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关于加强优抚安置双拥宣传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关于加强优抚安置双拥宣传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关于加强优抚安置

双拥宣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文字号】豫民文[2007]33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7.02.09

【实施日期】2007.0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关于加强优抚安置双拥宣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豫民文〔2007〕33号)

各省辖市民政局:

为及时总结交流推广我省优抚安置、双拥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促进优抚安置、双拥工作上台阶上水平,扩大社会影响,现将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关于加强优抚安置、双拥宣传工作的通知》(优安函〔2006〕236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宣传报道好基层典型经验,是推动优抚安置、双拥工作的重要手段。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指定专人负责抓好搜集、整理、报送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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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社会团体登记材料清单及说明

云南社会团体登记材料清单及说明 云南省社团召开第一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议程规范 会议开始之前,主持人通报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占应到会人数2/3以上,大会有效,不到2/3宣布解散。 一、预备会议(时间20分钟左右。) 1.审议、通过大会议程; 2.审议、通过选举办法(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不得以鼓掌、举手方式表决); 3.提名、通过大会选举计票人和监票人。 二、大会 1.介绍领导和来宾; 2.云南省民政厅宣读批复; 3.筹备组负责人报告社团筹备情况; 4.审议通过章程(可鼓掌或举手方式表决); 5.无记名投票通过会费标准; 6.无记名投票选举理事,产生理事会; 大会暂休会 7.召开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常务理事、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主持人报告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占应到会人数2/3以上,会议有效);

8.决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 9.决定其他事项; 大会复会 10.宣布理事会选举结果; 11.提名、通过名誉职务; 12.有关领导讲话和宣读贺信贺词; 13.新当选会长(理事长)致辞。 说明:1、如有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团负责人,须在召开第一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之前完成审批。 2、会员不足150人的必须召开会员大会。 社团筹备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说明 (01) 1、筹备申请书 发起人自制:说明申请筹备成立社团的理由(必要性)、现具备的条件(可行性)、已开展的前期调研准备工作、成立之后要达到的目的(宗旨、目标)、业务范围、如何运作(初步工作思路)。如筹备成立行业协会,还应当对本行业现状、存在问题及协会的作用作简要介绍。申请书只能以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名义申报,落款应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签名盖章。国家机关不能作为发起单位。 2、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民政部制:(1)筹备组织负责人、筹备发起人或发起单位主要负

河南省基金会设立办事指南

基金会 办理设立登记指南河南省民政厅

办理设立登记指南说明 1、本《指南》,系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要求制订,目的在于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实施一次性告知制度,并对所申报的文件、材料统一内容,统一格式,实现设立登记的规范化。 2、基金会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前,应当认真阅读《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指南》,按照各项要求办理。 3、基金会办理设立登记,所提交的文件、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盖章”处,应盖上红色印章。“签名”处,应由本人签名。设立登记申请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均一式一份。 4、表中内容可打印或用钢笔填写,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表中数据、时间、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5、基金会发起单位或者发起人如委托他人代理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授权委托书。 6、河南省民政厅地址:郑州市畜牧路东段,邮编:450011,民间组织管理局电话:65506813、65506795。

一、基金会设立登记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基金会申请设立登记程序 第一步,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在设立登记申请之前,申请人应预先将拟定的基金会名称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第二步,开展筹备工作。申请人按照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登记的基金会名称,开展设立该基金会的有关筹备工作。 第三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筹备达到设立条件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四步,受理设立登记申请。基金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后,应携带设立登记所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

河南省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河南省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间组织)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以提供咨询、培训、交流、场所、设施、技术、信息、中介、劳务等方式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间组织收费的管理工作。民政部委托我省管理的民间组织收费和在省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收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民政部门管理;在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收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管理。 第四条实施民间组织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入登记证书或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实行执业资格认证的,需按规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收费统一使用省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民间组织专用发票》; (四)收费前须按规定向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民间组织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坚持有偿自愿的原则下,实行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只对下列少数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一)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纳入收费管理的项目; (二)列入《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的收费项目,或虽然收费项目名称不同但与管理目录所列收费项目具有相同收费性质的收费项目; (三)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定可以由民间组织承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或经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具有一定强制性、垄断性及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条件的民间组织收费项目; (四)社会团体依照规定应当收取的固定会员费。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民间组织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民间组织提出申请,按规定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实施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民间组织收费标准应以服务成本费用为基础,考虑行业特点、市场供求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补偿成本、法定税金和促进发展的非营利性的原则制定。 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应坚持协商、自愿和不过多增加单位会员、个人会员负担的原则。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 第八条对未列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民间组织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制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九条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民间组织收费标准,应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调查测算,严格核定服务的成本费用,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山西省民政厅建设“阳光福彩”专项行动方案

山西省民政厅建设“阳光福彩”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阳光福彩”专项行动方案提出的各项要求,全面有效地整改我省福利彩票专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福利彩票工作管理运行长效机制,推动福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省民政厅决定从2015年7月至12月,在全省民政系统和福彩系统开展建设“阳光福彩”专项行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认真落实民政部建设“阳光福彩”专项行动会议部署,以回应社会关切、提高管理水平、改进工作作风、促进福利彩票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建设“阳光福彩”为主题,以公开透明为核心,以问题导向、改建结合、标本兼治为基本原则,全面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完善制度体系,依法依规操作,安全规范运行,管好用好资金,加强信息公开,促进福利彩票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社会形象和公信力进一步提升,“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发行宗旨和公益使命进一步彰显。 二、重点任务 (一)继续抓好福彩审计问题的专项整改。 2014年11月至12月,国家审计署对我省彩票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指出了福彩资金管理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民政厅党组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整改措施,及时下发《关于对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进行自查和整改的通知》,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自查和整改工作,通过整改,各地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也存在整改不彻底,整改措施落实不好的问题。 1、尽快完成审计问题的整改工作。已经完成整改任务的,进行销号处理;未完成整改任务的,要加强与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沟通,明确整改措施和责任人,确保8月底前完成全部整改工作。 2、推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对整改发现的问题不回避、不拖延、不敷衍、立整立改,确保整改不留死角、不留隐患、不留尾巴。要进一步查找福彩发行销售、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制度漏洞,修改和完善规章制度,形成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确保福彩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二)建立健全福利彩票销售管理体系。 各地要对照《彩票管理条例》和《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制度,加强对投注站点、兑奖办法、技术系统、对外合作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确保彩票销售的安全运行。 1、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省福彩系统开展《彩票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学习活动。各地可适时邀请法律专家进行辅导讲授。通过发生在身边的实际事例和案例举一反三,做到福彩行业依法执业,依规管理运行。

云南省云民优(2014)2号文件

云南省云民优(2014)2号文件 云南省政府2014年1月6日的五厅文件答复参战老兵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卫生厅 云民优(2014)2号 关于切实做好重点优抚对象解困帮扶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按照尊重褒扬、普惠优待、统筹平衡、分级负责的原则,为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社会救助、就业、社会保险、医疗优惠优待、住房保障和节日慰问工作,切实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社会救助政策 要严格执行“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及护理费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规定,将扣除抚恤补助金后

家庭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全部优先纳入最 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保障基本生活。资助纳入城乡低保的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并对患病对象实施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将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优先予以救助。对未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有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从民政部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给予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因灾、因病、因子女上学导致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的,要按照规定及时给予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二、做好就业服务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要 把企业下岗失业的参战退役人员,作为当前就业帮扶和援助的重点对象,切实落实各项就业促进政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摸清人员基本情况,区分不同情况做好服务工作,耐心细致地引导、鼓励其到各类用人单位上岗就业。针对企业下岗失业参战退役人员特点,广泛收集当地各类用人单位的岗位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可举办专场招聘会。积极开展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提升企业下岗失业参战退役人员的转岗就业能力。对有创业意愿的,优先提供小额创业扶持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有针对性地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下岗失业参战退役人员到公益性岗位上岗就

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电子副本赋码颁证流程图-濮阳

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基本信息年度报告 请再次核对以上信息准确无误,并对其真实性做出承诺

填表说明 一、组织机构名称及代码号:填写组织机构名称全称(与批件一致)及组织机构代码号(九位)。 二、机构类型:按国标GB/T20091-2006填写本单位相对应的机构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手机号码(以能及时通知到本人为准),其他证件填入类别及证件号码;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填写负责人的相关内容。 四、批准设立机关:填写核准登记或编制审批本单位设立的机关名称全称。 五、注册号(批准文号):按批件的证照号码或文号填写。 六、行政区划、办公电话、职工人数:如实填写机构地址所在区划、办公电话及本单位在职员工总数。 七、机构地址:按相关登记证照核准的地址逐字填写。 八、经营范围(职能或宗旨):各类机构分别根据自己证照上核准的经营或业务范围(职能或宗旨)填写;经营范围较多的企业应用“下划线”标注本单位主要从事的具体业务。 九、主管部门及代码号:非法人单位应填写上一级(行政)主管机构的名称及其代码号,社会团体、工会等机构应填写业务归口或业务主管部门的名称及其代码号。 十、注册(开办)资金及货币种类:按相关证照核准的注册(开办)资金和货币种类填写,无此项的可不填。十一、外资国别(地区):仅外资企业填写。 十二、是否涉密:本单位若属涉密单位,请出具涉密证明。 十三、申报人基本信息:请如实填写前来办理代码业务人员的基本信息和手机联系方式,备查。 十四、代码证书颁发单位:如实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颁发单位 十五、代码证书有效期: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有效期限。 申报表填写完毕,请再次核对所填信息,并交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以网上提交、挂号邮寄、现场提交等方式报送相关代码管理机构。

山西省主要领导要求未妥善安置的军转志愿兵月底前上交诉求

山西省主要领导要求未妥善安置的军转志愿兵月底前上交 诉求 时间:2016年11月23日上午11:30地点:山西省委信访接待处217会议室接访人员:山西省委副秘书长兼省委信访局长李体柱、山西省民政厅副厅长尹也刚、民政厅安置处陈处长、山西省信访局一处段处长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志愿兵代表:太原:王前伟、梁志坚、李悦刚、马希超,以及大同、临汾、运城、吕梁、忻州、晋城、长治、晋中等13人记录人:马希超内容:一、首先由梁志坚代表阐述我们共同的诉求内容、安置现状及之前各级接访部门的态度,并递交了诉求书和太原市军转志愿兵诉求人员名单(部分);接访领导进行了记录和询问。具体阐述如下:(一)志愿兵的含义:职业军人,志愿兵安置有指标、有身份、享受军转干部待遇。(二)安置现状:1、档案在安置办人员;安置后一天班没有上的;2、被虚假安置;3、下岗应包括:A、单位通知下岗;B、虽说在岗但每月只给几百元无法保证生活无奈下岗;4、被强制买断;5、被拖欠工资。部分正常反应诉求志愿兵成为驻地维稳对象,受到无辜的监视、骚扰、打压等行为。(三)诉求内容:1、比照军转干部相关政策并严格落实,真正稳妥安置各种类型的军转志愿兵,解决军转志愿兵的工作、生活、及政治待遇;2、补缴所欠的五险一金,

按2015年度社平工资足额补齐大家待岗、下岗、失业等期间的工资;3、要求政府依照国办发[2000]62文件精神,每人解决经济适用房一套或发给房改补贴;4、按极特殊工种对待,提前十年退休;5、要求成立省级军转志愿兵落实政策督导小组,志愿兵代表参与其中,监督落实,同时强烈要求彻查军转志愿兵安置指标和优抚款的去向,并追究直接导致军转志愿兵因失去应有待遇数年维权的当事领导及相关 人员的责任,还大家以公道,稳定社会治安,巩固我国防; 二、强烈要求撤销对反映诉求志愿兵的监控、打压等违法行为并追究违反法律法规实施打压人员的责任;三、各地市、县、区代表就共性问题及个性问题进行了补充。李体柱副秘书长答复如下:1、大家的诉求已经听明白,并做了详细记录,看大家能否在办自己事的同时也通知一下周围未妥善安置的战友,并将问题逐条成文,于月底前送交,让相关部门一一罗列,根据国家政策,责成各级部门进行落实;2、可以成立专门处理军转志愿兵落实政策安置小组,志愿兵代表可以参与工作,由民政厅牵头组织实施,信访一处协助,与志愿兵代表对接,要求每周与志愿兵代表沟通此项工作进展情况;3、最迟12月上旬答复;4、另外提几点要求,大家的信访渠道随时畅通,欢迎大家反映问题,可以多种渠道反映,如:电话、信件、网络等,不要聚众上访,切勿有过激及违法行为,合法维权、正当诉求。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赡养抚养收养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民发[2015]34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5.06.03 【实施日期】2015.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民发〔2015〕34号) 各市民政局: 现将《山西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民政厅 2015年6月3日 山西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城乡社区日间照料和互助型养老场所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第五条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建设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资质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第八条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或委托市辖区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第九条省民政厅实施或委托设区的市民政局实施省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第十条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在我省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在我省设立养老机构的,由省民政厅实施或委托设区的市民政局实施许可。 法律、法规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养老机构筹建指导,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养老机构筹建指导申请表》(附件1);

如何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信息登记表

□□□□□□□□-□代码证书流水号机构代码: 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信息登记表

填表说明 一、机构类型:按94版和国标GB/T20091-2006分别填写。 二、机构名称:填写组织机构名称必须是全称(与批件一致),逐格填写。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其他证件填入类别及证件号码;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填写负责人的相关内容。 四、经营或业务范围:各类机构分别根据自己证照上的经营或业务范围(职责或宗旨)填写;其他机构可根据自身开展的具体业务填写。 五、经济行业:根据国标GB/T4754-94和GB/T4754-2002《国民经济行业》分别填写对应的经济行业及代码。 六、经济类型:根据国标90版和2000版《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填写对应的经济类型及代码。 七、成立日期:按批件成立日期填写,批件无此项的填写组织机构实际设立日期 八、职工人数:按本单位实际职工总数填写。 九、主管部门: 1、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等申办单位填写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及其机构代码; 2、社会团体、工会等机构填写业务归口或业务主管部门的名称及其机构代码; 3、无主管企业和部门的不必填写。 十、注册资金:按批件注册资金填写,批件无此项的不填。十一、外方投资国别(地区):仅外资企业填写。 十二、行政区划:填写机构地址所在区划。 十三、邮编:填写机构地址所在区的邮编。 十四、机构地址:按批件逐字填写。批件无地址的按下一条填写。 十五、经营地址:应如实填写单位经营所在地址,逐格详细填写。应包括省、市、县(市、区)、乡(镇)、村、街道名称和门牌号。与上条完全一致的可写“同上”。 十六、联系电话和法人手机:要据实填写,能及时通知到为准,Email邮箱地址有就填写,无则可不填。 十七、登记或批准机构:填写核准登记或编制审批本单位设立的机关名称全称。 十八、注册号(批准文号):按批件的证照号码或文号填写。十九、申请证书数:副本和IC卡按自己实际需要填写。 二十、主要产品:(限生产企业填写)据实填写三项以内。二十一、是否涉密:一般填否,视为可以公开。填是(涉密)请出具保密主管部门的证明。 二十二、单位网址:有就据实填写,无可不填。 二十二、经办人:填写真实的名称与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办证机关认可的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为手机号码。 代码业务办理应提供的材料 1、代码申请表(河南企事业单位信息网提供下载: https://www.360docs.net/doc/2b1494287.html,/); 2、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年审除外); 4、代码证书正、副本及电子副本(新申办除外); 5、主管部门代码证书复印件(仅限非法人单位); 6、组织机构批准证书(批文)分类: a、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新申办还须提供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外资企业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 b、事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新申办还须提交编制文件) c、社团(民非):社团(民非)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新申办须办理预赋码手续) d、机关:行政机关“三定方案”批准文件(编制文件) e、工会: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新申办须提交工会成立批准文件) g、其他机构: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批文等(如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所等); 7、组织机构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代码证书上的内容的,还须提交相关变更证明文件。 注:以上材料均用A4纸分开复印清晰,并在空白处加盖行政公章;用黑笔工整填写表格,并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 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中心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文字号】豫民明电[2007]38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7.11.01 【实施日期】2007.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民明电〔2007〕38号) 各省辖市民政局,巩义市、巩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民政局: 现将《河南省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切实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工作规范管理水平。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河南省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

按照民政部《关于开展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民函〔2007〕177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城乡低保工作程序,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在全省开展以“规范管理、优质服务”为主题的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 一、目标要求 以“健全制度、规范操作、提高素质、改善条件、促进公开”为目标,全面提高基层低保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努力把基层低保机构建设成民政部门“为民解困”的优秀窗口。 二、主要内容 (一)完善制度。各地在科学评估已有各项低保制度的基础上,全面建立并完善群众评议、长期公示、分类管理、定期审验、档案管理和社会化发放等6项制度,做到内容具体,要求明确,程序清楚,便于实施。 1.群众评议制度。街道办事处、乡(镇)、村(居)委会分别成立代保待遇评议小组,对申请低保待遇家庭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评议情况和评议结果有记录,参加人员有签字。 2.长期公示制度。应在乡(镇)政府所在地、村(居)委会设立长年固定公示栏。公示内容应包括固定公示内容和动态公示内容。 固定公示内容:有关低保政策;低保待遇申请程序和所需提交有关材料;举报电话号码。 动态公示内容: 城市代保应公示:低保待遇公布榜(按全省统一格式长期公示)、取消人员名单、低保金变更人员名单。动态公示内容每月更新一次。 农村低保应公示:低保待遇公布榜(按全省统一格式长期公示)、取消人员名单、资金发放情况。动态公示内容每季度更新一次。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自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5]83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11.11 【实施日期】2005.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5]8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制定的《关于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对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着眼大局,从维护党和国家根本利益出发,加强领导,精心组

织,周密安排,抓好落实。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做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工作。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为了进一步推进安置工作改革,更好地保障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创新进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手续办理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具备安置工作条件与资格的军队(含武警部队)转业士官和城镇退伍义务兵,本人愿意自谋职业的,可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西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与其签订《山西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并经公证后核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核发证件的具体事项按照《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领取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民函〔2004〕153

云南省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云南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时间: 云南省民政厅公告 第号 《云南省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年月日云南省民政厅厅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年月日

云南省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 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七条鼓励、支持采取公建民营、公办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合资合作等形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的运营管理,在保障政府供养对象兜底服务的前提下,养老机构闲置资源可实施社会化养老服务。 第八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九条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山西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晋民字[2007]112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现将《山西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于2007年8月1日起遵照执行。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民政优抚医疗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 2007年7月31日印发共印800份

山西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户籍在本省境内、退出现役的以下优抚对象: (一)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人员。 以上人员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实施办法中统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

和照顾。 第二章医疗保障 第四条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民字[2006]8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市、县(市、区)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应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第六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确有困难的,由优抚对象户籍所在县级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缴费参保。 第七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 域界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06]129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7.26 【实施日期】2006.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 通知 (云政办发[2006]129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民政厅、科技厅、民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交通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地税局、工商局、测绘局《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民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 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测绘局)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行政区域界线是国家依法实施分级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1996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省全面勘定了省、县、乡三级行政区域界线,从根本上解决了引发大量争议并长期困扰各地的行政区域界线不清问题。同时,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和我省有关要求,不断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巩固了勘界成果,维护了界线附近地区稳定,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依法治界轨道。但是从总体上看,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也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勘定行政区域界线时,界线附近地区仍然保留着许多插花地(林)和飞地,管理任务十分繁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因跨界资源管理、开发、利用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因局部地区行政区划调整带来的界线变更不可避免。另一方面,各地工作开展还不平衡,部分

优抚安置双拥工作培训提纲

优抚安置双拥工作培训提纲 优抚安置科 一、优抚工作 (一)抚恤优待及对象 1、抚恤。抚恤是指国家对残疾军人、三属,按国宾规定的标准给予的抚恤优待,分死亡抚恤和残疾抚恤。 2、优待。优待是指国家和社会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发给优待金。 3、对象。在乡老复员军人,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条例》第42条),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残疾军人,参战(核)人员,现役军人家属和退伍军人。其中在乡老复员军人,三红,三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残疾军人,参战(核)人员退役人员是重点优抚对象。 ⑴在乡老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⑵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条例》第51条规定,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部队医院证明,是指退伍时档案记载的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作出的相关医疗结论或者原始病历,退伍登记表“身体状况”栏有相应病情记载。申请资料:本人申请书,从档案中复印相关病历记载资料,现仍有原病情复发,家庭经济困难,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由镇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⑶残疾军人,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限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审批程序,领取民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其中1—4级四战、因公和因病1—6精神病人,必须经省军区、省安置办下达接收安置任务,地方政府才予以接收。2004年2月后退伍的精神病人员,如果退伍时,部队没有评残,地方政府不予办理评残手续。 ⑷烈士遗属,在部队服务期间,经军队政治机关批准为烈士,由县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后,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未成年兄弟姐妹。 ⑸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指现役军人死亡、经军队政治机关批准为公牺牲军人,由县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牺牲军人证明书》后,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未成年兄弟姐妹。 ⑹病故军人遗属,指现役军人死亡、经军队政治机关批准为病故军人,由县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病故军人证明书》后,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未成年兄弟姐妹。 ⑺现役军人家,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享受优待金。不享受优待金的现役军人家属有:一是在校大学生入伍后,其家属不享受优待金;二是应届高中生考入军校后,其家属不享受优待金;三是义务兵考入军校后,其家属不享受优待金。这三部分军属只享受政治待遇,如发放光荣之家、八一节座谈会、春节慰问可列入其中。 (二)死亡抚恤待遇

云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19)

云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19)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云南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云南省民政厅是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云南省民政厅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民政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标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州(市)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省级直接登记成立、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 (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办法,负责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云南行政区划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按照规定权限组织、指导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全省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 (六)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民政局优抚安置科工作总结与民政局低保及五保供养汇报汇编

民政局优抚安置科工作总结与民政局低保及五保供养 汇报汇编 民政局优抚安置科工作总结 为积极创新优抚医疗服务保障模式,探索建立医疗巡诊制度,有效缓解了优抚对象“看病难、看病贵”的实际困难,提升优抚对象的荣誉感和自豪感,我市对176名重点优抚对象进行医疗巡诊,为他们进行健康检查、健康咨询并建立健康档案,同时送上慰问品、慰问金共计8.8万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二、积极做好清明祭扫期间接待服务工作。 清明节期间开展纪念革命先烈活动,是我市人民的优良传统。为了弘扬烈士无私奉献精神,组织广大党员、干部、人民群众和在校师生开展纪念革命先烈活动。清明前我们事先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积极发挥在清明祭扫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主动履行职责,加强协同配合,结合实际和清明节祭扫活动特点,制定服务保障、交通疏导、消防安全、媒体宣传等工作预案,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建立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共同组织和引导好群众开展祭扫活动,特别是祭扫高峰期优抚安置科每天安排专人前往烈士陵园值班,共同做好接待、服务工作,据统计今年共接待祭扫单位186个、祭扫群众34325余人次、烈士家属162余户。 今年9月30日是我国首个烈士纪念日,我市提前与镇、小学、公安、安监、市人武部等有关部门协调,做好公祭活动方案以及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确保了9月30日上午在烈士陵园圆满举行烈士纪念日公

祭活动,缅怀烈士功绩,弘扬烈士精神,激发实现“重树苏中标杆、率先融入苏南”目标的强大精神力量。 今年起民政部统一安排换发烈属证,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来不得半点马虎,否则将引发一系列矛盾,我们对这项高度重视,科室人员事先集体研讨工作方案,对可能引发的矛盾和上访做好预案和解决方法,下发了换证通知,明确了换证流程和注意事项。经反复审核,严格把关,我市作为省首批烈士证换发试点单位之一,在全省率先换(补)发333份烈士证。 三、严格把关,认真做好优抚对象材料审核。 完成了本年度伤残人员退役换证、升等以及带病回乡人员材料的申报、鉴定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退伍残疾换证人员的伤残证件、评残表等材料进行仔细核对、审核,杜绝了2名假伤残证蒙混过关;对升等人员的残情状况进行认真调查、审核,今年完成了1名新评,3名调整、3名伤残军人退役换证、1名补证材料的申报及残情鉴定,另外完成2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材料的申报和病情鉴定工作。完成了8名参战涉核、225名60周岁农村兵、4名烈士子女等人员生活补助材料的申报工作。严格按上级民政部门要求圆满完成了386名残疾军人证换证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完成了3批次102名病故重点优抚对象丧葬补助费的测算,确保不错不漏,共计应发放69.72万元。 成功协调处理好因公牺牲军人刘韬及病故军人向鑫善后事宜。今年六月我市现役军官刘韬在西藏拉萨因公牺牲,八月我市义务兵向鑫因患白血病在部队病故,市民政局派员先后前往拉萨、无锡与因公牺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布部门】河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9.11.24 【实施日期】2009.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2009年11月24日) 敬老爱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对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和谐中原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形势需要,造福社会和广大老年人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和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部委办《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2005〕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原则

老年人优待工作要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坚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在落实优待扶助政策的同时,积极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二)基本要求 我省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凭老龄部门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同等优待照顾。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增加优待内容,提高优待水平,降低老年人享受优待政策的年龄标准。 二、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主要措施 (一)提供养老优待,认真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方面的有关政策。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加大城乡贫困老年人救助工作力度,将城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城市“三无”老年人,在其申请后可以入住社会福利院享受集中供养。对实行居家养老的困难老人,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养老保障。对入住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贫困老人,要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和筹资筹劳等任务。 各地在安排农业科技开发项目和确定示范项目户时,优先考虑老年人家庭,并对贫困老年人家庭给予资金扶持。在发展林业产业中,对有老年人的家庭给予优先考虑和具体指导。 对百岁老年人实行每人每月发放100元敬老补贴的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提高补贴标准,扩大敬老补贴发放范围。 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的老年人去世后,殡葬服务机构减免其火化费用。贫困老年人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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