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围档设置与安全使用管理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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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杭州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杭州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引言: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对于保障建筑工人和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提升杭州市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建筑工地事故的发生,杭州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一、建筑工程承包商的责任作为建筑工程的承包商,必须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责任。

承包商应确保所有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和培训,并确保他们配备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

同时,承包商还要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包括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等,并确保计划的有效执行。

二、建筑工地安全设施的要求建筑工地应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施,包括围挡、警示标识、安全通道等。

建筑物的高度超过一定标准的,需要设置安全网或者安全封闭物,以保护行人和周边建筑物的安全。

三、高风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对于高风险作业,例如搭设脚手架、高空作业等,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管理。

承包商需要提供详细的操作规程,并确保作业人员熟知和遵守规程。

此外,还需要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以保障高风险作业的安全进行。

四、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安全措施来防范事故的发生。

例如,在起重设备使用时,必须设置专人进行指挥,并制定相应的信号指挥规范。

另外,施工现场必须保持整洁,防止杂物堆放引发意外。

五、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与检查为了确保规定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实施,杭州市政府将加强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与检查。

相关部门将定期进行工地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对于违反规定的施工单位,将严肃追究其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罚。

结论:杭州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确保建筑工地的安全非常重要。

只有建筑工程各方共同遵守相关规定,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建筑工人和周边居民的安全。

杭州市政府也将持续加大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力度,推动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但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体系。

第五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有权检举和投诉。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一、总则为了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人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二、安全管理责任1. 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实施。

2. 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施工场地的安全条件,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

3.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配备专业的施工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4. 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发现安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报告。

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 施工单位应当搭建安全防护网,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通道畅通。

2.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特点,划定安全警戒线,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3. 施工单位应当进行适当的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方法等,并确保工人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确保工人个人防护。

5. 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工人的作业时间和工作量,避免疲劳作业导致的安全事故。

四、施工设备和材料安全管理1.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

2.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施工设备使用的操作规程,确保工人正确操作设备。

3.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选择合格的施工材料,并及时检验和验收。

4.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材料进行分类存储,防止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施工安全事故处理1. 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安全风险。

2.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和调查。

3. 建设单位应当协助处理施工安全事故,及时补救损失,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六、施工安全监管1.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进行处罚。

杭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

杭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

ICS备案号:DB3301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目次前言 2 1 范围 3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45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46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07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11 附录A (规范性文件)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考评表 14 附录B(规范性文件)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 15 附录C(规范性文件)上城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6 附录D(规范性文件)安全保证体系备案记录表 18 附录E(规范性文件)上城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质量、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 19 附录F(规范性文件)杭州市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检查评价标准 22 附录G(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上城区建设工程灾害性天气避险场所备案表 25 附录H(规范性文件)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级核定表 26前言为加强对上城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规范。

本标准规范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规范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提出。

本标准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上城区建设局。

本标准规范主要起草人:陈星豪、陈勇、郑社来、张敏、邬晓华、裘华君、胡觉蕊、袁剑敏、王毅军、洪天超、胡斌、郭水源、斯胜华、陈学群。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上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所监督的建筑工程和辖区建筑装修工程、整治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

市级以上监督的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标准。

杭州围挡工程施工方案

杭州围挡工程施工方案

一、工程概述为确保杭州市区市政工程、建筑工地施工期间的交通安全、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特制定本施工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杭州市区各类市政工程、建筑工地的围挡施工。

二、围挡材料及要求1. 围挡材料:采用PVC围挡板、钢材、水泥等材料。

2. 围挡高度: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m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m的封闭围挡。

3. 围挡结构: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具备良好的抗风、抗震性能。

4. 围挡美化:喷涂企业名称、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用语及开发项目商业广告,严禁张贴、涂写垃圾广告。

三、施工流程1. 工地现场勘察: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了解现场地形、环境、周边设施等情况,制定合理的围挡设计方案。

2. 围挡基础施工:根据围挡高度和地形,开挖围挡基础坑,采用M10水泥砂浆砌筑MU10页岩砖砖砌0.5×0.5的基础,增强围挡抗风稳定性。

3. 立柱安装:根据设计要求,采用钢材或预埋件进行立柱安装。

立柱可采用直埋式或预埋式,确保立柱稳固。

4. 板面安装:将PVC围挡板安装于立柱上,确保板面平整、无缝隙,直线要在一条直线上。

5. 围挡美化:对围挡进行美化处理,喷涂企业名称、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用语及开发项目商业广告。

6. 围挡沿线设置:在围挡沿线设置红灯或安全反光锥,用于夜间警示。

四、施工注意事项1. 施工过程中,确保围挡结构稳固,防止因施工原因导致围挡倒塌。

2. 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围挡高度、宽度、美观度等符合要求。

3. 施工过程中,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围挡整洁、美观。

4. 施工过程中,加强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安全。

5. 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法规,控制施工现场扬尘、噪音等污染。

五、施工进度安排1. 施工前期:完成工地现场勘察、围挡设计方案制定、围挡材料采购等工作。

2. 施工中期:完成围挡基础施工、立柱安装、板面安装等工作。

3. 施工后期:完成围挡美化、沿线设置等工作。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但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除外;第三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各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体系;第五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有权检举和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检举和投诉,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第二章施工安全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与施工相关的水文、气象、地质、地下管线资料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关专业管线产权单位对影响工程施工安全的架空线路实施迁移、改线、保护等措施;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做好管线的现场监护工作;第八条建设单位编制工程概算,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确定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该费用标准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并在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予以单列,不得将其作为招标投标竞价条件;第九条合同约定施工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将不低于费用总额百分之五十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先行拨付给施工单位;合同约定施工期限在一年以上含的,先行拨付的费用应当不低于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相关单位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限期整改意见进行整改落实并予以书面反馈;按要求暂时停止施工的工程项目需复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整改完成后,书面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复工申请,经其现场检查确认后方可复工;第十一条桩基、深基坑、隧道等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做好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鉴定,并将安全鉴定资料提供给施工、监理等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措施;第十二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同时存在两家以上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当指定其中一家承担施工工程量较大、施工时间较长、资质等级较高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并履行相应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施工单位应当与指定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管理协议,接受其协调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满足施工安全规范要求;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能施工;第十四条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分别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注明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等地质灾害的部位,提出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的意见;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设计文件论证和地基处理、深基坑开挖、降水施工条件论证,参加地基验槽、基础结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发现现场存在地质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工程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进行施工勘察;施工现场监测数据发生异常及报警情况时,设计单位接报后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经费;施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指派相应数量的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二个以上含工程现场安全监督工作;施工单位变更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并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施工单位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及时添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发放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禁止作业人员使用已损坏或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安全防护用品;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并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设施造成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并指派专人监护;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采取封闭围挡措施;建筑工地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的围挡不得低于2.1米;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危险区域采取隔离措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夜间施工时设置警示灯;第二十一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对操作混凝土搅拌机、卷扬机、高处作业吊篮等机械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专业技术培训,其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施工单位可以自行培训,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培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外墙施工时不得采用吊绳或吊板的作业方式;高处作业吊篮使用过程中应当为吊篮内的施工人员设置独立的安全绳,超过有效标定期的吊篮安全锁应当经检测机构检测标定后方可使用;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货用施工升降机作为提升高度超过三十米的垂直运输设备;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作业应当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单位资质及人员资格后实施;第二十五条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和出租、安装、使用的单位不得擅自对施工起重机械进行技术改造;产权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对达到规定评估使用年限的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评估;检测评估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机械出租单位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施工机械检测合格证明;出租施工起重机械的单位,应当向承租方出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设备产权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并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建筑施工机械出租单位不得出租国家或地方明令淘汰的建筑施工机械;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运输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证照齐全的运输单位,并签订运输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建设、交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运输单位落实运输安全责任制;第二十八条遇台风、暴风雨、冰雪等天气时,施工单位应当对现场临时设施、起重机械、脚手架、围堰等重点部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遇前款恶劣天气及高温酷热天气时,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搭建的活动板房应当在三层以下;因施工现场狭小需要搭建三层活动板房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并向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施工现场禁止搭建四层以上含活动板房;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敷设用电线路,并确保现场各类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漏电保护装置灵敏可靠;施工现场宿舍禁止使用煤气灶、煤油炉以及电取暖器、电炉等电器用具;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办理;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负责实施该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分别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监理职责,制止违规施工作业:一根据工程特点编制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和细则;二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职责履行情况;三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四对深基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整体提升脚手架升降和高大支模架安装作业,实施巡视检查,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五监督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检查内容;第三十四条承接建设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单位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有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建设、监理单位反馈,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手续时提供以下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施工中标通知书和监理中标通知书;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已搭建情况;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四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计划;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六拟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型号、数量;七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八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格证明材料;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情况,对未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三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三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停施工;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勘察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同时承担二个以上含工程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可以处以一千元罚款;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在夜间施工时未设置警示灯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和出租、安装、使用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机械出租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运输单位进行处罚;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行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监督管理,安全优先。

第二章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施工前必须进行场地勘察,验收场地环境是否符合施工要求,并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报送所在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施工单位要严格组织乌蒙施工个体工人的培训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三章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施工单位要合理编制施工计划,并根据计划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八条施工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配备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用品。

第九条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条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章施工结束后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后,要进行综合,经验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与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对竣工工程进行安全交底,并保留相关资料不少于5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证照。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工程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年杭州市建设工程围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年杭州市建设工程围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年杭州市建设工程围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背景介绍
近年来,随着杭州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围挡成为城市景观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由于建设工程围挡存在着违规搭建、占道经营、安全隐患等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和居民的生活环境品质。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工程围挡管理,提升城市形象,特制定本《年杭州市建设工程围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二、整治目标
1. 将所有违规搭建的建设工程围挡全部整治,并恢复城市原有景观;
2. 清理整治占道经营的建设工程围挡,恢复道路通行秩序;
3. 防范和消除建设工程围挡带来的安全隐患,确保居民生活安全;
4. 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

三、整治措施
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规范意识。

通过媒体渠道、社区宣传、户外广告等方式,向居民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引导居民自觉遵守,不再违规搭建建设工程围挡。

2. 加强监管执法力度。

设立专门的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整治工作;加大巡查力度,发现违规建设工程围挡及时进行处罚,并责令恢复原貌;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打击违规行为。

3. 加强建设工程围挡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持续性。

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围挡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加强对建设工程围挡搭建申请的审核和监督,严格控制围挡搭建质量,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安全要求;加强围挡维护和管理,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围挡的安全可靠性。

4. 推行绿色围挡建设,提升城市形象。

鼓励使用环保材料搭建建设工程围挡,积极运用绿篱、花坛等绿化措施,提升围挡的美观性和环保性,使之融入城市景观中。

四、整治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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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围档设置与安全使用管理导则
(试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目录
1、总则
2、设计与施工
3、质量验收
4、使用、维护和拆除
5、监督管理
6、附则
附表
附图
前言
建设工程围档是建设工程实行封闭施工的措施之一,建设工程围挡不仅体现一个城市品质,其安全和质量性能更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认真总结我市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切合我市实际编制了该导则。

目的在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围挡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环节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围挡的安全性、适用性、美观性。

本导则内容有总则、设计与施工、质量验收、使用、维护和拆除、监督管理、附则、附表、附图。

杭州市建设工程围档设置与安全使用管理导则
(试行)
1 总则
1.1 为预防建设工程围档倒塌事故,保证使用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和《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房屋建筑、房屋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围档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及管理。

1.3 本导则所称围档是指建设工程为做到封闭施工而设置的砌体围墙和彩钢板围档,高度建筑工地为
2.5米,市政基础设施工地为2.1米。

1.4 围档应进行专业设计,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完成后须组织验收。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围档的管理,依法承担围档安全使用的法律责任。

1.5 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对建设工程围档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和工程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督促工程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保障围档安全使用。

·
2 设计与施工
2.1 围挡设计
2.1.1 围挡的选址应根据地理环境、使用功能、荷载特点、材料供应和施工条件等因素,宜选在地势较平坦的天然地基上,不宜选在河道、山坡陡洼处或风力下风口等位置。

2.1.2 围挡设计应满足抗震、抗风要求,并进行地基和基础承载力计算,基础宜采用天然基础,基础应埋入稳定土层,埋入深度不宜小于0.3米,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不小于60Kpa,当遇到松散填土、暗浜时,应根据地基承载力要求进行地基处理或加固。

2.1.3 围档宜选用彩钢板、砌体等硬质材料搭设,不得采用彩条布、竹笆等材料。

2.1.4 在软土地基上、深基坑影响范围内、城市主干道流动人员较密集地区的围档应选用彩钢板。

2.1.5围挡所采用的原材料、构配件等,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各种原材料、构配件进场时应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材质证明和检测报告;各种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除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外,还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

2.1.5 围挡建造前,应根据总平面布置图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有关标准规范,合理规划,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安全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监理工程师审查后实施。

2.2 围挡施工
2.2.1围挡施工应严格按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2.2.2围挡施工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及技术要求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双方履行签字手续。

2.2.3 砌体围挡宜采用砖、石砌筑的条形基础或混凝土条形基础,基地宽度不应小于300mm,厚度不应小于150mm。

软弱土层上的砌体条形基础应设地圈梁。

地圈梁宽度不宜小于200mm,高度不应小于120mm;纵向钢筋不应小于4φ12,箍筋直径不应小于φ6,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50mm。

砌体围档基础顶面宜高出地面0.2m。

2.2.4 砌体选用烧结多孔砖、蒸压粉煤灰砖、蒸压灰砂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5.0,石材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20,砌筑砂浆和墙面粉刷混合砂浆均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2.5 砌体围挡不应采用空斗墙砌筑方式,砌体围挡厚度不宜小于200mm,并在两端设置壁柱,壁柱尺寸不小于370mm×490mm,壁柱间距应小于5.0m,单片砌体围挡长度大于30m时设置变形缝,变形缝两侧设置端柱,砌体围挡内外侧面应粉刷混合砂浆。

壁柱与墙体间应设置2φ6@500拉结钢筋。

(详见附图2)
2.2.6 围挡应设置压顶,砖砌体宜用采用砖压顶或琉璃瓦压顶;彩钢板宜采用压型彩钢板作压顶。

围挡压顶应采取防雨水渗透措施。

2.2.7 彩钢板围挡宜选用具有PE涂层的彩钢板或镀锌钢板,非承重的彩钢板厚度不小于0.5mm,彩钢夹芯板的芯材体积密度不应小于12㎏∕M3。

2.2.8 彩钢板围档高度不宜超过2.5米,当高度超过1.5米,宜设置斜撑,立柱间距不宜大于
3.6米,横梁与立柱之间应采用螺栓可靠连接,彩钢板下方应设置300mm高砖砌体围挡,上方设置槽钢压顶。

(详见附图1)
2.2.9 围档现浇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2.2.10围档钢筋混凝土构件用的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HRB400级和HRB335级热轧钢筋,箍筋宜选用HRB335级和HPB235级钢筋。

2.2.11 市区工程围挡压顶上方应安装照明设备,夜间亮灯警示,保障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

2.2.12 围档墙面应彩绘城市历史文化、现代文化、城市风貌和特色风景等美化图案,力求与工程周边城区的环境相协调。

3 质量验收
3.1 建设工程围挡应在施工完成后进行验收。

围挡施工由建设单位委托实施的,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等进行验收;围挡施工由工程承包单位负责实施的,应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组织建设、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验收证明文件应单独存档。

3.2 建设工程开工前,工程场地已设置的围挡,如果继续使用者,建设单位应组织既有围档单位,工程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并办理接交手续;对达不到安全技术要求的围挡,应重新制订方案进行修补或重建。

3.3 砌体围挡质量验收应符合《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有关规定。

3.3.1砌体围挡质量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
(1)设计文件及专项施工方案;
(2)原材料合格证;
(3)砂浆强度检测报告;
(4)施工质量检验评定表。

3.3.2 彩钢板围档质量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
(1)设计文件及专项施工方案;
(2)原材料合格证;
(3)施工质量检验评定表。

3.3.3 围挡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2)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3)观感质量符合要求;
(4)符合《建设工程围挡安全技术要求和检查验收表》规定(附表)。

4 使用、维护和拆除
4.1 围挡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围挡管理及使用制度,加强对围挡的检查、维护,并建立相应台帐。

做到安全无隐患、无明显污迹、无乱涂写、乱招贴,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发现围挡墙面污损和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整修;当围挡出现开裂、沉降、倾斜等安全隐患时,应立即采取加固措施。

4.2 围挡使用单位应建立防风、防汛、防台、防雨雪等灾害天气的应急预案,在台风、洪水、暴雨、暴雪来临前应组织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围挡须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

4.3 严禁附着围档或倚靠围档架设超过2.5米的广告或宣
传牌。

不得利用围档作为搭建施工现场临时用房的墙体使用。

4.4 施工现场的各类材料、设备和弃土等不得紧靠围档堆放。

物料堆场离围档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

4.5 围挡的拆除应遵循“谁施工、谁使用、谁拆除”的原则,当出现可能危及围挡整体稳定的不安全情况时,应遵循“先加固、后拆除”的原则,人工拆除砌体围挡时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方法。

4.6 拆除作业应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
技术交底。

拆除时,应加强施工作业监护。

砌体拆除应采取扬尘控制措施。

5 监督管理
5.1 围挡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加强施工过程监督管理,确保围挡施工质量安全。

5.2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负责对围挡的设计、施工、验收进行监督和管理。

5.3 监理单位对围挡的设置、使用及拆除须实施巡视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5.4 各监督机构应将建设工程围挡作为工程安全监督重点,加强对围档方案实施、质量验收、使用管理等程序的监督。

5.5 围挡不符合设置和使用要求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整改或有权要求强制拆除。

有关责任单位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事故的追究法律责任。

6 附则
6.1 建设工程围挡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除应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

6.2 本导则由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附表建设工程围挡检查验收表工程名称:
附图一:
(注:文件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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