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3•【字号】芜政办秘〔2016〕182号•【施行日期】2016.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芜政办秘〔2016〕18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23日芜湖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十二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实施信息惠民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14〕46号)、《关于同意深圳市等80个城市建设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的通知》(发改高技〔2014〕1274号)精神和工作部署,全面推进我市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建设工作,增强民生领域信息服务能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创建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为契机,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升级改造,以畅通、便捷、智慧的城市基础设施支撑芜湖信息惠民工程高速发展、促进信息消费。
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手段,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探索推行“一号一窗一网”服务模式改革,建设覆盖市、县(区)、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和村委会(社居委)4级,标准统一、资源共享、业务协同的“一站通”政府服务信息化体系。
充分发挥信息化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深化社保、医疗、教育等民生领域信息惠民应用,努力完成各项信息惠民建设任务,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便捷化、均等化的公共服务,使我市信息化水平基本达到国内先进城市水平。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17•【字号】芜政办秘〔2020〕47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芜湖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8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芜湖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0〕55号)精神,切实提升我市基层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总体目标:到2023年,建成全市统一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规范体系,覆盖基层政府〔包括县(市)区政府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和政务服务全流程,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高,基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公开平台、专业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到2020年底,基层政府对照国务院部门制定的26个试点领域公开标准指引,梳理公开事项,严格界定公开范围,编制完善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全面公开各类主动公开事项,通过线上线下全面准确公开政务服务信息。
——到2021年底,基层政府建立完善政府信息管理、信息发布、解读回应、依申请公开、公众参与、监督考核等工作流程和相关制度;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公开事项清单,公开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汇总编制办事一本通。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08]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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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08〕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芜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于 2008 年 10月 18 日经市政府第 1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三日芜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项目管理规范化,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包括综合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政府统筹资金和融资等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市本级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项目业主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工程造价社会中介机构的审价结果,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依法对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实施相关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项目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审计监督。
重点监督的审计项目由政府确定,审计机关直接审计;其他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财政部门委托中标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价,并将委托项目抄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按不低于10%依法进行抽审。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三线一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三线一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17•【字号】芜政办秘〔2020〕46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三线一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经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水务局、城管局、生态环境局:《芜湖市“三线一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8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正文2142字,附件373字)芜湖市“三线一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和流域生态功能为目标,按照“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总体思路,在安徽省“三线一单”技术成果的基础上,编制形成覆盖全市的“三线一单”,构建全市分区环境管控体系,推进我市经济与环境全面协调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美丽芜湖提供坚强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
基于本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通过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把生态环境管控要求落实到具体区域的管控单元,推动形成基于“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的分区环境管控体系,科学准确地形成我市“三线一单”成果,做到可落地、真实用、能共享,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基本要求。
1.细化环境分区管控单元。
在省级已划定管控单元的基础上,集成各地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环境管控要求,以单元属性特征基本统一、单元管控清单可落地应用为基本原则,进一步细化环境分区管控单元。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14•【字号】芜政办〔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5〕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7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14日芜湖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规范市政设施的建设移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安徽省路政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政府性投资的市政设施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含桥涵、穿越市区的国省干线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地下综合管廊,排水设施(含雨、污水管网、污水泵站、水闸、排涝泵站、雨水提升泵站及附属设施),排涝明渠,路灯照明设施,道路绿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等。
城市道路按照等级标准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物价)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各区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政府投资的市政设施的建设应明确一个建设主体统一实施。
城市道路建设时,供水、燃气、供电、通信、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城市公交、绿化、环卫设施和地下综合管廊等城市道路的附属公共设施应根据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审查、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19•【字号】芜政办秘〔2021〕33号•【施行日期】2021.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施方案》已经2021年8月11日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8月12日芜湖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施方案2014年6月以来,我市全面启动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建设工作,大力推动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整合。
截至目前,已经整合12329全国统一住房公积金热线服务电话、12369环境保护投诉举报电话、12350全国统一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12全国统一商务领域举报投诉咨询服务电话、12336全国统一自然资源违法举报电话、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电话、12356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咨询及举报投诉服务专用电话、12328全国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55青少年服务台、12320全国统一公共卫生公益服务电话、12319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电话、12385全国残疾人维权服务电话、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12365全国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统一电话、12331全国统一食品药品监督举报服务电话、12358全国价格投诉举报统一电话、12330全国统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益服务电话、12333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电话、电梯救援热线、企业服务热线、政务服务网热线、12393医疗保障服务热线、12349全国统一民政服务电话、效能投诉举报热线等非紧急政府服务热线24条。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06•【字号】芜政办〔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芜湖市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实施方案》已经2024年2月27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6日芜湖市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实施方案为切实提升全市政府系统依法行政能力,推动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实现率先突破,更好服务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工作要求,推动全市政府系统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全面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切实把法治精神和法治要求贯彻到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等各方面、全过程,推动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以争创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为抓手,为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目标全面对标国家级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任务标准,通过实施依法行政“六个全面”行动:全面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全面优化行政制度供给、全面提升依法决策水平、全面深化行政执法改革、全面完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强化法治保障能力,推动全市政府系统依法行政引领力、支撑力、内驱力、执行力、公信力、保障力“六个明显提升”,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法治政府建设对服务芜湖高质量发展的保障作用有效发挥,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2013-201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2013-201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5.04•【字号】芜政办秘〔2013〕52号•【施行日期】2013.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2013-201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参照《安徽省省级2013-201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结合实际,制定了《芜湖市市级2013-201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5月4日芜湖市市级2013-201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一、集中采购目录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采购满2万元或批量采购满5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满10万元。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均应实行政府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满40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金额满50万元;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满30万元。
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报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批准。
四、实施要求及相关说明(一)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采购人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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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
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2014)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芜政办秘[2014]124号
【发布部门】芜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18
【实施日期】2014.07.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秘〔2014〕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7月18日
芜湖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
第三条本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及审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机关的办公室或承担办公室工作的机构是负责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审核的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
负责政府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工作机构应当配合审核机构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公文类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应当坚持“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和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未经保密审核的公文类信息不得公开。
政府机关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应当按照《条例》要求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第六条公文的草拟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条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发文单上注明其属性。
属于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
对联合发文,主办机关应当在与协办机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提出公文的信息公开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