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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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城市土地资源监测与仿真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城市土地资源监测与仿真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城市土地资源监测与仿真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土资源部城市土地资源监测与仿真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开放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城市土地资源监测与仿真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以及科研基金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开放基金管理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设立开放基金,资助开放课题,面向国内外相关领域研究人员自由申请。

第三条开放基金来源于深圳市财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重点实验室配套开放基金。

第四条开放基金规模以深圳市财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金额为准。

第五条开放课题的遴选,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坚持“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六条开放课题的检查和验收坚持“鼓励创新、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七条实验室确定开放课题资助名单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八条开放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等无形资产,归实验室和开放课题研究组共同所有。

第九条实验室鼓励研究人员通过开放课题开展高水平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课题立项第十条实验室每年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制订开放课题申报指南草案,经征求实验室相关主管部门意见,报学术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发布正式指南(包括开放课题申请书模板等),明确开放课题的优先资助方向和条件要求等事项。

第十一条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实验室提交开放课题申请,也可以通过单位向实验室提交。

申请人通过单位提交的,单位成为开放课题的依托单位。

有依托单位的开放课题,申请材料须经依托单位审核盖章。

第十二条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申请实验室开放课题。

第十三条申请人同年申请开放课题的项数限为1项。

实验室不受理在研课题负责人申请新的课题。

当年结题的课题负责人可以提前申请,但需在该课题验收结题后方可承担新的课题;第十四条单个开放课题的申请人限为1人。

第十五条单个开放课题的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实验室根据本办法和指南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决定受理与否,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形式审查的结果。

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实验室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省开展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研究的科技创新基地,是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的摇篮,是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窗口。

第三条实验室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结合应用开发研究,构建知识创新体系和科技实验研究体系,促进开展创新活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实验室实行统一管理.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是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促进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2.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的总体建设规划和发展计划,制定和发布实验室建设项目指南;3.制定实验室建设发展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4.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销,组织达标实验室的验收认证,组织对实验室进行考核评估和总结交流;5.安排确定有关经费;6.推荐申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

第五条省直部门(单位)或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根据实验室发展规划,组织本部门开展实验室建设项目和实验室达标认证项目的申报工作;2.负责实验室建设计划的实施,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3.对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开放运行,在资金匹配、人才培养与引进、职称评聘、科研项目下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六条依托单位(建设单位)是负责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1.具体组织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开放运行工作,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配套条件和资金;2.检查、监督实验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考评工作;3.负责聘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遴选并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学术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4.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制定实验室的研究发展方向、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确定实验室的编制和人员安排;5.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国土资源部将建46个重点实验室

国土资源部将建46个重点实验室

围绕找 矿 突破 战略 行 动对 实 验 测 试 工 作 的需 求 , 全 力 推进 《 国土资 源 “ 二五 ” 准化 发 展 规 划 地 质 实 十 标 验 测试 领域 实施 方案 》 的落实 , 积极 组织协 调 重要技 术 标准 的制 修订 工作 , 快人才 队伍 建设 , 升地质 加 提 实 验测 试标 准研 制水 平 。据 国家地 质实 验测试 中心 副 主任 吴 淑琪介 绍 ,地 质 实 验 测 试 标 准化 发 展 “ 《 十 二 五” 规划 》 国 土 资源 “ 和《 十二 五 ” 准 化 发 展 规划 标 地 质实 验测 试领 域实 施方 案 》 的编 制 , 紧密结 合找 矿 突破 战略行 动 的需求 , 优先启 动 与 1 类 矿 产资 源 将 6
验、 土样 化学成 分分 析 , 系统研 究 溶洞充 填 物和扰 动 带岩 土特 性 , 析 土洞形 成演 化规 律 , 立塌 陷发 育 分 建 的判 据 。
小珍 研 究员 负责 的 2 1 度 国土 资源 公 益 性 行业 0 2年 科研 专 项经 费项 目《 溶 塌 陷 地 质灾 害监 测 预 警关 岩 键技 术 研究 》 式启 动 , 建立 岩溶 塌 陷监测 预警技 正 将 术方 法 体 系 。 《 岩溶 塌 陷地质 灾害 监测 预警 关键技 术研 究 》 将 以广 西 来宾 、 州金 沙 洲 和 湖 南 宁 乡煤 炭 坝 三 个 典 广 型 区域 岩溶 塌 陷 的发 育规 律及 其 主要影 响 因素研 究 为基 础 , 建立 塌 陷发 育 的地质模 式 ; 采用 室 内大 型物 理模 型 试验 等测 试 分 析 手段 , 统研 究 不 同岩 溶 塌 系 陷类 型 的形 成演 化 机 理 与发 育判 据 ; 成 研 究 基 于 集 岩溶 塌 陷 的动力 条 件 实 时监 测技 术 、 溶 塌 陷 的分 岩 布式 监 测技 术 ( OTD TD 、 B R、 R) 地质 雷 达 技 术 等 多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重点实验室持续健康发展,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国土资源系统和地质勘查单位、科研院所、相关高等院校和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法人单位(即依托单位)所建设的科研实体,是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土资源领域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创新平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要根据国家和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在国土资源领域开展科技创新研究、应用技术研究,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培养高水平的科技人才,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支撑引领国土资源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直属单位、依托单位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分工、稳定支持和动态调整的原则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建设和管理,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计划单列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有关科技项目、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国土资源部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司局负责归口管理,相关业务司局对口进行业务指导和支持。

依托有关单位现有机构设立重点实验室办公室,承办和支撑有关工作事项。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编制和实施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

(二)组织重点实验室的遴选、验收、评估与考核,审定重点实验室建立、调整和撤消。

(三)组织推荐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申请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协调建设期有关工作,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四)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科研条件、人才、成果等的调查与统计工作,建立重点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其所属单位,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科研单位、地质勘查单位和有关企业重点实验室的管理;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承担其所属单位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国土资源部其他直属单位承担本单位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并将其列入本地区(单位)重点建设和发展规划、计划。

河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河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七条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1、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组织编制实验室的总体组建规划,明确有关组建方针、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政策措施;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章制度与实施细则;编制下达并组织实施年度实验室组建项目计划,检查有关执行情况;组织进行对实验室建成后的验收认证;对建成后的实验室进行运行中的考核评估、工作检查以及总结交流;支持实验室开展科学研究活动。
第十四条实验室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科研、人才等综合优势和基础条件。依托单位应为其提供行政保障和后勤支撑等。
第十五条实验室主任实行聘任制。实验室建成后,要成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由依托单位聘任主任一人,报省科技厅备案,每届3年,可连任。主任全权负责实验室的工作。依托单位对在任职期间需外出超过半年以上的实验室主任应及时调整。
凡列入组建计划的项目,省科技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省拨科技经费不能用于实验室的基本建设,主要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等,不作为课题研究经费。
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必须新、扩建的,应纳入省下达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计划提前或同步进行安排。
第十一条实验室在组建期间,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其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从组织措施上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
根据考评结果,对在学术上或在促进科技进步方面有突出成绩,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能够积聚人才,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实验室,将根据财力给予重点资助,在运行补贴费上给予奖励性分配;省科技厅和主管部门积极择优支持省级重点实验室申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对管理不善、绩效较差的,要求限期改正。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实验室将取消其省级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十二条依托单位应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分别将阶段组建进展情况向其主管部门作出总结报告,经其签署意见后,上报科技厅。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为规范省级重点实验室和省级重点学科开发实验室(以下统称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加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促进我校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持续、快速、协调发展,保证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开放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任务与目标1 .省重点实验室是我校高水平研究团队、高标准研究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建设成为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高科技成果转化、高质量学术交流的基地。

2 .省重点实验室要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创造条件,吸引或邀请国内外中青年知名学者,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或学术交流,努力提高实验室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 .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开放、流动、协作、竞争”的运行机制,使实验室的管理逐步达到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以保证省重点实验室的高效率运行和高水平管理。

4 .省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放置、分实验室及研究用房安排应按照“相对集中、突出重点”的原则合理布局,以利于课题研究、学术交流、突出实力、展示形象。

5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期满后要顺利通过上级的检查和验收。

学校继续加大建设力度,积极申报并力争早日成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二、管理体制1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学校且相对独立运作的管理运行体制。

学校按照二级单位进行管理,所在院(系)具体负责管理工作。

2 .学校和相应院(系)分别成立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实验室建设的领导工作。

发规处负责全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管理、组织和协调工作;科技处负责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和业务指导工作。

3 .省重点实验室设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秘书等。

为便于协调和加强院(系)、学科和实验室的关系,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应由一名学院院长(系主任)或副院长(系副主任)担任。

4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实验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由具有正高级职称和较强组织能力的学科或学术带头人担任,并由校长聘任,报省主管部门备案。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7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7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7号)地勘单位主管局、地勘单位,各有关矿业企业,各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矿产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矿产勘查领域,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精神和《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作勘查是指在我省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地勘单位、矿业企业和矿业权人,自愿与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对某矿业权空白区或已设矿业权区进行联合投资勘查。

第三条合作勘查按投资比例分担找矿风险或未来权益。

矿业权区合作勘查资金比例根据合作方意向确定,其中省地勘基金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第四条空白区合作勘查投资单位资格限定为省属相关矿种的优势矿业企业或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主体的企业、省属国有地勘单位及其所属全资公司、省国土资源开发投资管理中心和地方财政设立的地质勘查投资公司等。

矿业权区合作勘查投资单位无资格限制,鼓励引导省优势矿业企业、国有地勘单位和社会资金参与合作。

第五条合作勘查采用申报与合同式管理。

合作勘查单位对省地勘基金设定的勘查项目或对某区域有合作投资勘查意向的,应在项目设计审定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书面申请。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合作勘查审查意见,经合作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合作勘查协议。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土资源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工程首批遴选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土资源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工程首批遴选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土资源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工程首批遴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1.22•【文号】国土资厅函[2012]1198号•【施行日期】2012.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土资源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工程首批遴选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2〕1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其他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按照《国土资源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和《国土资源“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部署,依据《国土资源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重点人才工程和计划实施方案》(国土资厅发〔2012〕25号)的有关要求,开展国土资源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工程(以下简称“创新人才工程”)首批遴选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实施创新人才工程,应紧密结合《国土资源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国土资源“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等部署,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人才与项目、基地有机结合。

坚持与科技项目实施、科研平台建设有机结合,依托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工程实施、重点科研条件平台建设、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选拔和培养科技人才。

(二)坚持机制创新。

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探索人才发现、培养、使用和评价激励的新机制,建立有利于科技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

始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选拔人才,建立人才竞争选拔机制,激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三)坚持统筹协调。

坚持与重大专项、重点工程实施统筹推进,坚持与不同层次人才计划协调衔接,力争形成协调有效、落实有力、实施有序、配置合理的科技人才培养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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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重点实验室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国土资源行业、相关高等院校和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法人单位(即依托单位)所建设的科研单位,是全省国土资源行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省国土资源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和高水平应用研究的科技创新基地,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窗口。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结合应用开发研究,构建知识创新体系和科技实验研究体系,促进开展全省国土资源领域创新活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是国土资源行业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科技处负责归口管理,相关业务处室对口进行业务指导和支持。

省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重点实验室总体发展规划,促进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

.组织重点实验室的遴选、建立、验收、评估与考核。

.组织推荐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申报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优先安排科研等有关经费。

第五条各主管单位负责所属单位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其主要职责是:.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负责拟建重点实验室的组织和推荐工作,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运行及建设。

.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对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开放运行,在资金匹配、人才培养与引进、职称评聘、科研项目下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 协助开展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验收、评估与考核。

第六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开放运行工作,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相关条件,在科研项目、仪器设备、科研场所、人才培养、经费投入等方面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发展。

.制定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做好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能力和质量建设。

.负责推荐和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并报主管单位批准;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学术委员会委员,并报主管单位备案。

.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制定重点实验室研究发展方向、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确定重点实验室的编制和人员安排。

第三章建设第七条重点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有限目标、公开公平、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建设,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八条省国土资源厅依据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有计划、有重点的遴选拟建设的重点实验室。

第九条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研究发展方向符合河南省国土资源与科技优先发展领域,建设目标明确。

.学科特色突出,在本领域具有省内先进水平或地方特色,有能力承担省国土资源重大科研任务。

.在学术水平、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方面有较强的竞争力。

有厅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或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不少于人;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研究队伍结构合理,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人。

.已经具备一定规模的科研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其中重点实验室面积不少于平方M,拥有的科研仪器和设备能够满足科研实验的基本要求,其总值(原值)不低于万元。

.依托单位应保证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经费,能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已建立起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有良好的科研创新文化和学术氛围。

第十条依据省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及申报重点实验室的通知要求,由依托单位填写《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见附件),主管单位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并择优推荐。

第十一条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对申请报告进行综合评审。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重点实验室,组织专家进行必要的现场考察和论证。

专家组应由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通过评审论证的重点实验室须填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书》(见附件),建设计划书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重点实验室建设遵循“边建设、边运行、边开放”的原则,建设期一般不超过年。

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间,依托单位应保证项目负责人及重点实验室人员的相对稳定;定期向其主管单位报告建设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重点实验室建成后,依托单位应提交验收申请书和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报告(参照附件),经主管单位初验后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第十五条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验收申请书,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验收。

专家组应由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验收专家与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现场验收程序为:重点实验室主任报告,专家组实地考察,提问和答辩,专家组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书。

第十七条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由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铭牌及证书。

第十八条对于验收问题较大的重点实验室,由验收专家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进行整改。

整改期限最长为年。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条重点实验室主任实行聘任制。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经主管单位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省内本领域的知名专家,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任期为年,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个月(届内不在岗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个月)。

第二十一条重点实验室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重点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和年度工作计划,审批开放研究课题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名省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专家不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中青年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主管单位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副主任、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主管单位备案,每届任期年。

第二十二条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客座教授、著名专家、高学历研究人员。

重点实验室实行聘任制,固定人员、流动人员规模要根据研究需要有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

重点实验室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技术队伍,保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与运行。

第二十三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与学术交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省内外、系统内外的优秀科技人才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要注意吸收和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员。

第二十四条重点实验室要加强内部管理及实验室质量建设,有计划地开展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仪器设备应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加强科研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及研究资料的保存工作,确保研究工作的质量。

第二十五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均应署重点实验室的名称。

第二十六条重点实验室应建立科学普及制度,向社会公众开放,每年不少于十天。

重点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变更与调整第二十七条根据科技创新和研究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运行状况,省国土资源厅可调整重点实验室的布局、研究方向。

第二十八条对重点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由依托单位以正式公文报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重点实验室主任或学术委员会主任调整报主管理部门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六章考核与评估第二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考核制。

重点实验室应于每年月底提交上一年度《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附件),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统一考核。

第三十条重点实验室投入运行后,实行动态管理。

对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工作进行年度考核(附件);考核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三十一条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考评结果,对在学术上或在促进科技进步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能够积聚人才、考核成绩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将给予科研项目、人才和基地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并积极支持其申报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第三十二条对管理不善、绩效较差的,要求限期改正;连续两年考核不及格的重点实验室将取消其厅级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重点实验室”。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格式).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书(格式).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格式).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评估表(格式)附件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格式)重点实验室名称:申报方向:依托单位:(盖章)联系人:联系电话: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二○一三年制说明:.《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为简表,第二部分为申请报告,第三部分为附件。

.填报《申请书》前,请仔细阅读各部分“填写说明”,如实填报有关内容和数据。

.《申请书》中各项数据采集时间为近五年(例如: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申请书》中简表、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用复印纸(两面印刷)并用软纸面装订成三册,经依托单位审核盖章后,按照规定时间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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