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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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格式文本》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格式文本》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格式文本》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03.12
•【字号】晋建质字〔2018〕65号
•【施行日期】2018.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格式文本》的通知
晋建质字〔2018〕6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了进一步落实好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管理办法》,我厅2015年2月印发了《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格式文本〉的通知》,经过两年的试行,根据我省的工作实际,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格式文本》正式印发给你们。

请各市认真做好宣贯工作,督促各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管人员系统学习、逐条掌握、严格执行,做到知责履责,进一步规范监管行为,逐步提升监管水平。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格式文本.doc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12日。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DGTJ08-2035-2008)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DGTJ08-2035-2008)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DG/TJ08-2035-2008)1 总则1.0.1 为了进一步落实工程监理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促进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工作规范化,提高安全监理工作水平和效果,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

1.0.3 安全监理工作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和上海市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安全监理safety supervision工程监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委托监理合同,在所监理的工程中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所开展的活动。

2.0.2 安全监理人员safety supervisior经安全监理业务知识教育培训合格,持证上岗,负责项目监理机构日常安全监理工作实施的专业工程师或监理员。

2.0.3 专业工程师speciality engineer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工程师。

2.0.4 安全监理方案safety supervision plan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的用于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5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safety supervision implementation结合施工现场的场所、设施、作业等安全活动,由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的安全监理工作操作性文件。

2.0.6 危险性较大工程 more dangerous work具有一定规模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工程。

2.0.7 专项施工方案speciality construction plan针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监控措施和安全验算结果的施工文件。

2.0.8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fulltime safety management personnel经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2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2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条 《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安全监督工 作规程》第十四
条 《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安全监督工 作规程》第十四
条 《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安全监督工 作规程》第十六

考评结果记入施工安全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考试题库题目编写格式(判断题)
题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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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选项A 题目选项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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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题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安全监督工 作规程》第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安全监督工 作规程》第七条 《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安全监督工 作规程》第九条 《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安全监督工 作规程》第十条 《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安全监督工 作规程》第十二
料和文书等。
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监督人员在抽 7 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
法立即整改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监督机构收到 9 建设单位提交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向停工整
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监督机构应当 14 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评定,并向建设单位发放《项目安
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监督机构应当 15 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DGTJ08-2035-2008)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DGTJ08-2035-2008)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DG/TJ08-2035-2008)1 总则1.0.1 为了进一步落实工程监理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促进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工作规范化,提高安全监理工作水平和效果,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

1.0.3 安全监理工作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和上海市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安全监理safety supervision工程监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委托监理合同,在所监理的工程中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所开展的活动。

2.0.2 安全监理人员safety supervisior经安全监理业务知识教育培训合格,持证上岗,负责项目监理机构日常安全监理工作实施的专业工程师或监理员。

2.0.3 专业工程师speciality engineer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工程师。

2.0.4 安全监理方案safety supervision plan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的用于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5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safety supervision implementation结合施工现场的场所、设施、作业等安全活动,由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的安全监理工作操作性文件。

2.0.6 危险性较大工程more dangerous work具有一定规模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工程。

2.0.7 专项施工方案speciality construction plan针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监控措施和安全验算结果的施工文件。

2.0.8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fulltime safety management personnel经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
工作规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是研究、制
定和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安全监督的行业规范。

适用的
范围包括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其中包括地下结构、建筑物、道路、桥梁、消防安全系统等施工项目的安全监督。

此类施工安全监督规程不仅为有关部门提供很好的建议和支持,
而且也有助于防止违规行为和损害财产安全、甚至发生人员伤亡等重
大损失。

为此,有关项目必须认真执行施工安全监督规程,妥善处理
涉及的施工工艺安全标准,提高施工安全控制的水平。

施工安全监督规程的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1)项目管理和安全
监督措施;2)质量把控体系及标准;3)安全责任;4)安全 foreman
管理;5)安全施工文件管理;6)安全设备管理;7)安全行动及规范;8)安全教育培训;9)安全记录及报告制度;10)安全费用报销等规定。

安全监督人员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安全工作,以确保施工项目
的安全和质量满足预期要求。

在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安全监督人员需要做好安全检查、检查
和登记日志、维护安全机制制度等工作。

此外,安全监督人员还应积
极落实有效的安全培训机制,关注安全技术培训,定期检查和评估安
全行为,确保工程项目得到有效安全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为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过程中提供了有效的安全保障。

安全监督人员必
须认真遵守施工安全监督规程,加强安全管理,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
施工安全事故,保障施工项目的正常完成。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文号:建质[2014]154号有效期:2014年10月28日生效2014-11-15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0月28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

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文号:建质[2014]154号有效期:2014年10月28日生效2014-11-15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0月28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

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 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措施(可另附页):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
说明
本项目工程所含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在以上栏目所列的相应分部分项工程前的“□”内打上“√”,没有的应在“□”内打“×”。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文本格式(试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施工安全监督注册申报书1
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21
施工安全监督年度工作计划50
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书54
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纪要65
施工安全监督现场抽查记录表66
限期整改通知书67
停工整改通知书68
安全隐患整改报告69
建设单位意见
该项工程已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请予审查注册。
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施工准备情况及
安全目标
该项工程的施工准备工作已具备正常施工要求,安全管理目标计划为级标准化工地,请予审查。
施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安全监督机构
审查意见
该项工程符合有关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安全监督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注册机关(公章)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要做到人证相符,严格执行施工现场领导带班制度。
(四)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措费”的管理和使用,建设单位按照支付计划支付“安措费”,施工单位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使用“安措费”,监理单位做好“安措费”的使用监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监理工作规程

1.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
(1)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2)对施工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其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3)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2)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工作进展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
2.监理单位应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确保监理工作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1)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安全生产政策的变化,调整监理工作策略。
(2)配合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反馈监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一、应急响应与事故处理
1.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响应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监理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1)对施工现场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处理情况进行检查。
(2)关注施工人员的职业健康,防范职业病的发生。
十、协调与沟通
1.监理单位应建立有效的协调与沟通机制,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
(1)定期组织召开监理协调会议,解决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问题。
二、监理单位职责
1.监理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要求,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全过程监理。
2.监理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理计划,明确监理内容、方法、频次和责任人。
3.监理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跟踪整改结果。
4.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措施等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要求。

1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质[2014]15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4]15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0月28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

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第六条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安全监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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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概况;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

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第六条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监督
机构应当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安全监督要求。

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当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

监督人员应当在抽查前了解工程项目有关情况,确定抽查范围和内容,备好所需设备、资料和文书等。

第八条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当作为重点抽查内容。

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

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出示有效证件。

第九条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

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恢复施工通知书》。

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逾期不整改的,监督机构应当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监督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抽查情况,监督抽查结束后形成监督记录并整理归档。

监督记录包括抽查时间、范围、部位、内容、结果及
必要的影像资料等。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十三条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评定,并向施工单位发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监督机构应当整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包括监督文书、抽查记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等,形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档案。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三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应当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记入施工安全信用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第十七条鼓励监督机构建立施工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应用信息化手段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监督机构应当制作统一的监督文书,并对监督文书进行统一编号,加盖监督机构公章。

第十九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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