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公派出国(境)学习交流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大学赴境内高校交流生管理办法

大学赴境内高校交流生管理办法

大学赴境内高校交流生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赴境内高校进行交流学习的管理,确保校际联合培养人才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校际或校际联盟协议,经学校选拔赴境内高校进行交流学习的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交流学习是指赴境内其他高校、为期不超过一年的短期性交流学习。

二、选派条件与程序第三条我校相关专业二、三年级全日制本科生,前一学年学习成绩优秀且无不及格科目、无违纪行为,可根据交流计划提出申请。

跨学科转专业学生于转专业当学年不得参与交流计划。

第四条教务处每学期发布选派交流生的具体计划和各接收高校的具体要求;学生向所在学院(学科内转专业学生向新转入学院)提出申请,学院根据申请学生平均学分绩点择优向学校;接收双方教务处审核确定交流生名单并予以公布。

三、课程管理第五条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应尽可能修读与我校本专业教学计划相对应的课程。

在交流学习前,须充分了解对方学校相应专业交流学期或学年的课程设置,并在开学一周内与我校所在专业系主任商定预修学课程。

第六条对于我校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必修课程,若在交流学校无法修学,须在交流学习结束后回校补修。

第七条交流生原则上应修读与我校同专业同年级学生等量或超量学分的课程。

第八条学生应修的实践教学环节、职业发展教育选修课各课程学分,需在我校获得。

四、学分要求第九条必修课、外语选修课、职业发展教育选修课、体育课和实践教学环节课程学分要求按我校本专业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条选修课学分要求。

交流生按照我校专业教学计划,需修满专业限定选修课、专业任意选修课、通识教育选修课总学分不少于我校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学生在交流学校所修课程,学分、学时、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可以转换为我校上述三种类型课程,获取相应学分;外语选修课总学分不少于我校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

五、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第十一条交流生交流学习结束返校后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课程和学分认定申请,并进行课程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

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随着学校与国(境)外高校交流项目不断拓展和派出交流学习人数日益增加,为规范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学生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仅适用于XX大学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相关大学签订校际合作交流协议,经学校同意派出学习的在校注册本科学生,简称协议交流生。

一、协议交流生的选拔1.选派对象涉及多个学院的交流项目,由教务处根据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当年落实的协议学校交流生名额,以及校际合作交流协议要求,负责组织各学院进行、选拔。

具体派出工作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和学生处统安排办理;2.选派对象仅涉及单一学院的交流项目,由该学院负责组织选拔工作,并报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学生处备案。

具体派出工作由该学院根据协议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会同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统办理;3.交流生的、选拔过程应按照相应协议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学校(院)对当年各项目选派方案预先公告;学生按方案要求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院对学生的学习成绩、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和奖惩情况等进行审核;学校(院)对确定派出名单进行公示;4.学生须在学院、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务,并与学校签订协议。

凡自行与对方学校联系的视为个人行为,不列入协议交流生计划。

二、协议交流生的相关手续1.报名选拔阶段,学生本人填写“XX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交学院审核。

经过院、校两级选拔、审批、公示,确定派出交流名单;2.学生按照有关要求准备各类材料交学院,学院交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与对方学校联系;3.学生收到对方学校的正式邀请函(或录取通知)后,在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指导下,由学生本人办理护照、申领签证(或入境)手续等;4.学生出国(境)前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签署“XX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协议”,并按照协议书有关条款,办理好相关手续;5.学生经所在学院指导,明确本人在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目的和课业框架要求;6.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后,按协议规定返校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其课业及学分进行认定,并交教务处办理相关事宜。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公派出国(境)学习交流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公派出国(境)学习交流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公派出国(境)学习交流管理办法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公派出国(境)学习交流管理办法实施本科生公派出国(境)学习交流是促进学校本科教育国际化、拓展学生知识视野、培养国际通用型人才的重要途径。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本科生公派出国(境)学习交流,规范本科生公派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养模式本科生公派出国(境)学习交流是指学校在校注册本科生按校(院)际合作交流协议要求,选派赴国(境)外合作高校或科研机构等学习(研究、实习、参加特定项目活动)一段时间。

分为以下三种培养模式:1.交换生。

学校与国(境)外合作高校互派学生至对方学校相应专业学习,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学年,双方互相承认交换生于对方高校所修读的课程及学分。

2.联合培养。

学生分别在学校和国(境)外合作高校学习,达到双方学位授予条件获得相应学位。

3.短期交流。

学生赴国(境)外合作高校进行一学年以内的短期交流学习,包括但不限于修读课程学分、参加竞赛、实习、联合工作坊等,不获得学位。

二、参加条件1.派出学生从学校全日制本科优秀学生中选拔,申请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较强的进取心和责任感;(2)无违纪受处分记录;(3)学习成绩优良,符合国(境)外合作高校提出的绩点要求及语言要求;(4)身心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学习任务;(5)具有在国(境)外高校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缴清学校各项费用;(6)符合项目规定的其他要求。

2.学生从提交申请至交流完成期间,若违反我国及交流国(地区)的法律法规、或违反学校及交流高校的相关管理规定,或不符合项目规定的相关要求,学校有权取消学生的交流资格。

三、选拔程序1.报名。

根据教务处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联合发布的项目通知,学院组织学生报名,学生按通知要求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提交所在学院审核。

2.预审。

学院依据信息公开、机会均等、自愿报名、择优推荐的选拔原则,根据项目要求对报名学生进行初选,将初选结果在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本科学生境外交流学习管理规定(修订)

本科学生境外交流学习管理规定(修订)

大学本科学生境外交流学习管理规定(修订)随着我校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学校与境外大学的交流合作逐步增多。

为了提高学生出国(境)留学学习质量,促进本科教育的国际化水平,进一步规范境外交流学习的管理。

本科生境外交流学习由学校主管外事工作和主管本科教学的校领导共同管理,教务处、学生国际交流部(港澳台学生管理办公室)、学生处、财务处和学部/直属学院根据其不同职能协调处理好有关具体问题。

第一条学生的申请条件(一)凡在校期间申请出国(境)交流学习的本科学生,必须热爱祖国,品德优良;(二)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且申请出国(境)前无不及格科目,学业考核由教务处负责;(三)语言水平需符合所申请的交流项目要求;(四)出国(境)学习的专业必须与本专业相同或密切相关;(五)身体健康;(六)交纳学费及学校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条学生申请的项目要求经学校批准的交流项目。

第三条学生申请的办理程序(一)学生在申请境外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对方学校的课程设置,并对照我校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

学生向所在学部/直属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提交学习计划,在获得批准后填写《****本科生境内外交流申请表》、《****本科生境外交流学习承诺书》,签字盖章后交教务处备案,并办理相关退课手续。

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时间超过一学期(含一学期)的,需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二)所在学部/直属学院集中组织将申请表、交流学习协议书报送学生国际交流部审批,获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校际交流、交换项目由学生国际交流部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三)申请时间:根据学生国际交流部项目通知办理。

第四条课程及学分的认定原则(一)所有学生均应在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修满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学分数方能毕业。

(一)学生在出国(境)交流期间学习的课程,学生本人必须以学期为单位、以书面的形式向教务处报告学习情况。

(三)学生在出国(境)交流期间在境外大学学习并向教务处报告的课程,如通过考核并获得相应的学分,学校原则上予以认可。

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办法

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办法

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办法,确保留学生的合法权益、提升留学质量,并为留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2. 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大学与留学生签署出国留学协议时的管理、执行和监督过程中。

3. 定义•公派出国留学:指由学校提供奖学金或津贴资助,将学生派往海外大学或研究机构学习、交流或参加国际比赛等。

•留学生:符合学校公派留学资格并被选派赴海外学习的在校学生。

4. 留学生选拔与申请4.1. 条件与准则留学生选拔应遵循以下条件与准则: - 学术优秀:须具备优秀的学术成绩和综合素质。

- 适应能力强:须具备较好的适应国际环境的能力。

- 诚信守法:须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法律意识。

- 学习计划:须具备明确的学习目标和计划。

4.2. 申请与选拔程序留学生申请与选拔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学生填写留学申请表格,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术成绩、推荐信等相关材料。

2. 学校成立留学生选拔委员会,负责审核和筛选申请材料。

3. 委员会根据学术成绩、综合素质和面试情况等综合考量,确定入选学生名单。

4. 学校公布入选名单,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准备工作。

5. 留学生奖学金与津贴5.1. 奖学金评定标准•学术成绩优异。

•学习过程中表现积极。

•参与社会实践与科研活动。

•文化交流与合作能力。

5.2. 津贴与补助•生活费津贴:按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生活成本标准,提供合理的生活费用津贴。

•交通费补助:提供往返国际机票费用的补贴。

•保险费补助:提供综合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的费用补贴。

•学费补助:按照留学生所在院系学费标准,提供相应的学费补助。

6. 留学管理与监督6.1. 留学生档案管理•学校设立留学生档案,记录留学生的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

•留学生应定期填写报到、请假、变更等申请,并将申请表交由学校留学生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批和备案。

6.2. 学习进度与成绩评定•留学生应按时提交学习计划和进度报告,学校对其学术成绩进行评定。

大学本科生赴境内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赴境内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x大学本科生赴境内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我校本科生交流与合作规模日益扩大,交流学生人数稳步增长。

为了促进和规范我校本科生赴境内外交流学习组织实施及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x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一、本科生赴境内外交流学习形式(一)本科生赴境内外交流学习形式主要有:1.国家公派或根据学校与境外高校、机构签署的交流与合作协议,赴境外进行长期学习、短期学习、实践、科研实习、攻读学位等;2.自行联系赴境外高校或机构长期学习(不超过一年),寒暑假赴境外高校或机构进行短期学习、实践、科研实习等。

3.本科境内交流学习是指根据学校与境内其它高校签署的交流与合作协议,赴境内其它高校交流学习。

(二)学习时间赴境内外高校或机构交流学习时间分为长期和短期,三个月(含)以上为长期,三个月以下为短期。

二、学生选派标准、程序及其学籍管理对学生参与国家公派或由学校与境内外高校或机构签署交流协议的项目,其选派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教务处和学生处共同组织进行。

(一)选派标准选派赴境内外交流学习的本科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刻苦努力,学业成绩优秀;5.身心健康,能圆满完成赴境内外高校或机构交流学习或实践各项任务;6.满足交流项目的其他具体要求。

(二)选派程序1.境外长期交流项目由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共同发放通知。

教务处通知学院组织选拔,学生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教务处主页下载本科生境外交流项目报名表;学院会同书院选拔后报教务处,审批后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并确定选派人员。

2.境外短期项目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通知和选拔,选派结果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教务处主页公布。

学生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理本科生出境相关手续。

本科生国(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本科生国(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本科生国(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为更好的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 号)和《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实施意见》(师院校办发〔2019〕16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深化我校本科学生的合作培养,拓展人才培养空间,开阔学生的视野,鼓励学生在大学学习期间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促进学生知识的交叉、融合、渗透,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更好的条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国(境)外交流学习”是指我校本科生经学校、学院选拔,组织到国(境)外其他高校进行一定时间的交流学习活动,其中“国(境)外”是指国外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

第二条参加“国(境)外交流学习”的我校在籍学生须成绩优良、综合表现良好、无违纪处分,且符合对方学校提出的条件。

第三条“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由外事处、港澳台办公室、教务处和相关学院负责选拔。

被国(境)外高校选拔参加其组织的暑期学校学习的同学将优先考虑。

第四条在交流学习期间,我校保留其学籍,学费等相关费用按校际交流项目的有关规定办理。

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出境前需填写《师范学院外派学生教学与学籍处理意见表》(附件),提交二级学院教学办审核签字盖章,再交教务处和外事处、港澳台办公室签字盖章并留存;出境前需向外事处、港澳台办公室提交《师范学院学生赴国(境)外院校交流学习申请表》及《师范学院在校大学生出国留学协议书》,并按对方高校要求准备相应书面材料。

第五条学生在对方学校学习期间必须尊重当地文化、遵守当地法律及对方学校校规,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并通过购买人身保险等方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学生在交流学校学习期间,如中途放弃校际交流计划,须事先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提前返校参加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其自入学起至毕业时止不能超过弹性学制的最高年限。

第七条学生在交流学校学习期满应按时回校复学,不得擅自延长或转往其它地区或国家。

大学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学分认定办法

大学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学分认定办法

大学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学分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校本科教育与境内外高校的合作与交流,规范本科生交流学习的学分认定、课程冲抵和成绩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同意赴境内外高校参加国家公派、校际交流、交换项目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以下简称交流生)。

学院与境外高校签署的学生交流协议须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审批。

国际处和各学院派出的交流生名单须提前报教务处备案。

未经备案的交流生所取得的学分不予认定。

经学院及教务处批准,学生自行联系的赴境内外高校(须为批准或认可的境内外高校)短期交流项目,如申请学分认定,按第九条规定处理。

第三条交流生交流学习期间,应当根据我校人才培养方案及交流学校教学安排修读课程。

原则上所修读课程及学分量应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及学分量相同或相近。

第四条交流生在交流学校取得的学分,学校予以认定, 可对应冲抵交流学期我校的课程和学分。

具体冲抵原则为:(一)在交流学校所修读课程名称、性质、学分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一致的,可直接冲抵相应的课程和学分。

(二)在交流学校所修读课程名称、学分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不一致,专业门类(如法学类、经济学类等)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的专业门类相同或相关的,可按课程性质对应冲抵我校的课程和学分。

1.学分原则:交流学校课程学分需大于或等于拟冲抵课程的学分。

即,交流学校3学分可冲抵我校2学分课程,不可冲抵我校4学分课程。

2.课程性质原则:(1)原则上同性质课程冲抵,不同性质课程申请冲抵的,必修课可冲抵选修课,选修课不可冲抵必修课。

(2)专业课程冲抵,要求交流学校所修读课程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的专业门类相同,原则上不允许跨门类冲抵。

(三)因交流学校每学分课时量与我校每学分课时量不一致,申请改变冲抵学分比例的,须出具该校每学分课时量证明,由国际处审核,教务处认可后,可按我校每学分课时量(1学分="16学时)换算成相应学分量;在保证学分原则的基础上,允许课程门数不对等冲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公派出国(境)学习交流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公派出国(境)学习交流管理办法实施本科生公派出国(境)学习交流是促进学校本科教育国际化、拓展学生知识视野、培养国际通用型人才的重要途径。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本科生公派出国(境)学习交流,规范本科生公派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养模式本科生公派出国(境)学习交流是指学校在校注册本科生按校(院)际合作交流协议要求,选派赴国(境)外合作高校或科研机构等学习(研究、实习、参加特定项目活动)一段时间。

分为以下三种培养模式:
1.交换生。

学校与国(境)外合作高校互派学生至对方学校相应专业学习,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学年,双方互相承认交换生于对方高校所修读的课程及学分。

2.联合培养。

学生分别在学校和国(境)外合作高校学习,达到双方学位授予条件获得相应学位。

3.短期交流。

学生赴国(境)外合作高校进行一学年以内的短期交流学习,包括但不限于修读课程学分、参加竞赛、实习、联合工作坊等,不获得学位。

二、参加条件 1.派出学生从学校全日制本科优秀学生中选拔,申请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较强的进取心和责任感;
(2)无违纪受处分记录;
(3)学习成绩优良,符合国(境)外合作高校提出的绩点要求及语言要求;
(4)身心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学习任务;
(5)具有在国(境)外高校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缴清学校各项费用;
(6)符合项目规定的其他要求。

2.学生从提交申请至交流完成期间,若违反我国及交流国(地区)的法律法规、或违反学校及交流高校的相关管理规定,或不符合项目规定的相关要求,学校有权取消学生的交流资格。

三、选拔程序 1.报名。

根据教务处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联合发布的项目通知,学院组织学生报名,学生按通知要求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提交所在学院审核。

2.预审。

学院依据信息公开、机会均等、自愿报名、择优推荐的选拔原则,根据项目要求对报名学生进行初选,将初选结果在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3.审定。

教务处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共同对各学院报送的名单进行复审,确定拟推荐学生名单并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向国(境)外合作高校推荐。

四、学籍管理 1.学生派出前与学校签订《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个人赴国(境)外交流访学协议书》、《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访学学生须知》及《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访学家长同意函》,并办理相关的离校手续。

2.对于计划获得学校学士学位的派出学生,学校保留其在规定的出国(境)
学习期间的学籍,但在国(境)外修读时间计入修业年限,即必须在最长在校年限(四年制专业连续不超过六年,五年制专业连续不超过七年)内完成综合培养计划的要求;
对于不计划获得学校学士学位的派出学生,学生应在派出前办理自动退学手续,可申请保留学籍一年。

3.派出学生在国(境)外高校学习期满,须按时返校,并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的,需至少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将有关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学院审批后,交教务处核准,并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

逾期不返校办理复学注册手续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4.返校办理复学手续(包括按协议正常返校注册及提前、中途或获准推迟返校注册)的学生须按学校的有关规定缴费。

5.课程修读及学分、学位认定参照《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交流课程学分、学位管理细则》执行。

五、学生国(境)外管理1.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派出学生的联系工作,并指定联系教师负责学生在国(境)外高校的学习指导工作。

2.派出学生到达国(境)外高校驻地后,应于一周内将国(境)外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所在学院指定的联系教师。

3.派出学生在国(境)外高校学习期间,应定期向联系教师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
应遵守派往学校的规章制度及派往国(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应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和利益的事情;
遇到重大事情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和学校报告。

4.派出学生应严格按照交流项目规定的时间、内容(含修读项目类型、修读专业等)在国(境)外高校学习研究,原则上不得变更。

若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需要对交流项目的时间、内容进行适当调整,须由本人提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审核通过后提交教务处审定,方可变更,并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

六、管理部门及职责分工1.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项目开拓、国(境)外合作单位的资质认定、与合作单位的联络,以及指导和协助学生办理出国手续等工作。

2.教务处主要负责派出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培养计划及学分认定的最终审定等工作。

3.学生工作处主要负责派出本科生的学生事务管理。

4.财务处主要负责项目相关的经费管理工作。

5.各学院主要负责派出学生的推荐选拔、培养计划的制订、课程选修及学分认定的审核、派出学生在国(境)外期间的具体联系和相关的专业教学工作。

七、其他1.学生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对方学校所指定必须交纳的费用一律由学生自理。

派出学生自行购买机票、办理护照和签证手续,相关申办费用以及购买相关保险等费用均由派出学生自理。

2.学生在国(境)外学习一般需承担较高费用,且有可能因不能如期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而延期毕业。

申请者应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认真考虑,慎重选择。

3.对于录取后无客观原因放弃名额者,一年内不能参加学校其他任何公派出
国(境)学习交流项目。

八、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由教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国际联合培养学生(国际交换生)管理办法》(华南工教〔2009〕34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