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方税收政策和规费政策介绍

v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v 第一 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 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享受优惠的技术 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规定的范围;(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 上科技部门认定;(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 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五)国务院税务 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方税收政策 和规费政策介绍
v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 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v 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 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 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 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 共和福利事业。
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方税收政策 和规费政策介绍
v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财税[2008]160号所指的 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 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 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 体:
企业。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
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
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各类民办学校、
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
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基金
会、行业协会、学会等。
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方税收政策 和规费政策介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9﹞65号【发文日期】1999-04-16【实施时间】1999-01-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企业所得税注释:自2010年11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参见:《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3号。
条款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
第八条(一)、第十四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
第八条(二)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
第九条(二)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
(通知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第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河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7.11.28•【字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河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文广新局,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成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组织建设第四章党的建设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30号)、《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和文化部、民政部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文化领域社会组织的管理,创新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文化艺术类社会组织发展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文化厅业务主管的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包括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河南省内设立的代表机构)。
第三条文化厅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置审核,社会组织的组织建设、资格审查、业务监督,以及社会组织年检、换届、章程修改等初审工作。
第二章成立、变更和终止第四条申请成立文化厅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其业务范围应当符合文化厅职能范围(具体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应当符合文化艺术类社会组织布局结构要求,以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繁荣为宗旨,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文化艺术繁荣等公益目的而设立。
[管理制度]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3415bdbcc22bcd126ff0cfa.png)
(管理制度)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壹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运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第二条从事生产、运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运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于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向所于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统壹代码证书。
第三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上式中的收入总额,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运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者外,上式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具体是:(壹)财政拨款;(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运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八)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之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九)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 作 的指 导 意 见 》 ( 国办 发 [ 2 0 1 1 ] 1 8号 , 以 下 简称 国办 发 1 8号 文 件) 实施 以来 , 各 地高度重视 , 认 真 抓 好 厂 办 大 集 体 改 革 中
职 工 安 置 、 劳 动关 系处 理 和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接 续 等 相关 政
厂 办 大 集 体 改 革 中 劳 动关 系处 理 工 作 的指 导 ,帮 助 厂 办 大 集
体 企 业 制定 完善 职工 安 置 方 案 , 明确 参 加 厂 办 大 集体 改 革 人
四 、社 会 组 织 的 企 业 年金 方 案 应规 定 社 会 组 织 缴 费 计 人
工 作 人 员 企 业 年 金 个 人 账 户 的 比例 ,可 以综 合 考 虑 工 作 人 员 个 人 贡 献 、年 龄 等 因 素 确 定 不 同 的计 入 比例 .但 差 距 不 宜 过
大。
各 地 要 根 据 劳 动合 同法 及 国办 发 1 8号 文 件 要 求 , 加 强 对
、
已 经依 法参 加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并 履 行 缴 费 义
策的落实 , 取 得 了 积极 进展 。但 也 有 部 分 地 区反 映 , 在 相关 政
策 理解 和把 握 上 还 存 在 一 些 实 际 问 题 。 为进 一步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的社 会 组 织 , 可 以建 立 企 业 年金 。其 中工 作 人 员 较少 的社 会
公示・ 政策规定
1 3 / O 9 / 总第 3 3 8期
关于鼓励社 会 团体 、 基 金会和 民办非企业
单位 建 立 企 业 年金 有 关 问题 的通 知
人社部 发  ̄ 2 0 1 3 ] 5 1号
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关于加强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

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关于加强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关于加强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物价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及培训单位:近年来,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教育机构,采取多种方式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等进行基础理论、业务技能和文化知识培训,对提高干部职工的素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由于一些部门和单位不能认真执行培训收费政策规定,随意办班培训、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等乱收费现象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
为规范我市各类培训的收费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培训收费纳入规范化管理。
根据河南省计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党政机关短期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303号)和原河南省计委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自愿性培训办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304号)精神,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办班培训收费的管理力度,严格把好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核办证关,对党政机关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培训收费一律不得审批;对其他社会团体、民办教育机构开展的自愿性培训,应严格区分不同情况认真审核,从严办理《收费许可证》。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类性质的办班培训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对培训收费重要性的认识,依据上级文件政策规定,统一规范培训收费,把全市的培训收费管理工作落实到具体行动上。
二、加强党政机关培训收费管理,实行逐次核准制度。
党政机关培训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全市党政机关在每次培训办班前,应写出书面申请,提供办班培训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单位机构编制文件、经费供应方式、培训方案、培训教材等相关资料,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临时《收费许可证》,经审核同意并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应交回《收费许可证》。
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4篇)

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组织的财务管理活动,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合法性,保护组织和社会的财产安全以及促进组织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和制度。
本文将从财务管理制度的概念、目的、重要性以及具体内容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概念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是指民办非企业组织为实现有效的财务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并实施的一系列规则、流程和制度的总称。
它主要包括财务制度、会计制度、预算制度、财务分析制度等各个方面。
二、目的1. 保障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民办非企业组织必须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通过明确的规章制度来规范财务活动,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合法。
2. 保护组织和社会的财产安全。
财务管理制度能够确保组织资金的安全,并规范组织财务活动,防止财务犯罪和财产损失的发生,保护组织和社会财产的安全。
3. 促进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财务管理制度能够帮助组织合理分配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证组织的稳定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推动组织实现良好的财务管理绩效。
三、重要性1. 维护组织的财务秩序。
财务管理制度能够规范和约束组织的财务活动,防止财务混乱和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组织财务秩序的正常运行。
2. 提高财务信息的可靠性。
财务管理制度可以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和可靠,通过规范的财务报告和审计程序,提高财务信息的可信度和透明度。
3. 优化资源配置。
财务管理制度能够帮助组织合理分配资金和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最佳的资源配置和优化组织的财务状况。
4. 提升组织的竞争力。
通过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提高组织的财务决策能力和运营效益,增强组织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具体内容1. 财务制度:包括财务管理职责和权限划分、财务报告和预测、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2. 会计制度:包括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会计政策和准则、会计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3. 预算制度: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预算管理和控制、预算评估和分析等方面的规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 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 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办法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 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办法
"#$$$年 %月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三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得额时%已扣除职 工 福 利 费 的%不 得 再 计 算 扣 除 医 疗 基 金, 没有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 的%可 在 不 超 过 职 工 福 利 基 金 的 标 准 额 度 内 计 算 扣 除 医 疗 基 金 !对 离 退 休 人 员 的 职 工 医 疗 基 金 % 可按规定标准计算的额度扣除!
(一 )财 政 拨 款 " (二)经国务院及 财 政 部 批 准 设 立 和 收 取$并 纳 入 财 政 预 算 管 理 或 财 政 预 算 外 资 金 专 户 管 理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资 金 !附 加 收入等" (三 )经 国 务 院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不 包 括 计 划 单 列 市 )批 准 $ 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 (四 )经 财 政 部 核 准 不 上 交 财 政 专 户 管 理 的 预 算 外 资 金 " (五 )事 业 单 位 从 主 管 部 门 和 上 级 单 位 取 得 的 用 于 事 业 发 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六 )事 业 单 位 从 其 所 属 独 立 核 算 经 营 单 位 的 税 后 利 润 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间组织)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以提供咨询、培训、交流、场所、设施、技术、信息、中介、劳务等方式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间组织收费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委托我省管理的民间组织收费和在省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收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民政部门管理;在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收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管理。
第四条实施民间组织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入登记证书或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实行执业资格认证的,需按规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收费统一使用省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民间组织专用发票》;
(四)收费前须按规定向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民间组织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
在坚持有偿自愿的原则下,实行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只对下列少数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一)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纳入收费管理的项目;
(二)列入《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的收费项目,或虽然收费项目名称不同但与管理目录所列收费项目具有相同收费性质的收费项目;
(三)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定可以由民间组织承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或经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具有一定强制性、垄断性及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条件的民间组织收费项目;
(四)社会团体依照规定应当收取的固定会员费。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民间组织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民间组织提出申请,按规定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实施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民间组织收费标准应以服务成本费用为基础,考虑行业特点、市场供求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补偿成本、法定税金和促进发展的非营利性的原则制定。
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应坚持协商、自愿和不过多增加单位会员、个人会员负担的原则。
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
第八条对未列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民间组织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制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九条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民间组织收费标准,应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调查测算,严格核定服务的成本费用,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条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民间组织收费管理的基本形式:
(一)民间组织在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活动并实施收费前,应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所有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价格主管部门应依照本办法首先对其收费项目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凡属于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收费项目应予以取消;对属于第五条规定范围的收费项目,应按本办法对其收费标准予以核定,并办理《收费许可证》。
对其他实施市场调节的收费项目,应在《收费许可证》上予以注明。
未按程序和要求办理《收费许可证》,不得实施收费。
(二)依照规定,民间组织可持《收费许可证》到当地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领购专用收费票据。
未办理税务登记和领购专用票据,不得实施收费。
(三)民间组织如需变更《收费许可证》上所列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需按规定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变更手续。
实际执行的收费项目、标准与《收费许可证》记载不符的,属违规收费行为。
第十一条《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收费许可证》年审,对上一年度民间组织的收费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生的违规收费行为。
《收费许可证》未实行年审的,收费单位不得继续收费。
第十二条民间组织在实施经营服务务性收费时,必须坚持公平、公正、自愿有偿的原则。
不得利用行业垄断地位或借助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民间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也不得以排挤
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为目的,按明显低于当地同行业服务成本收费,搞不正当竞争。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不得将其职权范围内的公务交由民间组织办理,并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或委托民间组织强制为有关当事人服务,并向有关当事人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
第十五条实施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民间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法人资格。
第十六条价格、民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民间组织收取赞助费、接受捐赠等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