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淘汰黄标车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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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25•【字号】长府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长府规〔201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切实落实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的要求,消除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减轻基层组织负担,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革命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办法〉的通知》(长府发〔1992〕63号)等1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对《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力车、人力三轮车管理的通告〉的通知》(长府发〔1990〕60号)等2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长春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25日附件1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删去《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革命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办法〉的通知》(长府发〔1992〕63号)第十五条。

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府发〔2001〕48号)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一、二级保健对象。

”三、《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若干意见》(长府发〔2003〕36号)中“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三)认购申请和认定程序:1、认购对象须持以下证件办理资格审核手续”的内容修改为“1、认购对象须持以下证件办理资格审核手续:(1)夫妇双方的本市市区所辖区域内正式或暂住户口证件;(2)夫妇双方身份证。

长春黄标车新规定

长春黄标车新规定

长春黄标车新规定长春黄标车新规定长春黄标车新规定,黄标车报废有补贴,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长春黄标车新规定为进一步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长春市黄标车提前淘汰的将给与一定的补贴。

根据补贴方案在长春市注册登记的无强制报废期或强制报废期在1月1日—201712月31日提前办理报废手续的黄标车(不包括转出车辆和按期报废车辆)均可享受黄标车报废补贴政策最高可补贴2.2万元。

不具备强制报废条件的黄标车根据车主的主观意愿由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资金引导淘汰。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黄标车不享受补贴政策,强制报废日期在12月31日前的黄标车;财政供养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单位和机构)的黄标车;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以及经修理、调整、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或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和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而达到强制报废的黄标车;因自然原因、火灾、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

自方案向社会公布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提前报废各类黄标车的车辆所有人可申领财政奖励补贴;2018年1月1日起不再发放。

申请黄标车淘汰补贴的应先到市环保局确认(已取得“环保黄标”的不必再确认)经市环保局免费核发“环保黄标”后方可办理车辆报废业务并在车辆报废后持“环保黄标”及车辆报废手续到市商务局申领黄标车淘汰补贴。

长春市淘汰黄标车补贴标准表单位,万元/辆类别车型 2000及以前初次登记车辆补贴标准 2001-2002初次登记车辆补贴标准2003-2004初次登记车辆补贴标准2005-2006初次登记车辆补贴标准 2007-2008初次登记车辆补贴标准 2009及以后初次登记车辆补贴标准货车重型 0.8 1 1.2 1.4 1.6 1.8中型 0.3 0.5 0.7 0.9 1.1 1.3轻型 0.3 0.4 0.5 0.6 0.7 0.8微型 0.1 0.2 0.3 0.4 0.5 0.6客车大型 1.2 1.4 1.6 1.8 2 2.2中型 0.5 0.7 0.9 1.1 1.3 1.5小型 0.3 0.4 0.5 0.6 0.7 0.8微型 0.1 0.2 0.3 0.4 0.5 0.6【相关阅读】自长春将对自主提前报废黄标车所有者实行补贴的消息发布后,如何补?何时补?备受关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3•【字号】长府办发[2013]24号•【施行日期】2013.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长府办发〔2013〕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长春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政府绩效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全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依据《吉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吉政办发〔2013〕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十二五”期间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

第四条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减排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辖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绩效管理,落实项目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全面完成“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第五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的内容:(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依据环境保护部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以及省、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十二五”及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核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01•【字号】长府办发〔2016〕6 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节能管理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办发〔2016〕6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1日长春市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实施细则根据财政部、工信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工信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5〕16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吉林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5〕88号),通过整合现有资金来源、增加财政补助等方式加大对新能源公交车配套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任务分工(一)负责完成本市公交企业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统计工作,并逐级上报,审核本市公交企业申请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的数据资料;负责申请、拨付、监管补助资金,组织落实国家和地方新能源公交车补贴政策。

(牵头部门:市交通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审计局)(二)负责审核申请补贴资金的新能源公交车是否属已纳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产品。

(牵头部门:市工信局,配合部门: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三)负责对本市公交企业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统计工作和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表进行审计,并出具第三方审计报告;对本市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发放进行审计。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三品一标”农产品奖补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三品一标”农产品奖补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三品一标”农产品
奖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奖惩
【发文字号】长府办发[2016]29号
【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29
【实施日期】2016.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三品一标”农产品奖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

(长府办发〔2016〕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三品一标”农产品奖补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9日
长春市“三品一标”农产品奖补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安全、优质、品牌农产品发展,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市场占有率,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达到农民增收、农业强市的目的,根据农业部《关于推进“三品一标”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质发〔20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三品一标”,是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以下简称“三品一标”)。

第三条奖补对象
在本市注册登记并在本市区域内拥有固定种养殖生产基地,产品质量稳定,且通过农业部所属机构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组织;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的行业协会;创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停车收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停车收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停车收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29•【字号】长府办明电〔2021〕34号•【施行日期】2021.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停车收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长府办明电〔2021〕34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全市停车收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0月29日全市停车收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按照省住建厅《全省停车收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为规范我市停车收费管理,治理私自圈地设置收费停车场停车泊位、违规收费等行业乱象,坚决防止公共停车领域的“微腐败”,提高公共停车场所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秩序,改善交通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集中整治、统一规范、整体提升”的思路,坚持治理停车收费腐败问题与规范停车场秩序相统一。

集中整治私设停车场收费行为、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行为、停车收费未明码标价、未设置收费公示牌或擅自调整收费标准的行为、利用公共资源谋私贪腐、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严肃查处停车行业“微腐败”和不正之风,推动标本兼治,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秩序,改善停车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强化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强化主体责任,确保实施落地,把整治工作抓实抓细;市纪委监委要履行监督责任。

市政府有关部门担负停车行业所涉及的审批(备案)、建设、定价、收费、纳税、执法等方面的责任,组织开展行业整治,同时指导、支持属地相关工作开展。

(二)坚持统筹推进。

统筹推进市级、区(开发区)级、街道办事处三级联动机制,统筹涉及问题整改的各个部门,落准压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责任,将问题整治与行业发展有机结合,同步推进。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20〕3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20〕3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20〕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0月26日长春市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家、省关于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要求,为实现我市重要民生商品供应充足、价格基本稳定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统筹全市重要民生商品生产、供应、销售、储备等环节的保供工作,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制度,研究判断市场价格形势,适时提出市场价格调控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建立完善的重要民生商品供应体系及价格监测体系,市场调控能力得到保障,市场价格监管得到加强,重要商品供应充足、品种齐全、价格基本稳定。

二、工作任务(一)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调度全市保供稳价工作,根据市场供应、价格变动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做好市场保供稳价监测分析工作,对市场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第一时间预警,及时反应,妥善处置。

同时,做好自来水和燃气生产、气源供应工作,收集、整理、分析燃气市场供求与价格走势,提出市场价格调控的建议。

(配合部门:市商务局、市粮储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局、市供销社、市市场监管局、国家统计局长春调查队、市建委、市水务集团、长春燃气股份公司、长春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二)市粮储局负责全市粮食流通行业指导,制定和落实地方粮油应急预案,贯彻落实粮食收购最低保护价政策,收集、整理、分析和预测粮食市场供求与价格动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标准化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标准化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标准化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18•【字号】长府办发〔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标准化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长府办发〔201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实施标准化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18日实施标准化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为促进长春市经济社会全面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覆盖各领域的多层次、高水平的标准体系,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长府发〔2019〕1号),制定本计划。

一、着力提升经济发展标准水平(一)优化农业标准化体系,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围绕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长春特色农业标准化体系,引领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助推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

1.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以发展精品畜牧业、特色农业、都市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为重点,大力开展农业现代化综合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建立覆盖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信息化、农业生态建设的各类标准化示范项目,促进农业标准的推广应用;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标准化试点、美丽乡村建设标准化试点;通过标准化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支撑农业农村现代化。

(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畜牧局、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2.加强重点领域标准制定和修订。

建立健全特色种植业标准体系及养殖业标准体系,推进智慧农业和生态农业标准体系建设,制定(修订)高标准农田建设、设施农业、产地环境评价、种质种苗、种养殖技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与追溯、农业循环经济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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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淘汰黄标车补贴实施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府办发[2015]33号
【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0.23
【实施日期】2015.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淘汰黄标车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5〕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淘汰黄标车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3日
长春市淘汰黄标车补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加快黄标车淘汰进程,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以全面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为手段,通过适当的补贴政策,鼓励、倡导未达到报废标准的黄标车提前报废淘汰。

2015年底前,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全市范围内的黄标车。

二、补贴范围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无强制报废期或强制报废期在2016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提前办理报废手续的黄标车(不包括转出车辆和按期报废车辆)均可享受黄标车报废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表见附件)。

不具备强制报废条件的黄标车,根据车主的主观意愿,由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资金引导淘汰。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黄标车,不享受补贴政策:
(一)强制报废日期在2015年12月31日前的黄标车;
(二)财政供养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单位和机构)的黄标车;
(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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