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民法典的演变与发展(申卫星)
第二章 民法历史演进及发展

万民法是指各国共同适用的法律;具体到罗马,是指适用于 罗马人与外国人以及外国人与外国人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 公元212年,卡拉卡拉皇帝把罗马市民权授给罗马帝国境内一 般居民,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区别就消失了。
自然法是制定法的对称,罗马的法学家认为它是指合乎人性、 合乎理性的法律,适用于全体人类(包括奴隶),是永远不 变的、超时间、超空间的法律,一切制定法都应以自然法为 标准,因而它是最理想、最好的法律。自然法是理想的法, 它与制定法不同,没有拘束力,不能发生实际效力。
《法国民法典》:近代意义上的民法形成标志 (一)时间:1804年。由特朗舍、比戈-普雷阿莫娜、包塔 里斯、马勒维尔四人起草。 (二)意义: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典
(三)体例: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
(四)背景 政治背景——旨在构建法国大革命推翻旧政权后新的法律秩 序,以贯彻自由、平等和博爱思想 经济背景——自由商品经济关系 (五)原则 所有权绝对 契约自由
1—5条,司法方面的犯罪;
6—25条,财产方面的犯罪; 26—59条,土地、房屋和损害赔偿;
60—126条,果园经营、商业、借贷和寄存等;
127—194条,婚姻、家庭、家庭财产、继承和收养;
195—214条,殴打致伤致死; 215—240条,关于医生、理发师、建筑师、造船工和船员 等规定; 241—267条,耕牛租赁、耕者和牧者的雇佣; 268—277条,动物、船和车辆租赁、工匠雇佣等;
2、人法(jus personarum)、 物法(jus rerum )和诉 讼法(jus actio) 按《法学纲要》的内容,可以把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人法是规定人格和身份的法,包括行为能力、婚姻和亲属等。 物法是财产法,包括物权、继承和债。诉讼法是规定私权保 护的法,主要包括诉讼的程序和法官的职权等
民法典的起源和发展

民法典的起源和发展民法典,作为整个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民法典的起源和发展,并分析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变迁与影响。
一、民法典的起源民法典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
公元前450年至前451年,古罗马大公共约定成文法,即所谓的十二铜表法,这被视为民法典的起源。
十二铜表法涵盖了财产、家庭、继承和合同等重要法律领域,成为后来法典编纂的基础。
在十二铜表法之后,古罗马逐渐形成了广泛而系统的法律体系,梳理和发展了许多民法典的雏形。
尤其在执政官普布利乌斯皮库林纳托《公法问题》三书中,详细规定了个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形成了私法(民法)与公法的区分。
二、民法典的发展随着历史的进程,各个时期的法典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变化下也得以不断发展。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拿破仑颁布的《拿破仑法典》。
1804年,《拿破仑法典》颁布,将法典思想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拿破仑法典》作为现代民法典的典范,以清晰、简明的语言和体系整理了国民权利与义务、家庭关系、财产权等重要内容,成为后来法典编纂的重要参考。
其影响不仅在法典制度设计上,还在民法学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法典在欧洲大陆的普遍推广,各国相继出台了各自的民法典,如德国的《普鲁士民法典》、日本的《民法典》等。
这些民法典在一定程度上继承和借鉴了《拿破仑法典》的精神,同时也根据各国的国情特点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三、民法典的变迁与影响民法典的变迁是历史的必然产物。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需要,民法典的修订和更新成为推动时代进步的重要因素。
在中国,民法典的发展也有着独特的历史轨迹。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中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民法典性质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
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下,中国于2020年颁布实施了首部全面的民法典,为完善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瑞士国际私法法典

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简介瑞士国际私法法典(Code civil suisse)是瑞士联邦于1907年颁布的一部法典,也被称为国际私法法典(Swis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Code)。
该法典旨在规范与国际私法相关的民事法律事务,涵盖了个人、家庭、婚姻、离婚、继承等方面的规定。
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的目的是为了统一瑞士各个州的国际私法规范,确保其与国际私法的接轨,并为涉外民事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该法典适用于涉及外国元素的民事案件,如涉及跨国婚姻、遗产继承等。
这些案件往往涉及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以及国籍的变更等复杂情况。
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的内容涵盖了以下主要方面:1.适用法律:法典明确规定了瑞士法院在国际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的原则。
根据瑞士国际私法法典,法院将根据相关的国际公约、国际合同以及其他国家法律制度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这有助于解决不同国家法律规定的冲突,实现案件的公正和合理判决。
2.管辖权:法典规定了瑞士法院对国际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例如,如果案件涉及到瑞士的国家利益,瑞士法院可以对其进行管辖。
另外,法典还规定了其他情况下瑞士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的条件和限制。
3.外国判决与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法典明确规定了对外国判决与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程序。
瑞士法院将根据特定的条件和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以保障涉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涉外婚姻与家庭事务:法典对于涉外婚姻与家庭事务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国际婚姻的有效性认定、离婚与分居手续、子女抚养与监护等方面的规定。
这有助于保障涉外婚姻和家庭事务的公平和稳定。
5.国际遗产继承:法典规定了国际遗产继承的原则和程序。
它明确了在国际遗产继承中适用的法律和遗产分配的规则,确保了在跨国遗产继承案件中的公正和合理。
总之,瑞士国际私法法典为瑞士的国际私法提供了具体而全面的规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部法典的颁布使得瑞士在国际私法领域具备了更强的竞争力和可靠性,为涉外当事人和瑞士法院提供了更好的司法基础。
瑞士债法典

瑞士债权法的结构
第五编为债务法 (或曰债法), 独立排序, 从第1 条至第1186 条, 包括5个部 分, 分别是: 第一部分总则, 包括 债之发生(契约、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债之效力( 履行、 不履行、对第三人的关系)、债之消灭、特别的债之关系、债 权转移与债务负担。 第二部分各种契约关系, 包括 买卖与交换、赠与、租赁、借贷、劳动契约、承揽、出版契约、委任、 无因管理、行纪、运送、经理人与其他代办商、指示、寄托、 保证、赌博与打赌、终身定期金契约、合伙等。 第三部分公司与合作社, 包括 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 作社等。 第四部分为商业登记、商号与商业帐簿。 第五部分有价证券, 包括记名证券、无记名证券、汇票、支票、其他公 示证券、货物证券(仓单和提单)、债券等。
法典条列解析—— 有关收益和风险转让
根据瑞士债法典第185 条的规定:和 同标的物之收益与风险于合同成 立时转移至买受人。
那么, 如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和买受人并非同时履行 各自的义务, 法律对于收益和风险及所有权的转移 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瑞士债法典第二编 各种合 之中的第六章第一 节总则的规定,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承担出卖 标的物的义务及把所有权一并转移于买受人, 而买受人承担支付价款义务的合同。买卖行 为本身并不产生物权方面的效果, 即买卖行为 只产生交付标的物义务的效果, 不产生所有权 转移的效果, 因此, 为了完成所有权的转移, 双 方应该履行标的物本身的交付, 标的物交付后 占有权和所有权就同时转移给了买受人。除 了合同或者习惯法另有规定, 所有权的转移与 价款的交付应当同时进行
• 由于债法补充和修改的时间比较紧张,故 开始仅完成了债法法的一般规定(包括一 般债约法以及侵权行为法和不当得利法) 和具体的契约形式法的现代化。这个修改 了债法和民法典同时生效,但是却作为具 有自身条款序数的联邦特别法律而存在。 从而从标题上看,债法实际上构成了民法 典的第五部分。
民法典的历史渊源与发展

民法典的历史渊源与发展民法典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内针对私法领域立法的法典,它规定了个体间私人权利的行使和制约关系,是民事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法典。
本文旨在探讨民法典的历史渊源以及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发展情况。
一、古代民法典的起源和演进古代文明国家中存在各种形式的法律制度,其中包括与个体间私人权利相关的规则和法律原则。
在古代世界,例如古罗马的贵族法典、拜占廷帝国的负责人民法典等,实际上都可视为古代民法典的前身。
这些民法典为后来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并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现代民法典的兴起与发展现代民法典的兴起可以追溯到18世纪欧洲启蒙时代。
法学家们开始致力于构建系统完整的法律体系,以取代过去分散且混乱的法律制度。
其中,瑞典的《瑞典民法典》(1731年)和普鲁士的《普鲁士民法典》(1794年)是现代民法典的早期典范,它们对后来的民法典制定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世界各地民法典的发展1. 欧洲地区:欧洲是民法典发展最早和最全面的地区之一。
除了瑞典和普鲁士的民法典之外,法国的《1804年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被广泛认为是现代民法典的典范之一。
此外,德国的《民法典》、意大利的《民法典》等也都是在19世纪末或20世纪初相继颁布实施的。
2. 美洲地区:美洲地区的民法典发展较晚,但也有其独特性。
墨西哥的《民法典》(1870年)是美洲地区最早的民法典之一,其法律体系深受法国民法典的影响。
此外,巴西的《民法典》(法定民法,2002年)和阿根廷的《民法典》(2015年)也是美洲地区的重要法典。
3. 亚洲地区:亚洲地区的民法典主要受到欧洲法系的影响,但也因地区文化和社会背景的不同而各有特色。
例如,日本的《民法典》(1898年)和韩国的《民法典》(1958年)在法律体系和内容上都带有亚洲独特的特点。
四、民法典的意义与未来发展民法典作为私法领域的核心法典,具有统一、协调和保护个体间权益的作用。
它为社会提供了稳定和可预见的法律环境,促进了私人交易和关系的发展。
民法典的历史演变

民法典的历史演变民法典是国家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规定了个人之间财产权利和民事行为关系。
民法典的历史演变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和法国民法典,经过了漫长而复杂的发展过程。
本文将从古代罗马法、法国民法典、中国民法典等方面来探讨民法典的历史演变。
一、古代罗马法的影响古代罗马法被认为是民法典发展的重要源头之一。
早期的罗马法是以习惯法为基础,随着罗马帝国的扩张,法律开始统一化。
公元6世纪,埃米利亚努斯-普拉肯西斯编纂了《罗马民法典》,成为罗马初步形成的民法典。
罗马法在中世纪延续并发展,随后影响了欧洲各国的法律体系。
尤其是法国的民法典,深受罗马法的影响,为后来的全面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二、法国民法典的制定与影响法国民法典是现代民法典的开山之作,也是全面民法典的典范。
法国革命后,为了统一法律,法国政府决定制定一部全面的民法典。
1804年,拿破仑颁布了《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成为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集纳了罗马法和封建法的精华,经过多年的修改和完善,为法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法律保障。
此外,《民法典》还被其他国家作为法律典范,对世界范围内的民法典制定起到了重要影响。
三、中国民法典的发展与现状中国民法典的发展可以追溯到以往的各项法律制度和文件。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相继出台了多部民事法律,包括《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为后来的民法典的制定渐行渐远。
直至2020年,中国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全面建立。
中国民法典继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民事法律成果,确立了财产权、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等领域的基本原则,并界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民法典的颁布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权益提供了更为全面的保护。
同时,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也借鉴了国际上先进的民法典制定经验,与时俱进地适应了现代社会的需要。
瑞士民法典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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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 F r a n z Wi e a c k e r : 《 近世私法史》 , 【 日】 铃木禄 弥译 , 创 文社 1 9 6 1 年版 , 第5 9 3页。
本 部 分 的 主 要 内容 依 据 日本 学 者 松 仓 耕 作 : 《 瑞 士 民法 典 的统 一 及 其 特 色 》 , 载《 名城 法学》 第2 3卷 第 2号 , 第 1 2 3页 以
次。 松 仓 先 生 是 日本 著 名 的研 究 瑞 士 民法 的 专 家 , 且 有 丰 硕 的研 究 成 果 ( 有关于瑞士的继承法方面的专著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法 学
研 究 所 图 书馆 藏 有 之 ) 。 如所周知 , 日本 民法 学 界 对 于瑞 士 民法 的研 究 远 逊 于德 国 民 法 , 已取 得 的研 究 成 果 不 是 很 多 。 这 就 使 松 仓
一
、
引 言
瑞 士 是欧 洲 中西部 的一 个 内陆 国家 , 东 与奥 地利 、 列 支敦 士 登 , 南与意大利 , 西 与法 国 , 北 与 德 意 志联 邦共 和 国接壤 , 全 国总 面积 4 1 2 8 4平 方 千米 , 人 口约 7 3 0万 。 ② 就 面积 和人 口而 论 , 瑞 士 是欧洲乃至世界上 的一个小 国, 但随着 1 9 0 7年《 瑞 士 民法典 》 的公 布尤其是该 民法典 于 1 9 1 2年正 式 施 行后 , 瑞 士这 一小 国的名声 却逐 渐跃 出国界 的 范 围而 名扬 寰 宇 , 即变 成 了一个 “ 大国” 。 这部 民 法典 , 与法 国民法典 ( 1 8 0 4年 ) 和德 国民法典 ( 1 8 9 6 年) 一道 , 对于 2 0世纪 以降各 国 民法 的法典 化 运
视野拓展与功能转换:我国设立居住权制度必要性的多重视角(申卫星)

视野拓展与功能转换:我国设立居住权制度必要性的多重视角申卫星民商法前沿之私法论坛题目:视野拓展与功能转换:我国设立居住权制度必要性的多重视角主讲人:申卫星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持人:于宏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时间:2005年10月13日(周四)晚19:00地点:中国人民大学贤进楼B501法学院学术报告厅【活动文字实录】主持人:各位老师、同学,大家晚上好!首先非常感谢德恒律师事务所一直以来对民商法前沿论坛的大力支持。
大家都知道,物权法的起草工作目前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着,而关于居住权的问题更是热点中的热点。
在物权法草案第三稿中,第一百八十条到第一百九十一条是对居住权的规定,这些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学者都赞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梁慧星老师就不是很赞同。
根据我国国情,要不要规定居住权,在学术界一直存在很大争议,为此我们邀请到了清华大学法学院的申卫星副教授进行讲演。
申老师为人谦和、治学严谨,对物权法领域中的很多问题都提出了很有见地的看法,相信今天晚上申老师会给我们带来一个很有启发性的演讲,下面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申老师开始今天的演讲!(掌声)主讲人:谢谢主持人。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非常高兴有机会来到人民大学法学院、来到民商法前沿论坛。
民商法前沿论坛是我国民法学研究和教育的一个前沿阵地,每天的浏览量都很多,我每天到研究室打开电脑一般要做两件事,一件是看一下信箱,再一个就是登陆民商法律网看一看有没有新的文章和信息。
所以能够有这样一个机会来到这里和大家交流关于居住权的一些看法,我本人深感荣幸。
居住权在物权立法中确实是一个争论非常大的问题。
我个人接触居住权还是比较早的,在物权法立法还没有提出这个问题的时候我就接触过。
1998年,我在政法大学读博士的时候,我的导师江平老师就曾经在课程中提到了关于居住权的概念,当时江老师提出了支持居住权的几个理由。
例如一个保姆对其雇主照顾有加,如果雇主去世了,保姆还可以居住吗?他可以告诉他的女儿,让保姆继续在这里居住,但是这样的一个约定显然没有债权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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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民法典的演变与发展
申卫星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上传时间:2005-9-7
瑞士民法典(the Swiss Civil Code, 德文Schweizerisches Zivilgesetzbuch)1907年12月10日经瑞士联邦会议通过,于1912年1月1日正式生效。
该法典继承了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优秀之处,但并不局限于此,创造了具有瑞士特色的立法体例和法律制度。
首次提出了一般人格权概念,开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之先河,并为后世各国民法典所效仿,是世界民法立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中世纪初期,瑞士属于神圣罗马帝国的一部分,1648年瑞士取得独立,建立了一个由22个州组成的联邦国家。
当时的联邦没有统一的法律,只有各州的法律。
而各州法律的渊源互不相同,仅就民法而言,有的是以《法国民法典》为范式,有的则是以《奥地利民法典》为蓝本。
19世纪初期出于政治上的基本理想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瑞士各州相继发起了统一私法(Die Vereinheitlichung des Privatrechts)的运动。
但限于宪法的规定,这种要求在当时是无法实现的。
直到1874年联邦议会修改了宪法,赋予联邦制定各州共同适用的法律的权利后,瑞士联邦才分别于1874年制定了《婚姻法》,1881年制定了《(自然人)行为能力法》,1881年制定了《瑞士债务法典》。
1884年经联邦委员会提议,法学家联合会要求对各州的私法作一个比较和总结,在此基础上来起草瑞士民法典。
这一重要的历史任务交给了著名的民法学教授欧根·胡贝尔(Eugen Huber)。
胡贝尔教授完成任务的结果是四卷本的《瑞士私法的体系和历史》(System und Geschichte des Schweizerichen Privatrechtes)。
其中1—3卷分别于1886年、1888年和1889年出版,比较综述了各州私法。
第四卷《瑞士私法的历史》则于1893年出版。
鉴于胡贝尔教授在此方面的卓越贡献,1892年瑞士联邦司法和警察部(Justiz- und Polizeidepartment)委托胡贝尔教授起草一部民法典。
胡贝尔教授针对当时需要统一的问题开始起草民法典,并于1894、1895、1899年相继完成了婚姻、继承和不动产担保三编。
经讨论补充和法学家联合会的讨论,再经小委员会的讨论,产生了联邦司法和警察部部草案。
它包括人和家庭法(1986)、物权法(1899)和继承法(1900)。
全文于1900年11月15日公布,被称之为“联邦司法和警察部部草案”(V orentwurf des Eidgenoessischen Justiz-und Polizeidepartmentes),又称“部草案”(Departmentalentwurf)或瑞士民法典一草。
胡贝尔教授为草案作了立法基本思想及草案目的的说明,称为《解释》,于1901年到1902年间出版。
在整部法典的起草过程中,胡贝尔教授始终是该法典的精神领袖,后世称其瑞士民法典之父。
草案交由联邦委员会任命的专家委员会深入讨论。
该委员会由来自各方面的31名专家组成,史称“大专家委员会”。
该委员会分别在卢塞恩、纽伦堡、苏黎世和日内瓦聚会,编辑委员会的讨论结果交给联邦委员会。
联邦委员会将讨论结果加上小委员会提加的导论一章(Einleitungstitel),提交联邦国民与联邦议会联席会议。
这就产生了1904年5月28日公布的联邦委员会草案(Entwurf des Bundesrates),又称瑞士民法典二草。
该草案经过认真的讨论,于1907年12月10日经联邦议会全体一致通过,并于1912年1月1日开始生效。
瑞士民法典通过之后,立刻得到其“追随者”的效仿。
1926年土耳其对瑞士民法典只略作修改就加以接受;而瑞士民法典的《物权法》与《人和监护法》则分别于1922年和1926年被列支敦
士敦所接受。
我国民国时期起草民法典采民商合一模式,也是受到瑞士民法典的影响的结果。
瑞士民法典由导言即总则和五编构成,前四编共计977条。
总则部分规定了该民法典适用的一般原则,是贯穿整个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第一编,人法。
包括公民和法人两章,主要规定公民和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公民的身份登记以及法人的成立要件和法人的种类;第二编,亲属法。
分别规定了婚姻、家庭和监护等问题;第三编,继承法。
主要规定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产的处理等问题,吸收了各国民法典中的特留份制度,并限制了遗嘱继承;第四编,物权法。
包括所有权、限制物权、占有以及不动产登记三部分,分别对动产、不动产以及相邻关系、共有关系进行了规定。
物权法占整个瑞士民法典近三分之一,突出体现了大陆法系国家对物权法规定的严密性;第五编为原债务法典,该编由于历史的原因单独编号,另行刊载。
除前四编的规定外,还有不列入序列的《终编:适用规定和施行规定》,共计61条。
瑞士民法典具有以下特点:1)瑞士民法典具有民主、通俗的特点。
首先,瑞士民法典虽由法学家起草,但是为大众而起草的。
瑞士民法典使用的是日常语言,采用的文句结构是日常文句的表达结构,与德国民法典形成鲜明的对照。
因此,不经特别训练,人人可以阅读,可以理解。
其次,瑞士民法典回避了抽象概念、回避了条文之间的相互援引。
即使使用了抽象概念,也不组成体系,差不多是直接适用的规范。
再次,和其他国家的民法典相比,其最引注目的地方是条文短小而简洁。
瑞士民法典前四编全文共977条,而德国民法典相应的部分是1533条。
瑞士民法典条文之简洁,可以说创下了记录。
一般条文很少包括三款以上的,每款一般由一句话组成,每句话一般也不长。
2)瑞士民法典的法典序号不统一。
瑞士民法典的第1编至第2编为统一序号,而第5编则单独排列。
3)瑞士民法典兼采德国和法国民法典之所长,又有自己的创新。
瑞士民法典在内容和编纂风格上,受德国民法典的影响较大。
瑞士民法典以专章规定了法人制度,实行土地登记制度,运用善良风俗和诚实信用等抽象弹性条款较多,使法典具有较大的灵活。
这些都带有明显的德国民法典的痕迹。
但瑞士民法典在更高程度上运用一般条款,在立法史上首次将诚实信用原则上升为整个民法的基本原则,其人法独立成编,这些也显然是对德国民法典的超越。
瑞士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相似,没有总则的规定,这对德国的总则模式是一个很大的冲击。
瑞士民法典还具有了法国民法典的实用精神,文字通俗,规定具体。
4)瑞士民法典赋予了法官以造法的权力。
这体现其举世著名的第一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即“如本法没有可以适用的规定,法官应依据习惯法裁判,无习惯法时,应依据其作为立法者所提出的规则裁判;在前款之情形,法官应遵循公认的学理和惯例。
”这一规定赋予了法官在没有法律和习惯可供适用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学理和惯例创制审判规则的先例,这在限制法官权力于法典之中的大陆法系国家中可谓是前无古人的创举;5)瑞士民法典开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之先河。
瑞士民法典制定之初曾有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两种主张,最后考虑到其法律传统和早已通过的瑞士债务法典已经涵盖了商法的内容,将其归为民法典的第5编,遂成民商合一之势,并对后世各国民商立法产生重大的影响,成为各国民商立法的范式、模本。
转自中评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