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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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关爱老年人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加强关爱老年人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加强关爱老年人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老年人的关怀和服务工作,特制定以下指导意见:一、关注老年人需求,服务要以老年人为中心。

各级政府和社区机构要深入了解老年人的生活需求,及时调整儿童院的布局和内容,真正以老年人的身心成长为依归。

二、完善社区老年服务体系。

重点做好社区老年日间照料工作,可以设立日间老年中心。

同时,还要推广志愿者老年服务组织,带动社区居民参与老年关爱行动。

三、优化福利待遇,让老人尊严生活。

除基本养老金外,还要研究设计更多针对不同群体的老年扶助项目。

对低收入和独居老人,可以给予生活补助或每月定量优待。

四、关注老年人心理健康。

重视老年人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定期组织老年沙龙、座谈会等活动。

对情绪不良或出现疾病的老年人给予帮助。

五、探索多元老年服务模式。

鼓励和社会组织参与老年服务工作,也可以引入社会资本运营部分老年机构。

不断总结和推广各地区优秀的老年关爱经验。

以上指导意见希望可以增强全社会尤其是城乡居委会和村委会对老年人的保障与服务水平,让每个老年人都有尊严和温暖的晚年生活。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新政办(2016)146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新政办(2016)146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新政办(2016)146号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营造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24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老年人优待工作坚持从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发挥党政主导、部门尽责、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基本方针,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坚持立足于城乡和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积极推进;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在优待对象上,分年龄、分层次优先考虑和保障特殊老年人群的需求;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在落实优待政策上,逐步实现优待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优待项目进一步拓展,优待水平进一步提升,积极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优待对象和项目优待服务的基本对象为本市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重点为特困供养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中的老年人、计生特殊服务对象、城乡低保老年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优先考虑高龄、失能、失独等困难老年群体的特殊需要,逐步发展面向老年人的普惠性优待项目。

(一)政务服务优待1.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时,应对老年人予以适度倾斜,确保老年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服务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相适应。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赡养人的义务
01
赡养人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日常照料,包括食 品、衣被、卫生用品等。
02
赡养人应当关心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经常探望、问候和照顾老
年人。
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的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不干涉老年人
03
的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
家庭财产继承的权利
老年人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包括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和遗赠。
虐待、遗弃、侮辱老年人
若对老年人实施虐待、遗弃、侮辱等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 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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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人不得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不得私自 转移、侵吞老年人的财产。
老年人可以依法订立遗嘱,指定财产继承人, 并有权对财产进行分割。
家庭成员对老年人的照料与护理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和生活情况, 及时向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医疗和康复服务。
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为老年人提供安 全、舒适的生活环境,并为老年人安排必要的文化
服务质量监管
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管,确保老年人得 到优质的服务。
康复辅具的推广与应用
康复辅具目录
制定康复辅具目录,包括种类、功能、适用范围等,方便老年人 选择。
推广与应用
在养老机构和社区中推广康复辅具,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康复护 理服务。
优惠政策
对购买和使用康复辅具的老年人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促进康复 辅具的普及和应用。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全省社会工作督导工作的意见(试行)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全省社会工作督导工作的意见(试行)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全省社会工作督导工作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11.08•【字号】豫民文〔2022〕330号•【施行日期】2022.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全省社会工作督导工作的意见(试行)豫民文〔2022〕330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民政局,航空港区社会事业局: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水平,推动我省社会工作督导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本土化,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督导指南》(MZ/T 166—2021)、《关于加强河南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豫民〔2020〕4号),现就加强我省社会工作督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社会工作督导的意义社会工作督导是由资深社会工作者督促、训练和指导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科学开展专业服务,有效承担工作职责,保障服务对象权益,实现专业成长,促进行业发展的服务过程。

社会工作专业督导人才(以下简称“社会工作督导者”)是指具有丰富实务经验及高度社会责任感、专业认同感,接受过全面、系统的社会工作专业训练,拥有良好专业知识和督导技巧的资深社会工作者。

社会工作督导者是具体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不是独立设置的职级或职称,原则上不应脱离社会工作服务实务。

社会工作督导工作对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社会工作督导工作,健全社会工作督导人才选拔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保障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我省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水平。

二、明确社会工作督导者的基本条件和配置认定要求社会工作督导者应接受过社会工作及相关专业训练,具有丰富的社会工作实务、教学或管理经验,能够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督导工作。

(一)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社会工作事业,遵守社会工作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严格约束自己的操守和行为,品行端正,群众认可度高,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社会工作职业资格,掌握所督导领域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有关政策法规、开展督导的方法与技巧;每年接受不少于90 学时的继续教育。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卫老龄〔2020〕5号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卫老龄〔2020〕5号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卫老龄〔2020〕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卫老龄发〔2019〕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61号),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省老年健康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包括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的综合连续、覆盖城乡的健康服务,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抓出成效。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中医管理局2020年7月29日河南省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2年,老年健康相关制度、标准、规范基本建立,老年健康服务机构数量显著增加,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服务队伍更加壮大,服务资源配置更趋合理,包括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的综合连续、覆盖城乡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基本建立,老年人的健康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二、主要任务(一)统筹构建老年健康服务体系1.建立完善老年健康管理服务体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1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1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1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精神,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新发展理念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思路,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积极性,保障基本需求,繁荣养老市场,提升服务质量,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1.深化改革,放开市场。

坚持依靠改革创新推动发展,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营造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市场环境,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2.突出重点,补齐短板。

将养老资源向居家社区服务倾斜,向农村倾斜,向高龄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倾斜。

进一步扩充护理型服务资源,大力培育发展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品牌化服务机构。

3.鼓励创新,提质增效。

树立健康养老理念,注重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创新,积极运用新技术,培育发展新业态,促进老年产品用品丰富多样、养老服务方便可及。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9.11.24•【字号】•【施行日期】2009.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2009年11月24日)敬老爱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对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和谐中原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形势需要,造福社会和广大老年人的重要举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和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部委办《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2005〕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原则和基本要求(一)指导原则老年人优待工作要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坚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在落实优待扶助政策的同时,积极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二)基本要求我省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凭老龄部门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同等优待照顾。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增加优待内容,提高优待水平,降低老年人享受优待政策的年龄标准。

二、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主要措施(一)提供养老优待,认真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方面的有关政策。

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加大城乡贫困老年人救助工作力度,将城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城市“三无”老年人,在其申请后可以入住社会福利院享受集中供养。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9.01•【字号】豫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民〔2021〕7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民政局: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河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2021年9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章申请及受理第四章审核确认第五章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第六章终止救助供养第七章附则河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审核确认工作,及时将审核确认结果报县级民政部门。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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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布部门】河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9.11.24
【实施日期】2009.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2009年11月24日)
敬老爱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对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和谐中原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形势需要,造福社会和广大老年人的重要举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和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部委办《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2005〕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原则
老年人优待工作要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坚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在落实优待扶助政策的同时,积极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二)基本要求
我省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凭老龄部门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同等优待照顾。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增加优待内容,提高优待水平,降低老年人享受优待政策的年龄标准。

二、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主要措施
(一)提供养老优待,认真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方面的有关政策。

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加大城乡贫困老年人救助工作力度,将城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城市“三无”老年人,在其申请后可以入住社会福利院享受集中供养。

对实行居家养老的困难老人,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养老保障。

对入住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贫困老人,要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和筹资筹劳等任务。

各地在安排农业科技开发项目和确定示范项目户时,优先考虑老年人家庭,并对贫困老年人家庭给予资金扶持。

在发展林业产业中,对有老年人的家庭给予优先考虑和具体指导。

对百岁老年人实行每人每月发放100元敬老补贴的政策。

有条件的地方,可提高补贴标准,扩大敬老补贴发放范围。

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的老年人去世后,殡葬服务机构减免其火化费用。

贫困老年人去世
后,经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准,免收火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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