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复审决定与裁定的区别
判决、裁定和决定的异同

判决、裁定和决定的异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对案件中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权威性的判定。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做的审判职务上的判定。
决定是指在诉讼进行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地审理民事案件,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内部的工作关系,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定事项,作出职务上的判断。
裁定与判决的明显区别有:第一,适用的事项不同。
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
第二,作出的依据不同。
裁定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但是判决根据的法律是实体法,例如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等,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
第三,裁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裁定中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其他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判决全部都可以上诉。
第四,裁定上诉的期限是裁定作出后10日内上诉;判决是在作出后的15日内上诉。
决定跟判决不同:第一,决定用于某些特定事项;而判决用于处理案件的实体问题。
第二,判决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而决定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的任何阶段都可以作出。
第三,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决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决定和裁定不同:第一,决定用于处理某些特定事项;裁定用于处理程序性的问题。
第二,决定的主要作用在于排除诉讼中的障碍;裁定的主要作用在于指挥诉讼活动,推进诉讼的进程。
商标评审规则

商标评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标评审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根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二)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无效宣告的案件;(四)不服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五)不服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前款第(一)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申请商标,第(二)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被异议商标,第(三)项所指请求无效宣告的商标统称为争议商标,第(四)、(五)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复审商标。
本规则中,前述商标统称为评审商标。
第三条当事人参加商标评审活动,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办理。
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的具体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实行书面审理,但依照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除外。
口头审理的具体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则做出的决定和裁定,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送达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三名以上的单数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商标评审人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办理,并说明理由。
商标法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商标法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商标作为⼀个很重要的权利那就是商标权,在商标法中相关的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那么关于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很多⼈都不清楚,这对于商标的常识了解没有帮助,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标法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第⼀条、⼈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1、不服国务院⼯商⾏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政案件;2、不服⼯商⾏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具体⾏政⾏为的案件;3、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4、侵害商标专⽤权纠纷案件;5、确认不侵害商标专⽤权纠纷案件;6、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7、商标使⽤许可合同纠纷案件;8、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件;9、申请诉前停⽌侵害商标专⽤权案件;10、因申请停⽌侵害商标专⽤权损害责任案件;11、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12、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13、其他商标案件。
第⼆条、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政案件及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政⾏为案件,由北京市有关中级⼈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第⼀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民法院及最⾼⼈民法院指定的基层⼈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在⼯商⾏政管理部门查处侵害商标权⾏为过程中,当事⼈就相关商标提起商标权权属或者侵害商标专⽤权民事诉讼的,⼈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条、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前提出的商标注册及续展申请,商标局于决定施⾏后作出对该商标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续展的决定,当事⼈提起⾏政诉讼的,⼈民法院审查时适⽤修改后的商标法。
第六条、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前当事⼈就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者裁定,当事⼈提起⾏政诉讼的,⼈民法院审查时适⽤修改后的商标法。
第七条、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前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前受理、在决定施⾏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者裁定,当事⼈提起⾏政诉讼的,⼈民法院审查相关程序问题适⽤修改后的商标法,审查实体问题适⽤修改前的商标法。
商标复审与商标复审流程

商标复审与商标复审流程商标复审是指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审理商标注册复审案件、商标异议复审案件和商标撤销复审案件。
商标复审是针对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对就商标有关事项所作处理决定而提出的复审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进行审查的法定程序。
商标复审程序就是指申请人对商标初审结果不服,请求对商标申请进行复审的情形。
依据《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
1、基本内容商标复审:商标复审是指: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审理商标注册复审案件、商标异议复审案件和商标撤销复审案件。
商标注册复审案件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依法裁决的案件;商标异议复审案件是指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商标异议裁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商标撤销复审案件是指当事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的规定依职权主动撤销注册商标或对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撤销请求做出是否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
针对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对就商标有关事项所作处理决定而提出的复审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进行审查的法定程序。
一、商标复审的类型:1.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2.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3.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申请;4.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5.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6.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二、复审的时间申请人可在收到驳回通知书、裁定通知书或撤销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最高院关于商标的司法解释

一、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案件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3、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4、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5、确认不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6、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8、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件;9、申请诉前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案件;10、因申请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案件;11、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12、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13、其他商标案件。
最高院关于商标的司法解释二、最高院关于商标的司法解释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当事人就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受理的商标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核准注册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不予核准注册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相关诉权和主体资格问题时,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前受理、在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审查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受理的相关商标案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认定该决定或者裁定是否符合商标法有关审查时限规定时,应当从修改决定施行之日起计算该审查时限。
三、商标案件受理的管辖区域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由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流程

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流程如下:
1. 起诉: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不予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 受理: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五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予以立案受理,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
3. 调查取证: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召集庭前会议,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或对证据进行交换。
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交证据材料。
4. 开庭审理: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行政案件,对到庭当事人提出的所有证据材料逐一质证。
如果双方提供的证据比较充分而发生争执时,法院会再次进行调解。
5. 判决:法院经过审理后,会作出判决。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以上流程仅供参考,具体步骤可能因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商标撤销复审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商标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撤销、注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的决定而对自己的商标主管机关提出异议并要求复审。
商标撤销通常是由于商标注册人的行为或外部环境导致商标丧失的情况。
例如,商标违法使用、商标过期未续展、商标被他人恶意异议等原因都可能导致商标的撤销。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信息。
《商标法》重点法条及意思分解

概述 《商标法》的年均律考分值为5分左右,同《专利法》相当,题型基本上限于选择题,⾃1996年以来⼀直未有案例分析题出现。
从历届考题看,本法的重点内容有以下四个⽅⾯: 1、注册商标的申请、续展、撤销及变更; 2、注册商标的许可使⽤; 3、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4、侵犯商标权的⾏为形态及法律责任。
本法的理论性不强,⼏乎所有考题的解答都是对相关法条的直接援⽤或翻版,且所考查的多为细节性内容,故对考⽣熟读熟记法条提出了较⾼要求。
对此,我们在评述中会帮助读者理清并掌握这些重点法条。
⼀、重点法条: 第3条。
第4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4、36、37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
意思分解: 1、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采⾃愿原则(第5条有例外),惟注册商标始受法律保护,注册⼈对注册商标享有专⽤权。
2、商标注册⼈的专⽤权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的商品(第3、37条)。
3、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第4条第3款)。
4、注意商标注册主全包括哪些⼈(第4条第1款;《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
⼆、重点法条: 第5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3、36、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7条。
意思分解: 特别注意强制商标注册的两种商品:⼈⽤药品和烟草制品(《商标法实施细则》第7条。
三、重点法条: 第7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8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6条。
意思分解: 1、商标使⽤⼈的注明义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6条)。
2、重点掌握第8条:(1)不得使⽤的⽂字、图形种类(第1款)。
3、地名不得⽤作商标,但有例外:商标法实施前已使⽤地名的商标有效。
四、重点法条: 第9条。
第10条。
相关法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条第2款、第14条第2款。
意思分解: 外国⼈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委托国家⼯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商代理。
律考中常考查是哪下机关指定的代理商代理。
五、重点法条: 第13条。
第14条。
意思分解: 1、注意在第13条情形下,应另⾏申请注册。
商标复审流程、时间及费用

商标复审流程、时间及费用什么是商标复审?商标复审是指,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裁定,依法向商标评审委提出申请,由商标评审委依法审理的活动,主要包括: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商标转让驳回复审、商标续展驳回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复审。
那么这些常见商标复审流程、时间及费用是怎样的呢?【公司宝】会在下文给您做详细介绍。
一、商标复审类型1、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2、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3、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申请;4、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5、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6、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二、商标复审流程、时间及费用(一)商标驳回复审商标驳回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有违商标法不予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
1、商标驳回复审流程:收到驳回通知书→准备商标驳回复审材料→提交商标驳回复审申请(缴纳商标驳回复审官费1500元)→驳回复审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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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标驳回复审时间:(1)2个月左右下发受理通知书(2)一年半左右出裁定(3)复审成功——移交商标局——公告——颁证(4)复审失败——放弃或者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3、商标驳回复审费用:商标驳回复审官费1500,【公司宝】可以办理商标驳回复审业务,收费3500元(商标驳回复审官费1500 +代理服务费2000元)4、商标驳回复审材料:(1)商标评审申请书(首页)、商标评审理由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商标局决定书、通知书及其附件、(2)申请材料中的商标局决定书、通知书送达证据,包括商标局决定书、通知书送达信封(原件)或者送达公告等。
(3)商标评审申请材料含有证据材料的,需另附证据目录。
(二)商标异议复审商标异议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商标异议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商标异议裁定书》后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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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复审的存在是为了减少商标审委会的失误以及提供当事人对商标被驳回的问题再次申请的审议,当然前提条件是商标被驳回并且当事人对此感到不服。
所以接下来带来关于商标复审决定与裁定的区别的知识。
一、商标复审决定与裁定的区别
决定与裁定的区别:
1、决定用于处理某些特定事项;裁定用于处理程序性的问题。
2、决定的主要作用在于排除诉讼中的障碍;裁定的主要作用在于指挥诉讼活动,推进诉讼的进程。
法院决定是指在诉讼进行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地审理民事案件,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内部的工作关系,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定事项,作出职务上的判断。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驳回复审或异议复审将做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其他复审将做出维持或撤销该商标的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二、商标复审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
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复审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各类复审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商标复审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三、商标复审类型有哪些
(1)商标异议复审:指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商标异议裁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
(2)商标驳回复审: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依法裁决的案件;
(3)商标撤销复审:指当事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的规定依职权主动撤销注册商标或对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撤销请求做出是否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
第三十二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因此根据上述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在我国商标复审决定与裁定的区别以及商标复审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还在一定程度上介绍了我国商标复审类型有哪些等相关的知识是怎样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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