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版)

合集下载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规范处方管理工作,保障药品使用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制定本细则。

二、处方管理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给药处方的管理。

三、处方管理的基本要求1.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合理开具处方,并按照规定填写相应内容。

2.药师应当按照处方管理流程合理配药,并确保发药的准确性。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处方管理制度,规范处方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4.处方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要求,应当满足处方电子化、数据共享等需要。

四、处方管理流程1.处方开具(1)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开具处方,包括药物名称、用量、频次等信息。

(2)医师签字并注明开具日期。

(3)医师在处方上填写患者基本信息、诊断结果及药物使用注意事项等(详见附件一)。

2.处方审核(1)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包括核对处方上药物名称、用量等信息。

(2)药师签字并注明审核日期。

3.配药发药(1)药师根据处方进行配药,并在处方上注明配药员姓名和日期。

(2)配药完成后,由药师核对配药的准确性并签字。

(3)发药员根据处方发放药品,并在处方上注明发药员姓名和日期。

4.处方归档(1)医疗机构应当对已开具的处方进行归档管理,归档时间不得少于5年。

(2)归档时应当注明处方编号、患者姓名和就诊日期等信息。

五、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一:处方填写示例六、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药品:指预防、治疗、缓解疾病或改变生理功能的物质。

2.医疗机构:指提供医疗服务的单位,包括医院、诊所等。

七、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困难:医师对药物的选择和用量不准确。

解决办法:加强医师培训,提高药物知识水平。

2.困难:药师配药不准确。

解决办法:加强药师培训,规范配药流程。

3.困难:药品信息管理不完善。

解决办法:建立健全药品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信息化程度。

八、附件一:处方填写示例(示例省略)附件列表附件一:处方填写示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药品:指预防、治疗、缓解疾病或改变生理功能的物质。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方管理指对医师开具处方、药房验收处方、患者购药和医师审核等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处方是医师向患者开具的用于购买药品的医疗文书。

第四条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准确填写药品名称、剂量、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信息;(二)根据患者的病情、药物不良反应情况等因素,合理选择药物;(三)尽量使用国家推荐的基本药物和优先药物。

第五条药房验收处方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一)核对处方内容与药品是否一致;(二)核实患者身份;(三)根据处方内容提供必要的给药指导。

第六条患者购药时应提供有效处方原件,并按照处方进行购药。

第七条医师应对处方进行审核,并对处方中存在问题进行纠正。

第八条药房应对购药人的处方原件进行归档管理,保存期限为五年。

第九条患者在购药时应主动配合药师的指导,正确使用药品。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处方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 处方管理登记表格2. 处方审核流程图3. 处方归档管理规定法律名词及注释:1. 处方:医师向患者开具的用于购买药品的医疗文书。

2. 基本药物:国家推荐的适应症广泛、疗效确切、安全性高、价格合理的药物。

3. 优先药物:国家鼓励使用的有效性高、安全性好、价格合理的药物。

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处方填写不规范:加强医师培训,提高处方填写准确性。

2. 处方购药不规范:加强对患者的教育,提高患者用药自觉性。

3. 处方审核不到位: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加强对医师的监督和检查。

4. 处方归档管理不规范:加强对药房的管理,确保处方归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所涉及附件如下:1. 处方管理登记表格2. 处方审核流程图3. 处方归档管理规定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处方:医师向患者开具的用于购买药品的医疗文书。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档模板]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保护医务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医务人员的处方行为。

第二章处方管理要求第二条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操作:(一)仔细核对患者身份信息,确保处方开具准确;(二)开具处方应当符合医疗卫生法规定的诊疗规范和医学知识,确保合理用药;(三)处方应当包含患者基本信息、医生和患者签字等内容,确保处方完整;(四)医务人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合理选择药物种类与用量。

第三章处方管理流程第三条处方管理流程包括以下步骤:(一)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病情进行诊断,判断是否需要开具处方;(二)如需开具处方,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处方单,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三)医务人员将填写好的处方单交给患者或其代理人;(四)医务人员应当妥善保存处方副本,以备核查或备案。

第四章处方管理措施第四条医务人员在处方管理过程中应当执行以下措施:(一)定期开展药物治疗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识别用药风险的能力;(二)建立合理用药指南,指导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时的药物选择和用量;(三)建立药品信息与处方匹配的系统,提醒医务人员避免药物相互作用;(四)定期审核处方,检查医务人员的处方行为是否规范。

第五章处方管理监督第五条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区域内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存在冲突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1. 处方管理流程图2. 合理用药指南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医疗卫生领域的法律,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医务人员对处方管理要求理解不够透彻。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处方真实性验证规定:医疗机构在开立处方时需验证患者身份,并核实相关医疗记录,确保处方真实有效。

2. 处方内容规定:处方应包括医生姓名、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姓名、诊断、药品名称、用量、使用方法等基本信息,并遵循《药品管理法》关于处方药品的规定。

3. 药品配送规定:医疗机构应通过合法渠道采购药品,并确保药品质量,做好药品配送和管理工作。

4. 处方审核规定:医疗机构应设立合规的处方审核制度,对处方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确保处方不违反相关规定。

5. 处方记录规定: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处方管理系统,记录患者处方使用情况,并定期汇总报送相关部门。

6. 处方归档规定: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对处方进行归档管理,保留一定时间,并确保处方的保密性。

7. 处方问题处理规定:医疗机构应设立健全的处方问题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对处方的投诉和意见,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8. 处方教育规定: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生、患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处方教育,提高处方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9. 监督检查规定:相关部门应对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纠正。

以上是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细则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制定和修订。

处方管理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实施细则标题:处方管理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处方管理是医疗机构和医生在开具和执行处方时必须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流程。

为了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和医疗质量,处方管理实施细则被制定出来。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处方管理的实施细则。

一、处方开具1.1 医生资质验证:医生在开具处方前,需要进行资质验证,包括医师执业证书、职称证书等。

1.2 临床诊断准确性: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必须确保对患者的临床诊断准确无误,避免误诊和漏诊。

1.3 合理用药原则:医生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身体状况,合理选择药物种类、剂量和用药途径,避免滥用和不当使用药物。

二、处方审核2.1 药师审核:医生开具处方后,药师需要对处方进行审核,包括药物的适应症、禁忌症、药物相互作用等方面的检查。

2.2 药物安全性评估:药师在审核处方时,需要对药物的安全性进行评估,确保患者在使用药物时不会出现严重的不良反应。

2.3 处方合理性评估:药师还需要评估处方的合理性,避免过度使用药物或者开具不必要的处方。

三、处方执行3.1 药师指导用药:药师在发放药物时,应对患者进行用药指导,包括用药时间、剂量、用药方法等方面的详细说明。

3.2 药物配伍禁忌:药师在发放药物时,需要注意药物的配伍禁忌,避免不同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导致患者的不良反应。

3.3 用药监测与反馈:医疗机构应建立用药监测系统,对患者的用药情况进行监测,并及时反馈给医生和患者,以保证用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四、处方记录与归档4.1 处方记录的完整性: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详细记录患者的个人信息、临床诊断、药物名称、剂量等内容,确保处方记录的完整性。

4.2 处方归档与保存: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归档和保存的制度,确保处方记录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方便后续的审计和查询。

4.3 处方信息的保密性:医疗机构和医生应妥善保管患者的处方信息,确保患者的隐私权不被泄露。

五、处方管理的质量控制5.1 处方管理的标准化:医疗机构应制定处方管理的标准化操作流程,确保每一位医生和药师都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处方管理。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指对处方管理办法的具体细化和规范化,旨在提高处方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处方管理的目标与原则1.1 处方管理目标: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合理、有效。

1.2 处方管理原则:1.2.1 医师处方权责明确:明确医师处方权责,规定医师在处方过程中的职责与义务,确保医师合理用药。

1.2.2 患者知情权保障:加强患者对处方信息的知情权保障,提高患者对处方的理解和配合度。

1.2.3 处方审核与监督:建立处方审核与监督机制,提高处方质量和医疗质量。

二、处方管理的程序与要求2.1 处方书写规范化:2.1.1 医师签名与资质信息:医师在处方上必须签名,并注明医师资质信息,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

2.1.2 处方内容完整:处方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药物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确保患者用药准确无误。

2.1.3 处方语言简明:医师应使用简明易懂的语言书写处方,避免使用专业术语和难以理解的缩写。

2.2 处方审核与审查:2.2.1 审核人员资质要求:处方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确保审核的准确性和专业性。

2.2.2 审核内容要求:审核人员应对处方的合理性、准确性、安全性进行全面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处方中的问题。

2.2.3 审核结果记录:审核人员应将审核结果记录并及时反馈给医师,以便医师进行调整和改进。

2.3 处方管理的信息化建设:2.3.1 电子处方系统建设:推广使用电子处方系统,实现处方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管理,提高处方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2.3.2 处方信息共享:建立处方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医疗机构之间处方信息的互通共享,提高医疗协同和患者用药安全。

2.3.3 数据安全保护:加强处方信息的安全保护,建立健全的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防止处方信息泄露和丢失。

三、处方管理的监督与评估3.1 监督机构与职责:3.1.1 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处方管理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处方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提高药物治疗效果,根据《药品管理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店等进行处方管理的单位,包括处方的开具、调配、发放、验收等环节。

第三条处方管理包括纸质处方和电子处方两种方式,医疗机构和药店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四条处方管理应当严格遵循医患双方的知情同意原则,患者应当配合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第五条医疗机构和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医疗机构和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的信息系统,确保处方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第七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患者病情准确判断,合理选择药品;(二)根据药物性质和病情需要,合理确定药品的规格、剂量和使用方法;(三)对于处方禁忌药品,应当严禁开具。

第八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在处方上注明以下内容:(一)医师姓名、职称、执业单位;(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三)诊断结果和病情描述;(四)药品的名称、规格、剂量以及使用方法;(五)开具处方时间和有效期。

第九条电子处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采用可靠的加密技术,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第十条医师开具纸质处方应当使用规定的处方笺,填写清晰、完整、准确。

第三章处方的调配和发放第十一条药店在接受处方调配和发放药品时应当核对处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遇有问题应当及时向开具处方的医师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药店应当建立药品库存管理制度,保证药品的储存条件,防止药品过期或受损。

第十三条药店在发放药品时应当按照处方上的药品名称、规格和剂量进行核对,确保发放正确。

第十四条药店应当建立完善的药品发放记录制度,保留发放记录至少五年。

第四章处方的验收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在收到患者处方时应当及时核对处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有问题应当及时向开具处方的医师进行确认。

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

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
1.医院应定期组织处方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处方管理的认识和能力。
2.培训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药品知识、处方开具规范、处方点评方法等。
3.新入职医务人员必须接受处方管理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方可获得处方权。
八、患者权益保障
1.医院应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处方开具时应向患者充分解释药品的适应症、用法用量及可能的不良反应。
二十二、国际交流与合作
1.医院可积极参与国际交流活动,了解国际上处方管理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
2.与国际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引进先进的处方管理理念和技术,提升医院处方管理水平。
3.医院应将国际交流与合作成果转化为实际工作改进措施,推动处方管理工作不断发展。
二十三、监督与考核
1.医院应建立健全处方管理监督与考核机制,定期对医务人员处方行为进行评价。
2.宣传教育形式包括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设置宣传栏等。
3.医院应建立患者意见反馈渠道,鼓励患者就处方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处方管理的公开透明。
十七、跨科室协调与合作
1.医院各科室之间应建立良好的协调与合作关系,共同推进处方管理工作。
2.对于跨科室的患者用药问题,相关科室应及时沟通,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2.考核内容包括处方规范执行情况、药品合理使用情况、患者用药安全状况等。
3.考核结果作为医务人员晋升、评优的重要依据,对表现优异的医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问题的人员进行指导和整改。
二十四、持续优化与未来发展
1.医院应持续关注国内外处方管理的发展趋势,不断优化处方管理流程。
2.鼓励创新和技术应用,探索智能化处方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十九、用药监测与评估
1.医院应开展用药监测工作,对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为临床合理用药提供数据支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处方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版) 根据卫生部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区卫生厅处方管理实施细则》、《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为加强处方管理,保证处方符合规范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重新修订我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一、处方的定义: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病区用药医嘱单。

二、处方内容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

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三、处方颜色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四、处方管理1、医院对处方的开具、调剂、保管及处理等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管理;2、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3、处方书写要求: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此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是使用药品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型、剂量、用法、用量等信息是要准确规范,药品的用法也必须使用规范的中文、英文等字体书写,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9)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0)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医务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4、处方权管理1)处方权的获得:经注册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由医务部按规定授予处方权。

同时在医务部与药房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2)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医务部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3)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4)反兴奋剂条例规定,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方可开具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

5)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6)进修医师经科室和医务部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5、处方的开具1)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2)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根据医院医疗工作的特点,编写药品处方集。

4)医院按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

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5)医师开具处方必须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6)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7)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8)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 医师必须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10)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11)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需要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须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的家中使用。

12)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注意缺陷多功能障碍(ADHD),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0日。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13)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14)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15)医院规定,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16)医生不得为自己和家人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17)兴奋剂药品开具:在为运动员开具处方时,要首选不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确需使用含兴奋剂的药品时,应当告知其药品性质和使用后果;急诊使用含兴奋剂药品前,要取得运动员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18)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6、处方的调剂1)医院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2)药师调剂处方必须有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3)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4)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5)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6)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7)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8)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9)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10)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管理规定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不得调剂。

11)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12)药师必须熟悉含兴奋剂物质的药品,对运动员使用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处方要核实身份后方可调剂,调剂含其他兴奋剂成分的药品做好用药交代。

7、监督管理1)医院依法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2)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3)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处方权:被责令暂停执业;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4)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5)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6)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7)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8) 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9)含兴奋剂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用中文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否则不予验收入库和使用;医院公布含兴奋剂物质药品的目录,尤其是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目录必须人人知晓;开具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处方需单独保存,保存期限2年;如有违反,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10)处方保存期满后,经药学部主任及主管院长审核批准、登记备案后,方可销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