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法学思考
论税收法定原则

论税收法定原则一、什么是税收法定原则呢税收法定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征税得有法律依据。
就好像我们玩游戏得遵守游戏规则一样,政府征税也得按照法律规定的来。
不能想征多少就征多少,想怎么征就怎么征。
这是对我们纳税人权益的一种保护呢。
你想啊,如果没有这个原则,今天这个部门来收一笔钱,明天那个部门又来收一笔,我们哪受得了呀。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性1. 对纳税人的重要性这一原则让我们纳税人心里有底。
我们知道自己交的税是依据什么法律,不是被乱收费。
比如说,我们每个月交个人所得税,就是按照相关的税法规定,根据我们的收入来计算的。
如果没有这个法定原则,可能就会有人乱收我们的税,那我们辛辛苦苦挣的钱就会被莫名其妙地拿走一部分,多冤呀。
2. 对国家治理的重要性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税收法定原则有助于建立一个有序的财政体系。
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之一就是税收,如果征税不规范,那整个财政体系就会乱套。
就像盖房子,如果地基没打好,房子肯定盖不牢固。
而且,按照法定原则征税,也能让政府的征税行为更有公信力,老百姓才会更愿意支持政府的工作。
三、税收法定原则在实际中的体现1. 税收种类法定不是随便什么东西都能被设为一个税收种类的。
得有法律明确规定才行。
比如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这些常见的税种,都是有专门的法律条文规定的。
这样企业在进行经营活动的时候,就清楚自己要交哪些税,怎么交。
2. 税率法定税率也不是能随便定的。
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税率来征税。
如果税率随便变,那市场就会乱套。
就拿消费税来说,不同的商品有不同的消费税税率,这些都是法定的,这样商家在定价的时候就能考虑到税收成本,消费者也能清楚自己购买商品的价格构成。
四、税收法定原则的发展和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税收法定原则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以前可能有些地方存在征税不够规范的情况,现在都在逐步改进。
比如,不断地出台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对旧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同时,也在加强对税收执法的监督,确保征税行为严格按照法定原则进行。
税收法定原则比较研究——税收立宪的角度(一)

税收法定原则比较研究——税收立宪的角度(一)“关键词”税收宪法;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立宪“正文”税收是国家与人民分配关系的基本形式,关涉到国家与人民之最根本的财产利益与经济自由,不得不加以法律甚至是宪法的约束。
税收法定原则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之一,更是当代民主与法治在税收领域的基本体现。
它是税法领域最高的基本准则,是税法的“帝王条款”,是税收立宪的根本标志,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
我国自清末法制改革以来,税收法定原则已经成为历次立宪所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一大二公”的纯公有制的形成使得税收在国家中的地位逐渐下降,并被人们逐渐淡忘。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及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建立,税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逐渐凸现出来,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国家与公民和企业最基本的分配格局,税收逐渐成为关系到人民的基本财产权和基本自由权的重要事项,随着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和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税收法定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的税收法定和税收立宪逐渐提上了议事日程。
1](P.2)关于税收法定原则,学界已经有了较深入的研究,但往往停留在抽象理念的探讨和一般学理的论证上,很少有对世界各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状况予以实证研究的成果,由此,这一原则的研究也就难以深入和具体化。
本文尝试通过对世界各国税收宪法条款的实证考察来对税收法定原则予以具体化研究,并由此概括总结税收法定原则的地位与基本内容,以供学界进一步研究以及我国未来税收立宪制度设计之参考。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及本文的研究方法(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税法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与概括,是贯穿税收立法、执法、司法与法律监督的整个过程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2](P.244)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之一,一般也称为税收法定主义,其基本含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税收要素必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者减免税收。
我国宪法中的税收法定主义和现实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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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视野下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分析

宪法视野下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分析作者:黄诗卉来源:《财会学习》 2018年第5期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规定税收行为,凭借至高的法律效力,约束行政机关的收入和支出政策的制定,这必然是一种非常有效且智慧的措施。
从1948 年以来,我国已经颁布了数部《宪法》,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为我国税收政策规定了“总体方针”,例如我国《宪法》第56 条中,确认的税收法定主义。
“税收法定原则是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于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可谓举足轻重”。
在宪法视野下,理解税收法定原则,有利于规范公权力和维护私权利,更有助于宪法的利用与实践,有助于宪法精神的发扬。
一、“财税宪定”理念及其发展“税收法定”的理念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由“财税宪定”理念不断发展而得来的。
“财税宪定”在西方的宪法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公民对国家进行纳税活动,从另一个角度上看,是国家对公民和社会组织的一种变相的“剥夺”,“剥夺”的目的是为了财政收入的取得。
国家利用公民缴纳的税款,进行的是公益的事业,征收的目的具有公益性。
这就促使其从一个“非法行为”质变成了合法的“财政”问题。
在保证财政“用之于民”后,首先要考虑的是如何更好的“取之于民”,“取”的过程需要法制,由此能更好的反映和表达民意,并且对不符合公共利益处及时修缮。
西方许多国家的立宪史就是一部财政入宪史。
“财税宪定”就成为了对财政和税收行为进行法律保留的方式,而且是一种最高、最权威的法律保留方式。
法国1792 年宪法,作为欧洲大陆的第一部宪法,已经对“财税问题,进行了基本的宪法上的规定。
”第三章立法权的行使中有规定:“宪法专授予立法会议以下资格:……( 二) 决定公共的支出( 三) 创立赋税,决定赋税的性质、税额及征收的时期和方式……”由此可见,无论是政府对于公共的收入还是支出,都是由宪法加以保护和规范的。
此后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在1793 年颁布的《雅各宾宪法》中也体现出了“税收宪定”,在法国宪法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十几部宪法都对“财税”问题,进行了大大小小的规范,由此激活了“财税宪定”的生命力。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收的征收范围、税率、征收方式和征收对象等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立法机关依法制定和修改。
在中国税收体系中,地方税收也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税收的立法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一直是学者和公众关注的焦点。
一、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法性1、宪法规定中国宪法规定了地方税收的法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地方有权根据国家的授权和规定,制定本地区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这就意味着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法性是得到宪法明文规定和保障的。
3、审查程序地方税收的立法权的合法性还体现在其审查程序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地方税收的立法程序必须经过立法机关的审议和通过,然后提交至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只有经过审查通过,才能成为正式法律。
这就意味着地方税收的立法程序是经过法定程序合法成立的。
1、地方实际情况地方税收的立法权的合理性首先体现在地方实际情况上。
地处不同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行政管理能力的地方,对税收的需求和政策都是不同的。
地方有必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以符合本地区的发展需要。
2、财政独立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的合理性还在于其体现了地方财政的独立性。
地方税收是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地方政府可以依据地方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税收政策的制定,来调节地方财政收支平衡,增强财政自主权和筹措财政收入,以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这就体现了地方财政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符合国家有关财政分权的要求。
3、促进地方发展地方税收的立法权的合理性还在于其可以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
地方可以通过税收政策的制定,对本地区特定产业进行扶持和优惠,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人才,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地方税收的立法权还可以实施差别化的税收政策,以满足不同地区和群体的特殊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税收法定原则是指国家税收的征收对象、税种、税率、征收范围和征收条件必须依法规定,地方税收的立法权是指地方人大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制定和修改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税收法规。
在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探讨。
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法性。
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法性,是指地方人大在依法行使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过程中,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税收的公平、公正和有效征收。
根据宪法的规定,地方税收立法权应当严格依法行使,依法制定税收法规。
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实行税收法定原则。
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的税种和税率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征收税收”。
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税收法定原则的适用范围,并且对地方税收立法权做出了明确的限制。
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理性,是指地方人大在行使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过程中,应当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合理地制定和修改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税收法规。
地方税收立法需要与国家税收政策相协调。
国家税收政策是整个国家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税收立法应当与国家税收政策相协调一致,不得与国家税收政策相抵触。
地方税收立法需要合理保障税收的公平、公正和有效征收。
地方税收立法应当通过合理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保障税收的公平、公正和有效征收,不得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形成过高的税负,不得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理性是基于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合理考虑,是为了保障税收的公平、公正和有效征收,是为了与国家税收政策相协调一致而提出的要求。
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当今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法性,是地方人大依法行使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基本要求,依法行使地方税收立法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理性,则需要立足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国家税收政策相协调一致,并合理保障税收的公平、公正和有效征收。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它意味着税收的产生、征收、使用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税收的公平、合理。
地方税收立法权是指地方政府就本地区的财政需求和资源条件依法制定税收政策的权力。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需要从法律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制定税收法律,征税必须有法可依,税收征收、管理必须有法律规定。
”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首要表现。
地方政府所制定的税收政策必须符合国家的税收法律和政策,不能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地方税收政策的制定只能基于国家法律的基础之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税法》是国家关于地方税收权与授权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地方税收的种类、征收范围和税率等具体细节,规范了地方税收制度的运行机制,是制定地方税种、制定税收政策的基础法律。
地方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税收政策,是合法的。
同时,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政策,必须经过适当的立法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税法》规定,地方政府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税收来源和财政收入,遵照法律和实行环节管理原则,可以制定和实施地方性税收政策。
地方政府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地方性规章制定税种、征收标准、税率等税收政策。
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制定税收政策必须符合法定程序,遵循税收法定原则,否则其税收政策制定的合法性就要受到质疑。
二、实践层面税收法定原则是保障纳税人利益,确保税收公正公平的基本准则。
同时固定的地方收入比较少,地方政府为了满足其经济发展需要,需要依靠地方税收增加财政收入。
地方税收的制定权,可以保障地方政府在税收方面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和灵活性,满足地方发展和财政的需要。
然而,地方税收权的行使应当遵循税收法定原则,虽然地方政府在制定地方税收政策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和灵活性,但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合理公平,不能随意制定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的税收政策。
简析我国税收法定主义———以《立法法》第八条为视角

简析我国税收法定主义———以《立法法》第八条为视角一、税收法定主义的概念及内涵税收法定主义又称税收法定原则,其简明含义是课征税收必须有法律依据且需严格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
税收法定主义本身包含了形式与实质上的两层含义,形式上为法律规定实质上要求征税获得民意机关的同意。
税收法定原则已成为一项宪法位阶上的法律原则,其内涵是课税需经纳税人同意,该原则最初萌芽于英国无代表不纳税的民主思想。
税收法定和法律保留原则的确立,与现代宪法对私人财产的尊重与保护紧密相关,因为税收本质上是国家凭借公权力对私人财产进行强制、非罚、无偿转移的过程。
征税法定,其目的和手段具备正当性,意味着政府在更大程度上获得支持和认同。
通过约束征税权实现对公权力的限制,这实际上也是在深化保障政府的权力。
二、税收法定主义在我国立法中的发展历程20XX 年 3 月,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立法法》,将原本实行法律保留的第八条税收基本制度进一步细化为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立法修改前,税收和财政、海关、金融、外贸等制度共同并列在基本经济制度之下,新《立法法》将税收法定原则单独列款。
修订《立法法》草案二审稿过程中,规定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但是三审稿对此进行了删改,仅保留了税种的开征、停征的法定性,排除了税率、计税依据等内容。
税种只是征税名称的法定,而税率、征税对象才是关乎税收的实质内容,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必须由法律规定。
新《立法法》第八条历经波折,得以确立。
确立税收法定原则并不意味着绝对排斥其他法律渊源在税收事项上的效力,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某一税种法之后,国务院仍然可以进行执行性立法,出台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税收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来制定具体解释与执行细则。
相关的税收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发挥填补漏洞的作用,不能创制新规定,更不允许违反上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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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法学思考税收法定是财税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许多国家一般都会在宪法或基本法律中对这一原则加以确认。
在我国《立法法》修改过程中,最为引人注目的亮点之一无疑是在第八条的法律保留条款中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明确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方面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在《立法法》这部规范立法活动的基本法中,将有关税收的事项单独加以强调并位置前移,不仅凸显了税收立法的特殊重要性,更彰显了税收法定原则所蕴含的宪法精神与实质。
这一规定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彰显人民宪法主体地位的制度保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是我国税收法治建设和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基于这一时代背景,本文试图从宪法学的角度对税收法定原则加以梳理和探讨。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与构成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人的重要来源,不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和重要手段,也是国家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保障。
同时,税收直接关系着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和全体人民的福祉,应当来之于民、用之于民。
为此,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税收的使用等事项,都应由人民代表机关以明确的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则国家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义务纳税,征税和纳税均需依据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而进行。
可以说,税收法定原则既是税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更是很多国家宪法中明确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依照法律规定设税、征税、治税,是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标志。
税收法定原则又被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曰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有时将其说成是“租税法律主义”或者“税捐法定主义”等。
该原则可以说是宪法上的人权原则、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等基本原则在财税法领域的综合体现,是税法的最高原则和“帝王条款”,或者说是税法领域的宪法性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税定于法,无论国家征税权的来源、配置和具体行使,也无论是税收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构成,或者是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都必须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
该原则肇始于中世纪的英国,起源于“不出代议士不纳税”的政治角力,并逐渐为各国的宪法和财税法所接纳。
其本质意涵在于政府征税须得到纳税人的同意,进而言之,只能依据反映民意的法律向人民征税,为此,关于税收方面的立法权通常应当保留在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议机关手中,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得作为征税的依据。
这一原则背后的宪法逻辑是:生命、财产、自由、安全等权利是人民享有的基本人权,不可剥夺和非法侵犯。
政府征税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同时构成了对纳税人财产权的限制,涉及人民的生存、财产及营业自由等权利,因此必须征得人民的同意?。
如今该原则已不再仅仅是一种抽象的宪法理念,更是细化成了具体的税收法律制度,并且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来:第一,税收权力法定。
税权法定指的是税收立法权、执行权等征税权的配置和行使必须严格遵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该原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前提和基础,由两部分构成:(1)税收立法权法定。
该原则要求宪法或其他宪法性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税收立法权的行使主体,从而确保税收立法必要的位阶和效力。
在我国,该项原则即是由《立法法》这一宪法性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的。
(2)央地分权原则。
该原则指的是,税收权限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划分和相互关系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这是实现央地关系法治化的核心和关键。
第二,税收要件法定。
税收要件指的是税收法律关系成立所必须具备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包括确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必备条件,如税种、税收主体、税收客体、税基、税率、计征标准、税款归属、征税程序、税收特别措施等要素。
税收要件法定要求各项税收要件及其具体内容都应当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如果其中任何一项有违法定原则,则税收之债便归于无效由于税收要件关系到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能否成立及其应承担的税负的轻重,对纳税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影响甚巨,因此必须由立法加以明确规定;未经法律明确规定,征税主体不享有任何征税权力,纳税主体不承担任何纳税义务。
因此,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又衍生出了“税收要件明确”“法律优位”和“法律保留”等项具体内容。
“税收要件明确”指税收要件应当由法律加以明确具体地规定,不得模棱两可,并确立专门的有权机关负责解释,以确保税收法律关系的形成与变更是明确和可预期的,避免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不清而使纳税人处于不安之中?。
从其内容来看,税收要件明确乃是税收要件法定的延伸和具体化。
“法律优位”原则,指的是凡下位法、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违反税收法律条款,或者与税收法律规定相抵触,应当受到法律审查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从而维护正常的税法秩序?。
而“法律保留”原则指的是由于税收要件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财产权益,如果由行政立法对其加以规定,行政机关有可能为扩张其税权而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因此有必要限制行政立法对税收要件的规定空间。
第三,税收程序法定。
该原则是正当程序原则在税收法治领域的具体表现和要求,完善的程序设计与保障不仅可以提高税收效率、节约社会成本,而且可以增强对纳税人的尊重与保障,提高全社会的纳税意识。
税收法定主义的程序性规则包括税收立法和执法两方面的正当程序:(1)在税收立法过程中,立法活动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参与、平等、公开、协商等程序要素,是确保税收立法符合民主、法治精神的必要程序保证。
(2)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征税机关和纳税人双方都须依照正当程序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该机制是确保税法得以正确实施的程序保障?。
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主体各方的实体权利义务均需依据法定程序而实现,尤其是征税主体应当严格按照税收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充分尊重纳税人的各项程序性权利。
当然,在日本税法学家北野弘久看来,以上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分析仅仅具有形式上的意义,对税收法律的实质内容和意义并没有涉及。
如果仅仅靠立法、司法和行政过程的程序性设定来维护纳税人的基本权利还远远不够,形式上的税收合法性并不能保证征税行为不会给纳税人的权利和自由造成侵害和压迫。
因此,要想使纳税人的权利和自由获得真实的保障,就应当将税收的征收和使用统一起来7,否则就可能既违背市场经济下税收作为公共物品的成本之属性,也使作为公共品购买者和消费者的纳税人之基本权利受到变相剥夺。
因此,实质意义上的税收法定原则应当贯穿于税收的征收、使用的各个阶段,以使公共产品在供给和收人分配调节等领域都体现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
税收法定原则并不排斥自由裁量权在税收立法和执法过程中的存在与运用。
虽然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立法应当尽量明确、具体、公正,要求税收执法应当尽量客观、准确、统一,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严格规则主义的基本要求。
然而,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法律本身的原则性与模糊性,法律适用过程中的灵活性与变动性,是正常的法律现象;通过严格规则主义与自由裁量之间的有机统一,进而达致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状态,是税收法定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
但不管怎样,税收法定原则毕竟为保障纳税人的基本权利提供了不可缺少的观念前提和制度安排,并且使一个社会的市场经济和财产权益具有基本的稳定性、安全性和可预期性。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法价值税收实际上是国家依靠征税手段获得财政收人,并将其用于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公法契约关系,强制性和无偿性是税收所天然具有的基本特征。
这些特征决定了税赋对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福祉具有重大的作用,而且会使社会成员基于自身利益而对此有强烈的感受,甚至会由此而引发社会动荡、经济波动乃至政权更迭。
税收法定原则“在其历史的沿革过程中起到了将国民从行政权的承揽者——国王的恣意性的课税中解放出来的作用”?。
后来,鉴于该项原则在保护公民财产权方面的特殊价值和意义,其在宪法上的地位和作用便为许多国家所接受,而通过一部“大法”来统一规定税收基本制度,也成为许多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
可以说,税收法定原则不仅是税法的基本原则,还具有重要的宪法价值,北野弘久教授便认为,应将该原则纳人宪法实施和财政民主的范畴来考察,并且实质意义上的税收法定原则应当服务于立宪主义的终极价值,在促进税收征收和使用统一的同时,发挥维护纳税人基本权利的作用?。
而且,“即便是没有明文规定税收法定主义的国家,释宪者们也往往通过对宪法解释,从人民主权、宪法基本权利、权力分立等规定中推演出相关的内涵,以显示其与世界税法发展步伐的一致性”?。
总的来看,该项原则所蕴含的宪法价值主要体现为:(一)税收法定原则的人权保障价值人权保障是宪法的核心价值,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我国于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庄严宣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再次强调:“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人权的尊重程度在曰益提高,人权保障事业在阔步前行,而税收法定原则对于人权保障原则的进一步实现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该原则通过对征税权的规范与控制,降低了政府因滥用征税权力而对纳税人权利和自由造成侵犯的风险,特别是对于财产权来说,更是如此。
财产是自由的保障?,财产权是其他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
在某种意义上,对公民财产权的最大威胁可能就来自政府的征税权,只有在政府的征税权受到严格规制的情况下,纳税人的财产权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税收法定原则要求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征税,税种、税率、征税主体、征税对象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政府不能逾越法律任意征税;通过法律上的这种防范和控制,可以有效地降低公权力侵犯纳税人财产权的冲动和机会。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权力制约价值分权与制衡的宪法理念旨在通过对公权力的有效约束而实现对人权的切实保障,它要求将国家权力在不同的国家机关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且使各种权力之间既相互独立,又互相制约、互相制衡。
具体到税收法定原则,一个重要的方面便是将有关征税的权力合理分配给不同的机关来行使,如税收立法权交由立法机关,征税和用税的执行权则交由行政机关,同时,无论是税收立法权还是执行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也要进行合理的配置,既要保证中央的宪法权威,又要充分尊重地方的财税自主性,进而实现横向和纵向的权力分工与制约,以保证国家整个税权体系的高效、合法运行。
当然,在法律上对税收行为、税收要件、税收程序予以明确规定,更是直接体现着保护纳税人权利、制约税收权力的宪法精神与理念。
(三)税收法定原则的民主价值民主是现代国家政治生活的总原则,也是重要的宪法原则;在民主制下,“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可以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人民能够通过法定的渠道和方式来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
税收法定原则对于民主价值的实现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原则的产生过程本身便是现代民主制度建立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