,省人口计生委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11年12 月1 日起遵照执行。
2005年8月24日印发的《河南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全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夫妻响应国家号召,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荣誉证书。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夫妻,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双方或女方具有本省户籍;(二)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
丧偶或者离婚的,可以由一方(女或男)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条下列情况视为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夫妻未生育而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二)夫妻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两个及以上子女,而只存活一个子女,且女方未满49周岁的;依法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夫妻,不因收养子女影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单位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

计生主任:
(盖章) 年 月 日
该同志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退休独生子女父母。
经办人签名:
街道社保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区(县)卫生健康局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名:
区(县)卫生健康局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1.本表一式三份,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县)卫生健康局、村居各一份
2.单位意见只针对驻济中央、省、市等大型企业及社团。
(黑体手写):
签名:(手印)
年 月 日
单位意见
该同志系我单位退休职工,未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居(村)委会
审核意见
该同志符合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条件。
经办人: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盖章)
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
审核意见
该同志符合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条件。
单位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单位
退休日期
联系电话
户籍地详址
退休时所在单位
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子女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个人声明
本人是独生子女父母,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系单位退休职工,未享受其他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待遇;所提供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