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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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新时代税收制度的基本特征

论我国新时代税收制度的基本特征

一、税收法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截至2019年年底,我国已经完成半数税种的立法工作。

我国税收制度已经逐步形成了税收法定的基本特征。

(一)税收法定的基本要求与价值税收法定是世界各国公认的税法首要原则,其基本要求是税收要素法定、税收要素明确和税收要素合宪。

税收要素是税收制度必须具备的基本构成要件,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税收征管等。

税收要素法定也被称为法律保留,是指由狭义的法律来规定税收要素,不允许其他规范性文件对税收要素进行规定。

其在实务中的基本表现就是通过法律来征税,禁止由行政机关直接开征新税。

税收要素明确也被称为禁止空白授权立法,是指法律对税收要素的规定应足够明确,严格限制行政机关的空白授权立法。

税收要素合宪是指立法机关对税收要素的规定,应符合宪法的原则及具体条款的明确规定。

税收法定是现代民主、法治思想在税收领域的集中体现,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证。

税收法定使得纳税人成为税收立法的主人,纳税人既是税款的承担者,也是税款的享受者。

这种合二为一的特殊身份,使得纳税人不可能为了提高对税款的享受而增加自身的税收负担,也不可能为了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而降低对税款的享受。

税收法定确保了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能确保国家的整体税负处于纳税人选择的最优水平。

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角度看,税收法定大大提高了税收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高了纳税人的遵从度,由此可以大大降低税收征管的成本,最终提升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二)我国税收法定的实践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就开始了税收法定的实践。

195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农业税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由最高立法机关通过的税法。

该法第一条还特别强调根据《宪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规定,制定该条例。

由此可见,我国早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就已经认识到税收法定的价值及其基本要求。

2021年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2021年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2021年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2021 年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15 日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
立法法的决定。

立法法修改明确税率法定原则
中新社北京 3 月 15 日电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15 日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
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立法法将税收法定问题专设一项,并明确税率法定原则。

这意味着,今后
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等问题,都要通过人大立法决定。

中国虽然在 1982 年宪法中就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但当时官方考虑到中国法治建
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建立现代税制的经验和条件都不够,就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拥
有税收设置的权力,成为当时最为可行、又不违反基本法律的一项解决方案。

近年来,税收法定步伐加速。

2021 年全国两会期间,有全国人大代表联合提交《关
于终止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规定或者条例的议案》,引发舆论关注。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明确要求。

但现行立法法第八条
规定了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税收是在该条第八项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中规定。

在此次立法法的修改过程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地方建议,应当对税收
法定问题专设一项,做出明确规定。

据此,修改后的立法法将税收专设一项作为第八条的第六项,明确税种的设立、税
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只能由法律规定。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专家盘点新《立法法》带来新4大变化

专家盘点新《立法法》带来新4大变化

专家盘点新《立法法》带来新4大变化来源:综合一:地方立法权的城市“扩容”。

把以前仅有49个“较大的市”独享的地方立法权下放给全国所有282个“设区的市”。

再通俗点说,就是全国所有地级市均获得地方立法权。

我国地区南北东西差异很大,一刀切不行,所以要对城市管理等方面立法权的“下放”,有利于地方发挥主动性、积极性。

二:部门规章不得设定限制公利的规范。

当前存量的诸多地方性管理规定,凡是涉与公民基本权利的问题,比如车牌限购、房产限购,不可以单由政府说了算,而务必经过地方性的人大立法。

也就是说,车辆号牌限购、房产限购等政策“一夜出炉”将面临“民意博弈”以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合法性审查“掂量”。

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长期以来,我国税收规定执行中存在标准不规范等问题。

税收本来是全国人大专有立法权。

但很长一段时间,全国人大基于某些理由长期授权国务院来制定相关立法。

今后新《立法法》明确“税收法定”原则,意味着国家征税要通过立法机关、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来征收。

这样就不会出现前不久,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突然下个红头文件,燃油税说涨就涨的事情了。

四:为授权立法设“时限”,一般不超5年。

严控授权立法。

在对地方立法“放权”同时,新《立法法》对授权立法给出更为严格的规定。

如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决定等。

有必要对授权立法严格规范,明确授权形式、授权时限、监督方式、立法责任,避免“一揽子授权”和“无限期授权”,并对被授权机关不当的授权立法行为与时纠正。

《立法法》草案规定,授权决定应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同时规定“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修改后的新《立法法》有望遏制政府的“任性”,也是打造法律体系升级版的重要引擎。

有关部门应当以新《立法法》的颁布为契机,加大新《立法法》的宣传力度,同时狠抓新《立法法》的实施,真正发挥《立法法》助力良法善治的功效.亮点1: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修改后的立法法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同时明确地方立法权的边界,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指为了保障政府受益和维护公众利益,税收制定者为确定税收税种及税率,所采用的一些基本原则。

它是由税收法所规定的,是指对税收的计算和征收的一种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有:
一、公平性原则:即纳税人应根据其税收负担的能力,按照统一的标准或方法来承担税收责任。

二、简洁性原则:即税收制度的规则和规定应尽可能简单明确,不应有重复和冗余的规定。

三、公正性原则:即税收税种、税率应当尽可能均衡,保持税收分配的公平性,不得有歧视性的征税。

四、技术性原则:即税收制度应当根据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力求实现最佳的税收征管效果。

五、灵活性原则:即税收制度应当具有适应经济发展变化的灵活性,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和利益变化。

六、公信性原则:即税收制度应当具有足够的公信性,税收征管程序应当公开透明,落实清晰,保障税收主体的权利。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制度的基础,其规定的税收征管原则应当在税收征管实施过程中尊重,以确保税收征管的公平、公正、合理。

不断完善税务执法制度和机制

不断完善税务执法制度和机制

不断完善税务执法制度和机制(-)健全税费法律法规制度。

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快推进将现行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完善现代税收制度,更好发挥税收作用,促进建立现代财税体制。

推动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反洗钱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法制化建设。

(二)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

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做到应收尽收。

同时,坚决防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不到位、征收"过头税费”及对税收工作进行不当行政干预等行为。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结果网上杳询,2023年基本建成税务执法质量智能控制体系。

不断完善税务执法及税费服务相关工作规范,持续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三)不断提升税务执法精确度。

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警示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

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执法。

准确把握一般涉税违法与涉税犯罪的界限,做到依法处置、罚当其责。

在税务执法领域研究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

坚持包容审慎原则,积极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以问题为导向完善税务执法,促进依法纳税和公平竞争。

(四)加强税务执法区域协同。

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实现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简化企业涉税涉费事项跨省迁移办理程序,2023年基本实现资质异地共认。

持续扩大跨省经营企业全国通办涉税涉费事项范围,2025年基本实现全国通办。

(五)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

2023年基本构建起全面覆盖、全程防控、全员有责的税务执法风险信息化内控监督体系,将税务执法风险防范措施嵌入信息系统,实现事前预警、事中阻断、事后追责。

强化内外部审计监督和重大税务违法案件"一案双查",不断完善对税务执法行为的常态化、精准化、机制化监督。

简述税收法定原则

简述税收法定原则

简述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就是公民财产权得有效保障,就是划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得界限,其基本内容包括课税要素法定原则与课税要素明确原则。

在我国得法律体系中,并未明确确立税收法定原则,这不利于依法治国原则与保障公民私有财产原则得实现。

在宪法中明确确立税收法定原则,构建合理得税收授权立法体系关系重大。

税收就是现代社会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联系得纽带,就是公民与国家契约关系得体现与保障,就是公民让渡自己得部分财产权给国家以达到在彼此得权利冲突中寻求平衡及争取更大利益得目得。

所以,税收与税收相关问题规制得根据只能就是公民意志协调得产物法律,这里得法律仅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得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规章与命令等。

税收法定原则被认为就是税法中得帝王原则,就是税法体系建立得基础,也就是税法体系得以建构得灵魂。

一、税收法定原则得历史沿革税收法定原则就是资产阶级法治主义思想与实践得结晶。

一般认为,税收法定原则萌芽于1215年英国大宪章,其中规定,“一切盾金或援助金,如不基于朕之王国得一般评议会得决定,则在朕之王国内不允许课征”。

这一规定正就是“无论何种负担均需得到被课征者得同意”原则得体现。

1689年,英国资产阶级取得了对封建王朝战争得最后胜利。

在标志这一胜利成果得《权利法案》中,税收法定主义思想被表述为:“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从而正式确立了近代意义上得税收法定原则。

其后,这一原则在1787年得美国宪法与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订立得《人与公民得权利宣言》及1791年法国宪法得《人权宣言》中都得到了更进一步得巩固与发展。

到目前为止,除朝鲜等极少数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宪法中对税收法定原则作了相应得规定。

二、税收法定原则得内容关于税收法定原则得内容,学术界存在不同得观点。

日本学者北野弘久将其归结为租税要件法定主义与税务合法性两个方面,另一位日本学者金子宏将其归结为课税要素法定主义、课税要素明确主义、合法性原则、程序保障原则等四个方面。

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路径探究

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路径探究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双月刊)JOURNAL OF HUNAN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2024年3期(总第429期)No. 3,2021General No.129法治建设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路径探究胡海,王海涛(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湖南长沙410006)摘要:2020年是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收官之年。

从目前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所面 临的障碍分析,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应遵循“三层面、三步走”路径:第一步,要通 过基础层保证各方主体的税收活动都有良法可依;第二步,要将通过基础层制定的良法 落实到税收执法与司法中;第三步,通过保障层构建兼具强制性与诱致性的制度促使纳 税人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保障税收法定原则的真正落地。

关键词:税收法定原则;纳税人权利;税收立法;诱致性制度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3605(2021 ) 03-0086-08税收法定原则传入我国已有30多年的历史,其发展同我国社会民主法治的深入相 互影响、相互促进。

近些年通过一系列的立法、修法,税收法定原则得到了确立和不断 加强。

2020年是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收官之年,但税收法律体系不完善、税收权力 的运行偏离了税收法定原则等因素阻碍着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故笔者认为仍有必要在 理论上明确实现税收法定原则的方式与路径。

一、对授权立法与税收收入指标的正当性反思(-)对授权立法问题的再思考1•授权立法与法律保留并非对立关系。

反对授权立法一个呼声很大的理由是,授权立 法同税收法定原则基本内涵之一的“法律保留”是冲突、对立的。

其实不然,我国税收领 域的授权立法产生于改革开放之初,其时立法机关工作负担过重,力口之对税收事务较为陌 生,只能通过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与1985年全国人大的两次授权授予行政机关一定的 立法权,授权立法是客观历史条件下的必然选择。

也有学者认为税收法定中的“法”包含“授 权立法”,立法授权行为是由立法机关作出的,授权立法理所应当是其立法权的延伸。

论立法法修改的“民生”味道

论立法法修改的“民生”味道

论立法法修改的“民生”味道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论立法法修改的“民生”味道,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作为一部规范立法活动的重要法律,立法法被称为管法的法,地位上可谓高大上,但此次修改的效果却十分接地气,民生味儿十足。

从落实税收法定,到遏制地方红头文件的任性,强调地方立法不能随意减损公民权利,增设公民义务;再到放权地方规范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物保护等,无不与百姓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对此社会舆论评价称,不难看出,此次立法法修改将权力严格限定在法治框架,更加注重对公民权利的保障,释放出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融融暖意。

落实税收法定前不久,国际油价下跌,财政部却连连发出通知上调燃油税,引起了民众的强烈不满。

本次立法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将税收专设一项,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税收法定之后,将不会出现某个部委发个文件,就把钱从民众身上圈走的情况。

对于这一条文的修改,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意味着今后任何一个税种的开征,必须交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确定。

据统计,目前全国有18个税种,除了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外,其他15个税种都是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通过制定暂行条例来征收。

在周洪宇看来,改革开放初期的授权立法是有其特殊历史背景的,主要是考虑到我国法制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建立现代税制的经验和条件都不够。

如今,社会发展了,必然要求法律的与时俱进,原有授权不适时收上来,就会出现权力滥用,表现为不该收的税也收了,而且收的时间很长。

这严重影响了纳税人的利益。

周洪宇认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关切民生,收回税收立法权,是对民众愿望和呼声的及时回应。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对这一观点表示赞同,他表示,税收是调节社会经济和百姓生活的一个杠杆,本次修法将税收法定原则彰显出来是非常必要的,由全国人大通过立法的方式开征、停征,确定税率税种和税收管理等基本制度,更有利于公平,将为百姓的权利提供更加周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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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15 日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

立法法修改明确税率法定原则
中新社北京3 月15 日电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15 日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立法法将税收法定问题专设一项,并明确税率法定原则。

这意味着,今后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等问题,都要通过人大立法决定。

中国虽然在1982 年宪法中就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但当时官方考虑到中国法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建立现代税制的经验和条件都不够,就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拥有税收设置的权力,成为当时最为可行、又不违反基本法律的一项解决方案。

近年来,税收法定步伐加速。

2013 年全国两会期间,有全国人大代表联合提交《关于终止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规定或者条例的议案》,引发舆论关注。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明确要求。

但现行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了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税收是在该条第八项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中规定。

在此次立法法的修改过程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地方建议,应当对税收法定问题专设一项,做出明确规定。

据此,修改后的立法法将税收专设一项作为第八条的第六项,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只能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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