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原则与我国税收法治(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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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原则与我国税收法治税收法定原则与我国税收法治高军现代民主法治国家,虽然人民的纳税义务是为增进公共利益之必要,而对人民自由与财产所进行的限制,但是国家没有法律的依据,不得限制人民基本权利或设定负担,政府征税必须严格依据法律上的规定进行。
所谓宪法上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首先就是私有财产不受来自于政府的非法税、非法费的侵犯。
因为只有政府的征收才可能对私人财产权构成不可抵御的威胁。
与公民人身权保障罪刑法定原则相对应的是公民财产权保障的税收法定原则,郑玉波先生将其视为现代法治的两大枢纽。
宪法明定人民依据法律纳税义务,以保障人民的权利,避免不当课税的侵害,依据宪法人民享有依法纳税权,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征税,人民有权拒绝。
一、税收法定原则为一项宪法基本原则税收是社会契约的产物,征税必须取得人民的同意。
因为如果任何人凭着自己的权势,主张有权向人民征课赋税而无需取得人民的那种同意,他就侵犯了有关财产权的基本规定,破坏了政府的目的,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的同意,绝不应该对人民的财产课税。
如果政府征税未经或者无需经过财产主体的同意,等于政府对私有财产的处分可以为所欲为,这样的征收,与强盗拦路抢劫无异。
纳税人征税同意的具体表现形式为税的课赋和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根据进行,没有法律的依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收税收,国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纳税款。
而征税所依据的法律必须是国会所通过的法律,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任何他人,只有人民才能通过组成立法机关和指定由谁来行使立法权。
如果行政者有决定国家征税的权力,而不是限于表示同意而已的话,自由就不存在了。
因为这样行政权力就在立法最重要的关键上成为立法性质的权力了。
因此,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最高法定原则,它源自于民主原则与法安定性的要求,是民主和法治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至关重要。
在历史上,税收法定原则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保护国民,防止掌握行政权的国王任意课税为目的,在现代商品社会中,它的机能在于使国民的经济生活具有法的稳定性和预测可能性。
论税收法定原则

71758 税收理论论文论税收法定原则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和具体内容税收法定原则,是指国家在对税收关系进行调整时,明确税收立法权,国家征税权以及税款收益权,具有税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税法中必须对课税要素要做出明确规定,征税机关要依法征税,纳税人须依法纳税[1]。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税种法定。
税种法定是税种必须由法律规定,非经法律授权,征税主体没有权利征税,纳税主体不负纳税义务。
二是税收要素明确,税收要素是税收关系得以具体化的客观标准,所以必须法定。
最后,程序法定。
税收关系中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所依据的程序要素必须经过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含糊其辞。
最后,税收法定原则也对纳税人纳税的程序做出相应规定,从而保证税款征收和缴纳的有序进行[2]。
二、税收法定原则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一)税收在立法体制中的问题一是《宪法》并未对税收法定原则进行规定。
我国《宪法》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要依法纳税”,并以义务方式进行规定,看似揭示了税收法定原则的旨意。
但这一规定对税收法定原则的体现并不充分,仅仅强调纳税义务而未将纳税人的权利纳入其中,在实践中并不能有效保护公民财产权利,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削弱了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3]。
二是立法体系混乱,立法层次不高。
目前,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不太多,并且集中在《企业所得税法》等几部法律之中,而很多关于纳税权利义务的税法规范却体现在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之中。
与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不相符,由此产生的弊端也十分明显:由国务院对税收立法,会导致行政权的膨胀和不受约束。
国务院发布的暂行条例属于授权立法,很难使得大多数公民参与其制定过程,难以是我国民众对其认同,从而也就增加了法律实施的难度和成本,与立法原意相违背。
(二)税收司法中的问题――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过窄的问题我国现行包括行政诉讼法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了一定得规定,但由于立法技术等一系列主客观原因,使得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相当狭窄,导致无法对税收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也加大了权利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成本和难度。
论税收法定原则

论税收法定原则【摘要】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领域中的重要原则,具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通过概述税收法定原则的概念和重要性,分析了其内涵和基本原则,探讨了税收法定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具体体现。
在总结了税收法定原则的意义,展望了其未来的发展前景,并强调了其对税收制度的重要性。
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权益,规范税收政策的执行,促进税收制度的健康发展,对于构建法治化的税收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定原则将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建设现代化税收制度提供有力支撑。
【关键词】1. 引言1.1 概述【论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是现代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税法的规定具有明确性、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税务人员和纳税人都可以依法知晓自己应缴纳的税款数额及其税收义务。
税收法定原则是现代社会法治的核心之一,保障了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也是确保政府依法履行税务职责的重要保障。
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不仅是国家权力运行的规范,更是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基础。
税收法定原则不仅限制了政府的征税权,也约束了政府的税收行为,确保了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同时也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税收征收制度的健康发展。
税收法定原则对于建立健全的税收制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税收法定原则的贯彻执行将有力推动税收制度的规范化和现代化,为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提供有力支持。
税收法定原则不仅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2. 正文2.1 【论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性税收法定原则是民主国家税收制度的基石。
税收法定原则确立了税收征收的程序和方式,保障了公民的财产安全和权利,确保政府不会滥用税收权力,维护了国家的法制和秩序。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公平的重要保障。
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征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变更税收标准或征收范围,确保税收征收的公平和公正性。
这有利于防止富人逃税、穷人过重纳税的情况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初议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税法中的缺失与完善

初议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税法中的缺失与完善【摘要】本文主要围绕着我国税法中的税收法定原则展开讨论,首先介绍了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税法中存在的缺失,分析了其原因。
然后提出了完善税收法定原则的措施和建议,包括加强立法保障和完善司法保障等方面。
最后从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税法中的完善角度进行总结,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
通过对税收法定原则的缺失与完善进行分析与探讨,旨在促进税收法制的完善与进步,确保税收征管的规范和公平性。
【关键词】税收法定原则,我国税法,缺失,原因分析,完善措施,建议,完善,结论,展望未来1. 引言1.1 引言概述税收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税收法定原则作为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我国税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目前我国税收法定原则存在一定的缺失,这导致税收征管的不规范和不透明,影响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我们有必要对我国税收法定原则进行完善和改进,以实现税收制度的科学合理和公平公正。
本文将从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缺失、缺失原因分析、完善税收法定原则的措施、完善建议以及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税法中的完善等方面展开讨论,以期为我国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
将首先对本文所述内容进行概括和引导,为读者提供一个整体把握本文结构和内容的入口。
税收法定原则的完善和强化将有助于我国税收制度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公平化,推动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繁荣。
2. 正文2.1 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缺失我国税收法定原则在立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是税收的征收对象、税收的税率、税收的征收方式和税收的征收程序应当由法律规定。
在我国的税法中,对这些内容的规定并不明确,导致税收的征收对象、税率等方面存在较大的模糊性,给征纳双方带来一定的困扰。
我国税收法定原则在监督和保障机制上存在不足。
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需要有监督和保障机制,以确保税收的征收对象、税率等内容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立法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立法【摘要】电子商务随着我国近年来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而逐渐壮大,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虽然在2019年我国制定颁布了《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纳税义务以及税务登记等等,但由于规定的比较粗犷,具体电子商务税收的实施细则并不完善,在税收法定原则下,由于缺乏类似其他税种那样精确的法律依据,导致相关的税收缺乏有效的工作流程以及监管。
为适应信息化的时代要求,我国立法部门必须及时在税收征管方面制定并颁布具体实施细则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征收管理一、电子商务税收的概念和基本特征税收是一种国家行为,是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过程。
电子商务税收其内涵在本质上和传统税并无二致。
狭义的电子商务税收单指将以互联网通信技术为媒介的商贸活动纳入征收范围。
其特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虚拟化。
电子商务形式的交易活动只需借助互联网进行操作就可以快速实现交易行为。
而交易行为中有关的税务信息采用电子化的方式进行传输进而被虚拟化,使征税工作缺乏信息来源和保障,加大了税务机关征税的难度;第二,非确定性。
通常电子商务经营者依靠个人电脑进行办公,由于个人设备的便携性和可移动性,因此无法确定固定的经营场所,导致纳税地点不确定,税务机关便不能参照以往标准计算征收范围,并且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国际化、全球化的特点,交易双方可能处于世界各地,这使得传统税收管辖权同样面临挑战;第三,征管困难。
电子商务在交易过程中通常以以太网为媒介,其中涉及到交易发起、交易额的支付与结算、票据的开局与签收、款项的支付与结算等,通常使用电子的形式展开,但是电子票据本身属于数据,商家很容易利用数据加密技术具,给税务部门增加监管难度。
并且,这些涉及到纳税数额的电子信息容易被不法商家瞒报和修改。
二、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现状我国电子商务市场虽然发展势头迅猛,在国内市场中占有较大份额,但起步较晚且市场营商环境复杂,其相比传统税收来说更加复杂多变,对于随之产生的税收问题,我国仍缺少专门的立法来规范,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不健全,税收体制不成熟,科学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的理念在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中没有充分体现。
税收法定原则初探论文

税收法定原则初探摘要本文首先对税收法定原则进行了概述,接着对其构成和在我国实施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改善措施。
关键词税收法定原则完善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一、税收法定原则概述(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含义。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中最重要之一。
税收法定原则也称为税收法定主义、税捐法定主义等。
所谓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国家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求税收的征收要确定和明确。
(二)税收法定原则产生历史。
税收法定原则产生于欧洲中世纪时期的英国。
这一原则的确立是伴随着与王权斗争而产生的,税收法定原则是限制王权的一个重要的方面。
168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只有短短十三条的《权利法案》,其中第四条规定“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由此,税收法定原则在英国正式确立。
(三)税收法定原则的主要功能。
1、指导税法的制定。
税收法定原则对税法的制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税法的制定、修改、废除和解释都应当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进行。
2、限制政府的权力。
税收法定原则这一原则确立后,能使政府的税收征收权受到极大的限制。
政府收什么税、收多少、怎么收都需要议会制定的法律来规定,使政府不能滥用自己的征收权,保护了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3、使经济生活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在现代社会,税收对一个国家的经济生活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
每个公民从一出生就开始与税法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
只有保证了税收的稳定性,才能使大家的经济生活具有预测性,使人们有计划的进行经济活动,从而避免了社会的混乱与无序。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构成税收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内容:税收要素法定原则、税收要素明确原则和征税合法性原则。
(一)税收要素法定原则。
征税要素是指税收债务人、征税对象、税基、税率和税收措施等要素。
这一原则要求这些具体的要素都要由法律来具体规定。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依法治税的必由之路[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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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依法治税的必由之路[5篇范文]》第一篇: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依法治税的必由之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依法治税的必由之路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依法治税的必由之路》。
今年两会,税收法定再度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议题之一。
事实上,自十八届三中全会将“落实税收法定”作为财税改革的目标之一以来,国内对于税收法定的呼声就从未停止。
什么是税收法定。
为什么税收一定要法定。
我国的现行的税收难道不是法定的么。
富兰克林说过“只有死亡和税收不可避免”。
去餐馆吃饭、去超市买水、在家里用水电……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尽管无法看到税收的样子,却能感受到税收的存在。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而国家大部分财政收入均来自于税收。
去年,我国财政收入逾14万亿,而其中近85%来自税收,这也较直观地反映了税收在财政收入中举足轻重的地位。
没有税收,政府运营将难以维持,国家职能无法履行。
所谓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收必须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并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最早由英国提出,目前已为各国所公认,大部分国家也将其作为宪法原则采用,在我国宪法中也有所体现。
税收的方方面面均应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以法律的形成予以确定。
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为前提,国家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
所以,为什么税收要法定呢。
税收涉及政府与公民双方的利益,如果征税权由政府一手掌握,政府财政行为无约束,则面临未经公民同意强制征税的风险,这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
政府从公民口袋里掏钱,必须征得公民的同意。
而公民同意的正当程序就是委派代表投票决定。
我国现行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税收基本制度,职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确定了税收法定的原则。
但改革开放之初,迫切的经济发展需求无法等待漫长的立法程序,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将税收立法权授予国务院。
我国目前有18个税种,其中仅个人所得税、车船税、企业所得税3个税种由全国人大立法。
税收法定原则与我国税收法治

税收法定原则与我国税收法治税收法定原则与我国税收法治税收法定原则与我国税收法治高军现代民主法治国家,虽然人民的纳税义务是为增进公共利益之必要,而对人民自由与财产所进行的限制,但是国家没有法律的依据,不得限制人民基本权利或设定负担,政府征税必须严格依据法律上的规定进行。
所谓宪法上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首先就是私有财产不受来自于政府的非法税、非法费的侵犯。
因为只有政府的征收才可能对私人财产权构成不可抵御的威胁。
与公民人身权保障“罪刑法定”原则相对应的是公民财产权保障的税收法定原则,郑玉波先生将其视为现代法治的两大枢纽。
宪法明定人民依据法律纳税义务,以保障人民的权利,避免不当课税的侵害,依据宪法人民享有依法纳税权,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征税,人民有权拒绝。
一、税收法定原则为一项宪法基本原则税收是社会契约的产物,征税必须取得人民的同意。
“因为如果任何人凭着自己的权势,主张有权向人民征课赋税而无需取得人民的那种同意,他就侵犯了有关财产权的基本规定,破坏了政府的目的”,“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的同意,绝不应该对人民的财产课税。
” 如果政府征税未经或者无需经过财产主体的同意,等于政府对私有财产的处分可以为所欲为,这样的征收,与强盗拦路抢劫无异。
纳税人征税同意的具体表现形式为税的课赋和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根据进行,没有法律的依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收税收,国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纳税款。
而征税所依据的法律必须是国会所通过的法律,“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任何他人”,“只有人民才能通过组成立法机关和指定由谁来行使立法权。
” “如果行政者有决定国家征税的权力,而不是限于表示同意而已的话,自由就不存在了。
因为这样行政权力就在立法最重要的关键上成为立法性质的权力了。
” 因此,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最高法定原则,它源自于民主原则与法安定性的要求,是民主和法治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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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原则与我国税收法治(1)论文关键词: 税收;纳税;税收法定;税收法律主义内容提要: 纳税是对人民财产权的限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进行,在宪法和税收基本法上表现为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课税要素法定主义、课税要素明确主义、税务机关依法稽征等原则。
我国税收实践中,税收法定原则未得到严格的遵守,表现为授权立法规范性差,无论是新税的开征还是税率的变动事实上均由行政权决定,税收征收过程中计划征收模式及一些地方政府滥用税收优惠措施等等,必须予以纠正。
现代民主法治国家,虽然人民的纳税义务是为增进公共利益之必要,而对人民自由与财产所进行的限制,但是国家没有法律的依据,不得限制人民基本权利或设定负担,政府征税必须严格依据法律上的规定进行。
所谓宪法上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首先就是私有财产不受来自于政府的非法税、非法费的侵犯。
因为只有政府的征收才可能对私人财产权构成不可抵御的威胁。
与公民人身权保障“罪刑法定”原则相对应的是公民财产权保障的税收法定原则,郑玉波先生将其视为现代法治的两大枢纽。
宪法明定人民依据法律纳税义务,以保障人民的权利,避免不当课税的侵害,依据宪法人民享有依法纳税权,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征税,人民有权拒绝。
一、税收法定原则为一项宪法基本原则税收是社会契约的产物,征税必须取得人民的同意。
“因为如果任何人凭着自己的权势,主张有权向人民征课赋税而无需取得人民的那种同意,他就侵犯了有关财产权的基本规定,破坏了政府的目的”,“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的同意,绝不应该对人民的财产课税。
” 如果政府征税未经或者无需经过财产主体的同意,等于政府对私有财产的处分可以为所欲为,这样的征收,与强盗拦路抢劫无异。
纳税人征税同意的具体表现形式为税的课赋和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根据进行,没有法律的依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收税收,国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纳税款。
而征税所依据的法律必须是国会所通过的法律,“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任何他人”,“只有人民才能通过组成立法机关和指定由谁来行使立法权。
” “如果行政者有决定国家征税的权力,而不是限于表示同意而已的话,自由就不存在了。
因为这样行政权力就在立法最重要的关键上成为立法性质的权力了。
” 因此,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最高法定原则,它源自于民主原则与法安定性的要求,是民主和法治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至关重要。
在历史上,税收法定原则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保护国民,防止掌握行政权的国王任意课税为目的,在现代商品社会中,它的机能在于使国民的经济生活具有法的稳定性和预测可能性。
当前,除朝鲜等极少数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宪法中对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作了规定。
例如,日本宪法规定:“新课租税或变更现行规定,必须有法律或法律规定之条件作依据。
”埃及宪法规定:“只有通过法律才能设置、修改或取消公共税捐;除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任何人均不得免交税捐;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才可责成人们交纳其他形式的赋税。
”卢森堡宪法第99条规定:“非根据法律,不得规定任何由国家征收的税收。
”厄瓜多尔宪法第115条规定:“法律规定税收,确定征收范围、税率和纳税人的权利保障。
国家不强行征收法律未规定的税目。
”西班牙宪法第133条第1款规定:“规定税赋之原始权利为国家所专有,通过法律行使之。
”韩国宪法(1987年)第59条规定:“税收的种类和税率,由法律规定。
”秘鲁宪法(1979年)第1条规定:“捐税的设立、修改或取消,免税和其他税收方面的好处的给予只能根据专门法律进行。
”等等。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税收是依据国家法律将国民经济上所产生财富的一部分,强制移归于国家的一种手段。
由于税收涉及对公民基本权的限制,在法治主义之下,为保障国民的自由与权利,税收属于法律保留事项,必须由议会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决定。
原因在于:首先,在组织方面,议会与行政权相比,处于与人民更接近、更密切的位置,议会也因而被认为比政府具有更强烈、更直接的民主正当性基础。
其次,在程序方面,议会议事遵守公开、直接、言辞辩论与多数决原则,这些议会原则不仅可使议会的少数党与利益被涉及的社会大众得以有机会影响议会决定的作成,也可以凸显重要争点,确保分歧、冲突的不同利益获得适当的平衡,其繁琐的议事程序也有助于所作成决定之实质正确性的提升。
与其相比,行政决定程序因其讲究或兼顾效率与机动的特性,而较难达到相同的效果。
法律保留原则体现在租税法中,乃有租税法律主义的倡行。
租税法律主义的意义,为租税的赋课与征收,必须根据法律,即课税实体的内容,包括租税债务人、课税对象、税率、课税标准等事项,及课税程序的内容,包括租税的申报、查核、征缴等各项课征程序,均须依据法律的规定,以示国家对国民的课税,系经立法机关的慎重审议,非行政机关的独断专行。
对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北野弘久认为包含赋税要件法定主义和税务合法性两方面, [11]金子宏则将其归结为课税要素法定主义、课税要素明确主义、合法性原则和程序保障等四个方面, [12]我国学者张守文则归结为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依法稽征原则三方面。
[13]此外,还有其他的一些见解。
1.课税要素法定主义。
它是模拟刑法上罪刑法定主义而形成的原则,它的含义是因税收的作用客观上导致对国民财产权的侵害,所以课税要素的全部内容和税收的课赋及征收的程序都必须由法律规定。
这一点中最重要的问题是法律与行政立法的关系问题。
“依课税要素法定主义的要求,凡无法律的根据而仅以政令或省令确定新的课税要素当然是无效的(法律保留原则)。
另外,违反法律规定的政令或省令等显然也是无效的(法律优位原则)”。
[14] 课税要素法定主义的核心内容是对其中“法律”的理解。
在我国台湾地区,主要存在着形式意义法律说与实质意义法律说两种学说。
(1)形式意义法律说,是指作为课税依据的“法律”,须为“宪法”第170条规定的,经“立法院”通过,“总统”公布的法律。
德国学者Tipke亦主张税收法律主义所称的法律,仅限于制定法、形式意义的法律,而不包括习惯法在内。
[15](2)实质意义法律说,是指作为课税依据的法律,不限于“宪法”第170条规定的,经“立法院”通过,“总统”公布的法律,此外还包括法规命令、行政规则、法院判决、习惯法等。
[16]目前学者以采实质意义法律说为多数,但学者同时主张,课税要件的重要特征,例如课税主体、课税客体、课税标准及税率,必须由形式意义的法律予以规范,不得授权行政机关以法规命令定之。
[17] (1)授权立法的限制。
由于立法工作负荷过重,以及立法机关对于行政事务技术上问题的陌生,立法机关往往必须授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命令以具体化法律的内容。
但是,“如果在授权法中没有规定任何标准制约委任立法,行政机关等于拿到了一张空白支票,它可以在授权的领域里任意制造法律。
” [18]因此,对授权立法必须予以限制。
如坚持课税要件采国会保?之?场,自无授权是否明确之问题;反之,倘肯定课税要件为相对法?保?事项,?法机关就课税要件部分得授权?政机关制定法规命令为补充,惟此仍?应影响课税要件对纳税人之可预见性与可计算性,因此衍生有授权明确性之问题。
授权明确性原则即在要求?法授权,其?得为概括空白之授权,而应为具体明确之授权,亦即“有限?、特定之授权”。
[19]“就税收立法而言,应认为有关课税要素及税收的课赋和征收的规定委任于政令或省令虽然可以允许的,但由于课税要素法定主义的宗旨出发,只能限于对其具体和个别的委任,应认为,一般的、空白的委任(即无限制的委任)则是绝不允许的。
问题在于具体、个别的委任与一般、空白的委任之间区别的标准,为了能称之为具体的、个别的委任,必须在委任的法律本身明确委任的目的、内容和委任程度。
故此,凡不符合这个标准的委任规定,则按一般的、空白的委任论处即无效,所以,以此为基础的政令与省令的规定也当然无效。
” [20]《德国所得税法》第51条于此堪为典范,它明确规定了联邦议会允许联邦政府委任立法的事项,其内容之详尽、条款之缜密,几乎无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空余。
(2)税收通告的效力。
在税法领域,由于受税收法律主义的支配,课税要件的全部,原则上均应以法律规定,授权命令规定的事项,仅限于不抵触上述原则的范围。
但由于税法规范的对象的经济活动,极为错综复杂多样且激烈变化,因此,欲以法律的形式完全的加以把握规定,实际上有其困难,而有必要就其具体的决定委由命令规定,并配合情事变更以机动修废其规定,因此在税法上,课税上基本的重要事项,应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而就其具体的、细目的事项则以法律授权委由行政命令规定的情形不少,在日本被称为税收通告,在德国被称为法规命令,在台湾地区一般被称为解释函令。
金子宏指出,所谓通告,是上级行政机关就法令的解释及实施方针,对下级行政机关颁布的命令或指令,在行政组织内部具有约束力,但它不是对国民具有约束力的法规,法院也不受它的拘束,故通告不是税法的渊源。
但是,现实中通告与法的渊源事实上具有同样作用,为确保税收法规的统一执行,通告是十分必要的,如果没有通告,由各税务署依自行判断进行税法的解释和适用,税务行政将陷入严重的混乱之中。
不过,通告内容决不能与法令相抵触,不得依据通告对纳税人课以法令规定以外的纳税义务,同时也不得在无法令根据的情况下仅依通告免除或减轻纳税义务。
[21]葛克昌指出,税法解释函令一方面可藉此统一行政机关内部法律见解,减轻税务人员及税务代理人于适用法令疑义之负担,进而提高税捐法规之安定性,并使行政机关行为具有可预测性,另一方面也影响到人民对税法法规之信赖基础,而人民虽有依法律纳税之义务,但实际上所适用之税法,却是透过解释函令这面镜子所反射出来的形象。
[22]解释函令是“解释法规”的行政规则,因此要在税法的“法律补充禁止”(即类推适用禁止原则)的要求下,解释函令若逾越法律(规)文义范围,而为法律补充(尤其是不利于人民的法律补充),原则是应被禁止。
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通过一系列“大法官会议解释”对解释函令进行限制。
[23]在德国,对于法规性命令,《基本法》第八十条明确要求:(1)必须有法律的授权,(2)在授权中必须充分规定授权之内容、目的及范围, (3)法规性命令必须标明其制定的法律依据,(4)必须在联邦法规公报中(Bundesgesetzblatt oder Bundesanzeiger)公布。
德国学者Tipke/Lang认为,法规命令的有效性,取决于是否具有该四个要件,如果法规命令违背上述四个前提要件,则不生效力。
[24] 2.课税要素明确主义。
税收必须是确定的,“税率应当固定。
每一个公民应当确实知道,他应当协助支持社会到什么程度。
任意征税是压迫和营私舞弊的根源,它给偏私、妒忌、报复、贪婪及其他私欲提供了自由活动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