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政府采购的 个常见问题

合集下载

在政府采购中对于工程项目造价管理的一些建议

在政府采购中对于工程项目造价管理的一些建议

在政府采购中对于工程项目造价管理的一些建议摘要:工程项目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一个最主要内容,而政府采购工程的主要方式也是以投标报价的高低来衡量的。

随着工程造价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相关部门借鉴先进经验,提出了对工程投资的要求是事前预测、事中控制,全过程造价管理和控制的概念,以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与水平。

结合实际工作以及对有关问题的思考,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工程项目采购管理制度控制与管理方法政府采购的目的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工程项目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一个最主要内容,而政府采购工程的主要方式也是以投标报价的高低来衡量的。

近些年来,随着工程造价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相关部门借鉴先进经验,提出了对工程投资的要求是事前预测、事中控制,全过程造价管理和控制的概念,以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与水平。

由于工程采购具有时间紧、任务急、影响大等等特点,对于研究如何提高工程采购的效率和水平,科学地反映工程的实际造价,已经是摆在我们政府采购部门面前的一项重大的课题。

现结合实际工作以及对有关问题的思考,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应该建立健全与其配套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由于清单计价制度存在着清单项目设置过于笼统、门类不全、与工程实际情况有差距以及相关配套体系尚未建立等缺陷,这就需要对清单计价制度进行完善,同时要有良好的外部环境,来保证清单计价制度不流于形式,真正成为保证工程交易公平、公正、合理、先进的科学模式。

因此必须建立健全与其配套的管理制度,为我国经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政府采购部门需要不断完善内部信息和询价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部门必须树立“低成本、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意识,其管理必须建立在科学管理、科学决策的基础上。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的管理之所以出现滞后的现象,往往是信息管理方式比较落后,不重视资料的积累与整理分析,资料准确度不够、不及时、不全面,珍贵的经济技术数据往往随着工程项目的竣工而消失,不能为决策者提供可靠依据而造成的。

政府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政府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政府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摘要:伴随着我国现代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进步,政府建设工程的建设规模和建设体量也日渐扩大,通过招投标选择项目施工建设单位。

但综合实践,目前政府建设工程在其实际的建设过程中,仍存在缺陷和不足,需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应对策略,以推动工程项目实现有序建设,为城市化进程奠定有利基础。

关键词:政府工程;工程招投标;问题和策略引言:在政府建设工程中,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十分重要,是确保工程项目得以顺利建设的重要保障。

通过科学合理的招投标工作,可以降低工程项目的成本投入,改善项目的施工效率,选择性价比最高的施工单位,并保障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对于进一步改善市场资源的配置水平,完善建筑工程项目的市场机制,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虽然我国近些年来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机制越发完善,但是综合实践,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仍有个别违反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现象,触犯招投标法律法规,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市场秩序带来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因此需要制定出科学合理的优化策略,以确保招投标工作及整个市场的有序性。

一、政府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原则政府建设工程项目其招投标原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透明公开,在开展招投标时,需要始终秉承公开这一原则,确保工程项目的各项信息全面公开,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序推进。

在公共平台发布招投标信息时,需保障信息发布的规范及标准,并在招投标过程中,保障大众的监督权得以履行。

其次是竞争公正,招投标工作需始终坚持公正原则,规避投标单位的不当竞争,这也是确保整个建筑市场经济实现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通过保障政府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竞争公正,可以优化投标单位的积极性,并从中筛选综合实力最强,报价最低的施工单位。

而对于未中标的单位来说,也可以通过招投标了解到自身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并对管理机制和技术要素进行不断地完善和优化,也只有确保招投标的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都始终保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才可以确保招投标工作发挥出作用和价值,相关工作有序推进、顺利开展。

政府采购常见问题及对策浅析

政府采购常见问题及对策浅析

摘要:随着近年政府采购体制和事业单位改革的逐渐深化,事业单位在实际执行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预算编制不重视、计划性不强、采购人员不专业、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本文结合近几年采购工作实际,分析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政府采购;预算;监督管理引言我国于2003年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根据性质不同,政府采购分为货物类、服务类及工程类,采购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各采购人按照限额标准确定采购方式,并均需实行预算管理。

为适应新的形势,事业单位在实际执行政府采购的过程中,为了合理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提升工作效率,减少成本等不断支出,解决发展性问题,要深化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提升工作人员的采购意识,实现政府采购的有效管理。

一、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中常见的问题(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缺乏科学性预算编制时未充分结合实际需求及市场情况,未执行应编尽编、分类细化、科学编制的原则,未能树立全盘思想,极易出现预算与执行相脱节的情況,如前期调研论证不充分导致的预算价格与实际价格差异过大、采购的标准和档次与预算不相符、间接费用未纳入预算等情况屡见不鲜。

使得采购工作计划性严重不足,也降低了可操作性。

导致执行过程出现反复调整预算、采购周期过长、效率低下甚至预算决算无法衔接等诸多问题。

(二)采购预算管理缺乏完善的内控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事业单位从内部角度考虑,进行单位活动管理工作时采取的有效管理方式。

是事业单位的必要工作依据,也是重要的参考意见,在采购内控制度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其一,缺乏具有实用意义的指导性文件,采购工作没有可以具体参考的规范性文件。

同时事业单位并未进行统一管理和统一调控,导致采购活动缺乏有效组织,没有充分理解政策文件,缺乏周密考虑,影响该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二,虽然制定了相关制度,但由于政治认识角度不同,错误理解了政治文件,无法深刻体会内部控制的主体内涵。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认为内部控制的主要目的是看管好企业的经济资源,认为实现内部控制的主要目的是获得更多的经济利润。

关于政府采购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造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探讨

关于政府采购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造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探讨

关于政府采购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造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探讨摘要:EPC工程总承包主要是指在客户委托下,承包整个工程项目企业依据合同条例,对这个项目包含的过程进行承包。

承包项目的企业需要确保人员的安全性,保证项目质量的达标,依据规定时间竣工,合理的把控工程造价。

在经济建设不断发展下,各行业也在飞速发展,在当前我国项目越来越多,政府采购EPC工程项目总承包模式应用更加广泛,这种承包模式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下面就对其进行探讨。

关键词:政府采购;EPC工程总承包;造价管理前言:传统发承包的模式主要是分别将设计、施工任务发包给不同的企业,形成设计承包、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的合同结构,设计和施工单位之间是一种平行的,彼此分离地关系,他们各自和业主形成发承包的关系,是一个业主下的多个承包单位,这种模式的缺点是设计和施工的分离,使得工程投资的增加,设计与施工的不协调,对工程建设整体的质量和进度有着直接影响。

基于此,本文主要分析政府采购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造价管理问题,并且提出了加强解决的措施,希望对有关从业人员带来帮助。

1 EPC工程总承包的管理费用在当前我国就工程管理费用的取用有着相关要求,下面就是工程项目费用的使用规定要求:1.1建设工程项目有关单位管理部分费用主要是依据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计算取用,而这部分费用在一般情况下是以项目工程投资总资金量作为度量的标准,占据总投资资金百分之一。

1.2承包整个项目服务。

费用计取主要是在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文件中的规定:第一,安排招标内容委托方若是只是要求竞标成功的企业对承包部分建设项目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工作方案,服务费用还需结合分包建设工程造价情况进行计算取用,在这样情况下,服务费用会占据估算工程造价的1.5%。

第二,安排招标内容委托方若是要求竞标成功的企业对承包部分建设项目进行总承包管理、内容工作方案,还需承包单位提供有关配合服务,在这样的情况下,服务费用计算取用就需结合招标文件条例,把承包单位所承包的项目工程造价的3%-5%作为服务费用。

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政府采购的过程大致包括两个阶段,即采购阶段和合同履行阶段。

在采购阶段,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亦即合同的订立阶段,依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为要约与承诺行为。

合同订立后,采购人和供应商依约履行合同的义务。

由于《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所以,有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监管等基本问题产生错误的认识。

那么,如何明确政府采购合同的基本问题,加强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已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当务之急。

目前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关于确定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存在的问题。

合同当事人是指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参加合同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法律明确了政府采购合同的当事人为采购人和供应商。

由于《政府采购法》第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所以,采购代理机构特别是集中采购机构是否也应当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这在实务中对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的确定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做法。

比较典型的做法是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共同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形成所谓的双甲方;也有的采购代理机构作为见证方;也有采购代理机构代表采购人以采购代理机构的名义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在双甲方合同中,如何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值得考虑,采购代理机构单独作为合同一方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其权利和义务是难以落实的,特别是在因履约发生争议时,如何确定诉讼主体也成问题。

见证是由独立的第三方证明某一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常见的是律师见证。

采购代理机构作为采购的当事人是否适合作为合同的见证方,退而言之,作为见证方承担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尚难界定。

面试采购常见问题及答案

面试采购常见问题及答案

采购面试出现的一些问题及答复面试的时候总是会有问题,如何答复才能令面试官满意呢?今天收集了一些采购方面的常见总是及一些答复,这些方法只能作为一种参考,而不是照本宣科。

1、为什么选择做采购?答:A可以熟悉商品市场,增长见识。

B、可以接触不同的人,提高语言交流能力,增强个人魅力。

C、其次要做好采购是不容易的,个人发挥空间比拟大,对个人开展很有帮助。

采购的压力-如何以本钱构造为导向,保证商品采购为最低本钱。

2、采购员的价值表达在哪里?谈谈你对采购的认识?答:采购为公司节省1元相当于销售卖出11元的货,这就是采购员的价值,作为采购就是按照公司的需求,生产产品的需要,从公司利益出发买到所需的物品,即符合产品要求,又是公司可以承受的价钱,那么你算一个合格的采购。

3、如何让公司同供给商共同开展?谈谈你对采购战略的看法?答:这个问题比拟大,但无非是在技术进步、本钱的降低、供货周期的缩短、质量控制水平的提高、开展规模和速度等几方面考虑,共同进步。

采购需要的是最好有专业知识,有一定的谈判经历及技巧并且对市场有一定的了解,实行买卖双方高层及经办人一季度一会晤,解决前期存在的不良现象,提出往后的开展目标及战略目标,让供货商有一个明确思想,全力配合我司的一个开发过程。

4、介绍一下工作经历,说说以前的采购部门日常工作、部门组织构造、直接上司是谁?部门人员分工情况介绍?答:<1>开发合格供给商及及现有合格供给商保持严密联系<2>询价,比价,议价,且适时,适量,适质。

适价购进公司所需材料<3>供给商日常评鉴及考核管理<4>依据用料需求发出订单及交期跟催<5>及供给商协商如何处理来料异常<6>配合采购经理达成部门目标<7>提供快速准确的报价给客户<8>提供最新的市场行情并参及采购决策<9>提供物料代用品并分析替代的可行性以降低采购本钱或:<1>以最快速度处理品质异常<2>每日订货追踪日报表之制定<3>跟催当日及明后两日物料状况<4>依据SQ下达PO单<5>新供给商开发及新机种物料的询价,议价,比价12、如何判定供给商报价的真实?<1>通过多家比价<2>通过本钱分<3>通过该产品的功能定位来自行及同等产品比拟进展确定5、供给商请吃喝时怎么处理?答:我说原那么上都拒绝,无法拒绝的就邀上其它同事赴约。

政府采购工程适用非招标方式应把握的问题

政府采购工程适用非招标方式应把握的问题
工或者 功能 配套要求 ; ( 五 )国家规定 的其他 特殊 情
监管权 限不因采购方式 的选择而改变
《 招标投标法 》第 7条第 3款规定 : “ 对招标 投标
形 。… …” 由于 在 《 条例 》 出台前 , 《 招 标投 标 法 》 和 《 招标投标 实施 条例 》对 出现上述情形 时在用语上 是可 以不招标 ,致使 有的招标人在选择承包 商时不采
规定选择 承包供应商 。
重新 招标后 投标人少 于 3家 的应 当适用 “ 2 5条 ” 的规定 。在招标过程 中重新招标后 投标人少于 3 家 的
本上 按照 3 4 号 文件确 定 的原 则 ,明确 了本 行政 区域
内招标投标行 政监督 职责分工 。《 招标投标 实施 条例 》
根据 3 4号文件 精神 ,专 门在第 4条作 了更 加 明确 的 规定 : “ 国务 院发展 改革部 门指导 和协调 全 国招 标投 标工作 ,对 国家重大建设项 目的工程招标 投标活动实 施监督 检查。 ……财政部 门依法对 实行招 标投标 的政
的或者没有合格投标人 。在 《 条例 》出台前重新招标
的项 目往往 由招标人 自行选择承包商 ,因此 ,出现 上
为竞 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 式采购 ,法律法规规定 可
述情形 的应 当适用 “ 2 5条”的规定选择承包商 。
以不进行 招标采 用竞争 性谈判 或单一来 源方 式采 购 ,
在方式 的审批或核准上仍应 由原有的工程建设项 目监
是指询价小组 向符合资格条件 的供应 商发出采购货物
加快 修改与 “ 2 5 条”不相适应 的法规及 部 门规章
尽管 《 政府采购法 》规定 的采 购方式 有多种 , 如:

采购招标中常见的10个疑问及问题解答

采购招标中常见的10个疑问及问题解答

采购招标中常见的10个疑问及问题解答1、电子版的招标文件有法律效力吗?答:有法律效力。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评标结束后多少个工作日内公示成交结果?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3、所有投标人的报价都超过了预算,是不是必须废标?答:不是的,还要看采购人能不能支付。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这些情形应予废标,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4、中标后是否可以分包?答:不得转包。

问题所说的分包实际上是中标后的转包,《政府采购法》中所说的分包是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的分包,题目中的转包给其他供应商,该供应商并不是成交供应商,谈判文件或过程中没有明确的其他供应商不得作为成交供应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程政府采购的7个常见问题
什么是工程政府采购?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对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进行采购的行为。

政府采购工程需要遵循哪些法律法规?
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适用于《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公开招标工程项目中,采购人代表评标须具备何种条件?
人事关系隶属采购单位(如非采购单位的人员,应加盖纪检监察部门印章并附相关书面材料);熟悉法律法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职称;无技术职称的,应在单位从事项目相关工作,熟悉相关专业知识,能够完成评审工作,客观公正代表采购单位履行职责。

另外,如果项目在当地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平台招标,则须符合当地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办理工程类公开招标项目流程与其他政府采购(货物类、服务类)公开招标流程有什么区别?
工程类公开招标项目一般流程为:编制采购公告及资格预审文件→发布采购公告→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抽取资格预审专家→资格预审评审→资格预审结果确认→招标文件编制→发放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抽取评标专家→开标评标→确认评审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发放中标通知书。

采用资格预审的工程类公开招标项目发布采购公告后,进行资格预审评审,其他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不设置资格预审。

此外,工程类公开招标项目发放招标文件后,要组织现场踏勘,其他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一般不组织。

办理工程类公开招标项目与货物类、服务类公开招标时间要求有什么区别?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办理工程类公开招标项目时,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人报名的时间,自招标公告刊登之日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日。

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之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
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如有必要,应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中标公示不得少于3日。

货物类、服务类采购公开招标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中标公示期限为1个工作日,相关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

办理工程类公开招标项目与其他政府采购(货物类、服务类)公开招标的评审体系有什么区别?
工程类公开招标项目评审内容包括“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投标报价”和“其他评分因素”;如果使用信用标评审,一般将信用标在“其他评分因素”中进行评审,“投标报价”为商务标,“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和“其他评分因素”中非信用标部分为技术标。

“施工组织设计”分为合格制和打分制,如果采用合格制,则施工组织设计不占评分权重。

商务标、技术标等的评分权重合计100%,如使用信用标评审,则信用标在总得分中所占权重一般为5%-20%,商务标和技术标在总得分中的权重合计80%-95%,其中技术标的相对权重一般不高于40%,商务标的相对权重一般不少于60%。

工程类公开招标项目评审内容相对固定,“施工组织设计”一般包括: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劳动力配置及保证措施、施工机械的配备、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的管理措施、应急预案及处理措施等内容。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内容一般包括: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与业绩、项目班子情况、财务状况、企业业绩、施工机械设备、企业管理体系、诉讼及不良行为记录等。

价格分是在去掉相应比例的若干最高、最低投标价格后,计算其他评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来计算。

货物类、服务类公开招标项目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设立“商务部分”、“服务部分”、“技术部分”和“价格”四项评分内容。

前三项一般根据招标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编制,内容相对灵活,货物类价格分一般为总分值30%-60%,服务类价格分一般为总分值10%-30%。

价格分是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基础上,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来计算。

什么是工程量清单?什么是招标控制价?
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