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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法定原则

论税收法定原则

71758 税收理论论文论税收法定原则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和具体内容税收法定原则,是指国家在对税收关系进行调整时,明确税收立法权,国家征税权以及税款收益权,具有税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税法中必须对课税要素要做出明确规定,征税机关要依法征税,纳税人须依法纳税[1]。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税种法定。

税种法定是税种必须由法律规定,非经法律授权,征税主体没有权利征税,纳税主体不负纳税义务。

二是税收要素明确,税收要素是税收关系得以具体化的客观标准,所以必须法定。

最后,程序法定。

税收关系中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所依据的程序要素必须经过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含糊其辞。

最后,税收法定原则也对纳税人纳税的程序做出相应规定,从而保证税款征收和缴纳的有序进行[2]。

二、税收法定原则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一)税收在立法体制中的问题一是《宪法》并未对税收法定原则进行规定。

我国《宪法》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要依法纳税”,并以义务方式进行规定,看似揭示了税收法定原则的旨意。

但这一规定对税收法定原则的体现并不充分,仅仅强调纳税义务而未将纳税人的权利纳入其中,在实践中并不能有效保护公民财产权利,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削弱了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3]。

二是立法体系混乱,立法层次不高。

目前,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不太多,并且集中在《企业所得税法》等几部法律之中,而很多关于纳税权利义务的税法规范却体现在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之中。

与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不相符,由此产生的弊端也十分明显:由国务院对税收立法,会导致行政权的膨胀和不受约束。

国务院发布的暂行条例属于授权立法,很难使得大多数公民参与其制定过程,难以是我国民众对其认同,从而也就增加了法律实施的难度和成本,与立法原意相违背。

(二)税收司法中的问题――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过窄的问题我国现行包括行政诉讼法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了一定得规定,但由于立法技术等一系列主客观原因,使得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相当狭窄,导致无法对税收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也加大了权利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成本和难度。

论税收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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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法定原则一、什么是税收法定原则呢税收法定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征税得有法律依据。

就好像我们玩游戏得遵守游戏规则一样,政府征税也得按照法律规定的来。

不能想征多少就征多少,想怎么征就怎么征。

这是对我们纳税人权益的一种保护呢。

你想啊,如果没有这个原则,今天这个部门来收一笔钱,明天那个部门又来收一笔,我们哪受得了呀。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性1. 对纳税人的重要性这一原则让我们纳税人心里有底。

我们知道自己交的税是依据什么法律,不是被乱收费。

比如说,我们每个月交个人所得税,就是按照相关的税法规定,根据我们的收入来计算的。

如果没有这个法定原则,可能就会有人乱收我们的税,那我们辛辛苦苦挣的钱就会被莫名其妙地拿走一部分,多冤呀。

2. 对国家治理的重要性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税收法定原则有助于建立一个有序的财政体系。

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之一就是税收,如果征税不规范,那整个财政体系就会乱套。

就像盖房子,如果地基没打好,房子肯定盖不牢固。

而且,按照法定原则征税,也能让政府的征税行为更有公信力,老百姓才会更愿意支持政府的工作。

三、税收法定原则在实际中的体现1. 税收种类法定不是随便什么东西都能被设为一个税收种类的。

得有法律明确规定才行。

比如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这些常见的税种,都是有专门的法律条文规定的。

这样企业在进行经营活动的时候,就清楚自己要交哪些税,怎么交。

2. 税率法定税率也不是能随便定的。

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税率来征税。

如果税率随便变,那市场就会乱套。

就拿消费税来说,不同的商品有不同的消费税税率,这些都是法定的,这样商家在定价的时候就能考虑到税收成本,消费者也能清楚自己购买商品的价格构成。

四、税收法定原则的发展和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税收法定原则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以前可能有些地方存在征税不够规范的情况,现在都在逐步改进。

比如,不断地出台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对旧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同时,也在加强对税收执法的监督,确保征税行为严格按照法定原则进行。

论述税收法定原则

论述税收法定原则

论述税收法定原则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大家好,今天咱们聊聊税收法定原则。

嗯,乍一听,这个名字有点复杂对吧?其实简单来说,税收法定原则就是告诉我们:国家征税必须依法进行,不能随便搞个“霸王条款”,让你毫无防备地被课税。

换句话说,国家在征税之前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税率是多少,税种是什么,必须清清楚楚地写出来。

这可不是小事,税收对每个人都影响大,关乎咱们的荷包和生活质量。

试想一下,如果国家说征税就征税,不给你个规则,大家都不敢消费,不敢投资,日子过得提心吊胆,那可不得了!很多朋友可能会觉得,税收跟我有啥关系呢?不就是相关部门从企业和大老板那收钱嘛。

其实不然,税收跟你我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

咱们买个东西,商家都会加税;加油站油价跳涨,背后也有税收在作祟。

再说了,国家发展、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哪样不是靠税收撑着的?所以,税收法定原则其实是保障我们每个公民的权益,让我们知道到底要交多少税,什么时候交,交了之后做啥用。

能清清楚楚地了解这些,心里踏实多了。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性你知道吗,税收法定原则就像是国家和公民之间的一条“平衡线”,它保证了征税过程中的公平和透明。

没有这条线,谁都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过路费”给剁了。

拿个例子来说吧,假如相关部门没有明确的税收法律规定,今天说你这块地要交税,明天又说你那个商店要加税,谁能承受得了?生活得多不安稳啊!你想想,如果没有税收法定,假如国家随便制定税收,哪怕是一个小地方的地方相关部门突然觉得自己的财政收入不够了,也可以随便制定一些不合理的地方税收,或者增加税负,那咱们这些老百姓岂不是成了“唐僧肉”?各种加税像雨后春笋一样冒出来,结果就是大家的生活越来越难,消费也会随之下降,经济发展就成了空谈。

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能让税收制度更具可预见性和稳定性,能给商家、投资者以及消费者带来信心。

这是啥意思呢?就是说,大家都能知道,税收不会像风一样突如其来,大家有了心理准备,不至于因为突然的税收变化手忙脚乱,影响了自己的计划。

论税收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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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法定原则【摘要】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领域中的重要原则,具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通过概述税收法定原则的概念和重要性,分析了其内涵和基本原则,探讨了税收法定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具体体现。

在总结了税收法定原则的意义,展望了其未来的发展前景,并强调了其对税收制度的重要性。

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权益,规范税收政策的执行,促进税收制度的健康发展,对于构建法治化的税收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定原则将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建设现代化税收制度提供有力支撑。

【关键词】1. 引言1.1 概述【论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是现代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税法的规定具有明确性、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税务人员和纳税人都可以依法知晓自己应缴纳的税款数额及其税收义务。

税收法定原则是现代社会法治的核心之一,保障了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也是确保政府依法履行税务职责的重要保障。

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不仅是国家权力运行的规范,更是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基础。

税收法定原则不仅限制了政府的征税权,也约束了政府的税收行为,确保了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同时也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税收征收制度的健康发展。

税收法定原则对于建立健全的税收制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税收法定原则的贯彻执行将有力推动税收制度的规范化和现代化,为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提供有力支持。

税收法定原则不仅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2. 正文2.1 【论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性税收法定原则是民主国家税收制度的基石。

税收法定原则确立了税收征收的程序和方式,保障了公民的财产安全和权利,确保政府不会滥用税收权力,维护了国家的法制和秩序。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公平的重要保障。

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征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变更税收标准或征收范围,确保税收征收的公平和公正性。

这有利于防止富人逃税、穷人过重纳税的情况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论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内容

论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内容

论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内容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税收的种类、税基、税率、税收征管程序等,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可预见性。

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既是税收征管的基础,也是税收征管职能的限制,并对税收征管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文将就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历史渊源、影响与现代解读等方面进行论述。

税收法定原则简单地讲,就是税收应当以法律形式规定。

具体来说,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的征收对象、征收条件、税率、税基等应当通过立法程序确定,依法征收,不得有误收、漏收和多收行为。

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包括税收的立法性、税收的法定性、税收的比例性和税收的稳定性。

税收法定原则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西方近代的财政革命,即经济学家贡布林在17世纪提出的“不纳税不立宪”的观念。

18世纪后期,德国经济学家亨斯和法国经济学家巴斯夏尔进一步强调了税收的法定原则。

20世纪后期,税收法定原则逐渐成为全球税收制度的共识,成为现代国家各项税收征管的基本原则之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实现对税收征管具有重要影响。

首先,税收法定原则保障了税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只有通过立法路径规定税收,才能确保税收是在法律框架下征收的,不会产生滥权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税收法定原则保障了税收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

税收法定原则确立了税收征管的规则和程序,使得纳税人能够预知征税要求,从而减少税收不确定性,稳定税收秩序。

再次,税收法定原则限制了税收征管的权限。

税收法定原则规定了税收的种类、征收对象、税基、税率等,对税务机关的征管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限制了其行政裁量权。

然而,随着联邦制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定原则在现实中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纳税人普遍缺乏对税法的了解,税收法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

另一方面,立法机关的决策过程复杂,税收立法相对滞后,导致税收法定原则无法及时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

因此,对税收法定原则进行现代解读尤为重要。

论税收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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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法定原则作者:陈璐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8期摘要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首要原则,同时也是税法最为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一般来说,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三方面:税种法定、税收要素法定和征税程序法定。

无论是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还是对个体财产权利的保护,它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如何对该原则进行准确的适用和强有力贯彻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经济的平稳运行。

针对这一问题,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结合现实中存在的实际情况,谨以本文提出相关的见解和解决方案。

关键词税法税权税收法定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019-02一、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和发展税收法定原则是在税收和税法产生很长一段时间之后确立的,它是资产阶级同封建贵族阶级斗争的产物,起源于欧洲中世纪时期的英国。

可以说,它是新兴资产阶级和部分封建地主阶级同封建贵族阶级斗争的产物。

1215年,在双方的斗争中处于弱势的国王一方被迫签署了对其征税问题做出明确限制的《大宪章》。

其规定如下:“一切盾金或援助金,如不基于朕王国的一般评议会的决定,则在朕之王国内不允许课征。

”随后,双方在此方面的争斗不断,在斗争过程中又分别制订了《无承诺不课税法》《权利请愿书》和《权利法案》等一系列文件,对该项原则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由此,近代意义上的税收法定原则正式确立。

紧接着的是美国,美国在其1776年颁布的独立宣言中,公开指责英国随意暴力的征税行为,随后在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第1条中又有如下规定:“一切征税议案应首先在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得以处理其他议案的方式,表示赞同或提出修正案。

”法国在1788年的巴黎议会上否定了关于国王抽税的通令;此后出台的《法兰西共和国宪法》又有“征税必须以法律规定。

”的规定。

随着西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迅猛发展和资本主义制度在各国的确立,该原则越来越多地体现为对公民财产权益的保护,很多国家都将其作为一项宪法原则而加以采纳。

论税收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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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纵|览—科教导刊(电子版)·2017年第6期/2月(下)—115论税收法定原则柯汶宏朱海刚冯梦森(武警警官学院四川·成都610213)摘要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收主体只能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征税,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清楚的,公民没有缴税的义务。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最重要的原则,它解决了国家恣意征税的问题。

其中"法"专指基本法律,即立法机关(在我国是全面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关键词税收法定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 1税收法定中的“立法”《宪法》第三章第一节第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所以,显而易见,国务院及各部委是没有立法权的。

另外,《立法法》第八条做出规定:(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而现实却并非如此,有两个小例子:1、2015年1月12日下午,国家发改委宣布下调油价,与此同时,财政部再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

短短一个半月时间,油价降价加税的情形已重复上演三次。

2、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缴纳个税的问题,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仅规定就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没有明确规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属于股息、红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自然人股东本是没有义务缴纳变更中的个人所得税的。

但是,我国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却成为征税的依据,这明显动摇了税法的根基,即税收法定原则。

从税收法定原则的角度来看,这不是诡异而畸形的吗?加税、征税都不用经过全国人大审批,直接国务院财政部发改委一纸文书就可以,那么,何谈依法治国?法治精神又何在?如果我们的税收,没有法律的约束,没有现代的法律精神,税收政策朝令夕改,那么从某种角度来说,国家的税收和保护费区别何在?2014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了税收法定的提议,并在二审稿中明确提出“将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纳入法律。

论税收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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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推 动作 用 ,大多 数 国家都 将税 收法定 原则 确 立为税 收立 法 的最 高原则 ,并 从税 种和税 收要 素 两方 面对政 府 的征税 行 为进行 规制 和约 束 ,从 根 本上保 证 纳税 过 程 中对公 民权 益 的保护 。我 国应 当借 鉴其他 国家 的经 验 ,将 税 收 法 定 原 则 纳 入 宪 法 中 , 以 根 本 法 的 形 式 确 认 其 地 位 , 从 根 本 上 确 保 障 公 民 的 权 利 ,限 制 征务 的对 等性 ,指导 和 落实 我 国税 收 法 律 体 系 的 建 立 完 善 ,推 动 社 会 的稳 定 和 经 济 的发展 。
( 二 )授 权 立 法不合 理
税 收 法 定 原 则 就 是 要 人 民 当家 做 主 ,征 税 的 权 利 由 人 民赋予 ,做 到 “ 无代 表不征税” 。根据 《 立法法 》的 宗 旨税 收 法 律 应 该 由全 国人 大 来 制 定 ,但 是 事 实 上 由最 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只有4 部 ,发挥作用 的大部分 为 部 门规 章 和 行 政 法 规 。想 要 突 破 目前 的瓶 颈 ,就 应 该 借鉴其他 国家的经验结合我 国实际情况 ,严格 限制授权
奢 畀I 政 法 研 究
论 税 收 法 定 原 则
木 合塔 尔江 ・ 吐 地
摘要:税收 问题关乎 国计 民生,一直受到人们 的关注。 自 《 立法法》修正案通过 以来,税收法定原 则再 次进 入 人 们 的视 野 ,修 正案 中明确 规 定 了税种 的设 立 、税 率 的 确 定和 税 收征 收 管 理 等税 收 基 本制 度 必 须制 定 相应的法律 。本文结合立法法修订 内容对我 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困境做 出探讨并列举 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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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税收法定主义作为当今各国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为税收立法和修订工作指明了方向。

但是在实践中其与严格规则主义是一对密切相关的概念。

本文在分析了税收法定主义的历史发展和内涵以后,进一步论述了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并为我国的税收立法工作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关键词:税收法定主义,严格规则主义 一,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产生及发展 税收法定主义起源于欧洲中世纪时期的英国。

按照当时封建社会“国王自理生计”的财政原则,王室及其政府支出的费用由国王负担。

而在当时的英国,国王的收入主要有王室地产的收入、王室的法庭收入、贡金等。

但是由于战争、王室奢侈等因素的影响,这些收入难以维持其整个财政支出。

为了缓解财政上的紧张局面,国王开始在上述收入之外采取诸如借款、出卖官职、征税等手段来增加自己的收入。

在其采取这些新的增加财政手段的过程中,基于“国王未征求意见和得到同意,则不得行动”这一传统的观念,议会与国王之间逐渐就该问题产生了矛盾。

这种矛盾主要体现为封建贵族和新兴资产阶级与国王争夺课税权的斗争。

1215年,在双方的斗争中处于弱势的国王一方被迫签署了《大宪章》。

该《大宪章》对国王征税问题作出了明确的限制。

“其历史意义在于宣告国王必须服从法律”(1)。

1225年,《大宪章》又获得了重新颁布。

在重新颁布的《大宪章》中补充了御前大会议有权批准赋税的条款,明确了批税权的归属。

在这以后,双方在此方面的斗争从未间断,国王和议会在斗争的过程中又分别制定了《无承诺不课税法》和《权利请愿书》,它们都进一步限制了国王的征税权。

1668年“光荣革命”爆发,国王按照国会的要求制定了《权利法案》,再次强调了未经国会同意的课税应当被禁止。

至此,税收法定主义在英国得到了最终的确立。

这一原则“在其历史的沿革过程中起到了将国民从行政权的承揽者——国王的恣意性的课税中解放出来的作用”(2)。

后来,随着资本主义在全球的发展和兴起,该税收法定主义越来越多的体现为对公民财产权益的保护,于是很多国家都将其作为一项宪法原则而加以采纳。

①“即便是没有明文规定税收法定主义的国家,释宪者们也往往通过对宪法解释,从人民主权、宪法基本权利,权力分立等规定中推演出相关的内涵,以显示其与世界税法发展步伐的一致性。

”(3) 二,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内涵 所谓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国家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

“这一意义上的税法律主义正是现代法治主义在课税、征税上的体现”。

(4)它要求税法的规定应当确定和明确。

该原则的作用在于:一方面使经济生活具有法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使经济生活具有法的可预见性,以充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益。

基于此,笔者认为税收法定主义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征税要素法定原则。

征税要素“是指税收之债有效成立所具备的基本要素,它包括税收债务人、征税对象、税基、税率和税收特别措施”。

(5)征税要素的法定应当是指征税要素的各个具体的内容都要由法律②来加以规定,其中一项有违法定主义,则税收之债便不能有效成立。

我们知道,现代国家为了维护其正常的运行必须通过征税来满足自身各部门的开支,而税收体现的是国家政府征税权与公民财产权之间的冲突。

在这个冲突当中,国家凭借其自身的强大力量无疑是处于优势地位。

如果不对国家的此权力予以必要的限制,势必会造成对公民财产权的侵害。

于是当代各民主国家都通过国家或相关国家权力机构制定相应法律来对国家的征税行为予以规制。

具体来说它要求:(1)国家对其开征的任何税种都必须由法律对其各个内容专门加以确定才能实施;(2)国家对任何税种征税要素的变动都应当按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2,征税要素明确原则。

征税的各个要素不仅应当由法律作出专门的规定,这种规定还应当尽量明确。

如果规定的不明确则定会产生漏洞或者歧义,那么权力的行使不当甚至权力的滥用就会有机可乘。

基于此,在税收的立法过程中,我们在对税收的各要素加以规定之后还应当采用恰当准确的用语,使之明确化,而尽量避免使用模糊性的文字。

3,程序保障原则。

以上两项内容是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基础性要求。

我们知道,一项法律制度能否得到良好的实行不仅取决于其实体内容方面的完善设计程序方面的保障也是必不可少,因此税收法定主义还要求要有良好的程序设计。

该原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求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对各个税种征收的法定程序加以明确完善的规定。

这样既可以使纳税得以程序化,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社会成本,又尊重并保护了税收债务人的程序性权利,促使其提高纳税的意识;二是要求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征税的过程中,必须依税收程序法,并按照税收实体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三,税收法定主义与严格规则主义 在以上分析了税收法定主义的历史发展及内涵以后,我们还应当分析一个与税收法定主义密切相关的概念——严格规则主义。

所谓严格规则主义,是指由立法者严格而详细的规定一切应当由法律解决的问题,而排除司法中自由裁量的观念。

因此,它要求立法者应当将由法律调整的社会生活中的所有问题最细化,使每一个问题都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在司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细化的法律来司法,采用三段论的方式来解决遇到的所有问题,而不允许自由裁量。

其目的在于通过立法者统一而细致的立法和执法者的统一司法,使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处于一个统一的状态,进而防止司法人员的自由擅断,从而实现其所追求的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在将其与税收法定主义比较之后,我们可以发现税收法定主义实质上是严格规则主义在税法中的具体体现,它在相当多的层面上反映了严格规则主义的要求。

首先,征税要素法定要求立法者对征税的各个要素要详细、准确、全面、明确的作出规定,这一规定是对严格规则主义要求立法者细化法律关系的反映。

其次,程序保障原则要求的程序完善、执法者依法执法是对严格规则主义要求执法者严格按法律规定执法的具体反映。

然而,严格规则主义毕竟是一种观念上的追求,它有着其内在的弊端。

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深刻的体会到任何法律的制定都不可能是完美的,都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甚至法律漏洞也不课避免。

再者,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复杂性和社会的发展性也决定了不可能会有一个细致入微,非常固定的法律来解决任何时候的任何问题。

因此,尽管严格规则主义与税收法定主义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但是我们在税收立法和执法实践中并不可能做到完全的严格规则主义。

我们所要求的税收法定主义实际上是对严格规则主义的变通性规定。

这种变通表现为:(1)它并没有要求将所有税收法律关系最细化,也未禁止使用原则性、模糊性的规定。

它要求的是税收全部问题都应当由法律明确的规定,这种规定既包括具体性的规定,又包括原则性的规定,只 要明确规定即可。

(2)它并没有排除执法者对自由裁量的使用,只要执法者依法定程序,按法律规定执法即可。

在分析清楚这个问题之后我们可以发现,在我们的税法当中有些诸如“在必要时”、“可以”等原则性、模糊性的词语或规定其实是必要且必不可少的。

这些原则性、模糊性的规定一方面使税法本身具有了灵活性的特点,使法律在不可避免的出现漏洞的时候能够继续发挥其作用,增加其适用的可能性,使尽可能多的权利得到法律的维护。

另一方面,使税收执法人员在征税过程中有更大的主动性,使他们能够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针对具体的问题在经过全面的分析之后作出恰当的解决办法,进而实现整个社会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

三, 小结 当前我国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关键时期,各项立法工作都在紧锣密鼓的进行当中。

而作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保护纳税人财产利益,指导税务机关征税工作的税收立法与修订工作也在有条不紊的展开。

为了能够更好的作好该项工作,笔者认为,我们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使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入宪。

目前我国在学术上都普遍认可了税收法定主义为税法的基本原则,并用其来指导税收立法和实践工作。

从其历史的发展以及当今世界各国对其的研究和适用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该原则所体现的是通过对行政权力的限制而对公民财产权益的保护的现代国家法治精神。

而税收作为一个国家正常运行所必不可少的工作,也必须依靠宪法的规定来加以保障。

但是,该原则并没有被写入我国的宪法。

基于税收法定主义所体现的上述价值以及使之更好的发挥其价值,我们应当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写入宪法。

2,立法工作者要从观念上深刻理解税收法定主义和严格规则主义的内涵。

在税收立法和修订的过程中要尽量完善而明确的规定征税的各项要素以及相应的程序保障手段。

但对于一些特殊情形也不能排除原则性、模糊性条文的使用。

我们要根据法律的本质特征采取明文限制与原则规定相结合,并以明文限制为主,原则规定为辅的思路来指导我们的该项工作。

“税收法律主义的在现代商业社会中的机能正是在于它给国民的经济生活带来了法的安定性和法的预测可能性这两点上”。

(6)因此我们在兼顾公平主义、效率等其他税法基本原则的同时,在税收立法当中必须深刻理解税收法定主义的内涵,从其不同角度出发作好各项工作。

惟其如此,公民的财产权益才能得到保护,国家的财政收入才能得到保障,早日完成建设法治国家这一目标才会尽快实现! 注释: ① 例如:新加坡《宪法》第82条规定:“除经法律或根据法律批准者外,不得由新加坡或为新加坡之用,征收任何国家税和地方税”;日本《宪法》84条规定:“新课租税或变更现行租税必须有法律或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依据”。

② 这里所说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即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包括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参考文献: (1) 郑勇:《税收法定主义与中国的实践》,载“财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67页。

(2) [日],金子宏著:《日本税法》,战宪斌、郑林根等译,法律出版社,59页。

(3) 刘剑文、熊伟著:《税法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03页。

(4) [日],金子宏著:《日本税法》,战宪斌、郑林根等译,法律出版社,57页。

(5) 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394页。

(6) [日],金子宏著:《日本税法》,战宪斌、郑林根等译,法律出版社,59页。

西南政法大学经贸法学院·杜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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