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铁路噪声污染防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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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

4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音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噪声振动源强取值和治理原则指导意见(铁计2010_44号文).

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噪声振动源强取值和治理原则指导意见(铁计2010_44号文).

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噪声振动源强取值和治理原则指导意见(2010年修订稿)一、总则(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噪声、振动的源强取值、预测方法和治理原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噪声、振动预测和防治方案的编制。

(三)铁路噪声、振动预测和治理原则除应符合本指导意见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铁路噪声源强(一)铁路噪声源强数据的获取方法铁路噪声源强数据首先应依据有关标准、规范及行业管理部门颁布的相关指导性意见,当缺少所需数据时,可通过声源类比测量或从有关文献资料、研究报告中获取。

(二)铁路噪声源强数据的依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必须说明噪声源强数据的依据。

对于所依据的文献资料和研究报告,应分析说明源强数据的可靠性(如数据的测量方法、线路条件、列车类型、样本数量、处理方法等),并说明与评价项目声源类型和条件的可比性;对于经过鉴定的科研成果,宜说明鉴定等级;对于通过类比测量获取的数据,应说明类比条件和与源强有关的测量条件及数据处理方法。

(三)铁路噪声源强的表示完整的噪声源强表示包括:声压级(A 声级和频带声压级)、指向性、声源位置、参考点位置(即测量时传声器位置)和相关条件。

对于列车运行噪声源强,由于水平指向性在预测模式中已按偶极子声源考虑,故水平指向性无需说明。

本指导意见中铁路噪声源强,采用列车通过时段驶过参考点(或称受声点)时的等效 A 声级或等效频带声压级表示。

对应源强的线路条件、环境条件、参考点位置、测量方法应符合有关要求。

铁路噪声源强与列车运行速度有关,不同速度下的噪声源强可以利用式(1)、式(2)进行修正。

C LL v v pm v pm +=,0,(1)式中,L v pm ,—— 速度 v 时的列车通过时段等效声级,单位为 dB ;Lv pm ,0—— 速度 v 0时的列车通过时段等效声级,单位为 dB ;C v —— 速度修正量,单位为 dB 。

铁路机车噪音管理制度

铁路机车噪音管理制度

铁路机车噪音管理制度一、背景铁路作为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对于社会发展和经济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密集地区的增多,铁路机车噪音污染问题也日益凸显。

噪音污染不仅影响居民的身心健康,还会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因此有必要制定铁路机车噪音管理制度,有效减少噪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目的本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铁路机车噪音管理工作,促进噪音污染的减少,保障周边居民的生活质量,有效维护环境的良好状态。

三、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铁路机车的运营单位,包括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管理局等。

四、噪音监测1.铁路运营单位应当建立铁路机车噪音监测系统,定期对机车噪音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送当地环保部门。

2.监测内容包括机车启动、运行、停止等过程中的噪音水平,并对噪音类型进行分类。

3.监测设备应当具有准确度高、稳定性好等特点,以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五、噪音评估1.铁路运营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进行噪音评估,分析噪音污染的具体情况,并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

2.噪音评估应当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时间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为制定科学合理的噪音管理措施提供依据。

六、噪音控制1.铁路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噪音监测和评估结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噪音控制。

2.噪音控制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加装噪音减震设备、限制机车运行时速、调整机车运行路线等。

3.铁路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确保噪音控制工作的持续有效性。

七、监督检查1.当地环保部门有权对铁路运营单位的噪音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处罚。

2.铁路运营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数据和材料,确保噪音管理工作的合规性。

八、责任追究1.对于未按规定开展噪音监测、评估、控制等工作的铁路运营单位,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对于噪音污染严重的铁路运营单位,当地环保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停产整改等处罚措施。

九、处罚措施1.对于违反噪音管理规定的铁路运营单位,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停产整改等处罚措施。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2.21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
•【施行日期】2010.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9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先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2010年9月30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对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文件的效力发生争议的,我部将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关于环保部门主要职责的规定、《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2.15•【文号】环发[1999]210号•【施行日期】1999.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环发[1999]210号1999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执行两年多来,各地在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仍是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环境问题。

为保证群众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加强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管理,现通知如下:一、在城镇人口集中区建设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当地环保部门不得同意其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其营业执照。

二、已建成的位于城镇人口集中区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居民区内有噪声排放的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隔声措施,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并严格限制夜间工作时间;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设施的单位应采取措施,使其场所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当地环保部门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对经限期治理逾期仍未达到环保要求的单位,除按国家规定收取超标准排污费和处以罚款外,当地环保部门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其停业、搬迁或关闭。

同时,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禁止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的娱乐、集会等活动中,使用音量过大、严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时,严禁施工人员在夜间和午间休息时间进行噪声扰民作业。

铁路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及措施

铁路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及措施

铁路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及措施
1、噪声污染防治
铁路噪声污染防治一般采用声源控制、声传播途径控制及受声点防护三种方式。

声源控制主要有铺设无缝钢轨、封闭线路、控制随机鸣笛等措施;声传播途径控制有设置声屏障、种植绿化林带等措施;受声点防护有建筑物隔声防护及敏感点改变功能等措施。

2、噪声治理效果分析
无缝钢轨可降低轮轨噪声3.5~3.8dBA,封闭线路、控制随机鸣笛可控制鸣笛噪声影响,主体工程采取的降噪措施可极大的降低铁路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各居民区在采取吸声式声屏障、围墙后,铁路边界噪声达标,4类区昼间达标夜间基本达标,2类区昼间基本达标夜间基本不能达标,1类区昼间基本不能达标夜间超标;采取隔声窗后,可有效降低室内铁路噪声影响。

学校、医院、敬老院等特殊敏感点在采取声屏障、隔声窗等措施后,室外或室内的声环境可满足相应功能要求。

3、补强措施
居民区在采取铺设无缝钢轨、封闭线路、控制机车随机鸣笛、吸声式、隔声式声屏障、围墙等措施后,2类区、1类区夜间仍普遍存在超标现象。

为防止铁路噪声在运营期扰民,在运营期应对铁路噪声实施跟踪监测,采取控制随机鸣笛、提高铁路装备技术含量、加强对轨道机车车辆的保养及维修、加强铁路两侧绿化、建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等措施进一步降低铁路噪声。

采取补强措施后,铁路噪声对敏感点的影响将得到进一步的控制。

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0]7号关于发布《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为防治地面交通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指导交通和居住等基础设施合理规划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现发布《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二O—O年一月^一日主题词:环保交通噪声技术政策通知抄送: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

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总则(一)为防治地面交通噪声污染,保证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规定了合理规划布局、噪声源控制、传声途径噪声削减、敏感建筑物噪声防护、加强交通噪声管理五个方面的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原则与方法。

(三)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公路、铁路、城市道路、城市轨道等地面交通设施(不含机场飞机起降及地面作业)的环境噪声污染预防与控制。

(四)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应遵循如下原则:1. 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合理规划地面交通设施与邻近建筑物布局;2. 噪声源、传声途径、敏感建筑物三者的分层次控制与各负其责;3. 在技术经济可行条件下,优先考虑对噪声源和传声途径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实施噪声主动控制;4.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重点对噪声敏感建筑物进行保护。

(五)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应明确责任和控制目标要求:1. 在规划或已有地面交通设施邻近区域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间隔必要的距离、传声途径噪声削减等有效措施,以使室外声环境质量达标。

2. 因地面交通设施的建设或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间隔必要的距离、噪声源控制、传声途径噪声削减等有效措施,以使室外声环境质量达标;如通过技术经济论证,认为不宜对交通噪声实施主动控制的,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护措施,保证室内合理的声环境质量。

铁路环境保护规定

铁路环境保护规定

铁路环境保护规定【发文字号】铁计〔1997〕46号【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4.23【实施日期】1997.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关于发布《铁路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铁计〔1997〕46号)部属各单位:现将《铁路环境保护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三日铁路环境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环境与铁路运输生产协调发展,防治铁路运输、生产和基本建设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包括地方、合资和专用铁路)。

第三条铁路环境保护是国家环境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铁路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管理”的方针和“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铁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主管部门要鼓励、支持发展铁路环境保护产业,促进铁路环境保护产业的形成。

第五条环境保护要纳入铁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使环境保护与铁路建设、运输生产同步发展。

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由企业经营责任者负责,实行部分分工管理和专业机构协调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铁路各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本系统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铁路一切单位和职工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环境保护评选先进单位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第八条企业的环境保护目标应纳入企业经营责任者的任期责任制中,并实行逐级负责制。

第九条铁路各级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环境污染状况、工作任务明确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加强管理,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形成严密有力的工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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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铁路噪声污染防治的通知
环发…2001‟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各铁路局、各合资铁路公司、各地方铁路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方政府和铁路部门为降低铁路运营噪声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使得我国铁路运营噪声得到了一定控制。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铁路建设与运营噪声防治意识和技术水平还相对较低。

由于铁路带动沿线地区经济发展,多年之后铁路两侧建筑设施增加,形成了城市包围铁路或铁路穿越城市的局面,铁路运营尤其是机车鸣笛对周围环境产生了严重噪声污染。

近年来,随着我国铁路列车增多、速度提高,列车运行噪声水平有所增加,铁路沿线居民对噪声干扰多有投诉,要求尽快采取措施,改变铁路两侧环境噪声状况。

为了改变铁路运营与环境保护要求不相适应的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和国家技术、经济条件以及铁路发展规划,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铁道部研究,现提出以下措施,争取在一个五年计划或稍长时间内,解决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的铁路机车鸣笛和指挥作业的高音喇叭噪声污染问题。

一、新建铁路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设计选线时应当结合地方城镇规划,避免穿越城市现有或规划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当采取立交等方式,不得设置平交路口,并在铁路两侧设置封闭隔离带,从根本上解决新建铁路机车运行鸣笛扰民问题。

现有铁路改建、扩建时,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铁路两侧噪声符合《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同时在城市人民政府支持配合下,逐步将平交路口改为立交,对铁路两边实行封闭隔离。

二、城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做好铁路城市区域内沿线的声环境规划,避免临近铁路修建学校、医院、住宅、机关、科研单位等噪声敏感建筑物;
应按照城市规划由环保、铁路、城建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铁路运行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划,并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铁路车站包括编组站、调车场,在指挥作业时应适当控制高音喇叭音量,并逐渐将高音喇叭改为低音广播系统,或改为无线通话联系作业。

设置在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市区或居民区的车站、编组站、调车场,应在“十五”计划期间,完成高音喇叭的改造。

四、城市人民政府与铁路主管部门应采取立体交叉、改变道路走向等措施,逐步取消市区铁路平面交叉路口,并在城市铁路两侧设置封闭隔离带。

暂时无法改为立交的道口,推广使用列车到达警报装置。

加强对城市区段的巡查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铁路安全、环保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禁止非铁路工作人员进入封闭隔离带。

五、在城市运行的铁路机车,应严格按照《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有关要求鸣笛,出入市区车站的机车技术联络,应逐步实现采用无线通讯信号代替鸣笛信号。

在封闭隔离路段运行的机车,除出现危及人身安全及行车安全的特殊情况外,禁止鸣笛。

六、各地环保、铁路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铁路噪声的监督管理,对行经城市市区的机车鸣笛加强控制。

铁路部门的环境保护机构应严格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铁路环境保护规定》的,应及时对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与处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协调、指导与监督工作。

各地政府有关部门与铁路部门应尽快采取措施,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铁路噪声污染投诉热点问题。

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制订措施尽快实施,并向群众解释清楚。

特此通知。

环保总局
铁道部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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