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关于加强优抚安置双拥宣传
河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4.13•【字号】河南省政府第19号令•【施行日期】1990.04.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河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一九九0年一月十六日省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一九九0年四月十三日省政府第19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和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第四条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抚恤优待与我省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五条我省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省民政厅主管全省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市(地)、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在抚恤优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
确定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具体条件和审批权限,按照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应确定为因公牺牲军人的,由市(地)民政部门审批。
《条例》公布实施前牺牲,符合民政部有关规定,申请追认革命烈士的,应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死亡军人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或省人民政府的《革命烈士通知书》,换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办理抚恤手续,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颁发的《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办理抚恤手续。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信访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动员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布日期】2020.01.09•【文号】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各银保监局、信访局(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信访局、林业和草原局,各战区、各军兵种、军委机关各部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局、处)、后勤保障部门,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扎实做好优待工作,努力让优抚对象受到全社会尊重,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计函[1995]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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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1995年6月16日民计函〔1995〕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为保证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以下简称“三属”)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以下简称“三红”)生活水平随着我国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而提高,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
现将提高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1994年民政部、财政部确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一。
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在1994年民政部、财政部确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5元、15元、10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二。
三、这次提高“三属”、“三红”抚恤补助标准,各地要认真核查,做到不错不漏,专款专用,抓紧落实。
请于9月底以前,将此项工作的专题总结报告报民政部、财政部。
上述提高“三属”、“三红”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一、“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附件一:“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月─────────────┬─────────────┬────────对象││││标准│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地││─────────────┼─────────────┼────────农村│55-60│50-55─────────────┼─────────────┼────────小城镇│65-70│60-65─────────────┼─────────────┼────────大中城市│70-75│65-70─────────────┴─────────────┴────────附件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月─────────────┬────────────┬─────────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251│135│55─────────────┴────────────┴─────────——结束——。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7)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7.06•【文号】民发[2007]99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
2024年上半年优抚安置工作总结及下步打算

2024年上半年优抚安置工作总结及下步打算2024年上半年,优抚安置工作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成果。
在这个时期,我们以提高优抚对象的生活质量和社会融入度为目标,积极开展各项优抚安置工作。
以下是对2024年上半年工作的总结和下步打算。
一、总结1.加强政策宣传和应用我们积极宣传国家对优抚对象的优惠政策,提高优抚对象的知晓率和申请率。
通过多种渠道,包括宣传标语、宣传册、宣传片等,向社会广泛宣传优抚政策,并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
同时,加强政策应用,确保优抚对象能够及时享受到相关政策的权益。
2.完善救助机制我们建立了健全的救助机制,确保优抚对象在生活困难时能够得到及时帮助。
通过建立优抚对象救助基金和综合救助平台,及时解决优抚对象在住房、医疗、生活补贴等方面的困难。
同时,加强对优抚对象的常态化走访和关怀,及时了解他们的需求,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
3.提升精神抚慰工作优抚对象往往面临心理压力和创伤,我们加强了精神抚慰工作,帮助他们走出阴影,重拾信心。
通过组织心理辅导、康复训练、文艺演出等活动,提升优抚对象的精神面貌,促进他们的心理健康。
4.加强就业培训与创业扶持优抚对象普遍年龄较大,工作能力和就业机会有限。
我们加强了对优抚对象的就业培训和创业扶持,为他们提供技能培训、就业介绍等服务,帮助他们增加就业机会和创业能力。
5.改善生活条件我们积极争取土地资源和资金支持,为优抚对象建设适宜的居住环境。
通过改造和修缮老旧住房,提供新建住房,改善优抚对象的居住条件。
同时,我们提供医疗救助、生活补贴等福利,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二、下步打算1.加强政策研究和制定我们将加强对优抚政策的研究,了解优抚对象的需求和问题,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
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推动政策的实施和落地。
2.拓宽优抚对象的就业渠道我们将进一步与企事业单位合作,拓宽优抚对象的就业渠道。
通过开展岗位匹配、就业推荐等活动,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岗位,促进优抚对象的就业。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理论研究工作的通知-[1987]民办字27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理论研究工作的通知-[1987]民办字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bf561006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7e.png)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理论研究工作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理论研究工作的通知([1987]民办字27号1987年2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厅、局:近几年来,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工作,经过了探索、起步、展开等阶段,已经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目前,随着形势的发展,迫切需要对几年来所取得的实践经验进行理论的概括和升华;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科学论证;对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和探讨。
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工作只有加强理论研究,用正确的理论作指导,才能向高水平发展。
因此,各地要加强对理论研究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力量进行研究;邀请社会各方面的专家、学者及一切关心、支持这项工作的同志撰写论文,或向他们征文约稿;有条件的地方可像安徽那样,召开全省规模的两用人才专题理论研讨会。
总之,要采取多种形式,尽快地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
为推动这项理论研究工作的开展,集中地研究一些问题,我们拟定了一部分研究课题,供各地参考。
请各地将开展两用人才理论研究的情况、设想和主要理论观点,向部报送一份综合材料,并组织撰写二至三篇论文,于5月20日前径寄部安置局。
附: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理论研究课题(一)重点题目1.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含义及其主要特征2.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在我国人才结构中所处的地位3.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4.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工作的兴起、发展和展望5.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是一项系统工程6.论育才、荐才、用才系列化7.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对于完善农村基层社会保障体系的作用和意义8.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再培训及建立培训基地的可能性9.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经济实体的性质和作用10.城市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11、两用人才开发基金的筹集(二)参考题目1.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是退伍安置工作的重大改革2.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3.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目标管理的内容和方法4.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5.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与振兴农村商品经济的关系6.军地共育的意义和形式7.征兵、优待、育才、安置一条龙8.两用人才的定向培养9.退伍安置是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障10.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与农村“双扶”、“双福”工作的关系11.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关系12.两用人才的需求与预测13.两用人才的服务机制——结束——。
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8【实施日期】2007.0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成玉二○○六年十二月八日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接收、管理社会提供的捐助,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事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由本级人民政府负担的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
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六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由收到军队通知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军人遗属协商确定持证人后,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
军人遗属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顺序发给证明书:(一)父母(抚养人);(二)配偶;(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四)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年长的兄弟姐妹。
国发(2005)23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长期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取得很大成绩。
但随着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等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这项工作也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安置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城镇退役士兵有的长期得不到安置,有的安置后长期不能上岗,有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优惠政策不能兑现。
为此,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现行法规政策框架内,强化政府调控职能,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在规定时限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
(一)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
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
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
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
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二)坚决将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尽快安排到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民政、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历年来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情况进行清理,在切实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及时拟订、下达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
各地区务必于2005年8月底前开出所有安置介绍信,并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落实,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真正上岗就业。
(三)坚决落实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
要督促有关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认真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未落实工作岗位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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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关于加强优抚安置
双拥宣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文字号】豫民文[2007]33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7.02.09
【实施日期】2007.0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关于加强优抚安置双拥宣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豫民文〔2007〕33号)
各省辖市民政局:
为及时总结交流推广我省优抚安置、双拥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促进优抚安置、双拥工作上台阶上水平,扩大社会影响,现将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关于加强优抚安置、双拥宣传工作的通知》(优安函〔2006〕236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宣传报道好基层典型经验,是推动优抚安置、双拥工作的重要手段。
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指定专人负责抓好搜集、整理、报送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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