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云埔街平安促进会(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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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思婷与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等行政复议二审判决书

罗思婷与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等行政复议二审判决书

罗思婷与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等行政复议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3【案件字号】(2021)粤71行终2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谭建军杨芳余树林【审理法官】谭建军杨芳余树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罗思婷;广州市黄埔区云埔街笔岗社区经济联合社;广州市黄埔区云埔街笔岗社区荔四经济合作社;广州市黄埔区×××××埔××办事处;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当事人】罗思婷广州市黄埔区云埔街笔岗社区经济联合社广州市黄埔区云埔街笔岗社区荔四经济合作社广州市黄埔区×××××埔××办事处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罗思婷【当事人-公司】广州市黄埔区云埔街笔岗社区经济联合社广州市黄埔区云埔街笔岗社区荔四经济合作社广州市黄埔区×××××埔××办事处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寇晓波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张洁舲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寇晓波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张洁舲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寇晓波张洁舲【代理律所】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罗思婷【被告】广州市黄埔区云埔街笔岗社区经济联合社;广州市黄埔区云埔街笔岗社区荔四经济合作社;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基本原则是“户口+义务”,即“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基本原则管辖第三人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广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

广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

广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广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英文名:Federation of NGO of Guangzhou City 英文缩写:FNGC)。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我市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热心支持社会组织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枢纽型、联合性、民间化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党和国家关于社会组织管理的法规政策;全心全意为社会组织服务,组织、协调、联络、团结全市社会组织及社会各界从事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专家、学者、负责人,以及热心社会组织工作的人士,维护社会组织的权益,反映社会组织的诉求,加强社会组织的交流,提高社会组织的能力,扩大社会组织的影响,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本会接受广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州地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政策、法规;开展社会组织发展与发挥作用的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政策、法规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二)经政府部门授权委托,履行以下职能:1、全市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受理和初审;2、全市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到期换证工作;3、全市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初审;4、全市性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初审;5、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受理和初评;6、全市性社会组织档案整理工作;7、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业务培训;8、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工作;9、其他授权委托的职能。

(三)组织社会组织开展有关咨询、交流、研讨、考察等活动,促进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

(四)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社会组织社团章程模板

社会组织社团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本社团的组织行为,明确社团宗旨、组织机构、活动范围、会员权利义务等,保障社团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社团名称为:(社团全称),以下简称“本社团”。

第三条本社团的宗旨是:(简要阐述社团的宗旨和目标,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领域)事业发展,服务社会,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等)第四条本社团的活动范围:(详细列出社团的活动范围,如:开展(领域)相关研究、组织学术交流、提供咨询服务、开展公益活动等)第五条本社团的住所:(社团办公地点)第六条本社团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会员第七条本社团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会员资格的取得:(一)单位会员:凡承认本章程,愿意参加本社团活动,与本社团业务范围相关的单位,均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章程,愿意参加本社团活动,具备一定专业素养,在本社团业务范围内有一定影响的人员,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一)参加本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二)享有本社团提供的各项服务;(三)对本社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社团章程,执行本社团的决议;(二)积极参加本社团组织的活动;(三)维护本社团的合法权益;(四)按时缴纳会费;(五)完成本社团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本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本社团的重大事项;(五)决定本社团的终止事宜。

第十二条会员大会每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本社团的重大事项;(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秘书长等;(七)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最新社会团体章程范本(2018年版)

最新社会团体章程范本(2018年版)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说明>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社会团体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实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请省略业务主管单位内容。

五、〖〗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

〖包括英文译名、缩写;名称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不使用已由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本章程中可以使用“本团体”或“本会”,但前后表述应当一致。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

〖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自愿结成;全省性或地方性;学术性、联合性或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

〖市县等区域〗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

〖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是。

〖厦门市(区)××路××号〗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须具体、明确〗:(一) ;(二) ;(三) ;( )………………………………。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2023年社会组织章程新范本

2023年社会组织章程新范本

2023年社会组织章程新范本第一章组织名称和宗旨第一条本组织的名称为“XX协会”,是在XX地区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本组织的宗旨是致力于XX领域的发展,促进XX行业的进步,提升XX地区的社会福祉。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成员资格第三条本组织由普通会员和荣誉会员组成。

普通会员是指在XX领域内具有一定从业经验或对XX领域有浓厚兴趣的个人或团体;荣誉会员是指在XX领域内有特殊贡献或支持力度较大的个人或团体。

第四条申请加入本组织的个人或团体,需填写会员申请表,并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核通过。

第三章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五条普通会员享有参加本组织举办的各种活动、享受本组织提供的服务、提出建议和意见等权利;同时需遵守本组织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组织的决议,维护本组织的形象和合法权益。

第六条荣誉会员享有本组织的荣誉特权和优先权,但也需要遵守本组织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七条本组织依法承担以下义务:1.组织开展符合本组织宗旨的各种活动;2.为会员提供服务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3.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4.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四章组织宣传和信息披露第八条本组织可以通过各种合法渠道进行宣传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网站、社交媒体、新闻媒体等。

宣传和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本组织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众和会员披露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业务运作情况、治理结构、重大事件等。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便于社会公众和会员了解本组织的运营情况和动态。

第五章成员和利益相关者监督第十条本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同时,本组织也接受社会各界和利益相关者的监督。

第十一条本组织应当定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会议,向会员和社会公众报告本组织的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和财务状况,听取会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监督和质询。

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

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

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二〇一四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任务 (2)第三章会员 (3)第四章组织 (4)第五章经费 (8)第六章附则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___。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非营利性社团组织,由从事社会组织管理和研究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

第三条本会以、“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服务、规范、发展”的原则。

本会动员和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密切社区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系和信息交流,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的自律与互律,扩大社区社会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交往与合作。

同时,本会争取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政府和社区社会组织之间整合组织资源,推进社区服务和民主自治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___市民政局等业务主管部门和___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按时接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市。

第六条本会设在___。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包括换届、举办大型培训、联谊交流会、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

在活动前,本会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任务第七条本会的任务包括:一)积极向会员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加强会员自律和互律,引导和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规范发展。

二)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和信息交流,组织开展对外交流和宣传,扩大社区社会组织的社会影响。

三)整合会员资源,发挥组织优势,开展各种社区公益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捷有效的社区服务。

四)加强与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积极承接政府公共服务项目,在政府和社区社会组织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

六)培育和发展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及社区建设需要的各类公益性、服务性社区社会组织,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30•【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16日市政府第14届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4年10月30日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服务中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培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社会组织管理坚持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

法律、法规规定社会组织成立需经前置审批的,由相关部门作为该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统称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全市各级教育、宗教、公安、司法、财政、卫生、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社会组织管理遵循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的原则。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增强社会组织化解社会矛盾、提供社会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

第二章成立登记第七条民办非营利教育培训机构、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博物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应当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取得相应许可证书或者批复文件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

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

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工作指引一、政策法规依据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

2.《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3号公告)。

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粤民民〔20XX〕286号)。

4.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粤民民〔20XX〕111号)5.《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校友会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民民〔20XX〕164号)。

6.广东省社工委《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发展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社委〔20XX〕22号)。

7.《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二、名称核准指引(一)名称规范。

社会团体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并遵守下列规定:1.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广东”等字样。

3.加冠字号的,不得用政治性、宗教性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号,其中异地商会、异地务工人员服务协会应坚持“一地一会”原则,不得加字号。

4.社会团体性质标识,一般称为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商会、校友会等。

(其中,行业协会一般称为“行业协会”或“行业商会”;异地商会一般称为“××商会”;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一般称“×××服务协会”)。

5.不得与已经合法登记注册或者登记管理机关已经受理登记申请的名称重名或者无明显区别;不得使用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注销、撤销或取缔的名称。

6.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7.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

8.校友会登记范围为国家211工程名录内的重点高等院校、本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本省内示范性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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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云埔街平安促进会(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广州市黄埔区云埔街平安促进会(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建设平安和谐社会的要求,整合社会资源,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团结和培育会员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推动综治工作社会化,积极发挥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社会和谐,推动社会平安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黄埔区民政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以法人登记证书载明地址为准。

住所变更的,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打造新平台,架设党委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桥梁;(二)建设新机制,促进基层矛盾化解;(三)建立新队伍,增强群防群治力量;(四)承办新项目,创新社会治理模式;(五)承办党委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六)本会法人登记证书载明事项内容发生变化,应按规定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党建工作第九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

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十条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二条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章会员第十三条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四条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一)自愿入会并遵循本协会规则;(二)积极履行其职责义务的各界群众;(三)身体健康,具有端正思想,正能量心态;(四)黄埔区各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员工。

第十五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四)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

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第十八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九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一)申请退会的;(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更新会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非理(监)事会成员的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组织机构第二十二条本会实行民主办会。

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4年。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章程;(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五)在理事中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八)对本会名称、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单位会员调整理事代表的除外)变更,举办经济实体等重大事项及本会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全体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3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

第三十条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4年。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且为奇数。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

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

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三十二条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特殊情况可书面委托单位其他负责人出任。

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

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召集会员大会;(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三)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执行会员大会决议;(五)在理事中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决定住所变更以及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九)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十)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书长,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十一)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

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三十六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九条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领导理事会工作;(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

秘书处下设内设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三条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等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决定;(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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