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规划建设工作制度

合集下载

乡镇规划建设工作制度工作制度

乡镇规划建设工作制度工作制度

乡镇规划建设工作制度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除市直管区域外的所有乡、镇、村的规划和建设活动。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村规划和重大项目规划编制(修编)的审批,对规划的实施、修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区建设局是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二)负责乡镇规划监督管理,协助乡镇政府进行规划编制(修编);(三)依法审批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和乡、村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及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手续;(四)负责对其审批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五)对镇规划区内的违法、违规建设进行查处;(六)负责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收缴。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二)编制(修编)乡镇、村规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和对其审批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四)负责乡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和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五)负责镇规划区外村民自住房建设的审批和违法、违规建筑的查处,制止镇规划区内的违法、违规建设;(六)负责乡、村居民自住房建设的审批,对乡、村违法、违规建设进行查处。

第五条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履行区建设局赋予的规划建设管理职责,协助乡镇政府进行规划建设管理。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建设规划的编制(修编)工作。

乡镇总体规划近期5至10年,远期20年。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编)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乡镇规划的编制(修编)工作。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的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乡镇中心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乡镇中心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乡镇中心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教育资料,如活动方案、音乐教案、语文教案、工作方案、英语教案、物理教案、化学教案、政治教案、历史教案、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Moreover, this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educational materials for everyone, such as activity plans, music lesson plans, Chinese lesson plans, work plans, English lesson plans, physics lesson plans, chemistry lesson plans, political lesson plans, history lesson plans, and other sample texts. If you want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stay tuned!乡镇中心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乡镇中心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扎实有序地推进我镇中心镇建设,实现人口向城镇和中心镇集中,农房向中心镇集中,耕地向专业户集中,产业向规模化集中,企业向乡镇工业区集中,加快农村城镇化步伐,促进我镇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充分发挥中心试点镇先试先行的示范带动作用,现就我镇中心镇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工作制度:关于严格控制镇域范围内建设管理的办法

工作制度:关于严格控制镇域范围内建设管理的办法

关于严格控制镇域范围内建设管理的办法各总支、各管区、各党支部、各村、各企业、镇直各部门:为加强镇域土地及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增强群众“红线”意识,打击和遏制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全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促进全镇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等有关法律,结合本镇实际制定如下办法:一、区域范围:陵城镇辖区。

二、严格审批程序在镇域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必须符合《陵城镇总体规划》和《陵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服从陵城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而实施的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镇域内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住宅和及其他工程(包含建设风格、墙体颜色等),必须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工程建设等项目审批手续。

(二)单位、企业和个人进行临时建设,须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并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占用土地,不得进行建设。

对非法占用土地和违法建设行为,镇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将依法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查封施工现场,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在镇域内开展规模化养殖的单位或者个人,严格按照“禁养区”和“限养区”的规定审批,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经市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市国土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不得在现有耕地上建设畜禽养殖场,不得以建设畜禽养殖场为名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否则,将依法按非法占用土地查处。

(四)在镇域内进行土地流转,各村应先向镇农业、经管站和规划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促进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制度

促进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制度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促进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制度促进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制度一、指导思想以全省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和县“”城乡建设规划为指导,以加强城镇化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依托,切实转变发展观念,统筹城乡规划编制实施,加快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努力发挥城乡规划的龙头作用,优化城乡布局,促进产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引导城乡建设走布局集中、城镇集聚、用地集约、环境友好的发展道路。

二、目标任务按照“做好乡镇总体规划,统筹行政村规划,提前做好示范村规划"的思路,扎实稳步地推进全县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为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整体面貌奠定坚实基础。

(一)城乡规划全覆盖包括:县城、乡镇、行政村三个层次的规划全覆盖。

(二)责任主体:各乡镇负责组织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县规划局具体承担规划编制协调、审查、指导、管理工作。

(三)乡镇规划:年未完成的乡镇总体规划必须在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有条件的乡镇可着手编制乡镇重要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村庄规划:依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政发…‟51号)要求,年确定的22个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必须在4月底前全部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县城规划区内村庄必须在6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今年城乡建设目标任务确定的全县208个行政村、500第 2 页共 6 页个自然村,在12月底前全部完成规划编制工作;剩余部分年6月底前完成。

三、工作重点(一)坚持政策,把握原则。

一是乡镇总体规划的编制或修编要在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进行,村庄建设规划要在乡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规划编制或修编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交通规划、水利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等相衔接,对村镇的发展定位、人口和用地规模、产业布局与发展、市政基础设施、公用服务设施等进行规模预测和科学规划。

二是切实发挥规划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龙头和引导作用,确保新农村建设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镇乡村振兴办规章制度

镇乡村振兴办规章制度

镇乡村振兴办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工作和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基层工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镇、乡、村振兴办是镇、乡、村党委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整个乡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主要工作机构。

第三条镇、乡、村振兴办要按照“依法治村、科学兴村、民主治村、和谐治村”的理念,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推动乡村振兴事业取得新成效。

第四条镇、乡、村振兴办的主要职责是:制定镇、乡、村振兴规划,负责指导乡村振兴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解决问题,推动乡村发展。

第五条镇、乡、村振兴办的领导班子由乡镇村党政主要领导班子组成,按照党委领导、政府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进行协调运作。

第六条镇、乡、村振兴办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原则,依法履行职责,勉励农村干部队伍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素质能力,加强作风建设。

第七条镇、乡、村振兴办应当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引导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乡村振兴事业。

第八条镇、乡、村振兴办应当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建设信息管理平台,提高农村基层治理工作效率,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九条镇、乡、村振兴办设办公室,办公室位于镇、乡、村党委政府大院内,设主任一名。

第十条镇、乡、村振兴办办公室职责包括:主持召集镇、乡、村振兴办会议,协助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工作任务等。

第十一条镇、乡、村振兴办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专业工作组,负责具体领域的工作。

第十二条镇、乡、村振兴办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激励干部队伍积极进取,提高工作水平。

第十三条镇、乡、村振兴办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专业素质,适应新形势下工作需要。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四条镇、乡、村振兴办根据乡村振兴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十五条镇、乡、村振兴办要贯彻落实扶贫攻坚任务,加强扶贫产业发展,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8.09.18•【文号】建村〔2018〕89号•【施行日期】2018.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建村〔2018〕8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委、农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规划局,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近年来,各地稳步推进村庄建设规划,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但村庄建设无规划、乱规划和“被规划”问题仍时有发生,照搬照抄城市规划现象未得到根本性改变。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升乡村规划建设水平的部署,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关于村庄规划管理基本覆盖的要求,满足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现就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规划工作通知如下:一、实现村庄规划管理基本覆盖按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到2020年,要全面完成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或修编。

各地要在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指导下,科学划定村庄类型,因地制宜推进村庄建设规划编制,避免“一刀切”和“齐步走”,不得强行撤并村庄。

通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做到农房建设有规划可依、行政村有村庄整治安排,不搞运动式编规划。

暂时没有条件编制建设规划的村庄,可以将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乡规划或镇规划作为村庄建设、整治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管理依据;确定搬迁撤并的村庄和拟调整的空心村原则上不再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二、因地制宜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内容要区别于城市规划的一般做法,规划要简化、管用和以问题为导向,确保村民易懂、村委能用、乡镇好管。

要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作为村庄建设规划重点,着力解决垃圾乱堆乱放、污水横流、建房无序等关系农村民生的问题。

农村项目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农村项目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农村项目建设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农村项目建设工程管理工作,推动农村现代化进程,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和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项目立项1.项目申报农村项目建设工程由村委会或乡镇政府主导,项目申报应提供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金额、建设期限等基本信息。

2.项目审核专业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确定项目是否符合当地发展规划和政策要求,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

3.项目立项经审核通过的项目由乡镇政府签发项目立项书,明确责任主体和实施计划。

三、设计阶段1.设计编制项目立项后,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设计方案,包括设计图纸、施工图纸、施工工艺等内容,并提交给乡镇政府审批。

2.审查批准乡镇政府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批准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

3.设计变更设计方案需发生变更时,应提前向乡镇政府进行申请,并按程序重新审批。

四、招投标阶段1.招标公告项目完成设计后,乡镇政府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参与投标。

2.投标评标乡镇政府组织投标评标工作,按规定程序确定中标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

3.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的资质、信誉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能力。

五、施工阶段1.施工组织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方案和合同要求,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计划,并报乡镇政府备案。

2.质量监督乡镇政府成立项目质量监督组,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质量问题。

3.安全保障施工单位要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安全稳定。

六、验收阶段1.工程验收施工完成后,乡镇政府成立验收组对工程进行验收,确认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

2.结算支付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乡镇政府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并支付工程款项。

七、项目总结1.项目总结工程竣工后,委托专业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总结,评价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情况。

2.档案归档项目总结报告及相关档案材料归入乡镇政府档案库,供后续查阅和借鉴。

乡镇工程建设制度岗位职责

乡镇工程建设制度岗位职责

乡镇工程建设制度岗位职责一、背景介绍乡镇工程建设制度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通过建立科学、规范、严谨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保障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发展的稳定与进步。

乡镇工程建设制度岗位是在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设立的负责管理乡镇工程建设的重要职务,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乡镇工程建设计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以及相关的政策研究、宣传、文书管理等日常工作。

二、乡镇工程建设制度岗位职责1. 编制乡镇工程建设规划:乡镇工程建设制度岗位负责负责编制乡镇工程建设规划,具体包括乡镇工程建设规划的制定、修订和年度计划的编制等工作。

要根据乡镇发展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乡镇工程建设目标、总体规划和具体方案,推动乡镇工程建设按照规划有序开展。

2. 负责乡镇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乡镇工程建设制度岗位负责审核乡镇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预算方案、工程设计图纸等审批材料,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3. 组织协调乡镇工程建设进度管理:乡镇工程建设制度岗位要协调相关部门,确保乡镇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规划和计划顺利实施,加强对工程建设进度的监督和管理,及时解决工程建设中的各类问题和矛盾。

4. 负责乡镇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乡镇工程建设制度岗位负责拟定乡镇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预算、资金筹措和资金使用计划,做好资金监管与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合法、透明,严格按照程序执行。

5. 推动乡镇工程建设创新与科技应用:乡镇工程建设制度岗位提倡在工程建设中推动创新与科技应用,加强与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单位的合作,引进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乡镇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6. 加强乡镇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与评估:乡镇工程建设制度岗位负责加强对乡镇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与评估,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评估制度,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7. 加强乡镇工程建设政策宣传与法规培训:乡镇工程建设制度岗位负责组织宣传乡镇工程建设政策法规,开展相关培训与交流活动,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乡镇工程建设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乡镇规划建设工作制度乡镇规划建设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除市直管区域外的所有乡、镇、村的规划和建设活动。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村规划和重大项目规划编制(修编)的审批,对规划的实施、修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区建设局是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二)负责乡镇规划监督管理,协助乡镇政府进行规划编制(修编);(三)依法审批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和乡、村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及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手续;(四)负责对其审批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五)对镇规划区内的违法、违规建设进行查处;(六)负责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收缴。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第 2 页共 13 页(一)贯彻执行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二)编制(修编)乡镇、村规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和对其审批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四)负责乡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和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五)负责镇规划区外村民自住房建设的审批和违法、违规建筑的查处,制止镇规划区内的违法、违规建设;(六)负责乡、村居民自住房建设的审批,对乡、村违法、违规建设进行查处。

第五条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履行区建设局赋予的规划建设管理职责,协助乡镇政府进行规划建设管理。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建设规划的编制(修编)工作。

乡镇总体规划近期5至10年,远期20年。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编)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乡镇规划的编制(修编)工作。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的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镇总体规划在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的乡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第 3 页共 13 页编)的村规划应当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村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七条乡、镇、村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征求专家意见和公众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八条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更改规划和违反规划进行建设。

第九条建设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区建设局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区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公共建筑、公益事业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区建设局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区建设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房屋、构筑物建设的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 4 页共 13 页在乡、镇、村规划区范围外进行房屋、构筑物建设的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村镇规划选址建设意见书》。

回原籍村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土地修建住宅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建设局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建设意见书》后,方可依法向区国土分局申请用地。

第十二条审批规划区外沿公路、江河、风景名胜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退让间距要求,或征求交通、水利、文化等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开工前,须经规划审批单位放线(验线)方可建设;工程竣工后,须经规划审批单位规划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其它手续。

第十四条在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经区建设局批准。

镇规划区外和乡、村临时建设,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期满后,因情况特殊需延期的,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必须由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进行,严禁单位和个人以集资联合建房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或变相房地产开发经营。

严禁在集体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第 5 页共 13 页第十六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简称限额以上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区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限额以下工程,除涉及公共安全的外,可以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依法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受监手续。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投资计划的,已经列入年度计划,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三)有全套施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四)已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施工企业确定并已签订合同;(五)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六)已按规定缴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个月内开第 6 页共 13 页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在期满前向区建设局一次性申请延期。

逾期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办理了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6个月以上,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区建设局报告,并按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中止施工1年以上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报区建设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对受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履行质量安全职责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及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除涉及公共安全以外的限额以下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和个人施工前必须到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办理报建备案手续。

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要对设计图集选用、基础形式、砌筑墙体、预制楼板及构件、搭拆脚手架等重要工序给予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建设工程承包方负责。

第 7 页共 13 页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确保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地范围,以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为准。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行业规定设置“一图五牌”。

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施工机械设施设备装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要求。

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占道、破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占(破)道许可证,缴纳占(破)道恢复保证金;需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交通管制的,应当报请区公安交警部门事先通告,并设置临时交通管制告示牌和交通导向标志。

第二十五条区建设局应当组织建设管理人员进行建筑管理业务、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管理与服务能力。

区建设局应当加强对全区从事建筑活动的人员进行从业资格培训,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不得承包居民房屋建设工程。

第二十六条区建设局要加强对预制构件企业的资质管理,定期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进行质量抽查,各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要强化日常检查;区质监局要加强对预制构件质量监督,杜绝不合格的预制构件流入市场;区工商局对缺乏基本的生产条件、预制构件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第 8 页共 13 页的预制构件企业,要依法查处,直至吊销证照,取消生产经营资格。

第四章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第二十七条凡在乡镇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符合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并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参加本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各单位应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具体监督。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规划、消防、环保专项验收。

房产开发项目还应向区建设局申请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基础设施综合验收,检查验收单位应出具检查验收意见。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各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区建设局申请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第五章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乡镇规划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二条乡镇环境卫生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由乡镇人民政府按规第 9 页共 13 页定征收垃圾清运费用,推行垃圾集中封闭储运。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损毁乡镇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以及邮政、通讯、军事、防汛、输变电、输油输气管等设施。

第三十四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按政策规定标准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减、免、缓。

所收资金全额上缴区财政,实行专户储存。

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五条在乡镇、村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六条在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区建设局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