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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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2年银川市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2年银川市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2年银川市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银教发〔2022〕96号•【施行日期】2022.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银川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2年银川市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自治区属)各中学: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宁教基〔2022〕79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自主招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教基〔2021〕3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2022年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自主招生类型(一)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公办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按类别分为自主招生一类、自主招生二类(含特长生)和自主招生三类。

自主招生一类:主要招收具有拔尖创新潜质,有志于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且综合素质优秀或基础学科拔尖的学生。

自主招生二类(含特长生):主要招收具有体育、艺术专长,符合体育、艺术学科发展方向的学生或组建高水平运动队、艺术团而招收的学生。

自主招生三类:主要招收有意向在高中毕业后直接出国留学的学生。

(二)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民办普通高中按照招生主管教育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实行自主招生。

二、参与自主招生的学校(一)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分为两类:一是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批设立的自主招生班;二是经银川市教育局批准,可按一定比例招收的少量特长生。

1.自主招生一类学校。

银川一中、银川二中、银川六中、银川九中、银川唐徕回中、宁夏大学附属中学。

2.自主招生二类学校(含特长生)。

艺术类:银川市实验中学、银川高级中学、北民大附中、银川九中、宁夏长庆高级中学、宁夏大学附属中学。

体育类:银川高级中学、银川九中、银川二中、银川六中、银川唐徕回民中学、银川市实验中学、北民大附中、银川二十四中、银川一中、宁夏长庆高级中学、宁夏大学附属中学、银川三十一中、北师大银川学校(民转公)。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OO五年三月二日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第四条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三)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七)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9•【字号】宁政发[2010]125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发[2010]12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一0年八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切实加强我区中小学(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教育收费管理,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财[2010]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一)服务性收费。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1.中小学校服费。

允许学校为中小学学生每生采购两套(夏装、秋装各一套)校服。

校服的式样和面料由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协商确定,校服由学校统一招标采购,采购过程必须有学生家长委员会代表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监督,校服费按中标价格供应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校服费,由地方政府予以补贴。

校服式样要保持连续性,学生不要求更换的,学校不得强制更换。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宁价费发[2002]14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宁价费发[2002]14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宁价费发[2002]141号二00二年九月三日)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费发[2002]132号)文件下发后,部分中小学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减轻群众负担,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对借读费的收取方法做调整,并严格借读费收取的界限。

(一)对宁价费发[2002]132号文件规定的2002年秋季各级各类中小学新收的借读生的借读费一次性收取办法做调整,即:借读费由学校根据学生借读年限在入学时一次性收取现改为由学校按新标准分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取。

多收的借读费要在9月底前如数退交学生。

(二)2002年秋季以前入学的借读生,学校按借读年限在入学时一次性收取借读费的,不得再按新标准向学生补收,但可按新标准按学期收取杂费:已按新标准补收借读费的学校要在9月底前退交学生;2002年秋季以前预收的借读费,学生不再借读的,其超过的部分要如数退还学生。

(三)借读费要严格按宁价费发[2002]132号第1条第2款对借读生规定的界限收取。

凡超出此范围收取借读费的要在9月底前退交学生,逾期不退的,由物价检查、财政部门按乱收费行为严肃查处。

二、采取切实措施,做好对特困生的学、杂费的减免与助学补助工作。

各级各类公办中小学,要严格按照宁价费发[2002]132号文件第6条有关减免学、杂费和学、杂费的一定比例用于特困生补助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减免学、杂费和补助的办法,采取切实的措施,抓好对下岗职工子女特别是双职工下岗和城乡特困户的子女的入学资助工作,并将落实情况按学期报当地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银川西夏德胜小学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银川西夏德胜小学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银川西夏德胜小学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教育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发布日期】2015.09.06【实施日期】2015.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银川西夏德胜小学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贺兰县经济发展和改革局、教育体育局:你局《关于批准银川西夏德胜小学收取学费、住宿费标准的申请》(贺经改发[2015]154号)收悉。

为促进我区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47号)精神和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宁价费发[2006]112号)的规定,在对银川西夏德胜小学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学校教育质量及社会承受能力,经研究,现就学费及住宿费标准批复如下:一、银川西夏德胜小学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2500元;全托(午休及夜宿)住宿生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2600元,半托(午休)住宿生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根据服务成本自主定价。

二、银川西夏德胜小学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跨学期收取,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三、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在收费处醒目地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学生家长监督。

四、本复函自2015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2015年9月6日附:关于核定银川西夏德胜小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说明一、学校概况银川西夏德胜小学(西小)是宁夏西幼集团(出资合作)出资创办的一所现代化正规民办小学。

直属银川市教育局管辖,坐落在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虹桥北街5-9号。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银川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民办中小学学费标准的通知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银川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民办中小学学费标准的通知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银川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民办中小学学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银川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3.07.14•【字号】银发改发〔2023〕145号•【施行日期】2023.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银川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民办中小学学费标准的通知银川景博学校、外国语实验学校、英才学校、金凤区外国语实验小学、博文小学:为弥补民办学校办学成本,提升民办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以成本为基础,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调整我市部分民办中小学学费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价范围及收费标准注:以上学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不可上浮,各民办学校可根据办学成本、招生情况等因素适当下浮。

二、执行时间本次学费标准调整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自2023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三、相关要求(一)各民办学校要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依法依规办学,全面提升教学质量。

各级教育、市场监管、发改等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学校严格执行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制度,积极查处违规办学、超班额招生、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行为。

(二)各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学校公示栏、门户网站、公众号等渠道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设立投诉举报电话。

除收取学费、住宿费和按规定允许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外,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办学,严禁组织学生开展融资活动,严禁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费用。

(三)各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审计制度。

要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接受学校教职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中共银川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银川市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银川市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银川市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2.08.29•【字号】银党教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中共银川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银川市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银川市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已经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银川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2022年8月29日银川市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施步骤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四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五章选拔任用第六章目标任务第七章学校重大问题与决策程序第八章实施保障第九章监督约束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和自治区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施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中小学校,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公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公办幼儿园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实施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其本质要求是强调集体领导。

党组织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领导人,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组织执行和实施党组织的决议,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各项活动和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党组织设置为党委、党总支的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一般应当分设,党组织书记一般不兼任行政领导职务,校长是中共党员的应当同时担任党组织副书记;党组织设置为党支部的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同时应当设1名专职副书记;学校行政班子副职中的党员一般应当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直属学校与市辖县(市)区属学校委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直属学校与市辖县(市)区属学校委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直属学校与市辖县(市)区属学校委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银政办发〔2020〕110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直属学校与市辖县(市)区属学校委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银政办发〔2020〕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银川市直属学校与市辖县(市)区属学校委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30日银川市直属学校与市辖县(市)区属学校委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教育现代化2035〉的通知》(宁党发〔2019〕23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推进中小学(幼儿园)集团化办学的指导意见》(宁教基〔2020〕192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优质教育资源均衡发展,提标扩面,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的合作办学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直属学校与银川市辖县(市)区属学校、宁东管委会所属学校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合作办学。

第三条银川市本着“共享、均衡、优质、提升”的工作目标,在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对县(市)区实施委托管理办学的需求予以积极支持。

第四条银川市属学校与县(市)区学校通过办学理念、资源、方法、品牌的共享,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

第五条银川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做好所属集团化学校的管理、监督及保障工作,确保高效运转。

第六条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委托方,将辖区内教育教学质量相对薄弱的学校或新建学校(简称被托管学校)委托给银川市直属学校(简称托管学校)管理,按照“职责授权、资源统筹、多元扶持、定期评估”的运行模式,促进被托管学校的整体水平和教育质量明显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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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银川市各类民办教育收费行为,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8〕1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宁价费发〔2017〕5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宁政规发〔201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银川市辖区(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范围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本实施细则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办学性质】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举办者可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章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第四条【价格形式】根据民办学校办学性质不同,对民办学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模式管理,积极稳妥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为民办教育事业创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

第五条【政府指导价】民办非营利性普通高中、民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学、小学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根据学校办学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核定。

允许民办学校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六条【市场调节价】营利性普通高中等其他由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决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办学校调整收费标准前应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公示调价理由、办学成本、调整幅度等情况,未经公示不得调整收费标准。

第七条【政府购买服务】有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的,以政府购买服务、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行的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应由属地教育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价格,并签订合同。

第八条【收费项目】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民办幼儿园为保育教育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以及在学生自愿基础上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九条【报批程序】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民办学校,需要制定或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程序启动制定或调整价格程序。

政府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当依法履行定价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作出价格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等程序。

第十条【报批期限】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但制定或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调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3年。

因学校搬迁或大范围重建、新建校舍或落实相关政策原因调整班额等因素,造成生均培养成本变动幅度较大时,学费调整间隔年限将结合实际情况适当缩短。

第十一条【报批材料】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民办学历教育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按照收费制定的管理权限,提前半年向制定收费标准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学校的名称、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及法人登记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的具体项目;(三)现行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拟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年收费额、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四)申请制定和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五)申请制定和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七)制定收费标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申请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资料审查】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民办学校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民办学校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提供资料不齐全或不如实提供成本资料的,不予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制定标准原则】制定民办教育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法的原则。

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民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需经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机构或引入第三方成本监审机构对其教育成本进行监审。

成本监审应当符合《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二)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社会需求状况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依据近三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参照各级教育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事业费增长情况,以及学费预期增长幅度等因素制定。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第十四条【成本监审程序】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机构依法对民办学校办学成本进行监审,出具成本监审结论。

经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的民办学校,应当依据成本监审结论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办学成本】民办学校的办学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捐赠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其他经营性费用支出。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第十六条【成本公开】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当实行成本信息公开制度,对民办学校成本监审情况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听取社会意见。

第十七条【定价方案】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当形成制定价格的方案。

方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二)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三)制定价格对民办教育行业和学费支出的影响;(四)成本监审报告或者成本调查报告;(五)面向社会征集的意见和主要采纳情况;(六)相关收费标准的执行时间、期限和范围等。

第十八条【集体审议】民办学校政府指导价定价方案应当经过集体审议。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集体审议采用审价委员会讨论、办公会议讨论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作出决定】履行集体审议等相关定价程序后,认为需要制定和调整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应当适时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决定应当载明:(一)制定收费标准的项目、具体价格;(二)制定价格的依据;(三)价格的执行时间和范围;(四)作出决定的定价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制定价格的决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制发并抄报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公布时间】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调整应提前公示。

制定或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应当在每学年或学期开学前30个工作日向学生公示。

要广泛听取学生家长意见,向学生家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三章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第二十一条【收费资格】民办学校取得收费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按规定持有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校园校舍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办学条件应符合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三)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四)独立招生,并以民办学校名义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收费期限】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

其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普通高中按学期收费;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按学年收费;学前教育按月收费。

民办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培训协议约定收取学费。

其中,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收费用途】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第二十四条【公平原则】同一所民办学校对同一年级或同一期的学生应执行相同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收费公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应当通过招生简章、公示栏、网站等形式,在学校网站和学校醒目位置,对外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计费单位、对经济困难学生减免费政策、投诉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还应当列名服务内容和代收费明细,主动接受学生、家长、社会的监督。

民办学校公示的收费标准不得超出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未予标明的任何费用。

遇有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招生简章和培训协议】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

民办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民办学校应完善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

要建立相应的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保证学生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

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根据培训特点,在开学时与成年学员本人或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协议。

培训协议应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学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重考重训、退学退费处理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收费原则】民办学校除收取学费、住宿费和按国家、自治区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民办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参照公办学校执行。

民办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当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捆绑收取,不得从中获取利益。

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民办学校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必须单独立帐,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学生毕业离校前予以结清。

受各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学区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不得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学费、教科书费、统一规定的教辅材料费,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拨付。

第二十八条【退费原则】学生入学后因正当理由退(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学生办理退(转)学退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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