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拍卖船舶通知书(通知被拍卖船舶登记机关用)(海事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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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5〕6号为规范海事诉讼中扣押与拍卖船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海事请求人申请对船舶采取限制处分或者抵押等保全措施的,海事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准许并通知船舶登记机关协助执行。

前款规定的保全措施不影响其他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舶。

第二条海事法院应不同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可以对本院或其他海事法院已经扣押的船舶采取扣押措施。

先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未申请拍卖船舶的,后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可以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准许其扣押申请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

第三条船舶因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而被扣押的,海事请求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拍卖船舶用于清偿光船承租人经营该船舶产生的相关债务的,海事法院应予准许。

第四条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应当责令其提供担保。

但因船员劳务合同、海上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扣押船舶,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全国海事法院船舶扣押与拍卖十大典型案例

全国海事法院船舶扣押与拍卖十大典型案例

全国海事法院船舶扣押与拍卖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2.28•【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全国海事法院船舶扣押与拍卖十大典型案例(2015年2月28日)案例1陈震、陈春申请强制执行“中威案”判决扣押船舶案(一)基本案情1936年,中威轮船公司将其所有的“顺丰”轮、“新太平”轮租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使用。

租用期间,两轮被日本海军“扣留”,后交由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继续运营至两轮沉没。

中威轮船公司尔后通过政治、外交、司法等途径向日本政府索赔两轮损失,均未果。

1988年12月,原告中威轮船公司、陈震、陈春就该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日本海运株式会社(即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后身)支付租金并赔偿损失。

诉讼期间,日本海运株式会社变更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

2007年12月7日,上海海事法院判决被告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向原告陈震、陈春支付并赔偿船舶租金及孳息、船舶运营损失及孳息、船舶损失及孳息合计2916477260.80日元。

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

2010年8月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迟迟不肯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

(二)裁判结果2014年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在本案强制执行程序中,对停泊于我国浙江省嵊泗马迹山港的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所有的“宝韵”(BAOSTEEL EMOTION)轮依法实施扣押,4天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即按照上海海事法院《限期履行通知书》的要求,支付了判决本金2916477260.80日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同时就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提供了现金担保。

4月24日,上海海事法院依法解除了对“宝韵”轮的扣押。

(三)典型意义本案通过扣押船舶,促使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履行我国法院生效判决,为历时26年的“中威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极大的维护了我国法律与司法的权威,在国际航运界、海事司法界引起强烈反响,成为国内外媒体报道的焦点,树立了我国良好的法治形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问题的解释第⼀条在海上或者通海⽔域发⽣的与船舶或者运输、⽣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民法院专门管辖。

第⼆条涉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和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适⽤民事诉讼法第⼆⼗五章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章没有规定的,适⽤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款(⼀)、(⼆)项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规定的海船指适合航⾏于海上或者通海⽔域的船舶。

第四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款(⼀)项规定的船籍港指被告船舶的船籍港。

被告船舶的船籍港不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原告船舶的船籍港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由原告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第五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款(⼆)项规定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指合同约定的或者实际履⾏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

合同约定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与实际履⾏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不⼀致的,以实际履⾏的地点确定案件管辖。

第六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款(四)项的保赔标的物所在地指保赔船舶的所在地。

第七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款(七)项规定的船舶所在地指起诉时船舶的停泊地或者船舶被扣押地。

第⼋条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的诉讼,海事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因海难救助费⽤提起的诉讼,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外,还可以由被救助的船舶以外的其他获救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第⼗条与船舶担保或者船舶优先权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地、船舶的船籍港、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第⼗⼀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三)项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海域指中华⼈民共和国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陆架以及有管辖权的其他海域。

第⼗⼆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三)项规定的合同履⾏地指合同的实际履⾏地;合同未实际履⾏的,为合同约定的履⾏地。

船舶拍卖保留价的若干法律问题

船舶拍卖保留价的若干法律问题

综 上 ,笔 者 认 为 拍 卖 委 员 会 是 在 海 事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指 导 下 开 展 拍 卖 船 舶 工 作 ,对 审 判 委 员 会 负 责 , 因此 船 舶 拍 卖 保 留 价 应 由拍 卖 委 员 会 提 出 , 交 由审 判 委 员 会 的百分之 八 十 ;以后每 次拍 卖时 , 可 以酌 情 降 低 保 留 价 ,但 每 次 降 低 的 数 额 不 得 超 过 前 次 保
机 制 可 以 有 效 地 避 免 利 益 的 过 分 倾 斜 , 防 止 因拍 卖 价 格
过 低 对 被 执 行 人 的合 法 权 益 造 成 损 害 。评 估 价 的功 能 旨在 对 拍 卖 标 的物 的 内在 价 值 进 行 客 观 地 反 映 ,保 留价 的 功 能 则 在 于 为 被 执 行 人 的 利 益 设 置 最 低 的 保 护 限度 。保 留 价 不
谈些粗浅的观点。
别 程 序 法 》 ( 称 《 诉 法 》 ,在 多 年 来 海 事 法 院 拍 卖 船 下 海 )
舶 经 验 教 训 的基 础 上 ,对 船 舶 拍 卖 作 了一 系列 专 门性 规 定 ,
进 一 步规 范 了船舶 拍 卖 制 度 。但 从 该 法实 施 的情 况 看 , 《 诉 法 》对 船 舶 拍 卖 的规 定 还 是 过 于 原 则 ,以 致 在 实 践 中 海 仍 然 存 在 许 多 难 以 解 决 的 问 题 ;加 之 各 法 院 间 因 认 识 与 理

随 着 社 会 的 发 展 , 以及 我 国 法 制 建 设 的逐 步 完 善 , 20 04年 l O月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会 议 通 过 了 《 高 人 民 法 最
院关 于 人 民法 院 民事 执 行 中 拍 卖 、 变 卖 财 产 的规 定 》 ( 以 下简称司法解释 ) 。 拍 卖 船 舶 保 留价 ,是 指 船 舶 拍 卖 时 提 出 的拍 卖 最 高 应 价 达 不 到 该 价 格 应 停 止 拍 卖 ,它 是 拍 卖 人 维 护 各 方 利 益 的 保证手段。 《 卖法》第 5 拍 O条 规定 : “ 卖 标 的 无 保 留价 拍 的 ,拍 卖 师 应 当 在 拍 卖 前 予 以说 明 。拍 卖 标 的 有 保 留价 的 , 竞 买 人 的 最 高 应 价 未 达 到 保 留 价 时 ,该 应 价 不 发 生 效 力 ,

海事执行程序拍卖船舶与债务清偿

海事执行程序拍卖船舶与债务清偿

海事执行程序拍卖船舶与债务清偿在我国海事执行工作中会,运用扣押和拍卖船舶是时常运用的强制手段之一。

据不彻底统计,自九十年代初并于正式设立海事执行工作机构至今十几年间,海事执行扣押各类船舶千余艘,拍卖或者变卖各样估价船舶二百多艘。

特殊是近几年,随着海事管理控制教育工作工作的不断发展,继续执行力度的逐渐加大,涉及拍卖船舶清偿债务的不断增加,因此,实践中如何规范拍卖运输船船舶和债务清偿及从理论上进行探讨显得十分必要。

本文所称的船舶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所调整的变动海船和其它海上挪移式装置,包括船舶属具。

凡用于军事的、政府公款的船舶和 20 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及渔船除外。

拍卖船舶的特征海事执行程序的拍卖船舶是指涉外船舶依法被扣押后,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对被扣押船舶实施强制处分的措施。

拍卖油轮被扣押船舶是最具海事执行特点的强制措施。

它有以下几个特征:1、被拍卖船舶须经扣押程序。

在海事强制执行中所,扣押船舶是拍卖船舶的前置程序,未经扣押的船舶不得拍卖是海事执行的基本法律原则,被扣押船舶在条件成就时转入拍卖程序。

(被执行人主动提供并请求法院处理的除外)2、被拍卖船舶属被执行人所有。

被扣押船舶并不都具备拍卖市场条件。

被执行人光租订船舶在经营期间也允许扣押,但不得拍卖。

惟独在船舶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其所有权为被执行人的船舶是构成拥有权拍卖的实质要件。

3、被扣船舶的所有人在限定期间未履行债务。

船舶被扣押后,扣船法院应当限一定时间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弘的确定务,所限时间,由扣船法院视案件和被扣船舶的具体情况确定。

从海事执行实践看,以不超过一个月为宜。

这是拍卖被扣船舶的前提条件之一。

4、拍卖船舶是强制措施的延续。

扣押和拍卖船舶,都归属于强制措施范畴。

强制苏富比拍卖是强制扣押在一定条件下所的发展和延续,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其法律的核心是从根本上剥夺了船舶所有人的所有权。

5、公开拍卖船舶须经特殊某些特殊法律程序。

船舶留置权对商事留置权的适用

船舶留置权对商事留置权的适用

船舶留置权对商事留置权的适用王帅(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摘要】为更好地解决船舶留置权能否适用商事留置权的问题,通过对比、分析理论界学者的不同观点,并结合司法案例中的裁判理由,提出船舶留置权适用商事留置权的理论依据,认为商事留置权制度是对船舶留置权制度的补充,船舶留置权适用商事留置权有利于充分保护船舶留置权人利益,顺应司法审判趋势,促进航运业发展。

建议司法实务中,船舶留置权人可以依据商事留置权对当事船舶的姊妹船行使留置权,也可以对欠交修船费、造船费的债务人的船舶行使留置权;商事留置权产生与船舶留置权同样的法律后果。

【关键词】船舶留置权;商事留置权;法律适用0引言商事留置权起源于中世纪商人团体的习惯法,指在持续交易中为加强商业信用,促进交易发展,对于商人之间因为营业而发生的债权和因为营业而占有的财产,不论债权的发生与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是否存在牵连关系,均认为存在牵连关系,可以成立留置权。

我国《物权法》第231条通过对一般留置权成立要件中“同一法律关系”作出例外规定的形式创立了我国商事留置权制度。

船舶留置权属于船舶物权制度范畴,是民法留置权制度在我国《海商法》中的特殊体现。

我国《海商法》第25条规定了修船人或造船人的船舶留置权;但是,该条能否适用《物权法》第231条有关商事留置权的规定,即船舶留置权人能否依据商事留置权对债务人其他船舶行使留置权或者对欠交修船费、造船费的债务人的船舶行使留置权,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此也有不同的观点和做法。

笔者支持船舶留置权能够适用商收稿日期:2020-08-27作者简介:王帅(1994—),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海商法事留置权的观点并阐述理由。

1学术界对船舶留置权适用商事留置权的观点我国学者对该问题主要持3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船舶留置权人无论是对当事船舶还是对当事船舶的姊妹船都不能行使商事留置权;第二种观点认为船舶留置权人可以对当事船舶行使商事留置权,但不能对当事船舶的姊妹船行使商事留置权;第三种观点认为船舶留置权人无论是对当事船舶还是对当事船舶的姊妹船都可以行使商事留置权。

担保物权程序并不适用于船舶担保物权的实现

担保物权程序并不适用于船舶担保物权的实现

担保物权程序并不适用于船舶担保物权的实现作者:吴勇奇来源:《中国水运》2013年第10期摘要:船舶具有特有属性,船舶优先权必须通过特殊的程序予以实现和消灭,决定了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并不适用于船舶担保物权的实现。

关键词:担保物权债权人船舶优先权2012年8月31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新增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根据该节规定,担保物权人可以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申请,以实现担保物权。

管辖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担保物权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对担保财产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偿付给担保物权人。

这一规定,改变了以往债权人通过诉讼程序确认并实现担保物权的传统做法,为债权人快速实现担保物权提供了一条低成本、高效率的非讼途径。

从逻辑上讲,该程序适用于包括船舶担保物权在内的所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但船舶的特有属性,却决定了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并不适用于船舶担保物权的实现。

船舶上存在特殊的船舶担保物权——船舶优先权船舶是参照不动产管理的特殊动产,船舶担保物权除了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以外,还存在一种特殊的船舶担保物权——船舶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权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多数学者认为船舶优先权是一种实体权利,而且是一种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即船舶担保物权的一种。

船舶优先权具有法定性、依附性、秘密性、优先性的特征,其清偿顺序排在船舶留置权之前,且不同项目的船舶优先权具有不同的清偿顺序,同一项目的船舶优先权也因产生的时间先后而有不同的清偿顺序。

对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产生影响的,主要是船舶优先权的依附性和秘密性。

海事诉讼案例

海事诉讼案例

1、中国A进出口公司租用利比亚籍B货轮承运进口大米。

承运船从美国口岸装运完毕抵达我国汕头港后,在卸货过程中发现大米有部分被海水浸湿,损失很大。

A公司根据商检报告要求B船东给予赔偿,遭到拒绝。

A公司申请扣押B轮,并决定通过司法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

(1)A公司应向哪一法院申请扣押船舶?(2)如果该法院在4月29日裁定扣押了B轮,则除非申请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B轮最迟能被扣押至何日?(3)法院能否自行决定拍卖B轮?为什么?(4)如果B轮船东一直未参加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其做出的裁判法律效力如何?(5)如果法院在12月31日法院做出判决,并于当日向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了判决书。

但原、被告双方均认为一审判决对己不公,决定上诉。

问:他们应在何期限内向哪一法院提出上诉请求?(6)在诉讼中B轮船东为便于答辩及进行诉讼,聘请刚刚加入英国籍(原为中国籍)的高级律师丁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全部诉讼活动,可否,为什么?答案:(1)广州海事法院(汕头派出法庭);(2)5月29日(次日起30日);(3)不能,根据海诉第二十九条,须经海事请求人申请;(4)缺席判决,有效,可通过拍卖船舶以达到执行的目的;(5)自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6)不可以,参加诉讼的必须是中国国籍2、2006年3月,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从秘鲁进口鱼粉,由乌克兰黑海航运公司所属N轮在秘鲁钦波特港装船运输。

因N轮积载不当,运输途中,装载鱼粉的两货舱发生自燃,造成货损。

N轮到达中国福州市马尾港后,经福州外轮理货分公司签发的货物溢短单和货物残损单证实:货物短少1814袋,破损51463袋,损失金额约40万美元。

2006年5月24日,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申请人)以黑海航运公司(被申请人)对货物管理不善造成货损为由,向厦门海事法院福州派出庭申请扣押停泊于福州马尾港的N轮,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40万美元的担保。

申请人同时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向厦门海事法院福州派出庭提供了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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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院印)
说明:通知书样式供海事法院在Fra bibliotek开拍卖船舶前,通知被拍卖船舶的登记机关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海事法院拍卖船舶通知书(通知被拍卖船舶登记机关用)(海事诉讼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海事法院拍卖船舶通知书
(通知被拍卖船舶登记机关用)
( ) 海法 字第 号
__________(写明被拍卖船舶登记机关的名称):
因原告__________与被告__________(写明名称、案由)一案,原告__________以__________(写明申请拍卖的理由)为由,向本院申请拍卖__________(写明船舶所有权、船籍)“__________”轮。本院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_____海法_____字第_____号民事裁定,决定拍卖停泊在__________港(锚地)的“_____”轮。规定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在__________(写明拍卖地点)对该轮进行公开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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