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日照间距相关规定
北京地区住宅日照间距标准

北京地区住宅日照间距标准通常满足日照要求的标准日是冬至日,而日照间距是指前后两排南向房屋之间,为保证后排房屋在冬至日底层获得不低于一小时的满窗日照而保持的最小间隔距离。
根据规定,住宅间距应该不小于楼高的0.74倍,同时满足采光、通风等要求。
如果住宅的前后排房屋之间南北方向平行布置,则前后排房屋之间的最小间距为南向房屋高度的0.7倍。
如果住宅的前后排房屋之间存在一定角度,则根据房屋之间的距离和角度等因素进行计算。
此外,对于被遮挡的住宅楼底层单元和大寒日不足2小时的日照时间,按照每套房屋面积分别给予补偿。
具体的补偿标准需要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北京市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1总则1.1为规范建筑日照计算的数据条件、计算参数、计算过程和结果表达,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使用计算机对北京市市域内所有城市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含公寓)、老年人居住建筑、托儿所生活用房、幼儿园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医院病房楼等有日照要求的生活居住建筑进行日照计算等工作。
根据《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北京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北京市行政辖区,总面积为16410平方公里,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北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城市建设用地。
目前的城市建设中有大量公寓项目其中有些是用于短期出租,有些贝刑普通住宅没有本质的区别。
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中关于“住宅建筑”的定义,这些公寓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因此我们的适用范围包含了该类公寓。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年版)第5.0.2条中,对住宅和老年人居住建筑分别提出了强制性的日照标准;在附表 A.0.3的设置规定中,对托儿所和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和医院病房楼提出了日照标准,在相关的建筑设计规范中一般也有对应的规定,因此本标准把这些建筑列为日照计算的对象。
1.3建筑日照计算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术语2.1建筑日照Solar Access of build ing太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地段、建筑物围护结构表面和房间内部的状况。
2.2建筑日照标准Standard of Building ' s Solar Access根据北京市所处的建筑气候区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大寒日或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物的时间。
2.3日照标准日Day of solar access calculat ing在制定建筑日照标准时,为了测定与衡量日照时间,根据城市规模、建筑气候分区等因素在一年中选择的某个或几个特定日期,北京市采用大寒日和冬至日。
北京市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建筑日照计算标准1 总则1.1 为规范建筑日照计算的数据条件、计算参数、计算过程和结果表达,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计算机对北京市市域内所有城市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含公寓)、老年人居住建筑、托儿所生活用房、幼儿园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医院病房楼等有日照要求的生活居住建筑进行日照计算等工作。
根据《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北京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北京市行政辖区,总面积为16410平方公里,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北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城市建设用地。
目前的城市建设中有大量公寓项目,其中有些是用于短期出租,有些则和普通住宅没有本质的区别。
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05中关于“住宅建筑”的定义,这些公寓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因此我们的适用范围包含了该类公寓。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条中,对住宅和老年人居住建筑分别提出了强制性的日照标准;在附表A.0.3的设置规定中,对托儿所和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和医院病房楼提出了日照标准,在相关的建筑设计规范中一般也有对应的规定,因此本标准把这些建筑列为日照计算的对象。
1.3 建筑日照计算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 术语2.1 建筑日照Solar Access of building太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地段、建筑物围护结构表面和房间内部的状况。
2.2 建筑日照标准Standard of Building’s Solar Access根据北京市所处的建筑气候区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大寒日或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物的时间。
2.3 日照标准日Day of solar access calculating在制定建筑日照标准时,为了测定与衡量日照时间,根据城市规模、建筑气候分区等因素在一年中选择的某个或几个特定日期,北京市采用大寒日和冬至日。
关于北京日照间距的相关规定

关于北京日照间距的相关规定关于北京日照间距的相关规定(2009-09-01 15:02:46)转载标签:杂谈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2002年11月7日第一条为保障生活居住建筑有良好的日照卫生环境和方便的生活条件,合理使用城市土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内二层和二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包括居民住宅(含公寓,以下称居住建筑)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医疗病房、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影剧院等建筑(以下称公共建筑)。
第三条居住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1、单元户型为3个或3个以下居室时至少有1个居室,单元户型为4个或4个以上居室时至少有两个居室,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各105度的范围内。
2、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各105度范围内的居室窗数,必须大于该居住建筑全部居室窗数的一半。
第四条两栋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至少1栋为居住建筑)的间距,采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仍小于以下距离的,按下列规定执行:1、两建筑的长边相对的,不小于18米。
2、一建筑的长边与另一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2米。
3、两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0米。
4、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与3层或3层以下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由规划管理机关按规划要求确定。
第五条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时,须按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板式居住建筑群体布置时,建筑间距根据其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一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第七条单栋塔式居住建筑在两侧无其他遮挡阳光的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
第八条多栋塔式居住建筑成东西向单排布置时,与被其遮挡阳光的板式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1、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小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塔式居住建筑长高比的长度,应按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和间距之和计算,并根据其不同的长高比,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二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2、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等于或大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2。
北京-北京市日照分析计算标准(送审稿)

3.1 建筑日照计算的数据、计算与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3.1.1 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应选取相应的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和对应的日照标准; 3.1.2 应正确设置日照时间的计算起点、经纬度、最小连续日照时间、扫掠角等各项参数; 3.1.3 使用合法准确的数据,并对原始数据进行合理地建模后进行计算; 3.1.4 结果的判定应以建筑日照时间计算起点的日照时数为准; 3.1.5 建筑日照计算的结果应全面、简洁、明确,包括图纸、文字和其它必要的附件; 3.1.6 对数据、模型和结果等各种介质的资料进行保存与管理。
根据《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北京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北京市行政辖区,总 面积为16410平方公里,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北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城市建设用地。目前的城 市建设中有大量公寓项目,其中有些是用于短期出租,有些则和普通住宅没有本质的区别。根据《住宅 建筑规范》GB50368-05中关于“住宅建筑”的定义,这些公寓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因此我们 的适用范围包含了该类公寓。
2.3 日照标准日 Day of solar access calculating 在制定建筑日照标准时,为了测定与衡量日照时间,根据城市规模、建筑气候分区等因素在一年中选择 的某个或几个特定日期,北京市采用大寒日和冬至日。
2.4 真太阳时 True solar time 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当地正午 12 时)的时间间隔为 1 真太阳日,1 真太阳日分 24 真太阳时。
度二倍水平距离以外的居民住房不予补偿。以及实际工作中发现计算范围按照建筑高度二倍水平距离范
围确定可以确保大部分建筑的日照。
4.1.1.2 对于高度大于 100 米的超高层建筑应进行个案分析。
北京市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建筑日照计算标准1 总则1.1 为规范建筑日照计算的数据条件、计算参数、计算过程和结果表达,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计算机对北京市市域内所有城市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含公寓)、老年人居住建筑、托儿所生活用房、幼儿园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医院病房楼等有日照要求的生活居住建筑进行日照计算等工作。
根据《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北京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北京市行政辖区,总面积为16410平方公里,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北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城市建设用地。
目前的城市建设中有大量公寓项目,其中有些是用于短期出租,有些则和普通住宅没有本质的区别。
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05中关于“住宅建筑”的定义,这些公寓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因此我们的适用范围包含了该类公寓。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条中,对住宅和老年人居住建筑分别提出了强制性的日照标准;在附表A.0.3的设置规定中,对托儿所和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和医院病房楼提出了日照标准,在相关的建筑设计规范中一般也有对应的规定,因此本标准把这些建筑列为日照计算的对象。
1.3 建筑日照计算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 术语2.1 建筑日照Solar Access of building太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地段、建筑物围护结构表面和房间内部的状况。
2.2 建筑日照标准Standard of Building’s Solar Access根据北京市所处的建筑气候区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大寒日或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物的时间。
2.3 日照标准日Day of solar access calculating在制定建筑日照标准时,为了测定与衡量日照时间,根据城市规模、建筑气候分区等因素在一年中选择的某个或几个特定日期,北京市采用大寒日和冬至日。
北京市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建筑日照计算标准1 总则1.1 为标准建筑日照计算的数据条件、计算参数、计算过程和结果表达,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电脑对北京市市域内所有城市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含公寓〕、老年人居住建筑、托儿所生活用房、幼儿园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医院病房楼等有日照要求的生活居住建筑进行日照计算等工作。
根据《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北京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北京市行政辖区,总面积为16410平方公里,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北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城市建设用地。
目前的城市建设中有大量公寓项目,其中有些是用于短期出租,有些则和普通住宅没有本质的区别。
根据《住宅建筑标准》GB50368-05中关于“住宅建筑”的定义,这些公寓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因此我们的适用范围包含了该类公寓。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条中,对住宅和老年人居住建筑分别提出了强制性的日照标准;在附表A.0.3的设置规定中,对托儿所和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和医院病房楼提出了日照标准,在相关的建筑设计标准中一般也有对应的规定,因此本标准把这些建筑列为日照计算的对象。
1.3 建筑日照计算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 术语2.1 建筑日照Solar Access of building太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地段、建筑物围护结构外表和房间内部的状况。
2.2 建筑日照标准Standard of Building’s Solar Access根据北京市所处的建筑气候区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大寒日或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物的时间。
2.3 日照标准日Day of solar access calculating在制定建筑日照标准时,为了测定与衡量日照时间,根据城市规模、建筑气候分区等因素在一年中选择的某个或几个特定日期,北京市采用大寒日和冬至日。
北京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北京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第四节建筑间距2.4.1 定义建筑间距: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外皮最凸出处(不含居住建筑阳台)之间的水平距离。
规划设计时应综合考虑防火、防震、日照、通风、采光、视线干扰、防噪、绿化、卫生、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
遮挡建筑:指对相邻现状或规划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建筑南北向水平距离小于自身建筑高度2倍的建筑。
被遮挡建筑:日照条件因其它建筑的建设而受到影响的建筑。
建筑间距系数:一般指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出现重叠的建筑之间,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只有在同期规划建设的平行相对的板式建筑之间,指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平行相对的垂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计算建筑间距系数的范围:1、二层和二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60-105度范围内时,只计算其居室窗朝向正东(或西)方向上板式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二层和二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小于60度范围内时,只计算其居室窗朝向方向上平行相对的板式遮挡建筑和正南方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当被遮挡建筑朝向相互垂直的居室窗数量相差10倍以上时,只计算多数居室窗所在朝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2、平房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小于105度范围内时,只计算该居室正南方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3、公共建筑只有在工作用房开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小于45度范围内时,计算其正南方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计算日照影响建筑的范围:对拟测建筑法定时限内产生日照影响的所有建筑。
建筑的长高比:指建筑的长度与该建筑高度的比值。
塔式建筑:指各面长高比均小于1的建筑,塔式建筑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板式建筑:指非塔式建筑的其它建筑。
当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以上时,其主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长边,次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端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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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日照间距的相关规定(2009-09-01 15:02:46)转载标签:杂谈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2002年11月7日第一条为保障生活居住建筑有良好的日照卫生环境和方便的生活条件,合理使用城市土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内二层和二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包括居民住宅(含公寓,以下称居住建筑)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医疗病房、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影剧院等建筑(以下称公共建筑)。
第三条居住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1、单元户型为3个或3个以下居室时至少有1个居室,单元户型为4个或4个以上居室时至少有两个居室,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各105度的范围内。
2、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各105度范围内的居室窗数,必须大于该居住建筑全部居室窗数的一半。
第四条两栋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至少1栋为居住建筑)的间距,采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仍小于以下距离的,按下列规定执行:1、两建筑的长边相对的,不小于18米。
2、一建筑的长边与另一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2米。
3、两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0米。
4、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与3层或3层以下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由规划管理机关按规划要求确定。
第五条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时,须按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板式居住建筑群体布置时,建筑间距根据其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一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第七条单栋塔式居住建筑在两侧无其他遮挡阳光的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
第八条多栋塔式居住建筑成东西向单排布置时,与被其遮挡阳光的板式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1、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小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塔式居住建筑长高比的长度,应按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和间距之和计算,并根据其不同的长高比,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二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2、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等于或大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2。
第九条其他建筑遮挡居住建筑阳光时,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十条板式建筑遮挡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等公共建筑的阳光时,须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三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塔式建筑遮挡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等建筑的,建筑间距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视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第七条和第八条关于塔式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
第十一条板式建筑遮挡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的阳光时,除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3。
塔式建筑遮挡前款所列建筑的阳光时,按第七条和第八条关于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下列建筑被遮挡阳光时,其建筑间距系数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按规划要求确定:1、2层或2层以下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2、商业、服务业、影剧院、公用设施等建筑。
3、与遮挡阳光的建筑属于同一单位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第十三条凡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批准建设的新建建筑遮挡现状居民住房阳光的,建设单位(含建房的个人,下同),应主动按下列规定办理:1、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在规定的建筑间距之内的,应按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确定的拆迁范围进行拆迁。
2、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均以外墙面计),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
违章建筑和处于新建建筑高度2倍水平距离以外的居民住房不予补偿。
日照时间计算办法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规定。
第十四条由同一个建筑单位建设的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边建边搬进住户的,建设单位已向被遮挡阳光的住户讲明遮挡情况并同居民签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按本章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对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不按本章规定执行的,当事人可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设单位拒不执行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的决定的,停止核发该单位其他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许可证或责令停止施工。
第十六条本规定技术用语定义如下:建筑间距系数:指遮挡阳光的建筑与被遮挡阳光的建筑的间距为遮挡阳光的建筑高度的倍数。
建筑的长高比:指遮挡阳光的建筑的正面长度为该建筑高度的倍数。
第十七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城规发字[1988]第225号)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修正)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8年8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88年8月30日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发布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生活居住建筑有良好的日照卫生环境和方便的生活条件,合理使用城市土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内2层和2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包括居民住宅(含公寓, 以下称居住建筑)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医疗病房、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影剧院等建筑(以下称公共建筑)。
第三条居住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单元户型为3个或3个以下居室时至少有1个居室,单元户型为4个或4个以上居室时至少有两个居室, 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各105度的范围内。
(二)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各105度范围内的居室窗数,必须大于该居住建筑全部居室窗数的一半。
第四条两栋4 层或4 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 至少1 栋为居住建筑)的间距,采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仍小于以下距离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两建筑的长边相对的,不小于18米。
(二)一建筑的长边与另一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 12米。
(三)两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0米。
(四)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与3层或3层以下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确定。
第五条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 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时,须按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居住建筑的间距第六条板式居住建筑群体布置时, 建筑间距根据其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 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一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第七条单栋塔式居住建筑在两侧无其他遮挡阳光的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
第八条多栋塔式居住建筑成东西向单排布置时, 与被其遮挡阳光的板式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小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塔式居住建筑长高比的长度,应按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和间距之和计算,并根据其不同的长高比,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二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二)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等于或大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2。
第九条其他建筑遮挡居住建筑阳光时, 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三章公共建筑的间距第十条板式建筑遮挡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等公共建筑的阳光时, 须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三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塔式建筑遮挡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等建筑的, 建筑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确定, 但不得小于第七条和第八条关于塔式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
第十一条板式建筑遮挡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的阳光时,除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3。
塔式建筑遮挡前款所列建筑的阳光时, 按第七条和第八条关于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下列建筑被遮挡阳光时, 其建筑间距系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确定:(一)2层或2层以下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二)商业、服务业、影剧院、公用设施等建筑。
(三)与遮挡阳光的建筑属于同一单位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第四章遮挡现状居民住房阳光的处理第十三条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新建建筑遮挡现状居民住房阳光的,建设单位(含建房的个人,下同)应主动按下列规定办理:(一)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在规定的建筑间距之内的,应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拆迁范围进行拆迁。
(二)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均以外墙面计),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
违法建设和处于新建建筑高度2 倍水平距离以外的居民住房不予补偿。
日照时间计算办法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规定。
第十四条由同一个建筑单位建设的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边建边搬进住户的, 建设单位已向被遮挡阳光的住户讲明遮挡情况并同居民签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 按本章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对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不按本章规定执行的, 当事人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设单位拒不执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的, 停止核发该单位其他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责令停止施工。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技术用语定义如下:建筑间距系数: 指遮挡阳光的建筑与被遮阳光的建筑的间距为迹挡阳光的建筑高度的倍数。
建筑的长高比: 指遮挡阳光的建筑的正面长度为该建筑高度的倍数。
第十七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8年10月1 日起施行。
附表一:群体布置时板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建筑朝向与正南夹角|0°~20° |20°以上~60° |60°以上||-----------|------|---------|------||新建区|1.7|1.4|1.5||-----------|------|---------|------||改建区|1.6|1.4|1.5|-------------------------------------附表二:多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遮挡阳光建筑|||||||1.0以下|1.0~2.0|2.0以上~2.5|2.5以上||群的长高比||||||------------------------------|-----||新建区|1.0|1.2|1.5|1.7||------|-----|――-----|-----―――-|-----||改建区|1.0|1.2|1.5|1.6|--------------------------------------附表三: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建筑的间距系数-------------------------------------|建筑朝向与正南夹角|0°~20° |20°以上~60° |60°以上||-----------|------|---------|------||建筑间距系数|1.9|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