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2002修正)
开发区的行政化倾向问题——以沈阳市浑南新区为例

——以沈阳市浑南新区为例
□ 张进美 曾 屾
摘 要 二十多年来,我国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不断发 展 。对 开发 区的 管理 ,主 要有 政府 主导 型管 理体 制、企 业 主导 型管 理体 制和 政企 混合 型管 理体 制。在本 文中 , 本 文以 浑南 新区 为例 论述 其发 展、机构 管理 状况 ,并 将 之 与和 平区 进行 对比 ,探 讨开发 区 行政 化倾 向问 题。 关键词 开发区 行政化 中图分类号:D2 67.7 文献标识码:A
(二)浑南新区与和平区管理机构比较。 关于浑南新区的管理机构问题,笔者已阐述。在此部分,笔 者以和平区中设立的管理机构为例来论述行政区划中的“区”, 从而对二者进行比较。 和平区的政府机构主要有政府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局、经济 贸易发展局、教育局、科学技术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 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市建设局、房产局、招商局、环 境保护局、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 计局、市行政审批和平办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有资产管 理办公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档案局、老龄办等机构。综上 可以看出,浑南新区与和平区的好多管理机构都履行着同样或 类似的职能,事实上这些部门在履行其职能时,也常不能区分好 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的界限,很多事情都用行政手段来强制性 解决,甚至比行政区“更喜欢”行政手段。
二、浑南新区管理模式及其行政化趋势
(一)浑南新区的管理状况。 按《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管委会 具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市直经济管理部门(由各市确定)有哪 些权限,开发区管委会就享有哪些权限,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 外。其他涉及管委会行使市政府有关部门职能的,可以委托,但 委托也要严格依法办理。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是浑南新区的行政管理机构,代表沈阳市政府对新区实行统一 领导和管理,享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可以独立、有效地办理进 区项目的一切手续。按照“小政府、大社会,少审批、多服务,高 效率,法制化”的管理目标,浑南新区采取封闭式管理、开放式运 作的管理模式,并建有沈阳市行政审批浑南办事大厅来直接相 关的行政服务。具体的,浑南新区的管理服务机构主要有:综合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1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1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在新一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扩大开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背景下,促进我省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含省级,以下简称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和发展定位(一)总体要求。
加速经济开发区在发展理念、兴办模式、管理方式等方面的转型,实现由追求速度向追求质量转变,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由同质化竞争向差异化发展转变,由硬环境见长向软环境取胜转变。
通过扩大开放,创新发展,提升经济开发区内生发展动力和管理水平,实现主要经济指标增幅高于同期所在市和全省平均水平。
(二)发展定位。
国家级经济开发区要率先转型发展,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聚集度,在更高层次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
省级经济开发区要着力打造特色和优势主导产业,提升承接产业转移的承载力,促进现代化产业集群健康、快速发展。
努力将经济开发区建设成为全省开放型经济的重要载体,带动全省经济科学发展的重要引擎,高端、优质、高效的产业聚集区,科技创新驱动、绿色集约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的示范区,培育利用外资新优势的排头兵。
二、构建科学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三)明确开发区管理体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2.03.08
•【字号】辽高法[2002]14号
•【施行日期】2002.03.08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辽高法[2002]14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要求,现将省内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确定如下:
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省高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第二条第二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所在地的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抚顺市、本溪市、锦州市、葫芦岛市、铁岭市、阜新市、朝阳市区域内和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省内管辖区域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鞍山市、营口市、辽阳市、丹东市、盘锦市(含辽河油田中级法院)区域内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第四条有管辖权的第二审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和
省法院现行的有关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第五条大连海事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海事、海商涉外案件不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本院。
二00二年三月八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沈阳道义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沈阳道义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12.08•【字号】辽环函〔2020〕177号•【施行日期】2020.12.08•【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沈阳道义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沈阳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020年10月23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在沈阳市组织召开了《沈阳道义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函审审查会(防疫期间)。
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沈阳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中环联新(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等单位代表参加了函审会议。
由有关部门代表及生态、环保、规划等相关专业的3位特邀专家,共6人组成审查小组(名单附后)。
修改后的报告书于2020年11月26日报到我厅。
根据审查小组评审结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一、沈阳道义经济开发区位于沈阳市中心城区北部,2002年辽宁省人民政府以《关于同意沈阳道义经济开发区晋升为省级经济开发区的批复》(辽政﹝2002﹞24号)批准晋升为省级开发区,产业发展定位为食品、医药、装备制造。
规划用地面积为240.11公顷,是沈阳市“一主三副”结构中北部副城蒲河新城的核心。
规划期限为2020至2030年,其中近期至2025年,远期至2030年。
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公告﹝2018﹞年第4号),核准开发区用地面积240.11公顷。
随着时代发展,沈阳市城区面积不断扩大,道义经济开发区已成为沈阳市中心城区的一部分,位于蒲河新城的核心区域,区域内土地主要为居住用地。
为此,本轮规划重新定位为:依托沈阳北部城市副中心优势,借助道义大学城的发展建设资源,以“科创”为理念,引入科技创新产业、创客创业空间,坚持产业复合、产城融合、校城融合的思路,采用校园、家园、科技园、创业园“四园一体”的发展建设模式,打造集科技研发、智慧制造、创业孵化、创客空间、创业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特色经济开发区。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决定(2002)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决定(200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28•【字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施行日期】200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现将《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铭二00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决定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根据《省WTO法律工作领导小组适应我国加入世贸进程清理文件工作方案》(辽世法发<2001>2号)的要求,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修订《锦西市优质产品评选管理办法》等2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废止《锦西市城乡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等67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3、4)附件1: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2件)一、锦政发<1994>41号《锦西市优质产品评选和管理办法》删除第二章第六条第五项“主要件由国外或港澳进口组装的产品”。
修改理由:规定进口零部件组装的产品不能评为市优质产品,进而不能享受市优产品享有的待遇。
使得进口产品在本地使用方面的待遇低于国内同类产品。
二、葫政告字<1997>1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公路市场秩序的通告》删除第三项“外来市区人口一律不准从事机动和人力三轮车客运”。
修改理由:限制外地经营者从事某种行业。
附件2: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1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废止理由1 关于印发《锦西市城乡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锦政发(1990)94号已被《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代替2 关于贯彻实施《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锦政发(1994)20号已被《辽宁省失业保险办法(试行)》代替3 关于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葫政发(1999)25号已被《关于促进就业的有关通知》(辽政发(2001)36号)代替4 锦西市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与监察暂行规定锦政发(1990)92号已被《劳动法》第三章代替5 关于发布《锦西市全民所有制单位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锦政发(1990)91号已被《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配套文件的通知》(葫政发(2001)17号代替)6 关于发布《锦西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锦政发(1990)92号已被(葫政发(2001)17号代替)7 关于发布《锦西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锦政发(1992)47号已被(葫政发(2001)17号代替)8 关于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工作的通知葫政发(1994)6号已被(葫政发(2001)17号代替)9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深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葫政发(1996)21号已被(葫政发(2001)17号代替)10 锦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征收农林特定税布告锦政告字(1990)1号被1994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3号发布的《国务院对农业特定征收农业税的规定》代替11 锦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的通告锦政告字(1994)1号被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代替附件3:市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0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废止理由1 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葫政发(1994)14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2 关于企业职工和企业富余人员自谋职业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葫政发(1997)30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3 关于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及市直属企业分流下岗职工有关问题的通知葫政发(1998)4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4 关于对县乡公路建设给予扶持政策的决定葫政发(1991)48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5 锦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规定葫政发(1992)22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6 《锦西市民用液化气石油气管理暂行办法》锦政发(1994)26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7 《锦西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暂行办法》锦政发(1990)7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8 《锦西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锦政发(1990)37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9 《锦西市城镇房产管理暂行办法》锦政发(1990)77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10 《锦西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锦政发(1990)79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11 《锦西市外埠建筑安装企业入境施工暂行规定》锦政发(1991)7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12 《锦西市市政荛设施管理办法》锦政发(1991)23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13 《锦西市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锦政发(1991)39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14 印发住房制度改革有关具体管理办法的通知锦政发(1992)40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15 《锦西市城市管理监察实施办法》锦政发(1993)46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16 《葫芦岛市五里河排污管道管理办法》锦政发(1994)12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17 《锦西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办法》锦政发(1994)24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18 《锦西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暂行办法》锦政发(1994)25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19 《锦西市工程咨询管理暂行办法》锦政发(1994)31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20 《葫芦岛市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葫政发(1995)40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21 《葫芦岛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葫政发(1996)45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22 《葫芦岛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葫政发(1995)61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23 《葫芦岛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葫政发(1997)28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24 《葫芦岛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葫政发(1997)51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25 《葫芦岛市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葫政发(1998)38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26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葫政发(1996)35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27 《关于进一步创办各类科技机构、放活若干规定(试行)》葫政发(1992)53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28 《关于建立茨山、稻池工业区有关政策的暂行规定》葫政发(1993)43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29 《葫芦岛市建设出口生产基地及厂(矿)的规定》葫政发(1995)20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30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引荐外资扩大出口若干政策的规定的通知葫政发(1995)21号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附件4:规范性文件中已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6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废止理由1 《锦西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办法》锦政发(1990)23号被锦政发(1993)17号关于发布《锦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令废止2 关于发布《锦西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锦政发(1990)51号被葫政发(1996)43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明令废止3 《锦西市市本级公费医疗管理办法》锦政发(1990)63号被锦政发(1994)15号关于印发《锦西市市本级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明令废止4 《锦西市测绘管理办法》锦政发(1991)5号被葫政发(1996)45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令废止5 《锦西市地名管理办法》锦政发(1991)17号被2000年10月31日市政府令第11号发布的《葫芦岛市地名管理办法》明令废止6 《锦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通信发展若干问题规定》锦政发(1991)25号被葫政发(1996)31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加快邮电通信事业发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明令废止7 《锦西市散装水泥管理暂行办法》锦政发(1992)2号被葫政发(1997)27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发展散装水泥和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令废止8 《锦西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暂行办法》锦政发(1992)3号被葫政发(1997)51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的通知明令废止9 《锦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级出口生产基地专厂(的)暂行规定》锦政发(1992)4号被葫政发(1995)20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建设市级商品生产基地及专厂(矿)的规定》的通知明令废止10 《锦西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锦政发(1992)5号被葫政发(1995)22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明令废止11 《锦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荐外资、扩大出口的若干鼓励政策》锦政发(1992)7号被葫政发(1995)21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引荐外资扩大出口若干政策的规定》的通知明令废止12 《锦西市集资建房管理办法》锦政发(1992)40-5 被葫政发(1995)40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令废止13 关于发布《锦西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锦政发(1992)48号已被《葫芦岛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葫政发(1998)7号)明令废止14 《锦西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锦政发(1993)40号被2000年11月13日市政府令第15号《葫芦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明令废止15 《锦西市城市供暖管理暂行办法》锦政发(1993)42号被葫政发(1994)8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市供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令废止16 《葫芦岛市城市供暖管理暂行办法》锦政发(1994)8号被葫政发(1997)28号屯发《葫芦岛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明令废止17 《关于收取城市人口增容费的通知》锦政发(1994)9号被葫政发(1995)57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18 《锦西市贯彻<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锦政发(1994)27号被葫政发(1998)37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通知明令废止19 《葫芦岛市公民义务献血暂行管理办法》葫政发(1995)16号被葫政发(1998)34号印发《葫芦岛市公民无偿献血暂行办法》明令废止20 《葫芦岛市城市供暖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葫政发(1995)43号被葫政发(1997)28号《葫芦岛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明令废止21 《葫芦岛市集体宜林“四荒”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办法》葫政发(1995)53号被葫政发(1998)32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市农村集体“四荒”资源治理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明令废止22 《葫芦岛市发展散装水泥和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葫政发(1997)27号被2000年5月15日市政府第3号令《葫芦岛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明令废止23 《锦西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锦政发(1991)26号被2001年3月27日市政府第20号令《葫芦岛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明令废止24 《锦西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锦政发(1991)24号被2001年4月16日市政府第21号令《葫芦岛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明令废止25 《锦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锦政发(1993)17号被2001年5月22日市政府第25号令《葫芦岛市城市迁管理办法》明令废止26 《葫芦岛市住宅小区管理暂行规定》葫政发(1994)47号被2001年11月13日《葫芦岛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辽宁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2022年范文模板

辽宁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2022年范文模板辽宁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负责土地管理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5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及有关经济类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持有中级以上资格证书的建筑工程专业的人员,不得少于1人;(三)有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四)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现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具备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6个月内整改。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资料到登记机关所在市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四)验资证明;(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聘用合同。
第七条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并报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12.25施行日期2013.12.25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主题类别法制工作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3年12月2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政高2013年12月2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决定,依法推进政府转变职能,省政府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一、废止《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5件省政府规章。
二、对12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1.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1989年7月1日省政府公布,辽政发〔1989〕60号)2.辽宁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1989年12月20日省政府公布,辽政发〔1989〕111号)3.辽宁省家庭接生员管理办法(1998年1月7日省政府公布,辽政办发〔1998〕1号)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缓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决定(2002年2月19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37号)5.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2003年1月18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55号)附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一、将《辽宁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修改为:“幼儿园实行按质定级,按级收费。
职权法定 依法履职——《辽宁省档案条例》四次修正解读

档案工作指导〈〈〈DANG'ANGONGZUOZHIDAO DOI : 10.16565/ki.l006-7744.2020.07.0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6月20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档案法》,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 行。
新修订的《档案法》完善档案管理体制,健全档案管理相关制度,推动档案开放与利用。
作为地方性的档案法规,《辽宁省档案条例》自1997年颁布至今,已经历了四次修改。
面对《档案法》重新修订的新契机,《辽宁省档案条例》又会作何调整,以适应新时期档案工作的发展变化?为此,我们邀请省档案局的专家撰写此文,回顾并解读《辽宁省 档案条例》所经历的四次修订,并对未来的再次修订提出期许。
职权法定依法履职—《辽宁省档案条例》四次修正解读□辽宁省档案局姜义《辽宁省档案条例》(简称《条例》)于1997年7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实施,对全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转变思 想观念、创新管理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档案事业 管理水平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标志着全省档案法 治建设进人了崭新阶段。
同时,《条例》颁布恰好时逢 《档案法》(1987年)颁布十周年,《行政处罚法》(1996 年)颁布、《档案法》*996年修正)重新颁布一年。
这在 一定程上《条例》的法实常深厚的。
《条例》实施以来,依据上位法调整和适应全省档 案法治 ,进行 次 正,全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法定、依法履职的发展 进程。
_、2004年第一次修正:全面清理档案行政许可项目国务院决定分批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 始于2002年。
2003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根据《国务 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精神、国家档案局和省政府的有 关要求,全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全面清理档 案领域的行政许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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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2002修正)
【法规类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04.01
【实施日期】1997.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等51件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修改
【失效依据】辽宁省开发区条例
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
(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3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加快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促进本省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和省级经济
开发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和省级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明确的区域界限,实行特殊的管理体制,对发展我省经济具有牵动、示范和辐射功能的经济区域。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综合管理全省开发区的工作,负责对开发区的审核报批、宏观管理、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和监督检查。
省计划、经贸、财政、金融、工商、税务、土地、规划、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对开发区的服务指导或监督管理;海关、检验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开发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开发区建设应纳入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量力而行的原则,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第六条开发区应坚持企业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资金以利用外资为主、产品以出口为主的方针,建设成为外向型、高科技、多功能的新型经济区。
第七条开发区应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工作、生活条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经营自主权和其它合法权益。
开发区内的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第八条申报升为省级经济开发区应具备的条件和提交的文件:
(一)起步区内要实现土地平整、通水、通电、通气、通热、通邮、通讯、通路,做到基础设施和配套生活服务设施齐备;
(二)具有所需的建设资金;
(三)外商投资项目20个以上、合同金额5000万美元以上与合同外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
(四)管理机构健全,具有适应外向型经济工作需要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