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劳动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学校工作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学校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到我校工作的各类劳务派遣人员。
第三条学校劳务派遣用工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学校劳务派遣用工岗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确定,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
第五条学校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劳务派遣公司负责招聘、培训、派遣劳务派遣人员到我校工作。
第七条招聘劳务派遣人员时,应确保应聘者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三章劳动合同与薪酬福利第八条学校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
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福利待遇应参照我校同类岗位的薪酬福利标准执行。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支付应按月进行,不得拖欠。
第四章工作管理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
第十二条学校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包括考勤、考核、奖惩等。
第十三条学校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劳动合同、调整薪酬福利的依据。
第五章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第十四条学校应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十五条学校应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学校应定期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六章争议处理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学校、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学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劳务用工管理,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学校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部劳务用工管理,包括临时用工、合同用工等。
第三条学校劳务用工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劳务用工范围及条件第四条学校劳务用工范围包括:教学辅助人员、行政管理辅助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
第五条劳务用工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2. 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3. 年龄在18至60周岁之间(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4. 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三章劳务用工程序第六条劳务用工程序分为招聘、录用、培训和考核等环节。
第七条招聘:1. 学校根据用工需求,制定招聘计划,并通过多种渠道发布招聘信息;2. 应聘者按照招聘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学校对材料进行初步筛选;3. 学校组织面试,对符合条件的应聘者进行考核。
第八条录用:1. 学校与符合条件的应聘者签订劳务用工合同;2. 劳务用工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3. 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后,学校为劳务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培训:1. 学校对劳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其熟悉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和学校规章制度;2. 培训结束后,学校对劳务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劳务用工管理第十条学校劳务用工管理应实行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学校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人员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学校应加强对劳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包括工作安排、考核、奖惩等。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劳务用工档案,妥善保管劳务人员的个人资料。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学校应定期对劳务用工管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学校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学校劳动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学校劳动劳务用工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规范学校劳务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学校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2. 学校劳务用工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
3. 学校劳工劳务用工管理制度适用范围:凡在校园内从事劳务工作的劳动者、临时工作人员、兼职工作人员等。
二、用工形式1. 根据学校实际需要,采取正式聘用、劳务派遣、临时用工、兼职用工等形式。
2. 各种用工形式需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用工合同,明确劳动合同的期限、薪酬、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内容。
三、用工管理1. 学校用工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招聘、录用、安排劳务工作。
2. 学校用工管理部门建立劳务用工档案,包括个人信息、学历证明、劳动合同等。
3. 学校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加强对劳务用工的监督和管理。
四、劳动合同1. 学校与劳务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2. 劳动合同应包括用工形式、工作内容、薪酬标准、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内容。
3. 劳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双方可以协商续签或解除合同。
五、劳动保护1. 学校为劳务工作人员购买劳动保险,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学校要加强职业危害防护,提升劳动安全水平,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3. 学校制定劳动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六、绩效考核1. 学校建立健全劳务用工绩效考核制度,对劳务工作人员的绩效进行定期评估。
2.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劳务工作人员的评价依据,对绩效不达标者进行培训或调整。
七、处罚措施1. 学校对违反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终止合同等处理。
2. 学校依法处理违法违纪行为,保护校园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八、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劳务用工管理如遇特殊情况须及时调整并报批。
2. 未尽事宜,由学校用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学校劳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劳务管理,规范劳务用工行为,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部所有劳务用工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等。
第三条学校劳务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劳务用工管理第四条劳务用工需求审批1. 学校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劳务用工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学校人力资源部门审批。
2.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用工需求,对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用工合法、合规。
第五条劳务用工招聘1.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劳务用工招聘工作,通过发布招聘公告、组织面试等方式,选拔符合岗位要求的劳务用工人员。
2. 招聘过程中,应保证招聘程序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劳务用工合同1. 劳务用工人员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劳务用工合同应包括岗位名称、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条款。
第七条劳务用工人员管理1. 学校应建立劳务用工人员档案,记录其基本信息、工作表现、绩效考核等情况。
2. 学校对劳务用工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工资与福利管理第八条工资支付1.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用工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务用工人员工资。
2. 工资支付方式可采取现金支付或银行转账。
第九条福利待遇1.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用工合同约定,为劳务用工人员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2.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劳务用工人员提供带薪年假、婚假、产假等福利。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条监督检查1. 学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劳务用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 学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及时反映劳务用工中的问题。
第十一条考核评价1. 学校对劳务用工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果等。
2. 考核结果作为劳务用工人员工资调整、晋升、解聘的依据。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学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学校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学校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学校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务派遣在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上日益普遍。
作为一所学校,为了更好地管理学校内的劳务派遣人员,保障员工的权益,维护校园秩序和安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变得尤为必要。
本文旨在建立一套完善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以帮助学校增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能力,提高整体管理效率。
二、管理体系1. 职责划分(1)学校:学校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招聘、录用、培训和管理,以及向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相应的用工需求;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薪资核算和发放工作。
(2)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应按照学校的要求,为学校提供合格的劳务派遣人员,并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工资、社保等福利的发放;承担劳务派遣人员在学校工作期间的管理义务。
(3)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需要接受学校的管理,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维护学校的声誉。
2. 人员管理(1)招聘与录用:学校委托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与录用工作。
劳务派遣公司应根据学校提供的用工需求和岗位要求,进行岗位匹配和面试筛选,最终确定录用人员。
(2)培训与考核:劳务派遣人员入职后,学校将安排相关员工对其进行岗位培训,包括工作流程、安全操作规范等。
学校还将定期进行岗位考核,评估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表现。
(3)福利待遇:学校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务派遣协议的要求,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合理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结算和社保缴纳。
3. 工作管理(1)岗位化制度:根据学校的管理需求和工作规模,将工作划分为不同的岗位,并进行细分,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精细化程度。
(2)考勤管理:劳务派遣人员按照学校的考勤制度进行签到和签退,并确保工作时间的合理安排。
学校将对考勤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对于迟到、早退等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3)行为规范:学校要求劳务派遣人员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行为,不得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学校劳务派遣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学校人力资源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以及派遣至学校工作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学校劳务派遣用工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劳务派遣机构选择第四条学校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信誉良好、服务优质的劳务派遣机构。
第五条学校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明确协议期限、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费用、社会保险缴纳等事项。
第六条学校应定期对劳务派遣机构进行评估,确保其服务质量符合要求。
第三章派遣员工管理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派遣员工管理制度,明确派遣员工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
第八条学校应对派遣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使其了解学校规章制度、工作职责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学校应定期对派遣员工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
第十条学校应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派遣员工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工作纪律的,学校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章工资及福利待遇第十二条派遣员工工资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执行,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学校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第十四条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派遣员工提供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等福利待遇。
第五章争议处理第十五条派遣员工与学校或劳务派遣机构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维护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学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执行。
学校临时用工管理制度(6篇)

学校临时用工管理制度为加强对临时用工的统一管理,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后勤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____劳动法》和《____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招用临时工应当遵循因事设岗、确有必要,职责明确、统一管理的原则。
二、学校负责临时工的统一管理;学校总务处负责临时工的具体使用和日常管理。
三、招用临时工从事各种临时、短期、季节性工作或繁重性体力劳动工作。
四、招用临时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㈠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㈡招聘人员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____、外地务工人员须持有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开的无违法乱纪证明,证明时效不得超过半年等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五、招用临时工,应先由使用处室负责人提出临时设岗申请和临时工人选,经主管校长审核同意后方可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
六、学校招用临时工,应对临时工进行____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从试用期起计算。
七、临时工的聘用合同分为劳务协议形式和劳动合同形式。
八、劳动协议或合同期满,总务处与临时工办理续聘或终止手续。
九、临时工在受聘期间,按其所从事的不同工作岗位享受相应的劳动报酬及有关补贴和劳动保护用具。
十、严格临时工的归口管理制度。
任何人员不得越过主管部门直接对临时工分配工作,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动用临时工,委派其从事各种公私事务,以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十一、临时工在受聘期间应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在工作岗位领导的指挥。
十二、临时工在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辞退: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㈡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经多次批评教育不加改正的;㈢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引起领导或教职工强烈反映的;㈣因工作失误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㈤临时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㈥工作中自控力差,拒不服从所在工作岗位领导管理的;㈦工作期间病事假累计超过____日的;㈧因出现违法违纪行为而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㈨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㈩其他应当予以辞退的情形。
学校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学校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驻到学校从事教育教学、行政、后勤等工作的所有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三条学校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选择具备相应资格的劳务派遣公司。
第四条劳务派遣公司应按照学校要求,提供符合岗位要求的劳务派遣人员,并对派遣人员的身份、学历、工作经历等进行审查。
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录用后,应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工作与职责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学校工作安排。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3.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职责应明确,包括但不限于:1. 教学工作:承担学校教育教学任务,参与课程开发、教学研究等工作;2. 行政工作:协助完成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如文秘、档案管理、资产管理等;3. 后勤工作:负责学校后勤保障工作,如食堂管理、宿舍管理、物业管理等。
第四章工资与福利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标准由学校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确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年休假等福利待遇。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第十一条学校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人员调配、培训、考核等。
第十二条学校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果等。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解除与终止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因个人原因离职,应提前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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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劳动(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的规定,制定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一、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学校职工。
二、学校全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合法权益。
三、学校着力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把关爱职工、调动职工积极性作为用工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促进职工全面发展,増强学校凝聚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升核心竞争力,加快形成事业关爱职工、与职工共同发展的利益共同体。
四、职工应当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弘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构建诚信、和谐、创新的团队理念,让新型的和谐团队理念成为学校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共识和自觉行为规范。
第二章考勤与休假制度
一、工作时间
学校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共40小时的制度。
二、考勤
(一)职工必须遵守学校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
早退、旷工。
(二)职工出入学校(包括上下班、加班、迟到、早退、旷工等)必须考勤。
(三)考勤采取人工记录方式。
三、加班管理
(一)职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报学校主管批准;学校因需要安排加班的,应与教职工协商。
(二)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廷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
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休假
(一)教职工每周六日休息2天(法定调休除外)
(二)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第三章培训制度
(一)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切实保证职工的培训权利,组织开展职工入职培训、在岗培训、专业技术技能等培训工作。
(二)学校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组织开展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帮助职工实现岗位成才。
(三)岗前培训,新入职职工必须进行上岗前的相关培训,尽快适应本岗工作。
(四)在岗培训,关心职工的成长发展,每年进行相关培训,帮助职工提升技能水平;支持鼓励职工参加学历教育,提升文化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离职制度
一、协商解除
学校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学校依法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职工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3.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学校造成重大损害的;
4.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提前三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1.职工患病或者非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学校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学校与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学校。
如职工未提前通知学校而造成损失的,依法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学校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学校按规定承担经济补偿。
1.学校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学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学校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
4.学校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职工权益的;
5.学校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则
一、本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本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有抵触的,以集体合同为准。
三、本规章制度经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确定。
四、本规章制度确定后告知全体职工。
职工认为本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学校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五、本规章制度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xxxxxxxx学校
2019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