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公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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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海外利益安全工作情况总结

维护海外利益安全工作情况总结

维护海外利益安全工作情况总结
维护海外利益安全工作是一个重要的任务,旨在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在海外的权益。

以下是对维护海外利益安全工作情况的总结:
1. 外交部门的角色:外交部门负责与其他国家进行沟通、协商和交涉,保护我国在海外的利益。

通过外交手段进行有效的外交斡旋和谈判,以解决海外利益安全问题。

2. 军事部门的角色:军事部门负责保障海外利益的安全。

通过军事部署、出动军舰和飞机等方式,维护我国在海外的利益。

军事力量的存在和显示,能够有效地遏制任何意欲侵犯我国海外利益的行为。

3. 安全部门的角色:安全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研判情报,保障海外利益的安全。

通过加强情报收集和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和预警海外的安全风险。

同时,加强技术侦查和网络安全防护,预防和打击各种形式的渗透和攻击。

4. 人力资源的角色:国内海外同胞的力量非常重要,他们可以成为海外利益安全的宝贵资源。

加强与海外华人组织和社区的联系,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力量,共同维护我国在海外的利益安全。

5. 外交协商和多边合作的角色:积极参与并组织国际和地区组织,加强多边合作,形成共识,推动国际法和国际规则在维护海外利益安全方面的适用和发展。

通过与国际社会的协商和合
作,共同应对海外利益安全的挑战。

维护海外利益安全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需要多个部门的合作和协调。

通过加强外交、军事、安全和合作等多个方面的工作,才能够有效地保护我国在海外的利益和公民的权益。

国际法人本化趋向下海外中国公民保护的性质演进及进路选择

国际法人本化趋向下海外中国公民保护的性质演进及进路选择
t is rg t . S her h s i o, i s nd s n a l o p re t tae is f p oe tn o e s a t i ipe s b e t e f c s tg e o r t ci g v r e s Chi s ctz nS i r ne e i e ’ i i h s u de o c pto p o c o he p o e a o e ni he p o l o e fc ie y p o fg t n rt e c n e fdil ma y fr t e pl nd g v r ng frt e p e t fe tv l r — h o t c er rg sa d i tr ss fo i fi g n le al y f r in c u ry e tt i iht n n e e t r m n rn i g ilg l b o eg o nt . h y Ke y wor s: ma iain o n e ai n ll w;rg t fo e s a iie s;d p o t n o — d hu n z to fi tr to a a n i h s o v r e sc t n z i l ma i a d c n c
W ANG u- i Xi me ,ZHANG a - a Ch o h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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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执政 为民的理 念下进一步 完善海外公 民权益保 护的策略 , 以切 实保护其权益不 受它 国的非 法侵 害。
T e E o u in o h t r fOv r e s Ch n s t e s Pr t c in a d h v lt ft e Na u e o e s a ie e Ciz n o e t n o i o Me h d n e h e d o ma ia in o n e n t n lL w t o s u d rt e Tr a fHu nz t fl t r a i a a o o

中国的海外公民保护——战略实施、制约因素及策略应对

中国的海外公民保护——战略实施、制约因素及策略应对

段 ,每个阶段的特点分别是被动 、主动场域 的转换 ,常态、动态秩序 的生成,
高级、低级政治领域的互动 。在应对国内、国际诸 多挑战的过程 中,中国的海
外公 民保 护 总体 呈现 螺旋 式 上升 的态 势 ,实现 了战略 目标 与 实践 推 进之 间的统
一 。
此外 ,中国海外公 民保护在战略、供需、实践三个层 面面临挑战,这是考
有 侧重 ,但路径都是在整体分析 安全威胁 的基础 上,探 索其类型 、分布 、来 源 和成因 ,并就保护现状 以及存在 的问题提 出相应对策 ; 第 四,从个案 或 个 体切入 ,或 以菲律宾 、苏丹人质绑架事件等为典型案例 ,考察特 定区域安
参见 F l o r i a n G e y e r , “ T h e E x t e r n a l D i me n s i o n o f E U C i t i z e n s h i p : A r g u i n g f o r E f f e c t i v e P r o t e c t i o n o f C i t i z e n s Ab r o a d . ” C E P S P o  ̄ c y ̄ r i e f , No . 1 3 6 , J u l y 2 0 0 7 , P P . 1 . 1 1 ;万 霞 : 《 海 外 公 民保护 的困境与出路一一 领事保护在国际法领域 的新动 向》, 《 世界经济与政治》2 0 0 7年第 5期 ,第 3 7 — 4 2页 。 。 参见 E d w i n Mo n t e i f o r e Bo r c h a r d ,T h e Di p l o ma t i c P r o t e c t i o n o f C i t i z e n s A b r o a d , Ne w

海外华侨权益保护的法律研究

海外华侨权益保护的法律研究

中国海外侨民保护法律问题研究【内容摘要】近年来,随着各国之间的联系密切、国际经济、文化、政治交流的机会增多,中国海外侨民的数量也在逐步增加。

古往今来,海外华侨作为中国的海外资源力量在担负连接中国同其他国家间的纽带责任方面,一直都是中国所不可忽略的。

更重要的是,海外华侨也同样是在新中国现代化建设和新中国经济的繁荣提供了不可忽视的力量。

在中国远居海外的侨民人数众多的情况之下,中国海外侨民的法律保护问题也日渐突出,海外侨民的保护也正面临着各种挑战。

秉着“外交为民”的理念,海外侨民的保护也应成为中国在国际舞台上的重要任务之一。

在历史进程中,广大海外侨民即使身居海外也曾为中国发展作出不少贡献、促进着中国外交事业的发展,与此同时,由于其特定的身份,海外华侨同胞的安全,很难找到中国法律在国外对安全和权益的保障,但目前中国的法律提供者还不足以保护海外的外国利益,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归属于其中较为薄弱的地方,法律体系的重点主要针对在国内华侨的保护,所以当前中国法律当务之急就是构建一套较为完善体系用来对中国的海外权益进行防卫。

立法这一方面中,根据中国海外华侨的这一特点,可以认识到如果完全依赖国内法律是很难达到让人放心的保护效果的,必须结合一定的国际法。

但是,鉴于国际形势的复杂性,中国法律不能与国际法相结合,例如,在一些国家,存在着复杂的社会背景:例如经济落后,民族冲突和恐怖主义等。

某些国家因更加不健全的相关法律、严重缺失法律保障或执法机构,或者能力弱的相关机构等原因,他们不能参与保护中国在国外的利益。

中国从过去到现在在国外的法律保护存在两个主要问题:法律不稳定和国际社会的复杂性。

目前,侨民的安全问题已在国际舞台上得到严格要求,并已采取适当措施使该协议生效。

中国应该与国际力量联系,参与中国对外的海外领域与国际的联系。

此外,鉴于领事馆主要是本地化的,因此也有更高的保护水平。

所以中国还应将领事馆的力量重视起来,相应领事馆官员更要各司其职,完美完成工作任务。

海外个人安全防护预案范文

海外个人安全防护预案范文

一、预案概述为提高我国公民在海外生活的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针对海外可能遇到的安全风险,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旨在提高个人安全防范意识,确保海外生活、工作、学习等各项活动的安全稳定。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公民在海外生活、工作、学习等各项活动中可能遇到的安全风险。

三、安全风险分类及防范措施1. 人身安全风险(1)抢劫、盗窃等犯罪行为防范措施:- 选择治安环境良好的地区居住、工作、学习;- 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保持警惕,提高防范意识,夜间避免单独外出;- 随身携带少量现金,尽量使用银行卡或移动支付;- 学习防身术,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2)交通事故防范措施:- 遵守交通规则,不酒后驾车;- 选择正规、信誉良好的交通服务;- 系好安全带,乘坐正规车辆;- 遇到交通事故,及时报警并保留现场证据。

2. 健康安全风险(1)疾病流行防范措施:- 了解当地流行疾病,做好预防措施;- 注重个人卫生,勤洗手、戴口罩;- 合理饮食,避免食用不洁食品;- 咨询医生意见,接种必要疫苗。

(2)食物中毒防范措施:- 选择卫生条件良好的餐馆就餐;- 注意食物新鲜度,避免食用过期食品;- 不购买街头小贩食品;- 遇到食物中毒,及时就医。

3. 突发事件风险(1)自然灾害防范措施:- 关注当地气象预报,提前做好防范措施;- 遇到自然灾害,及时撤离危险区域;- 学习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应对能力。

(2)恐怖袭击防范措施:- 了解当地恐怖袭击风险,提高警惕;- 避免前往高风险地区;- 如遇恐怖袭击,迅速撤离现场,并报警。

四、应急处置1. 发生安全事故时,保持冷静,迅速判断现场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2. 立即报警,寻求当地警方、使领馆等部门的帮助。

3. 如遇严重伤病,及时就医,并保留医疗证明。

4. 如遇财产损失,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五、预案实施与培训1. 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个人安全意识。

2. 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其有效性。

论中国公民海外权益保护权—以利比亚撤侨为视角

论中国公民海外权益保护权—以利比亚撤侨为视角





贵州警 官职业学院学报 … … … ・
JUNLfUZO PL Efl明V CT ¨LO【G OR^OG I UOI OfC O^l C 【EE H C O
中国公 民海 外权 益保 护权 其 实是 国 内公 民所 享 有 的各 种保 护权在 国外 的延 伸 。在 国 内 ,根据 宪法 规 定 ,公 民依法 享有 各种保 护权 ,如获得 国家 尊重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保 护华 侨 的正 当的权 利和利 益 , 保护 归侨 和侨眷 的合 法 的权利 和利 益 。”宪法 之所 以将 中 国公 民海 外权 益保 护权 作为公 民的基 本权利
加 以规 定 ,不仅 因为这种 权利 具有基 本权 利 的 固有
产权和继承权等。但是与之相比,中国公 民海外权
益 保护 权具 有 以下 特 征 : 1 .保 护 的对象 主要 是 处 于危 难 之 际 的海 外 中
国公 民。这 里 的保 护对 象有 两层 含义 。首 先 ,必须
是 生命 或财 产受 到现 实 的而 不是 想象 的严 重威胁 。 其 次 ,这里所 指 的 中国公 民 ,通 常包 括两 种情 形 ,
间 的外交 手段 来补 救 。两者 在保 护功 能方 面是互 为
补充 、缺 一不 可 的 。
我 国一 向以 国籍 联 系和归 属作 为实 施领 事保 护 的条
件 。_ 4 如果说国籍是海外 国民享有 国家保护权的法
律 因素 ,那 么 我 国的 国家性质 则是 根本 因素 ,也 就
4 中 国公 民海 外 权 益 保 护权 实 质 上是 国家 的 .
政 条件 下公 民与 国家权 力之 间 的关 系原理 。海 外 中

镜鉴 欧美如何保护海外公民利益

镜鉴 欧美如何保护海外公民利益

World 国际镜鉴/陶短房欧美国家对海外公民利益的保护非常重视,这和历史分不开:欧美文化历史上有海外拓殖传统,腓尼基人、希腊人和罗马人都在海外大肆殖民,拥有大量远离本土的侨民和殖民地,而本国政治结构又相对松散,能否保护海外公民利益,成为能否维系宗主国统治的要害之一。

因此早在中世纪以前,打着“保护海外公民利益”旗号的海外用兵事例就层出不穷,这一传统在中世纪得到维系,并随着大航海时代的到来和殖民狂潮的掀起而滥觞,19世纪中叶以来的历次外国侵华和对华军事干预,几乎都或多或少打着“保护海外公民利益”的旗号。

二战结束后,随着联合国的诞生和国际公法的健全,欧美传统上用于保护海外公民利益的“炮舰政策”变得越来越不得人心或无法操作,取而代之的是政治压力、外交交涉、经济手段和领事保护等,而在这些方面,欧美国家同样是行家里手。

武力保护仍然是最后手段尽管时过境迁,但武力保护对于许多欧美国家而言,仍然是保护海外公民利益的最后手段。

如美国迄今都没有放弃过动用武力保护海外公民利益,他们曾在1980年动用突击队解救伊朗人质,也曾在2009年和2012年分别在海上、欧美如何保护海外公民利益陆上武装营救被索马里海盗绑架的美国公民。

战后、尤其冷战后美国的历次用兵,几乎都附有海外公民保护使命。

由于身为世界第一大国,美国在使用武力保护海外公民权益上很注意方式方法,最主要的特点是“重威慑轻打击”,将更多资源和精力放在通过武力威慑震慑潜在对手、确保海外本国公民和利益安全上,不到万不得已不轻易直接动手(这也和多次直接动武效果不理想,及美国国内越来越不赞成滥用战争手段有关)。

此外,美国在海外经常借助保安公司,或依靠在当地的代理人、亲美势力行军事保护之责,这样可节约经费、减少风险,并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政治麻烦。

除去美国,其他欧美国家也很重视使用武力保护海外公民权益,且英、法等有殖民传统的国家在前殖民地更善于和敢于使用这种手法,其中法国因屡屡成功在非洲使用武装干预保护自身利益,被称为“非洲警察”。

中国的海外公民保护

中国的海外公民保护

中国的海外公民保护作者:项文惠来源:《国际展望》2017年第04期【内容提要】海外公民保护的重要意义已被普遍认知。

长期以来,中国始终致力于保护海外公民,其理念、机制和实践日渐成熟。

中国目前的海外公民保护可以从四个维度来进行考察,即中国外交的原则性和灵活性、非国家行为体介入、内在运行机制和外在实践形式的互补、磋商对话战略选项。

改革开放以来近四十年,中国海外公民的保护历程,大致可分为适应、推进和转型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的特点分别是被动、主动场域的转换,常态、动态秩序的生成,高级、低级政治领域的互动。

在应对国内、国际诸多挑战的过程中,中国的海外公民保护总体呈现螺旋式上升的态势,实现了战略目标与实践推进之间的统一。

此外,中国海外公民保护在战略、供需、实践三个层面面临挑战,这是考验中国海外公民保护能力和水平的新课题。

相应地,中国应当更加自觉地奉行不干涉内政原则,理性面对海外公民安全形势,更加充分地发挥政府的主体作用,积极引导相关行为体的介入,更加深入地利用现有各类资源,努力提升海外公民保护的水平,从而更有效地推进中国海外公民保护工作。

【关键词】海外公民保护海外利益中国外交【作者简介】项文惠,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教授【中图分类号】 D82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6-1568-(2017)04-0087-17【DOI编号】 10.13851/ki.gjzw.201704006导论以申请加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为开端,在近四十年中,中国始终未放松对海外公民的保护,海外公民保护的理念、机制和实践也日渐成熟,这不仅降低或直接化解了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威胁对海外公民人身和财产的影响,而且促进了自身外交能力和水平的提升,为海外安保的全球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

与此相对,关于中国海外公民保护问题,学界的前期研究成果大致包括五方面。

第一,综合论述海外公民保护的一般规律和法律依据;第二,介绍各国尤其是西方大国的海外公民保护的实践和经验,探讨对中国的启示;第三,以中国海外公民遭遇的安全威胁为主题展开研究,虽然内容各有侧重,但路径都是在整体分析安全威胁的基础上,探索其类型、分布、来源和成因,并就保护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第四,从个案或个体切入,或以菲律宾、苏丹人质绑架事件等为典型案例,考察特定区域安全威胁的特点及其成因,或以游客、留学生、劳务人员等群体为研究对象,探讨预防和应急机制;第五,重点关注中国海外公民保护理念、经验以及对国际社会的建设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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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交保护的概念(一)外交保护(diplomaticprotection)是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包括公民或法人)因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受到的侵害,依照所在国法律用尽了一切当地的行政和司法救济仍不能获得补救时,以国家的名义为其采取外交行动或其他合法手段以解决争端的行为。

通俗而言,外交保护泛指一国根据其对一切在国内或国外的本国人享有属人优越权,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保护。

根据主权原则,一国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享有管辖权。

国家对其国民采取的外交保护行为是国家的主权行为,是根据国家属人优越权(personalsupremacy),即“属人管辖权”而确立的。

王铁崖先生所著《国际法》指出:外交保护是“一国对于其国民所实行的保护”。

如果一国国民受另一国违反国际法行为的侵害而不得通过通常途径得到解决,该国民所属的国家有权对其实行外交保护,这是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国家为其国民采用的外交行动,该国实际上主张自己的权利——保证国际法规则受到尊重的权利。

(二)一国对其国民行使外交保护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一国国民权利受到侵害是由于所在国的国家不法行为所致,也就是说,该侵害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责任。

这种不法行为是指一国国家机关或其他代表国家行事的实体或人员所实施的违反该国国际义务的行为。

如甲国人在乙国停留期间受到乙国警察无端粗暴殴打、扣留或监禁。

2、国籍继续原则,即被保护人是否具有本国国籍,且自受害行为发生起,到外交保护结束期间,必须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

近来还有学者提出了“国籍实际联系原则”,即要求受害人与其国籍国之间具有实际的真正联系。

3、“用尽当地救济原则”(exhaustionoflocalremedies)。

在提出外交保护前,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手段,包括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

该原则适用于国民或法人权益被侵害的一般情况,不适用于国家本身权益受侵害或国家之间有另外协议的情况。

只有在用尽当地所有行政的、司法的救济手段之后仍未得到合理救济时,他的国籍国方可进行外交保护,通过外交途径寻求赔偿或救济。

如甲国人在乙国停留期间受到乙国警察无端粗暴殴打及监禁,造成重伤,且伸冤无门,甲国对此可以提出外交保护。

再如,甲国人在乙国的合法财产(如房屋、汽车、个人企业财产等)被乙国政府征收,乙国政府未给予任何补偿,该甲国人在乙国提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均无效果,亦可以向甲国申请外交保护。

综合上述,外交保护是属人管辖权的重要体现,本质上是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制度,是将国家与私人之间的事情转化为两个国家之间的事情;无论本国公民是否提出请求,国家都可以自行作出保护或拒绝保护的决定。

换言之,国家有权根据形势发展,考虑双边关系等各种因素,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决定是否为其公民或法人提供外交保护,在何种程度上提供保护以及何时提供保护等。

另一方面,国家只有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外交保护权,同时不得以外交保护为借口干涉他国内政或侵略别国。

(三)外交保护的范围与方式外交保护经常适用的情况有:(1)国民被非法逮捕或拘禁;(2)国民财产或利益被非法剥夺;(3)国民受到歧视性待遇;(4)国民遭受“司法拒绝” 等。

这里所谓的“司法拒绝”,通常是指受害者无论通过行政或司法程序寻求救济均遭拒绝,或变相拒绝,如有关机关无故长期拖延。

国家对本国国民进行外交保护包括要求该外国进行救济或承担责任,行使的方式大体上分为外交行动和司法行动。

外交行动如向国际不法行为国提出交涉或抗议,为解决争端要求进行调查或谈判等。

司法行动包括诉诸国际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或其他国际仲裁机构。

二、领事保护的概念(一)领事保护(ConsularProtection)指一国的领事机关或领事官员,根据本国的国家利益和对外政策,于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权利和利益的行为。

国际文献对领事保护未作明确的定义。

但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领事职务包括“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个人与法人——之利益”。

双边领事条约和各国的国内法也赋予领馆和领事官员此种权利。

中国同外国签订的领事条约通常都规定,领事官员有权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权利和利益;派遣国国民指具有派遣国国籍的自然人,适用时,也指派遣国法人。

领事保护分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领事保护是指,当派遣国国民(包括法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领区内受到违反国际法的不法行为损害时,领事官员同领区当局交涉以制止此种不法行为,恢复受害人应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要求对已受到的损害予以赔偿。

这是真正意义上的领事保护。

按照国际法和国际条约,领馆和领事官员只能对本国国民行使领事保护,而且必须在确知受害人已用尽当地补救方法或在司法程序中遇到拒绝司法的情况才能进行领事保护。

领馆或领事官员就此同领区当局进行交涉,可以通过会见非正式地进行,可以用正式照会方式向领区当局提出;如遇有领区当局无视国际法准则粗暴对待派遣国国民,践踏基本人权,任意逮捕或没收财产等严重情况,可向领区当局提出抗议,或代表受害的国民就其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和人身及财产损害提出赔偿要求。

如果领区当局无视或拒绝领馆和领事官员的交涉,则可将有关问题提交本国外交代表,由其与接受国外交部进行交涉,进行外交保护。

中国和一些国家还利用双边领事磋商渠道,就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利益的重要案件进行磋商,寻求解决办法,由驻外领事机关(包括驻外使馆的领事部门和驻外领馆)行使领事保护的职能。

广义的领事保护还包括领馆和领事官员向派遣国国民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协助。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国同外国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都确认领事官员有权帮助和协助派遣国国民(包括法人)。

当派遣国国民在领区内遇到困难、麻烦,以及被逮捕、被拘留或被监禁等情况时,领事官员可会见该国民,视情况需要向其提供一切可能的帮助和协助,或请求领区当局给予必要的协助,以使该国民能享受或获得根据国际法、双边条约或接受国法律的规定应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这种帮助和协助可包括提供信息、翻译、必要的证明文件、法律协助、协助解决经济困难,以至提供必要的经济资助等。

领事官员通常还通过与领区当局建立各种友好合作的渠道,使派遣国国民能获得并充分享有应享有的各种权益和利益。

(二)实施领事保护的原则。

根据国际法中有关管辖的一般原则,属地管辖优于属人管辖。

一国国民与驻在国国民发生纠纷时,应首先运用驻在国法律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用尽当地法律救助,不得利用驻该国外交或领事机构对中国国民进行庇护。

根据中国的领事保护实践,执行领事保护时要注意以下原则:1、国籍原则。

当事人(被保护人)必须具有中国国籍,否则不得行使领事保护权。

如被保护人在受到侵害时,无法出示能确切证实其为中国国籍的有效证件,可依据其提供的基本情况核实其祖籍或户籍所在地是否为中国,从而决定是否行使领事保护权。

2、合法原则。

领事保护涉及国际法、驻在国和派遣国的法律,对我公民在外国的犯罪行为不能包庇,可主张适用犯罪发生地法律对当事人予以公正量刑,并对案件表示一定的关注,视情对当事人予以必要的协助。

3、有理、有利、有节原则。

领事保护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在外国的正当权益,维护国家的尊严,同时也要有利于当事人在居住国继续工作和生活,有利于侨民在当地的长期生存,有利于维护国家间的友好关系。

对外交涉要本着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既据理力争,又进退有余。

4、有限原则。

依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领事保护有一定的限度,即只能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外交保护与领事保护的异同领事保护与外交保护有相同之处,如:二者保护的对象都是从事非官方国际活动的普通公民或法人,一般情况下都要求受保护的公民和法人具有保护国国籍;两种“保护”的实施均需遵守各自的相关国际法规则和有关外国国内法,不属于一国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两者的法律渊源同出于宪法中有关公民权应受国家保护的条款,对当事人来说,国籍国政府负有在某种条件下为其提供外交或领事保护的义务,而对于所在国政府来说,国籍国政府享有为本国公民进行领事或外交保护的权利。

但是,外交保护与领事保护毕竟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一)外交保护与领事保护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

外交保护针对的是外国不法行为,并采取措施追究外国国家责任。

领事保护则不是针对国家,而是协助本国国民适用当地救济。

针对接受国境内使本国公民或法人利益受到侵害的任何行为,如普通民事纠纷或刑事案件,甚至当本国公民或法人利益尚未受到现实侵犯的情况下,均可实施领事保护。

在此意义上,领事保护具有一定的预防作用。

一国通过领事保护的介入,可以敦促接受国更为妥善、公允地处理涉及该国公民或法人利益的事务,防止接受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避免有关问题上升为国家间的争端。

(二)外交保护与领事保护行使的名义不同,即实施主体不同。

外交保护以国家名义行使,而领事保护并非总以国家的名义行使,有些情况下更直接代表被保护公民或法人从事某些行为。

实践中,外交保护通常由大使馆中负责领事事务的外交官具体实施,而领事保护则由领馆中的领事负责执行。

(三)国家在行使外交保护和领事保护方面的自由裁量权不同。

对是否行使外交保护,国家有自由裁量权,无需被保护者提出请求或征得被保护者同意。

而领事保护一般是一国驻外使领馆应被保护公民或法人的请求或经其同意后才予以提供。

实践中,一国公民或法人在其权益受到侵害后,可能并不寻求领事保护,也可以拒绝领事保护。

如,《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被监禁或羁押的一国国民可以反对该国领事官员为其聘请法律代表、探访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该国领事官员应避免采取上述行动。

总之,外交保护与领事保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外交保护的行使条件较为严格,迄今实践较少。

领事保护系中国驻外使领馆的重要日常工作,对于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在外国的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记忆中,我们经常听到西方国家政府为了拯救一个境外遇险公民的生命,不惜动用大量政治、经济、外交甚至军事资源。

而中国公民在海外的安与险、生与死,却似乎与祖国隔得很远。

林林总总的中国驻外使领馆,好像只是为了“国家”设置和运转的,普普通通的旅外侨民,长久以来不敢奢望使领馆为了自己一个区区“小人物”做点什么。

对比于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对自己公民的“庇护”,我们在惊羡“美国人的命真值钱”之余,甚至常常自嘲说:“中国人口太多了,少几个多几个又有什么关系呢?”但是,细细想来,西方国家为拯救海外遇险公民“不惜血本”,固然有执政党示好于选民、争取选票的动机,更是因为保护自己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国家、一个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国家是庞大的,公民是弱小的。

国家利益是巨大的,公民权益是具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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