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说课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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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汉中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 年)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汉中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为:东以城固县的老庄镇、文川镇、柳林镇为界;南以南郑县的黄官镇、红庙镇为界;西以勉县老道寺镇以及南郑县的阳春镇、协税镇、濂水镇为界;北以汉台区的河东店镇、武乡镇、汉王镇为界。

城市规划区总面积为1289平方公里。

其中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为100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包括三条高速合围地界以内的城市建设用地和其外的三个城市组团(即柳林组团、褒城组团、周家坪组团)。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按照授权承担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详见附件一: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及各分局职责的划分)。

发改、国土、住管、执法局、公安机关交管等有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建设的规模和时序,突出城乡地域文化特色,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严格控制城市紫线、绿线、蓝线、黄线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耕地、林地、水源地、历史文化遗存和风景名胜区。

第七条实行城乡规划建设项目公示制度。

凡城乡重要规划、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均应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城市建成区内的改造、插建项目及其他易引起建设纠纷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进行批前公示。

汉中市中心城区高层建筑管理规定-20110118

汉中市中心城区高层建筑管理规定-20110118

汉中市中心城区高层建筑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汉中市中心城区高层民用建筑(简称高层建筑)的规划管理,控制与引导高层建筑有序建设,创造丰富且有特色的城市空间形象,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和《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和《汉中市城市风貌特色总体规划》,结合汉中市中心城区的空间条件与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汉中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高层建筑的规划审批。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系指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与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

第四条高层建筑布局原则:高层建筑布局应按高层建筑规划分区要求,不得在禁建区审批建设高层建筑;对限建区高层建筑的布点和建筑高度要实行严格控制;在适建区避免密集无序建设,做到集中成组、高低错落、疏密有致,形成环境协调、特色突出的精品建筑。

第五条高层建筑布局规划分区:以《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为依据,采用集中与分散的布局形态,将中心城区规划建设范围内的高层建筑分为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

禁建区包括以下区域: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西汉三遗址和东关正街、西关正街、南关正街历史文化街区绝对保护区及相关城市特色意图区。

该区域原则上禁止建设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建筑,如确有建设必要的,应进行专题论证。

限建区:指汉台老城区(劳动路以南、西环路以东、将坛路以北、北团结街以西汉中历史老城区范围内);“一江两岸”特色景观控制区域。

该区域建筑高度原则控制在50米以下,高层建筑应集中成组布置,不宜分散零星插建。

如确有建设必要的,应进行专题论证。

适建区指除禁建区、限建区以外的其他区域:该区域建筑高度原则控制在100米以下,避免密集无序建设,做到集中成组、高低错落、疏密有致,形成环境协调、特色突出的精品建筑和建筑群。

为体现汉中城市现代风貌特色的一面,在适建区的适当区域应建设地标性超高层建筑(H>100米),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规划指标进行专题论证。

汉中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汉中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汉中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工程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汉中市人民政府《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及《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区及周家坪、河东店(褒城)、铺镇、圣水城市组团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他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按村镇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按风景名胜区规划执行。

第三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执行国家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并符合本规定的基本技术条件。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类建设工程,应按详细规划执行;在详细规划尚未批准或未编制详细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应按总体规划要求和本技术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筑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原则进行划分。

依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OBJl37—90)建筑用地划分为六大类:(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六)绿地(G)。

第五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必须按规定划分地块,确定其用地性质,并具有一定的兼容范围。

在详细规划尚未批准或未编制详细规划的范围内进行建设时,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对照《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三,下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因城市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调整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录三》涵盖范围,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属一般位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殊地段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

对于不符合城市规划用地性质或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的建设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之欧阳学创编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之欧阳学创编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汉中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汉中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汉中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工程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汉中市人民政府《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及《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区及周家坪、河东店(褒城)、铺镇、圣水城市组团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他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按村镇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按风景名胜区规划执行。

第三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执行国家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并符合本规定的基本技术条件。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类建设工程,应按详细规划执行;在详细规划尚未批准或未编制详细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应按总体规划要求和本技术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筑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原则进行划分。

依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OBJl37—90)建筑用地划分为六大类:(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六)绿地(G)。

第五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必须按规定划分地块,确定其用地性质,并具有一定的兼容范围。

在详细规划尚未批准或未编制详细规划的范围内进行建设时,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对照《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三,下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因城市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调整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录三》涵盖范围,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属一般位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殊地段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

对于不符合城市规划用地性质或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的建设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参与者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指用于规范和指导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技术方法、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制定、修订和发布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需征求相关专家意见。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遵循城市发展规划,充分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科学合理,功能布局合理,保持城市生态平衡。

第六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保持各级规划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第七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调研,依据科学数据和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确保规划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中的技术方法应当先进合理,能够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提高城市的品质。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九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时间节点进行,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协作和合作,形成统一的工作合力。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实施中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实施中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章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体系,明确各级规划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依法行政,规范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规划管理的公正、公开、公平。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规划管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处罚和奖励应当依法进行,确保管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第五章监督评估第十七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估机制,对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第十八条城市规划监督评估应当以科学理论和技术手段为基础,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准确。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监督评估结果应当及时报告,形成监督评估报告,加以公示。

32-《建筑法规》说课ppt(陕建)

32-《建筑法规》说课ppt(陕建)

一 课程性质、任务和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对我国现行的 建设法规体系有较系统、较深入的了解。 掌握建筑业企业经营所必需的法律知识, 并使其具有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工作中 所遇到的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 课程内容与重难点

本课程以市场经济法规为基础,以《建筑 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和 两个“管理条例”为主线,结合相关法律, 对我国通过对建设项目的程序和管理,建 筑工程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 工程招标与投标,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 程监理,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 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 习。
二 课程内容与重难点

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法规 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法规、环境影响评价、 民用建筑节能的管理规定
二 课程内容与重难点

重点: 1、建筑许可制度; 2、建筑工程的开标、评标和中标; 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4、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管理,监理合同管理; 5、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度; 6、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的处理。
二 课程内容表现形式和作用、建筑法律关 系,《建筑法》立法宗旨、基本制度,建筑 法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城乡规划及法规 城乡规划法规的适用范围以及基本原则, 城乡规划的制定方式与内容,城乡规划的 相关制度与实施、违法责任等。 土地管理法规 土地产权法律制度、土地利用和保护、建 设用地、违法责任。
建筑法规
建筑工程分院
说课主要内容

一 课程性质、任务和目标 二 教学内容与重难点


三 教学重难点的解决方法
四 教学设计与实施 五 课程改革与设想
一 课程性质、任务和目标
课程性质:选修课 开课学期:第五学期 课程关联:本课程在学习和掌握 《招标与投 标》、《工程项目管理》、《土木工程概 论》与合同管理等工程造价专业、建筑工 程技术专业相关课程的基础上,进一步了 解和掌握建筑的法律法规。本课程也作为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工程师考试中 相关法规内容的学习和补充。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二篇)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二篇)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一、引言城市规划管理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涉及城市的发展方向、土地利用、交通规划、建筑设计等方面。

只有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管理,才能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的生活质量。

本文将就城市规划管理的一些关键技术规定进行细致的讨论和分析。

二、规划设计1.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应该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确定合理的土地利用结构,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和生态保护用地。

在制定土地利用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特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2.交通规划交通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涉及到城市交通网络的布局、交通流量的合理分配、交通设施的建设等方面。

在交通规划过程中,应该采用科学的方法,充分考虑城市的发展需求和居民的交通需求,合理布局交通线网和交通设施,提高城市交通的效率和便利性。

3.建筑设计建筑设计是城市规划管理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涉及到建筑物的位置、外观、功能等方面。

在建筑设计中,应该注重建筑物与周围环境的协调性,充分考虑建筑物的安全性、绿色环保性以及文化和历史遗产的保护。

三、环境保护1.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是城市规划管理中一个重要的内容。

在城市规划中,应该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同时,要加强环保设施建设,提高环境治理水平,减少污染源的排放,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

2.水资源保护水资源保护是城市规划管理中一项重要的任务。

在城市规划中,应该注重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包括水源地的保护、水质的改善和水资源的节约利用。

同时,要加强水资源监测和管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确保城市的供水安全。

四、城市管理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城市规划管理中一个重要的工作。

在城市规划中,要注重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包括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同时,要加强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城市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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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工程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汉中市人民政府《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及《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区及周家坪、河东店(褒城)、铺镇、圣水城市组团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他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按村镇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按风景名胜区规划执行。

第三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执行国家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并符合本规定的基本技术条件。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类建设工程,应按详细规划执行;在详细规划尚未批准或未编制详细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应按总体规划要求和本技术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筑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原则进行划分。

依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OBJl37 —90)建筑用地划分为六大类:(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六)绿地(G)。

第五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必须按规定划分地块,确定其用地性质,并具有一定的兼容范围。

在详细规划尚未批准或未编制详细规划的范围内进行建设时,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对照《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三,下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因城市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调整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录三》涵盖范围,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属一般位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殊地段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

对于不符合城市规划用地性质或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的建设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七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以及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实行建筑容量控制,主要技术指标为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原则上按附录四《一般建筑工程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中规定执行。

第八条已编制详细规划,并经过审定和批准的区域,应按规划确定的指标和要求执行。

位于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其体量及高度,还应满足本规定第四章条文要求。

第九条凡建筑场地大于20000平方米(城市重点地段10000 平方米)的区域,原则上应成片开发,配套建设,由业主负责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否则,不予批准建设。

第十条对于建筑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0000 平方米的高层、多层居住用地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指标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可按附录四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馆(场)、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以及工业厂区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

无专业技术规范和规定的,原则上按本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位于红线宽度20 米以上的道路两侧及城市重要地段,拟建建筑场地面积(不包括城市总体规划道路红线以内的用地面积)小于(含等于)下列规定面积的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批准单独进行建设。

l 、低层居住建筑用地:500 平方米;2、多层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用地:1000 平方米;3、高层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用地:2000 平方米。

在以上用地范围如需进行建设时,必须在相邻地块扩大用地范围或与相邻单位达成协议,一次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十三条当拟建设场地面积不符合第十二条要求,经规划管理部门确认无法调整用地时,在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条件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予核准建设。

1、相邻土地已经完成工程建设,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2、相邻土地为城市道路、河道、排洪设施、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和文化文物保护用地。

第十四条凡建设单位在自有用地范围内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允许适当增力P •建筑容积率,但增加幅度不大于15%。

第十五条在20 米以上城市道路两侧红线外各100 米范围内,不批建城市私人住房(包括农民建房)。

位于该区域内现有的城市私人住房,不允许扩建和加层。

确系危房的,只允许维修加固或按原有建筑面积翻建平房。

严格限制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广场及重要公共设施周围修建临时建筑。

第四章城市干道及主要道路交叉口建筑技术条件第十六条为改善城市道路两侧及主要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环境,满足城市景观建设要求,在城市工、U类地区的城市干路、商业街和川类地•区的宝汉路、大河坎迎宾路、梁山路、江南大道等道路两侧用地范围,主要安排商业、金融业、旅馆业、文化娱乐业和行政办公建筑。

一般不安排多层商业住宅综合楼,严格限制居住建筑。

需要建设的多、高层商业办公住宅楼,1〜2层必须采用框架结构,层高不得低于4. 5m用于商业及办公服务设施。

(工、U、川类地区划分详见附录四)。

第十七条位于城市干道及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单项工程建筑面积一般不得小于5000平方米(不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面积),其建筑层数、建筑总高度和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满足附录五《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筑规划设计技术条件表》。

第十八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和进行街景规划设计,原则上按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用地性质、建筑层数和建筑规模要求执行。

建设单位在已编制了详细规划的道路两侧和交叉口建设时,必须按规划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沿道路两侧的建筑应新颖、美观、大方,不同性质公共建筑应具有明显特色。

建筑造型力求风格多样,避免雷同。

沿街建筑立面应提高装修标准,装饰材料应具有耐久、易清洗、不污染的特性,色彩、色调既要体现建筑特点,又要与街区建筑环境相协调。

同时,要防止城市光污染。

第二十条沿城市主要道路及重要地段或8 层以上的建筑物必须设置夜间及节日建筑物立面美化照明系统(包括地面射灯、霓虹灯)。

商业建筑的对外出入口、橱窗设计要具有明显的标识性和鲜明的商业气氛。

建筑物门前的绿化、美化工程应同步设计与建设。

第二十一条沿街的各类建筑均不得在城市人行道一侧(包括退让道路红线地面)设置垃圾道(台)、烟囱、地下化粪池、水塔(含冷却塔)等设施。

城市工、U类地区内不得建设燃煤锅炉以及烟囱或其它附属设施。

高层建筑应设计中央空调系统,沿街一侧立面不得悬挂分体式空调主机。

沿街建筑一律不得设置开敞式外走廊,多层建筑一般不设置未封闭阳台。

高层建筑的阳台设置必须美观,注重城市街道景观。

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沿人行道一侧,严禁设置围墙。

确因实际需要设置时,围墙形式应符合通透、低矮、美观的要求。

大门及围墙应按规定后退道路红线,沿建筑红线应设置1〜5米宽绿化带。

第二十三条沿街高层建筑一般都应结合人防工程设置地下室,用作地下停车场,并有足够的停车泊位。

地下室在建筑红线以内建设,面积和层数不作规定。

第五章城市建筑的间距第五章城市建筑的间距第二十四条城市房屋建筑间距在满足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条件下,同时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城市居住建筑间距应满足或基本满足日照及通风要求,结合汉中市城市地理条件及城市用地的实际情况,各类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按附录七《建筑间距控制计算表》相应序号栏规定计算。

(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朝向为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以下(含45‘)平行布置,其间距执行第 1 栏规定。

朝向为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以下(含45')平行布置时,其间距执行第 2 栏规定。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执行第 3 栏规定。

(三)居住建筑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其间距按第 4 、5、6 栏规定执行。

(四)多层居住建筑和低层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第7、8 栏规定执行。

(五)低层独立式住宅,按第9 栏规定执行。

(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第10、11 栏规定执行。

(七)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第12 栏规定执行;若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按第13 栏规定执行;若与其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按第14 栏规定执行;其山墙的建筑间距,按第15 栏规定执行。

(八)在符合本条(一)〜(七)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控制间距,应按第16 栏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多层居住建筑下层为商业用房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在计算间距时,不得扣除住宅层以下的高度。

第二十七条非居住的高层、多层及低层建筑之间和山墙间的控制间距,分别不同情况按附录七第17、18、19、20、21、栏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五条相应的居住建筑规定执行。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七条相应规定执行。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山墙的间距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若居住建筑在山墙设有居室窗户时,按附录七第7、8、14、15 栏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医院病房楼、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各类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在新建时,一般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数不小于 3 小时,在旧区进行改建时,其有效日照时数不得小于 2 小时。

第三十条位于相邻地界建筑的间距,由相邻建筑物按高度比例共同承担退让距离。

(一)新区建设,相邻建筑各按一半间距退让地界;(二)旧城区建设:1、旧建筑物在规划中属保留使用的,一般应由新建建筑物退让间距;2、旧建筑物在规划中属拆除的,新建建筑原则上不考虑与旧建筑物的间距,但必须满足消防通道要求。

第六章建筑工程的退让距离第三十一条城市各类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江河和铁路两侧,以及在城市高压电力走廊、微波通道和地下管线等设施附近进行建设时都应退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城市消防、防汛、交通安全和其它专业技术规范及相关要求外,同时应符合本章相应规定。

第三十二条沿城市干道两侧及城市主要交叉路口的建筑物,退让距离按建筑功能、体量及道路红线宽度计算,不得小于附第三十三条沿城市其他道路(指附录五中未包括的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当道路红线宽度w 15m时,按3〜5m退让,当道路红线宽度w 10m时,按2〜3m退让,对于在旧城区(包括商业街)进行建设,如按以上规定控制确有困难时,经消防管理部门同意,规划管理部门严格审定批准后,其退让距离可按规定下限执行或适当缩小距离。

对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他公路,按以下规定退让:(一)汉褒公路,按红线两侧各退让20m;(二)汉武公路,按红线两侧各退让20m;(三)二南公路,按红线两侧各退让20m;(四)其他组团之间连结公路,按公路红线两侧各退让10m第三十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属各类建筑物设置的地下室(不含半地下室)及各种地下管线、地沟,必须在退让道路红线3m以外设置(确有困难时不得小于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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