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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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务员奖励制度

2017公务员奖励制度

2017公务员奖励制度公务员奖励,是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公务员管理法规,对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以及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给予激励。

下面我们来看看公务员的奖励制度吧!公务员奖励制度公务员奖励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公务员管理规定,依据公务员的现实表现,对公务员实施的奖励。

奖励原则:1、公平合理、奖励得当原则:是指在一个单位内,或一个可以比较的范围内,奖励标准要一致,不能因人的家庭背景、地位以及与领导者关系等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2、奖励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奖励要注重实效,就是要求重视奖励的社会效果,奖励要达到表彰先进,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引导广大公务员积极向上的目的。

不能搞形式主义,为奖励而奖励。

3、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在对公务员实施奖惩时,必须兼顾到人们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要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公务员奖励条件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起模范作用的;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4、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5、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6、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7、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8、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9、有其他功绩的。

三、公务员奖励方式和种类:1、精神奖励:给予公务员荣誉方面的奖励,通过满足公务员精神需求的方式来调动公务员积极性的一种手段。

包括嘉奖、记功、颁发奖章、授予荣誉称号、口头表扬等多种形式。

2、物质奖励:给予公务员的物质方面的鼓励,如发奖金、奖品、晋升工资等。

对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四、奖励程序1、奖励提出:当公务员达到受奖条件时,实施对公务员的奖励,一般由受奖人所在单位,通过平时对公务员所做的考核,采取走群众路线,民主集中制的方法,提出受奖人名单。

详细分享上海市公务员待遇

详细分享上海市公务员待遇

详细分享上海市公务员待遇上海市公务员待遇⽐较⾼,排名全国前五名公务员的⼯资待遇并不是全国统⼀的,各个省份和不同地区公务员待遇存在明显差异。

因为公务员的⼯资待遇是由当地财政所负担的,与各地区的财政实⼒密切相关。

上海市属于四⼤⼀线城市,经济实⼒⾮常强,也是我国的国际化⼤都市和我国的⾦融中⼼。

那么上海市公务员待遇怎么样,到底⾼不⾼呢?如下图所⽰,在2020年全国各省市⼈均⼀般公共预算收⼊排名中,上海市稳居全国第⼀名,财政实⼒可以说⾮常强⼤。

所以,上海市公务员的⼯资待遇⽐较⾼,排名全国前五名。

但是这⾥要注意⼀下,上海市公务员待遇虽然⾼,但是绝对不是全国公务员待遇最⾼的城市,其实深圳,苏州,杭州,宁波等地公务员待遇更⾼。

上海市公务员待遇有多少?⼀、上海市直单位公务员待遇如下图所⽰,上海市直单位公务员,⼯龄8年,职级为副科级,每个⽉打卡⼯资为9000左右,每⽉绩效⼯资为1000,每个⽉车补为650左右,每⽉餐补为500左右。

每个⽉双边公积⾦⼀共2500,补充公积⾦每⽉1800左右,公积⾦⼀共4300左右;年中奖⾦2万,年终奖3.5万,每年的应休未休假补贴⼀共7500,13薪为7500。

⼆、上海市区某机关单位公务员待遇上海师范⼤学毕业,硕⼠学历,就职于上海市区属单位,公务员⾝份,每个⽉打卡⼯资7000多,每⽉的餐补⼀共800,每⽉交通补贴650。

每个⽉的双边公积⾦⼀共2500,全年的休假未休补贴⼀共4000,公会福利⼀年的标准为2000,每年的重⼤事项奖励⼀共2万,年终奖⼀年1.7万,算上公积⾦的话⼀年综合收⼊⼤概17万出头。

三、上海市某省厅公务员待遇上海市某省厅公务员,研究⽣学历,试⽤期⼯资⽐较低,每个⽉到⼿⼯资为5100,每⽉的双边公积⾦⼀共1500,年终奖⼀共1万。

转正后⼯资上调了,每个⽉打卡⼯资为9500,每⽉的双边公积⾦⼀共2600,重⼤活动奖⼀年1.5万,年底有⼗三薪,年终奖⼀共3.3万,⼀年综合收⼊21万左右。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公务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公务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务员【发文字号】沪公局发[2012]5号【发布部门】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公务员局【发布日期】2012.01.20【实施日期】2012.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公局发〔2012〕5号)各区县党委组织部、政府公务员局,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现将《2012年上海市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公务员局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2012年上海市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2012年,本市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以迎接党的十八大和市十次党代会为主线,围绕全面实施公务员法,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突出重点、把握关键、注重机制、夯实基础,不断提高公务员管理科学化水平,努力打造一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本市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

一、进一步健全公务员管理制度(一)全面贯彻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

根据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将要出台的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和公务员分类管理、转任、遴选、考核、申诉惩戒等方面政策制度,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制度措施。

组织开展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推进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

(二)深化公务员分类管理和聘任制公务员试点。

着力推进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试点工作,认真总结本市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套改工作的经验,积极推进本市地方税务、工商等系统和公安机关等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试点。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5.03.13•【字号】沪人[1995]31号•【施行日期】1995.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1995]31号)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根拐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发布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三日上海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考核公务员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三条考核公务员按照公务员的管理权限进行。

第二章考核范围和要求第四条考核对象为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

第五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时间已超过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六条调任、转任的公务员,由其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

对调任、转任到现工作单位不足半年的,原单位除提供其调任、转任前的有关情况外,还应提出年度考核等次意见。

第七条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或年度考核时已回原机关的,由原机关进行考核,挂职的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在挂职单位工作超过半年且年度考核时仍在挂职锻炼的,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原机关确认。

第八条轮换、晋职、降职的公务员,不足半年的,可结合原职位进行考核。

第九条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公务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上海公务员工资待遇

上海公务员工资待遇

博学笃行自强不息
上海公务员工资待遇
上海公务员工资待遇根据不同级别、职务和工作年限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上海公务员的工资待遇相对较高。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务员工资制度,公务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津贴和奖金组成。

具体的工资水平如下:
1. 基本工资:根据不同级别和职务进行划分,一般包括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或)工作津贴。

2. 津贴:包括住房津贴、交通津贴、通讯津贴等,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发放。

3. 奖金:根据公务员的绩效和表现进行发放,包括年终奖、节日福利、表彰奖等。

此外,上海公务员还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

需要注意的是,公务员工资待遇的具体数额可能因各个部门和单位的有所差异,以上只是一般情况下的情况说明。

1。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7.10.31•【字号】沪人[2007]173号•【施行日期】200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沪人[2007]173号)各区、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工作,完善基层实习锻炼制度,切实提高新录用公务员综合素质,现将《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总结贯彻执行《试行办法》的经验和做法,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

特此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工作,完善基层实习锻炼制度,切实提高新录用公务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组织管理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是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的主管机关,负责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成立由干部(人事)部门、实习基地相关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原则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应当与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基层实习锻炼、岗位职责履行相结合,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德才兼备的原则。

第五条考核内容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学六个方面。

第六条考核方法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务员调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务员调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务员调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8.06.17•【字号】沪委组[2008]发字44号•【施行日期】2008.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务员调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委组[2008]发字44号)各区县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级机关、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现将《上海市公务员调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上海市公务员调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本市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厅局级职务公务员的调任,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第四条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不得擅自设立领导职务和超职数调任非领导职务。

第五条本市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调任资格条件第六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群众基础好。

(二)具有与拟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6.01.18•【字号】沪人[1996]15号•【施行日期】1996.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意见》的通知沪人[1996]15号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在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全面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现将《上海市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机构改革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机构改革中完成“三定”工作的单位,要及时制订本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方案,报市人事局审核批准后实施。

在实施中,要抓紧开展职位设置、人员过渡和按批准的非领导职务设置方案做好非领导职务的确定等工作,要严明纪律,严格掌握政策,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要充分发挥各级人事(干部)部门的职能作用,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和助手;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加强政治思想工作,保证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八日上海市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意见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 78号),现就本市国家行政机关结合机构改制,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要按照“积极探索,平稳推进,简便易行,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机构改革,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

通过实施,强化政府机关人事管理,调整和改善干部队伍结构,优化政府工作人员素质,促进机关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上海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

二、实施范围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含派出机构)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三、实施内容及工作步骤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要结合机构改革“三定”工作,适时跟进,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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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沪人[2008]12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08.07.31
【实施日期】2008.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沪人[2008]120号2008年7月3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各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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