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下放若干人事管理权限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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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水务海洋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水务海洋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水务海洋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沪人社专〔2023〕453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水务海洋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意见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岗位设置管理的激励作用,持续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激发广大水务海洋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助力上海加快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现就优化本市水务海洋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建设“五个中心”重要使命,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14〕29号)、《上海市水系统治理“十四五”规划》(沪府办发〔2021〕9号)和《关于上海贯彻海洋强国战略发展海洋经济加快建设现代海洋城市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市水务海洋类事业单位的特点和实际,以发展需求为导向,科学合理设置水务海洋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创新岗位管理政策措施,健全水务海洋人才工作机制,为水务海洋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需求导向。

根据本市水务海洋工作需求,结合水务海洋人才成长规律,合理确定、动态调整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二)坚持分类分级。

充分考虑水务海洋类事业单位的功能定位和隶属关系,分类分级设置水务海洋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基准比例,健全不同类别、不同级别单位间专业技术岗位科学合理的梯度比例。

(三)坚持统筹调控。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务员调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务员调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务员调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8.06.17•【字号】沪委组[2008]发字44号•【施行日期】2008.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务员调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委组[2008]发字44号)各区县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级机关、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现将《上海市公务员调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上海市公务员调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本市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厅局级职务公务员的调任,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第四条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不得擅自设立领导职务和超职数调任非领导职务。

第五条本市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调任资格条件第六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群众基础好。

(二)具有与拟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沪人社规〔2020〕27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0〕25号)规定,现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1月25日附件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0〕2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适用对象(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机构,引进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细则。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中央单位在沪一级分支机构、总部在沪单位的分支机构。

3.经各区域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分支机构。

4.确需引进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4项人才的分支机构。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等其他特殊管理人员的引进落户,根据相关部门或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申办条件(一)用人单位应与引进落户的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引进人才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

引进人才工作地点一般应在上海。

(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所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按照规定取得高级职称并受聘相应职务,包括明确可聘为高级职称相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

(三)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2项所称“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是指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享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政府表彰,且具有个人证书。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5.12.08•【字号】•【施行日期】1995.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干部)部门:为了进一步深化本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改革固定制用工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系统、各单位要加强实行聘用合同制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实施中的思想政治工作。

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单位,应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人事局审核后实施。

市级主管部门和区、县人事局应及时将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单位报送市人事局备案,并加强对实施工作的指导。

各系统事业单位全面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方案,由本系统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经报送市人事局审核后组织实施。

各区、县所属事业单位全面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方案,由区、县人事局负责制定,在实施中应及时将方案报送市人事局备案。

各系统、各单位在实施中的经验和做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市人事局政策法规处,以使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办法不断加以完善。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八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四章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章原固定制职工下岗待聘管理第六章组织管理及争议处理第七章附则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全部职工及新进职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市委组织部、市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市委组织部、市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市委组织部、市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9.02.23•【字号】•【施行日期】1999.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市委组织部、市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市、区、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最近,市委组织部、市档案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委组〔1998〕938号),对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干部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经市委组织部同意,现就贯彻沪委组〔1998〕938号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一、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贯彻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市委组织部、市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牢固树立档案法制观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和值班制度,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绝对安全,坚决防止和杜绝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的违法事件。

二、根据《暂行规定》,结合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市、区、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包括:(一)辞职或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五)无上级主管部门、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六)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八)外省市在沪机构聘用的及本市赴外省市(境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九)办理了《工作寄住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十)委托市、区、县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进行人事档案代理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下放若干人事管理权限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下放若干人事管理权限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下放若干人事管理权限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3.03.10•【字号】沪人[1993]32号•【施行日期】1993.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下放若干人事管理权限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1993]32号)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落实简政放权的具体措施,促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提高工作效率,现将进一步下放若干人事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关于差额拨款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问题差额拨款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经区、县和主管部、委、办、局审核批准的高、中、初级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范围内,均可实行单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单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可在单位内所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中的高、中、初级各档次开展。

单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可在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取得国家统考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中择优聘任。

聘任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国家统考专业技术资格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除学历、外语条件外,基本参照各系列《试行条例》所规定的相应任职条件。

单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在上级下达的岗位数额内,对在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国家统考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平聘或低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单位内部自主聘任了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国家统考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其工资待遇由单位自行确定,经费自筹解决,单位内部有效。

二、关于提高高级专家、有特殊贡献人员退休费待遇审批手续问题(-)关于获得英雄模范称号的干部享受提高退休费待遇的审批手续问题。

按市政府沪府发[1981]66号文件规定、原由市人事局审批的获得英雄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干部符合享受提高退休费待遇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的手续问题,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的范围、条件和幅度认真审查,填写《英雄模范人物享受提高退休费待遇审批表》,报区、县和主管局审批,并由区、县和主管局抄送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加速发展上海人才大市场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加速发展上海人才大市场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加速发展上海人才大市场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9.05.20•【字号】沪人[1999]54号•【施行日期】199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加速发展上海人才大市场的意见》的通知(沪人〔1999〕54号)现将《关于加速发展上海人才大市场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99年5月20日关于加速发展上海人才大市场的意见为迎接知识经济新时代挑战,高效、有序、规范、合理地配置人才资源、调节人才资源供需、集聚国内优秀人才,构筑上海人才资源高地,进一步理顺人才流动服务体制,突破条块分割,规模偏小、覆盖面窄、信息不畅、缺乏规范等制约人才流动的限制,整合各级各类人才服务机构的优势,促进人才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联合本市各类人才市场,吸纳国内外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组成一个平等合作、多层次、多元化、网络化的人才大市场。

现就上海人才大市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建设上海人才大市场的近期目标以市、区、县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与有关行业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为平等成员,组建上海人才大市场,形成对内对外开放、依法规范运作、结构布局合理、运行机制顺畅、服务功能健全的人才交流服务的主渠道。

二、上海人才大市场的运行规则1、建立一体化服务的新格局。

上海人才大市场各成员单位应合理分工,相互协调,遵循统一的工作章程和规范,逐步实现人才市场服务的一体化格局。

信息共用。

市场内各成员单位共建共管共用人才大市场信息服务网络,开展网上人才交流信息服务。

功能共享。

市场内各成员单位按规定获得市场的基本服务职能,实现各网点接待,全市场提供服务。

市场共建。

市场内各成员单位共同建设上海人才大市场,可共同组织区域性、全市性或综合性、专业性的各类人才交流和服务活动。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若干人才配套政策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若干人才配套政策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若干人才配套政策的操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7.01.19•【字号】•【施行日期】2007.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若干人才配套政策的操作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事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干部)部门:为了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

现将《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人才配套政策的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九日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人才配套政策的操作办法一、支持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实施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是加强本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举措。

各系统、各单位要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委组[2005]发字046号)的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在党管人才新格局下各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的领军人才工作机制,把《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沪府[2006]1号)提出的重大科技攻关领域及其项目作为重点,培养、造就和引进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在国内得到广泛认可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创新团队等领军人才。

要按照《关于印发〈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2006]107号)的规定,做好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资助、服务、考核、管理等工作。

领军人才资助申请流程按照沪人[2006]107号文中印发的《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资助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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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下放若干人事管理权限实施意见的
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沪人[1993]3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1993.03.10
【实施日期】1993.03.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0)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下放若干人事管理权限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人[1993]32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落实简政放权的具体措施,促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提高工作效率,现将进一步下放若干人事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关于差额拨款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问题
差额拨款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经区、县和主管部、委、办、局审核批准的高、中、初级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范围内,均可实行单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单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可在单位内所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中的高、中、初级各档次开展。

单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可在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取得国家统考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中择优聘任。

聘任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国家统考专业技术资格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除学历、外语条件外,基本参照各系列《试行条例》所规定的相应任职条件。

单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在上级下达的岗位数额内,对在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国家统考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平聘或低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单位内部自主聘任了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国家统考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其工资待遇由单位自行确定,经费自筹解决,单位内部有效。

二、关于提高高级专家、有特殊贡献人员退休费待遇审批手续问题
(-)关于获得英雄模范称号的干部享受提高退休费待遇的审批手续问题。

按市政府沪府发[1981]66号文件规定、原由市人事局审批的获得英雄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干部符合享受提高退休费待遇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的手续问题,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的范围、条件和幅度认真审查,填写《英雄模范人物享受提高退休费待遇审批表》,报区、县和主管局审批,并由区、县和主管局抄送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

(二)关于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待遇的审批手续问题。

按市政府沪府发[1986]93号文件规定、原由市人事局审批的高级专家符合提高退休费标准百分之十五和按原工资额百分之百发给退休费的手续问题,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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