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梦云 论税收法定原则
论税收法定原则

论税收法定原则【摘要】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领域中的重要原则,具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通过概述税收法定原则的概念和重要性,分析了其内涵和基本原则,探讨了税收法定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具体体现。
在总结了税收法定原则的意义,展望了其未来的发展前景,并强调了其对税收制度的重要性。
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权益,规范税收政策的执行,促进税收制度的健康发展,对于构建法治化的税收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定原则将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建设现代化税收制度提供有力支撑。
【关键词】1. 引言1.1 概述【论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是现代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税法的规定具有明确性、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税务人员和纳税人都可以依法知晓自己应缴纳的税款数额及其税收义务。
税收法定原则是现代社会法治的核心之一,保障了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也是确保政府依法履行税务职责的重要保障。
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不仅是国家权力运行的规范,更是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基础。
税收法定原则不仅限制了政府的征税权,也约束了政府的税收行为,确保了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同时也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税收征收制度的健康发展。
税收法定原则对于建立健全的税收制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税收法定原则的贯彻执行将有力推动税收制度的规范化和现代化,为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提供有力支持。
税收法定原则不仅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2. 正文2.1 【论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性税收法定原则是民主国家税收制度的基石。
税收法定原则确立了税收征收的程序和方式,保障了公民的财产安全和权利,确保政府不会滥用税收权力,维护了国家的法制和秩序。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公平的重要保障。
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征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变更税收标准或征收范围,确保税收征收的公平和公正性。
这有利于防止富人逃税、穷人过重纳税的情况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论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内容

论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内容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税收的种类、税基、税率、税收征管程序等,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可预见性。
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既是税收征管的基础,也是税收征管职能的限制,并对税收征管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文将就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历史渊源、影响与现代解读等方面进行论述。
税收法定原则简单地讲,就是税收应当以法律形式规定。
具体来说,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的征收对象、征收条件、税率、税基等应当通过立法程序确定,依法征收,不得有误收、漏收和多收行为。
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包括税收的立法性、税收的法定性、税收的比例性和税收的稳定性。
税收法定原则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西方近代的财政革命,即经济学家贡布林在17世纪提出的“不纳税不立宪”的观念。
18世纪后期,德国经济学家亨斯和法国经济学家巴斯夏尔进一步强调了税收的法定原则。
20世纪后期,税收法定原则逐渐成为全球税收制度的共识,成为现代国家各项税收征管的基本原则之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实现对税收征管具有重要影响。
首先,税收法定原则保障了税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只有通过立法路径规定税收,才能确保税收是在法律框架下征收的,不会产生滥权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税收法定原则保障了税收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
税收法定原则确立了税收征管的规则和程序,使得纳税人能够预知征税要求,从而减少税收不确定性,稳定税收秩序。
再次,税收法定原则限制了税收征管的权限。
税收法定原则规定了税收的种类、征收对象、税基、税率等,对税务机关的征管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限制了其行政裁量权。
然而,随着联邦制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定原则在现实中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纳税人普遍缺乏对税法的了解,税收法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
另一方面,立法机关的决策过程复杂,税收立法相对滞后,导致税收法定原则无法及时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
因此,对税收法定原则进行现代解读尤为重要。
论税收法定原则

论税收法定原则作者:陈璐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8期摘要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首要原则,同时也是税法最为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一般来说,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三方面:税种法定、税收要素法定和征税程序法定。
无论是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还是对个体财产权利的保护,它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如何对该原则进行准确的适用和强有力贯彻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经济的平稳运行。
针对这一问题,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结合现实中存在的实际情况,谨以本文提出相关的见解和解决方案。
关键词税法税权税收法定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019-02一、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和发展税收法定原则是在税收和税法产生很长一段时间之后确立的,它是资产阶级同封建贵族阶级斗争的产物,起源于欧洲中世纪时期的英国。
可以说,它是新兴资产阶级和部分封建地主阶级同封建贵族阶级斗争的产物。
1215年,在双方的斗争中处于弱势的国王一方被迫签署了对其征税问题做出明确限制的《大宪章》。
其规定如下:“一切盾金或援助金,如不基于朕王国的一般评议会的决定,则在朕之王国内不允许课征。
”随后,双方在此方面的争斗不断,在斗争过程中又分别制订了《无承诺不课税法》《权利请愿书》和《权利法案》等一系列文件,对该项原则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由此,近代意义上的税收法定原则正式确立。
紧接着的是美国,美国在其1776年颁布的独立宣言中,公开指责英国随意暴力的征税行为,随后在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第1条中又有如下规定:“一切征税议案应首先在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得以处理其他议案的方式,表示赞同或提出修正案。
”法国在1788年的巴黎议会上否定了关于国王抽税的通令;此后出台的《法兰西共和国宪法》又有“征税必须以法律规定。
”的规定。
随着西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迅猛发展和资本主义制度在各国的确立,该原则越来越多地体现为对公民财产权益的保护,很多国家都将其作为一项宪法原则而加以采纳。
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从税收法定主义看我国税收立法之不足税收法定主义,作为现代税法理论基本原则之一,为世界各国税法所吸纳。
目前,我国税法尚未全面体现这一原则。
笔者认为,在我国税收立法及执法中确立这一原则,对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提高我国税收法律地位,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一)税收法定主义的历史渊源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亦称税收法律主义原则,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思想和实践在税收领域中的具体体现。
其起始于十三世纪的英国。
当时,伴随着市民意识的觉醒,英国国王的王权逐渐受到议会权力和个人权利的制约。
在1215年着名的《大宪章》中,议会迫使国王同意:“一切盾金及援助金,如不基于朕之王国的一般评议会的决定,则在朕之王国内不许课税。
”此即为“无承诺不课税”原则(1)。
1689年英国的《权利法案》第4条规定:“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为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当非法。
”(2)从而确立了课税的立法权为议会专属。
1764---1765年,美国弗吉尼亚殖民地议会率先做出决议:对人民课税依人民自身所为或他们的代表所为是防止过重课税的唯一保障,唯有人民代表才知道人民能负担何种租税,何种征税方法最易为人民接受。
此即为“无代表则无课税”原则(3)。
1787年的美国宪法全面贯彻了这一决定,国家租税的赋课征收权作为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力被赋予联邦国会。
法国于1789年通过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第14条明确宣布:“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代表来调查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表示同意,有权监视其用途及规定税额、税源、征收方式和期间。
”(4)以宪法的形式把赋课及征收租税的权力交给了人民及其代表。
现代社会,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已逐渐作为一条重要的宪法或税收基本法的原则而被各国所接受或采纳。
如日本宪法规定:“课征新税或变更现行的税收,必须依法律或依法律确定的条件。
”(5)比利时宪法规定:“一切租税都依照法律征收,除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不得向公民征收国税、省税和市人镇税以外的一切杂税。
论税收法定原则

经|法|纵|览—科教导刊(电子版)·2017年第6期/2月(下)—115论税收法定原则柯汶宏朱海刚冯梦森(武警警官学院四川·成都610213)摘要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收主体只能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征税,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清楚的,公民没有缴税的义务。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最重要的原则,它解决了国家恣意征税的问题。
其中"法"专指基本法律,即立法机关(在我国是全面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关键词税收法定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 1税收法定中的“立法”《宪法》第三章第一节第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所以,显而易见,国务院及各部委是没有立法权的。
另外,《立法法》第八条做出规定:(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而现实却并非如此,有两个小例子:1、2015年1月12日下午,国家发改委宣布下调油价,与此同时,财政部再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
短短一个半月时间,油价降价加税的情形已重复上演三次。
2、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缴纳个税的问题,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仅规定就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没有明确规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属于股息、红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自然人股东本是没有义务缴纳变更中的个人所得税的。
但是,我国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却成为征税的依据,这明显动摇了税法的根基,即税收法定原则。
从税收法定原则的角度来看,这不是诡异而畸形的吗?加税、征税都不用经过全国人大审批,直接国务院财政部发改委一纸文书就可以,那么,何谈依法治国?法治精神又何在?如果我们的税收,没有法律的约束,没有现代的法律精神,税收政策朝令夕改,那么从某种角度来说,国家的税收和保护费区别何在?2014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了税收法定的提议,并在二审稿中明确提出“将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纳入法律。
浅谈税收法定原则(一)

浅谈税收法定原则(一)论文关键词]税收法定授权立法立法监督论文摘要]税收法定原则是公民财产权的有效保障,是划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界限,其基本内容包括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和课税要素明确原则。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未明确确立税收法定原则,这不利于依法治国原则和保障公民私有财产原则的实现。
在宪法中明确确立税收法定原则,构建合理的税收授权立法体系关系重大。
税收是现代社会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联系的纽带,是公民与国家契约关系的体现与保障,是公民让渡自己的部分财产权给国家以达到在彼此的权利冲突中寻求平衡及争取更大利益的目的。
所以,税收与税收相关问题规制的根据只能是公民意志协调的产物法律,这里的法律仅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命令等。
税收法定原则被认为是税法中的帝王原则,是税法体系建立的基础,也是税法体系得以建构的灵魂。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税收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法治主义思想和实践的结晶。
一般认为,税收法定原则萌芽于1215年英国大宪章,其中规定,“一切盾金或援助金,如不基于朕之王国的一般评议会的决定,则在朕之王国内不允许课征”。
这一规定正是“无论何种负担均需得到被课征者的同意”原则的体现。
1689年,英国资产阶级取得了对封建王朝战争的最后胜利。
在标志这一胜利成果的《权利法案》中,税收法定主义思想被表述为:“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从而正式确立了近代意义上的税收法定原则。
其后,这一原则在1787年的美国宪法和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订立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及1791年法国宪法的《人权宣言》中都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巩固与发展。
到目前为止,除朝鲜等极少数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宪法中对税收法定原则作了相应的规定。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日本学者北野弘久将其归结为租税要件法定主义和税务合法性两个方面,另一位日本学者金子宏将其归结为课税要素法定主义、课税要素明确主义、合法性原则、程序保障原则等四个方面。
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与实现路径

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与实现路径第一,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的征收和使用必须依法进行。
这意味着税收的征收和使用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得擅自扩大税种范围、提高税收税率或增加新的税收项目。
税收的征收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公平和合理性。
第二,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征收主体必须合法合规。
税收征收主体包括国家税务机关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征税机构。
税收征收主体必须具备执法权力,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不能滥用权力,也不能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
第三,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纳税人的权益必须受到法律保护。
纳税人是税收的直接对象和主体,他们享有合法的纳税权益,包括纳税义务的确定、纳税义务的履行和税收优惠的享受等方面。
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国家保护纳税人的权益,不能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建立健全的税收立法体系。
税收立法是实现税收法定原则的基础和保障。
国家应当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税收的基本制度和原则,确定税收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税收立法应当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的需要、社会公平的要求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税收的公正、合法和透明。
第二,建立完善的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是实现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操作方式。
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的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确保税收的按时缴纳和合理征收。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应当具备规范、高效和有约束力的特点,防止滥用权力和随意征收。
第三,加强税收相关法律的宣传和教育。
税收法定原则作为现代国家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需要广大纳税人充分了解和遵守。
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意识和遵纳纳税义务的意识。
同时,亦要加强对税收法定原则的研究和宣传,促使广大公民对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性有更深刻的认识。
第四,加强税收征收和管理的监督和评估。
税收征收和管理的监督和评估是保证税收法定原则得以落实的重要手段。
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对税收征收和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相关问题,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税收立法中的体现

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税收立法中的体现
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收的征收、使用、调整等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不得随意抽离法律依据进行。
在我国税收立法中,税收法定原则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原则,以下是其体现方式:
1. 税法规定原则。
我国税法规定了税种、征税对象、税率、减免、征收程序等,规定了税收征收的时效、附加税费的征收方式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税法是税收的最高法律,征税机关只能依据税法规定征税,确保了税收征收的合法性、公平性和规范性。
2. 制定和修改税法的程序规定原则。
我国税法规定了议案草案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在立法过程中必须有听取质询、公示征求意见等程序来确保税法制定的公开透明和合法性。
3. 强制缴款原则。
税收属于行政强制性征收,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或决定的税种、税率、计算方法和纳税期限及规定的缴款方式缴纳税款。
对于不按时缴纳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保证了税收的征收效果。
4. 税收制度的统一原则。
我国税收立法中规定了统一国家税法,确保全国范围内的税收制度统一、极限保障。
5. 纳税人权利保护原则。
我国税法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健全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为基础,规定征税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法依规执行,纳税人有权提出异议并接受纳税人诉讼机制的制约。
这保证了纳税人权益受到法律保障,确保了税收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总之,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税收立法中的体现是多样的,如税法规定原则、制定和修改税法的程序规定原则,强制缴款原则、税收制度的统一原则、纳税人权利保护原则等,这些原则的逐渐完善,为保障税收法制建设和公平税制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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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法定原则
姚梦云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
[摘要]所谓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国家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
税收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征税;纳税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
它肇始于英国,现已为当今各国所公认,其基本精神在各国宪法或税法中都有体现。
税收法定原则被认为是税法中的帝王原则,是税法体系建立的基础,也是税法体系得以建构的灵魂。
[关键词]税收宪法;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立宪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
税收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法治主义思想和实践的结晶。
一般认为,税收法定原则萌芽于1215年英国大宪章,其中规定,“一切盾金或援助金,如不基于朕之王国的一般评议会的决定,则在朕之王国内不允许课征”。
这一规定正是“无论何种负担均需得到被课征者的同意”原则的体现。
1689年,英国资产阶级取得了对封建王朝战争的最后胜利。
在标志这一胜利成果的《权利法案》中,税收法定主义
思想被表述为:“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从而正式确立了近代意义上的税收法定原则。
其后,这一原则在1787年的美国宪法和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订立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及1791年法国宪法的《人权宣言》中都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巩固与发展。
到目前为止,除朝鲜等极少数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宪法中对税收法定原则作了相应的规定。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税法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与概括,是贯穿税收立法、执法、司法与法律监督的整个过程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之一,一般也称为税收法定主义,其基本含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税收要素必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者减免税收。
税收法定原则一般包括税收要素法定、税收要素明确和征收程序合法等三个基本要求。
在税法的基本原则中,税收法定原则是最重要的原则,被称为税法领域中的“帝王条款”,也是真正税收立宪最基本的标志。
三、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
1、税种法定。
这就是说,税种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一个税种必定相对应于一税种法律;非经税种法律规定,征税主体没有征税权
力,纳税主体不负缴纳义务。
这是发生税收关系的法律前提,是税收法定原则的首要内容。
2、税收要素法定。
这指的是税收要素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所谓税收要素,具体包括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地点、减免税、税务争议以及税收法律责任等内容。
税收要素是税收关系得以具体化的客观标准,是其得以全面展开的法律依据。
因此它成为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
3、程序法定。
其基本含义是,税收关系中的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所依据的程序要素必须经法律规定,并且征纳主体各方均须依法定程序行事。
四、中国的税收法定原则
一般认为,税收法定原则最早是在1989年作为西方国家税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介绍到中国来的。
中国当代民商法泰斗谢怀栻先生在《西方税法的几个基本原则》中详细地论述了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社会政策原则和社会效率原则,尤其强调了税收法定精神。
税收法定原则也为现行立法所接受。
中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法根据。
但有的学者认为,宪法中的上述规定仅能说明公民的纳税义务要依据法律产生和履行,并未说明更重要的方面,即征税主体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征税,因而该规定无法全面体现税收法定主义的精神。
因此,应当从征纳双方两个角度同时规定,即应明确规定“征税必须依法律规定”。
另外,应当规定单位
(即法人和非法人单位)的纳税义务。
因为在单位是主要的纳税人,对单位课税应有宪法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这一规定较全面地反映了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使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收法制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在即将制定的税收基本法中也应将税收法定原则予以明确规定。
五、关于在我国建构税收法定原则的思考
约翰·马歇尔大法官曾说:“征税的权力事关毁灭的权力”。
在我国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开始逐步完善税收法定原则:
(一)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税收法定原则的有关内容。
由于修改宪法的体例涉及重大,可以在现有的框架下对宪法第56条进行修改。
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热何人不得被要求缴纳税收”将宪法第56条的主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改为“纳税人”。
(二)规范税收授权立法。
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税收授权立法研究的重点不是其合理性问题,而是如何对其进行监督,保障其符合税收法定原则的问题。
第一,增加税收授权立法过程中纳税人参与和表达意见的机会,以便使授权立法具有正当性。
第二,税收授权立法中要明确授权的内容、范围、目的,不得笼统、含糊。
授权者应对授
权立法事项具有明确的框架要求,被授权者必须在此框架内制定相应的规定。
(三)加强税收立法监督。
加强税收立法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发展趋势的适应性调查。
对于重要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有重大意见分歧的税收立法,必须接受公众评议,对于公众的评议意见。
税收法规的制定机关应当予以答复,其答复的内容应当予以公开,以监督评议制度的执行。
建立法院对税法中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个案审查制度,从而实现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否在授权范围内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