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评审(审定)、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文件的通知

合集下载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6.17•【字号】沪财会〔2024〕31号•【施行日期】2024.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办法》(沪人社专〔2023〕233号,以下简称《评审办法》)有关规定,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就本市2024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组织机构本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组织机构为“上海市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正高会评委会”),下设“上海市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正高会评委会办公室”)。

市正高会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会计处。

二、申报范围具有本市户籍(含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取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后,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中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岗位),拟聘任正高级会计师职务(岗位)的在职人员。

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受理申报(按规定已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申报时需提供《延长退休审批表》)。

三、申报方法2024年度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流程包括网上申报、资格审核、现场提交书面材料及缴费等环节。

(一)网上申报1. 登录路径。

申报人员登录“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https:///zcps/zcpssb/)后,通过手机“随申办市民云”APP进行扫码注册。

相关申报流程及具体操作申报人员可在“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的登录页查看“操作手册下载”作为参考。

2. 申报要求。

进入“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后,申报人员应根据操作提示及帮助,按照要求填写基本资料、上传规定的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填写及有关证明资料上传完成后,应确认无误再提交。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沪人社规〔2017〕28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8号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6月30日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审)委”)组织和管理,提高职称评审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6〕19号),以及国家和本市职称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科技、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各高评(审)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高评(审)委是负责评议本市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社会学术评议机构。

高评(审)委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职称政策制定评审实施办法,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本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按照本办法独立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业绩能力和贡献。

二、高评(审)委组建第四条本市根据工作需要,打破行业、系统、区域、所有制界限,统筹规划、统一布局,按系列(专业)设置高评(审)委。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二○○四年度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二○○四年度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二○○四年度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4.10.15•【字号】•【施行日期】200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二○○四年度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二〇〇四年度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工作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文及附件可在21世纪人才网()上查询并下载。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五日上海市二〇〇四年度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规范经济系列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审定工作,加快经济人才队伍建设,现将二〇〇四年度上海市经济系列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工作通知如下:一、审定机构本市组建工商经济、建设经济、综合经济三个审定委员会,负责本市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工作。

另外,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工程经济复合型高审委也承担相应领域高级经济师的审定工作。

二、申报范围在本市的经济岗位上工作,已在或将要进入高级经济师岗位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当年度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参加评审(按规定已办理延长离退休手续的除外,但申报时需提供延长离退休审批表)。

(一)政治条件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二)学历及资历1、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经济师资格或受聘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经济师资格满3年。

3、获得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经济师资格满5年。

4、获得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负责企事业重要经济部门工作,并取得经济师资格7年以上。

5、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者,必须从事经济部门负责工作3年以上,并由本专业两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知名专家推荐。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23.03.14•【字号】沪人社专〔2023〕77号•【施行日期】2023.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档案局2023年3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评价标准第四章附则上海市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档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推动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8〕16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档案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和中级职称(馆员)依据本办法进行评审;初级职称(助理馆员、管理员)实行聘任制,由各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制定聘任办法(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自主开展聘任工作。

第三条上海市档案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上海市档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上海市档案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统称“评委会”),分别负责本市档案系列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和馆员职称的评审工作。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档案局相关部门。

上海市职称系列(专业)分类情况一览表

上海市职称系列(专业)分类情况一览表

上海市职称系列(专业)分类情况一览表根据《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以及有关文件精神,本市职称系列(专业)分类情况如下:
说明:1、法医技术人员靠用卫生技术系列,计量检定人员靠用工程技术系列,电影电视部分人员靠用艺术系列,专利技术人员靠用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服装设计人员靠用工艺美术系列。

2、高级工程师增设高级工程师(教授级)。

3、本市不设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中、高级和船舶技术、翻译高级评审委员会。

4、1999年本市卫生技术初级实行资格考试,中级实行资格评审。

2001年中、初级实行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5、2000年上海农业科学院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包括自然科学研究、农业技术、实验技术系列。

6、2000年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7、2002年市属高校试行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包括高等学校教师、实验技术、工程技术、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和图书资料系列。

8、2008年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试行卫生技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9、本表截至2010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1.08•【字号】沪人社专发 (2016) 2号•【施行日期】2016.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16)2号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月8日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5〕32号),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建立以能力、业绩、贡献为主要指标的人才评价导向,现就本市畅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途径、完善职称分类评价措施及相关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如下:1.完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直通车”。

对本市企事业单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见附件1),回国5年内,根据其学历、学术及专业技术水平,由所在单位考核申请,行业主管部门、专业学会(协会)或者两名以上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推荐,高评委及主管部门审核,可比照国内同类人员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其海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科研业绩、科技创新贡献等可作为参评依据。

对其中回国5年内取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二等奖,或省部级政府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的主要技术完成人,或者业绩特别突出、并经两名“两院”院士等国家及本市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书面推荐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2.进一步完善工程技术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2010年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工作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2010年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工作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2010年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工作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7.19•【字号】沪人社专发(2010)33号•【施行日期】2010.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2010年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工作通知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10)33号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本市2010年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机构本市设立工程系列工业生产类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委员会和工程系列建设交通类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的评审工作。

另外,本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评委和工程系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高评委也承担相应领域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的评审工作。

二、申报范围具有本市户籍(含持上海市居住证满1年以上),在本市所属有关企事业单位中具有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岗位),拟聘任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职务(岗位),符合以下申报条件者,可以申报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

对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受理申报(按规定已办理延长离退休手续的除外,但申报时需提供延长离退休审批表)。

三、申报条件(一)政治条件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二)学历条件具有理工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

对仅具有理工类相关专业大专学历的,须在评聘高级工程师职务后获得以下奖项或成果之一:1、获得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三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2、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3、获得相当于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4、经本市人才工作部门确认的领军人才培养对象。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沪人社专[2017]11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7.03.31【实施日期】2017.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办法的通知(沪人社专〔2017〕110号)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现就本市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制定以下办法并通知如下:一、准入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办法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取得房地产估价师等准入类职业资格(共10项,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办法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取得出版等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共13项,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与职称对应办法对于取得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共9项,见附件)的人员,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工程技术职务。

其中,对于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一级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对于取得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二级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四、其他(一)对于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资格证书的(如企业法律顾问、质量、国际商务、广告、价格鉴证师、招标师、物业管理师、管理咨询师等),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上述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评审(审定)、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六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沪人〔1999〕83号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人事(干部)部门:为配合《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的实施,现将《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实施细则》、《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审定实施细则》、《上海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上海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实施意见》和《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等六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申报工作,根据《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办理了《工作寄住证》一年以上的外省市在沪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国家或本市相关的申报条件,即可自主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三条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由个人提供材料,向所在单位或申报服务机构申报。

申报服务机构是经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职改办)委托的受理职称申报的专门服务机构,申报服务机构名单和委托受理范围由市职改办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应提供能反映申报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二、个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三、专业技术成果及其获奖情况、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等方面的资料;四、主送论文或论著;五、学历、职称(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接受继续教育以及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等证明材料;六、2寸证件照一张;七、评委会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五条个人申报材料须经单位进行核实,出具有关证明并附上申报人业务考绩档案及个人信息上报软盘,方可按规定送市职改办委托的申报服务机构。

如有必要,个人申报材料也可请公证机关公证,然后送申报服务机构。

第六条申报服务机构应对送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经分类汇总后,送相应的评审(审定)委员会。

对于申报条件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服务机构应拒绝受理。

第七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申报条件、材料要求及报送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由市职改办通过申报服务机构以及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本市不能评定的专业,经市职改办同意后方可委托外省市或中央单位评定。

外省市或中央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本市评定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初级(一)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和专业1、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和专业:船舶、统计、会计(审计)、经济、国际商务、计算机软件。

2、本市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卫生。

(二)实行只聘不评(只聘不评是指实行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考评与岗位聘任相结合,按照国家《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择优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再组织每年一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认定。

下同。

)的系列:工程、农业、民用航空、高等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出版、群众文化、艺术、播音、工艺美术、文学创作、体育教练、新闻、图书资料、翻译、公证、律师、文物博物、档案。

二、中级(一)实行职称(资格)评审的系列:工程(除国家实行相应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外)、农业、民用航空。

(二)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和专业:1、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和专业:船舶、统计、会计(审计)、经济、国际商务、计算机软件。

2、本市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卫生、图书资料、翻译、公证、律师、文物博物、档案。

3、实行只聘不评的系列和专业:高等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出版、群众文化、艺术、播音、工艺美术、文学创作、体育教练、新闻。

三、高级(一)实行职称(资格)评审的系列:工程、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卫生、高等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实验、翻译、民用航空、船舶。

(二)实行职称(资格)审定的系列和专业:图书资料、艺术、群众文化、文物博物、档案、新闻、出版、体育教练、播音、工艺美术、律师、公证、统计、会计(审计)、经济、国际商务。

(三)实行只聘不评的系列和专业:文学创作。

(四)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施只聘不评。

凡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均可开展只聘不评的试点工作。

四、根据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专业技术队伍发展的实际,本市将及时调整系列分类分级管理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审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评定工作,根据《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成立上海市高评(审)委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评办),承担本市高评(审)委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评审和审定工作的指导,对评审和审定程序进行监督,对评审和审定质量进行检查。

市高评办设在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条对于学术性、技术性强,具有专业可比性且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系列和专业,根据有关系列《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制订细化、量化的评审标准和相应的实施办法,严格实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四条对于职业性、经验性、技艺性较强,具有社会公认性的系列和专业,参照有关系列《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制订明确的审定标准和相应的实施办法,实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重点考察申报对象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注重创新创造能力。

第五条市高评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布局,打破系统、地域、所在制界限,按照专业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专家库,专家库由主任委员库、评审或审定委员库和专业学科组(以下简称学科组)成员专家库构成,其成员可在全国范围的同行专家中遴选。

第六条主任委员库应由本专业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威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5~6人组成。

委员库应由本专业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专家组成,人数一般在30人左右。

其中,只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审定权的专家库中,具有相应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应占2/3以上。

学科组应根据评审或审定的专业范围进行设臵。

每个学科组成员库应由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同行专家10~12人组成。

其中,只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审定权的专家库中,具有相应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应占1/2以上。

积极选拔45岁以下的优秀中青年专家进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专家库。

组建专家库时,上述各库中,45岁以下的中青年专家均应占成员总数的30%以上。

第七条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专家库应由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专家库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期间如需调整部门成员(含学科组),应按组建的程序报批。

第八条每次申报材料送审工作完成以后,根据送审对象的情况,由市高评办组织在主任委员库中抽取正副主任委员2~4名,在委员库中抽取若干名专家,和正、副主任委员一起组成不少于11人的执行高评(审)委。

其中,只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审定权的执行高评(审)委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应占2/3以上。

在学科组成员库中,抽取7名以上专家组成执行学科组。

其中,只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审定权的高评(审)委学科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应占1/2以上。

学科组负责人须由当年度高评(审)委执行委员担任。

为了保证评审和审定工作的连续性,在抽取高评(审)委正副主任委员、执行委员与学科组成员时,上一年度的成员一般应分别保留1/2。

第九条高评(审)委应按照规定程序,根据标准条件在确定的专业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并应事先向市高评办报告评审或审定工作准备情况,提供被评审对象花名册,经审核后,方可召开评审或审定会议。

第十条高评(审)委学科组对申报对象是否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进行认真评(审)议。

学科组应尽可能对所有申报对象进行业务答辩,破格申报对象须通过学科组业务答辩后方能进入评审或审定程序。

学科组对申报对象的评(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学科组负责人在学科组评(审)议的基础上,就申报对象是否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写出书面评(审)议意见第十一条高评(审)委必须有3/4以上人执行委员出席才能进行评审或审定。

高评(审)委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职称改革的政策,依据各系列《职务试行条例》和审定条件,仔细审核申报对象的材料,充分听取并尊重学科组的意见,在认真讨论酝酿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并写出书面评审意见。

对评审的申报对象须获应到执行评委1/2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评审。

对审定的申报对象须获应到执行委员2/3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审定。

高评(审)委的评审或审定意见及投票结果必须填入申报表,高评(审)委主任应在申报表上签章。

第十二条高评(审)委应及时将评审结果上报市高评办,经市高评办审核批复后,将评审或审定结果通知委托的申报服务机构或申报人所在单位,并下发统一印制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专业技术人员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和人事代理机构应负责将评审或审定通过人员的有效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并将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输入相关数据库。

第十三条实行评聘分离、分类分级管理后,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审定不需再经中评委(推荐小组)推荐。

第十四条为了保证资格评审和审定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以便社会监督,高评(审)委评审应在市高评办指定的专门场所进行。

第十五条建立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特邀社会监督员制度,对申报和评审、审定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社会监督员从人大、政协、纪检等有关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中产生。

第十六条学科组与高评(审)委成员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对评议、评审、审定中发表的意见和表决结果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