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5•【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为改善全省大气环境质量,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一期(2013—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鲁政发〔2013〕12号)等规定,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3〕28号),决定实施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
一、什么是黄标车?黄标车是指经环保检验合格,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据有关方面测算,黄标车排放的污染物量占机动车排放的70%。
二、补贴范围是什么?凡在我省(不含青岛,下同)注册登记且强制报废日期在2015年12月31日后的黄标车,自愿提前淘汰、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相应补贴,不包括三轮车、摩托车、低速货车。
但各级财政供养单位的、强制报废日期在2015年12月31日前的、已享受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因自然原因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不予补贴。
三、补贴时间是什么?补贴政策实行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根据淘汰黄标车的车型和使用年限,区分4个时段给予差别化补贴:第一时段为2013年10月1日—12月31日;第二时段为2014年1月1日—6月30日;第三时段为2014年7月1日—12月31日;第四时段为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
四、补贴标准是什么?区分车型和使用年限给予差别化补贴,补贴标准最高的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为1.8万元/辆,补贴标准最低的微型载货车、微型载客车为0.2万元/辆。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方案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19•【字号】枣政办字〔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字〔2022〕1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枣庄市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19日枣庄市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山东重要指示要求,贯彻落实《山东省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2022年年底,完成全市107.9公里合流制管网改造,其中山亭区实现整区制雨污合流管网清零。
2023年年底,全市实现城市雨污合流管网清零;40%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到地表水准Ⅳ类标准。
2025年年底,全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到地表水准Ⅳ类标准,再生水利用率达到55%;落实城市黑臭水体“长制久清”长效机制,保证10条已经完成治理的城市黑臭水体不反弹。
严格落实河长制,加强河道巡查,实现城市黑臭水体动态清零。
(二)基本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立足各区(市)、枣庄高新区水环境承载能力、发展需求等因素,科学制定实施目标,选择经济适用、节能低碳技术路线,分区分类实施。
——坚持系统推进、重点突破。
结合开展城市更新行动,推动城市排水补短板强弱项。
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城市道路建设顺势推进建筑小区和市政雨污合流管网改造。
——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利用。
实施生态修复、活水补源等技术应用,巩固城市黑臭水体长效管理机制,加大再生水利用力度,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29•【字号】枣政办发〔2018〕19 号•【施行日期】2018.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枣庄市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 年7 月29 日枣庄市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0 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坚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区(市)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枣庄市政府对各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以下称市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三条区(市)级政府对《枣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区(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
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 1 次,由区(市)级政府自行组织开展;从 2016 年起,每 5 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 1 次,由市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 1 次,由市政府组织市考核部门开展。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枣政办发[201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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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枣政办发〔2013〕3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枣庄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21日枣庄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品牌企业和名牌产品,推动提速转型、跨越发展,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枣政发〔2008〕83号)、《关于用产品质量标准化和认证推动产业优化升级的意见》(枣政发〔2012〕34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标准化项目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在年度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市质监部门负责标准化奖励项目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可依照本办法申请标准化奖励。
第四条申请奖励的标准化项目范围:(一)主持或参与制定(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二)承担国际、国家、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三)制作国际、国家、行业实物标准的;(四)获得国家、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五)获得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称号的;(六)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称号的;(七)获得国家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八)其他需要奖励的项目。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黄标车区域禁行工作的通知-枣政办发[20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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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黄标车区域禁行工作的通知正文:----------------------------------------------------------------------------------------------------------------------------------------------------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黄标车区域禁行工作的通知(枣政办发〔2014〕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要求,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各区(市)、枣庄高新区的城市建成区实施黄标车区域禁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行要求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要依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制定黄标车区域禁行通告,于2014年4月1日前通告实施。
(一)禁行区域。
由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各自城市建成区的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污染状况自行划定禁行区域。
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前,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并在实施30日前向社会公告。
(二)禁行车辆。
黄色环保标志车辆(简称“黄标车”)、无环保标志车辆、高排放(冒黑烟)车辆。
(三)禁行设施。
禁行前要完成主要路段禁行交通标志的制作及安装,明确禁行区域。
加强对黄标车、无环保标志车辆及高排放(冒黑烟)车辆驶入禁行区域的查处,减少城区机动车尾气污染。
二、责任分工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市环保局:指导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制定黄标车区域禁行通告;负责建立环保标志车辆数据库,及时向公安部门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市公安局:指导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设置机动车禁止通行标志设施,做好区域禁行的宣传和解释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做好路查抽测工作,定期向环保部门通报机动车环保路查相关处罚情况。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低速电动车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低速电动车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25•【字号】枣政办字〔2021〕42号•【施行日期】202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低速电动车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枣庄市低速电动车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25日枣庄市低速电动车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城市文明形象,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低速电动车综合整治工作。
现制定如下方案:一、工作目标本文所指低速电动车主要是指以电能、混合等动力装置驱动,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综合整治工作包括:在全市范围内,对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改拼装及上路行驶等环节的违法行为开展综合整治。
严禁非法生产、销售、改拼装低速电动车。
规范低速电动车上路行驶,依法查处无牌无证、非法营运、乱停乱放、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车道行驶、闯禁区等违法行为;规范上路行驶区域,从城区主要道路开始,设定限行区域,分阶段分批次推进,逐步扩大覆盖到全市范围。
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预防和遏制低速电动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步骤(一)宣传发动阶段(2021年8月至9月)广泛开展各类宣传活动。
各级召开媒体通气会,通过主流媒体、新兴媒体等广泛宣传电动车综合整治工作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措施,公布综合整治范围和可上路行驶车辆类型、品牌;加强与电动车相关企业的沟通交流,争取理解和支持,最大限度地达成共识,从生产源头为整治工作奠定基础;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社区)为单位,进村入户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黄标车老旧车淘汰实施方案

黄标车老旧车淘汰实施方案黄标车和老旧车是指那些不符合当地环境排放标准、车龄较长或技术性能低下的汽车。
为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各地政府普遍实施了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计划。
下面是一个针对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的1200字实施方案:一、立法方面1.制定法规:建立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黄标车和老旧车的界定标准和淘汰时间表。
2.划定范围:明确淘汰范围,包括车龄、排放标准、技术性能等方面的限制。
二、政策的推动和监管1.资金支持:政府提供资金支持,鼓励民众更换新能源汽车或达标车辆。
2.税收优惠:对购买新能源汽车或达标车辆的个人和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更多人选择换车。
3.限制使用:建立限制黄标车和老旧车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段行驶的规定,减少其对环境的影响。
4.建立监管机构: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监管黄标车和老旧车的淘汰工作以及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加强对车辆淘汰的管理和监督。
5.奖励机制:对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的个人和企业给予相应的奖励,激励更多人积极参与淘汰工作。
三、推广新能源汽车和达标车辆1.建设充电桩和加氢站:加大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和加氢站的建设力度,提高充电设施和加氢设施的普及率,方便更多人使用新能源汽车。
2.减免购置税和停车费:对购买新能源汽车和达标车辆的个人和企业减免一定比例的购置税和停车费,降低新能源汽车和达标车辆的使用成本。
3.加强推广宣传: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和宣传活动,增加新能源汽车和达标车辆的知名度,提高公众对新能源汽车和达标车辆的认可度和接受度。
4.拓宽销售渠道:加大新能源汽车和达标车辆的销售渠道建设力度,鼓励汽车厂商增加销售点,提高销售网络的覆盖范围。
四、老旧车淘汰工作的执行1.制定淘汰计划:明确每年的淘汰指标,根据车龄、排放标准和技术性能等因素制定详细的淘汰计划。
2.提供优惠政策:向符合淘汰条件的个人和企业提供购车补贴、贷款优惠、二手车置换等优惠政策,鼓励更多人将老旧车置换为新能源汽车或达标车辆。
3.加强检测和评估:建立健全的车辆排放检测和评估体系,严格执行检测标准,确保淘汰车辆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0•【字号】枣政发[2012]40号•【施行日期】2012.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枣政发[2012]4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现将《枣庄市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枣庄市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为推进全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工作,建立整治道路交通秩序长效机制,保障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治超工作。
为确保治超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全市上下联动、实行属地负责”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治超工作力度,全面实施源头管理,完善监控网络,建立长效机制,维护道路运输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为“幸福新枣庄”建设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部门联动。
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是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加强部门协作,联合执法,综合治理。
2.标本兼治,注重实效。
坚持路面执法、源头管理、追踪处理相结合,疏堵结合,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手段,强化责任追究,完善治超长效机制。
3.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实施专项整治,并将相关政策、标准、结果公开,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二、治理重点和工作目标(一)治理重点。
超限超载车辆,特别是运输煤炭、建材等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大型货源点,重点是年运量20万吨以上的货源点和国、省道旁无证经营的沙石场、煤场等;非法营运车辆;无牌、无证、改装、拼装的营运车辆;闯岗拒检、暴力抗法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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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枣政办发[2013]44号
【发布部门】枣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21
【实施日期】2013.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补贴政策分四个时段按不同标准实施。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根据淘汰黄标车的车型和使用年限(详见附件1),分4个时段给予差别化补贴:
第一时段为2013年10月1日-12月31日(详见附件2);
第二时段为2014年
(枣政办发〔2013〕4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1日
枣庄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实施方案
为了做好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推进“生态枣庄”建设,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和《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3〕2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1.在2015年12月31日前各级财政供养单位淘汰的黄标车(财政供养单位是指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的单位和机构);
2.强制报废日期在2015年12月31日前的;
3.已享受老旧汽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
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5.因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一、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本方案所称黄标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经环保检验合格,但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黄标车提前淘汰,可以享受补贴政策。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黄标车,提前淘汰不享受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