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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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琼财社规〔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医保局、社保服务中心,省社保中心: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2号)以及《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琼发〔2019〕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医疗保障局2022年6月20日海南省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2号)以及《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琼发〔2019〕1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补充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资金(以下简称“医疗救助资金”,不含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下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发文字号】琼府办[2014]17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1.26【实施日期】2014.0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4〕1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随着基本医保覆盖面的扩大和保障水平的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得到了基本保障,但仍有极少数需要急救的患者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等原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造成了不良后果。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解决这部分患者的急救保障问题,是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的客观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我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规范管理机构、筹资机制和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在全省范围内快速、高效、有序地对需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无负担能力的人民群众实施应急医疗救助,避免由于“等钱救命”等原因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病有所医”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金设立和筹资机制(一)基金设立。

省级、各市县分别组织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省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各市县级基金拨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各市县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二)基金筹集。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各级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惠民

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惠民

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惠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卫医[2010]42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04.20
【实施日期】2010.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惠民医疗救助实施方
案》的通知
(琼卫医〔2010〕42号)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第二人民医院: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惠民医疗服务工作,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惠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海南省惠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五届三次全会通过的大力改善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意见,实现全省人民“病有所医”的目标,根据国家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文件要求,按照罗保铭省长关于筹建海南省惠民医院的批示精神,在充分利用省第二人民医院现有卫生资源的基础上,2009年6月16日我省在五指山市成立海南省中部区域医疗中心(暨海南省慈善惠民医院),开展惠民医疗救助工作。

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省惠民医疗服务工作,建立检查、督导、评优等有关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推动惠民医疗工程的有效运转,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28•【字号】琼府办〔2016〕231号•【施行日期】2016.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琼府办〔2016〕23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6月1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28日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发生自然灾害的省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省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省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省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2.1 海南省减灾委员会海南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为我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01•【字号】琼府办〔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21〕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1日海南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22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20〕22号文件)精神,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94号,以下简称琼府〔2017〕94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根据国办发〔2020〕22号文件和琼府〔2017〕94号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应急救援工作特点,将全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预防与应急准备、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三个方面。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1.应急管理制度建设。

将研究制定省级应急救援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省级应急救援规划编制,全省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以及由省级直接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根据立法权限研究制定本市县应急救援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区域性应急救援规划编制、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市县组织开展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十三五”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卫疾控[2017]48号【发布部门】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09.07【实施日期】2017.09.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十三五”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卫疾控〔2017〕4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为持续落实碘缺乏病综合防治措施,巩固防治成果,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十三五”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可从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2017年9月7日海南省“十三五”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碘缺乏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持续落实碘缺乏病综合防治措施,巩固防治成果,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3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3个部门《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地方病防治规划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7〕15号),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琼府办〔2016〕295)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实施年限为2017-2020年。

一、防治现状碘缺乏病防治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

多年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碘缺乏病的防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全国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号)精神,印发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海南省碘缺乏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琼府办〔2012〕8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碘缺乏病的监测与预防控制。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报送《海南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支财务管理规定(试行)》备案的函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报送《海南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支财务管理规定(试行)》备案的函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报送《海南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支财务管理规定(试行)》备案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2.15
•【字号】琼卫医函〔2022〕29号
•【施行日期】2022.0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报送《海南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支财务管理规定(试行)》备案的函
琼卫医函〔2022〕29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18号,以下简称《通知》),我委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红十字会联合制定印发《海南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琼卫医发〔2021〕25号,已于2021年9月1日向贵委备案)基础上,进一步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印发《海南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支财务管理规定(试行)》,现按照《通知》要求报送备案,妥否,请批示。

联系人及电话:医政医管局高新谱,(0898)65388055。

附件:海南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支财务管理规定(试行)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2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08•【字号】琼财社规〔2023〕11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财政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海南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11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三章资金管理和使用第四章绩效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海南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财政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海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8〕74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等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财政统一分配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主要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优先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等内容。

具体内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财政部,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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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疾病应急救
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急救
【发文字号】琼财社[2014]191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4.03.30
【实施日期】2014.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琼财社〔2014〕191号)
各市县财政局、卫生局,洋浦财政局、社会发展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卫生厅
2014年3月30日
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保证基金的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和《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9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指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身份不明确或者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费用补助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

第二章基金设立和筹集
第四条分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省级、各市县分别组织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省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各市县级基金拨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各市县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市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应急救助资金。

第六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赠等多渠道筹集。

第七条省级、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将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献资金。

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献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九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收入,统筹用于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

第三章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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