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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制度

证据保全制度

证据保全制度证据保全制度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信度,采取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证据保全制度的建立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诉讼公正和效率,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法治水平。

首先,证据保全制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证据保全申请保全证据,防止证据丢失、灭失或者被篡改。

这种制度的建立,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许多案件中,如果没有证据保全制度的存在,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从而丧失了应有的权益。

证据保全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地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证据保全制度维护了诉讼公正和效率。

在诉讼中,证据是判断案件真相和权利关系的重要依据。

在证据完整性和真实性得到保证的前提下,才能够作出正确的判断。

证据保全制度的建立,保证了当事人能够保全证据,并在诉讼中使用。

这有助于保持诉讼的公正性,避免因丢失或者篡改证据而对当事人产生不公平的影响。

同时,证据保全制度能够提高诉讼的效率,加速案件审理进程。

在有证据保全制度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前收集和保全相关证据,减少证据收集的时间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此外,证据保全制度对于司法公信力和法治水平的提高有积极的作用。

司法公信力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

证据保全制度的建立,为民众提供了一个受保护的证据环境,增强了对司法公正性的信任。

当当事人知道他们的证据受到法律保护时,就会更加有信心将案件提交给法院审理,从而增加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此外,证据保全制度的建立也体现了法治的原则,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可以根据法律程序申请证据保全,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这种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升社会对法治的认同和遵守,从而提高法治水平。

综上所述,证据保全制度在诉讼程序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诉讼公正和效率,并提高了司法公信力和法治水平。

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当不断完善和加强证据保全制度,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

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与实务技巧质证

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与实务技巧质证

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与实务技巧质证
1. 收集证据: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应当充分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2. 组织证据:将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类、整理和编号,以便在庭审中能够清晰地呈现给法官和对方当事人。

同时,制作证据目录,列明证据的名称、来源、证明内容等信息。

3. 分析证据:对证据进行仔细分析,判断其证明力和可信度。

对于一些关键证据,可以请教专业人士或律师,以确保对证据的理解和运用准确无误。

4. 质证技巧:在庭审中,要善于运用质证技巧。

针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可以通过盘问、质疑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方式进行质证。

同时,要注意语言表达和逻辑推理的准确性。

5. 证据保全:如果担心证据可能被毁损、灭失或篡改,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可以有效地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6. 证人证言:如果案件中有证人,要提前与证人沟通,确保他们能够按时出庭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证言。

在庭审中,要对证人进行适当的引导和质询。

总之,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运用和质证是胜诉的关键。

要充分准备、精心组织证据,并善于运用质证技巧,以提高胜诉的概率。

如果对证据的运用和质证过程感到困惑,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制度及其完善

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制度及其完善

维普资讯
20 0 6年 3月
湖北 成人教 育学 院学 报
J u n lo B i utE u ain I s tt o r a fHu e Ad l d c t n t ue o i
M ,2 0 0 6 ar V . 1 N 2 O1 2 O.
载而得 以保存 , 以免发生 日后 当事人无法主张的结果 。证 据保全 , 既可以在诉讼 系属后 、 法庭 调查阶段 开始之前 进 行, 也可 以在当事人 提起诉讼之 前进行 , 前者称 为诉讼 证 据保全 , 后者称为诉前证据保全 。

审查 , 出决定。公证机 关采取 证据保全 , 作 必须 以利 害关 系的申请 为条件 , 害关系人 申请保全 , 利 必须递交 申请书 。
第1 2卷
第 2期
论 民事诉 讼 中的证 据 保 全 制度 及 其 完 善
曹小明
( 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 , 浙江 宁波, 100 3 50 )
[ 摘 要 ] 证据保 全是有 关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对证据材料 采取措 施加 以 固定和保护 , 以保存其 证明 力的一种制 度, 包 括诉前证据保 全与诉讼 中的证据保 全。我 国现行 立法对证据 保全的规定过 于简单 , 当根据 实际情 况加 以完善。 应 [ 关键词] 证据 证据保全 民事诉讼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6 3 88 2 0 )2 o9 3 17 —3 7 (06 0 —O 2 —0 [ 中图分类号] 9 5 1 D 2 .
[ 收稿 日期]0 5 — 1 20 1—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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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 的始 于 20 年 6月 7日颁 布的《 高人 民法院关 于 01 最 对诉 前停 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 法律 问题 的若干规 定》 。 该司法解 释第 l 6条规定 :人 民法 院执行诉前停止侵犯专 “ 利权行为的措施时 , 可以根据 当事人 的申请 , 照 民事 诉 参 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 同时进行 证据保 全。 此后 , 国 ” 全 人大常委会于 20 年 l 0 1 0月 2 7日修正 的 《 商标 法》 5 第 8 条 、 日修正的《 同 著作权法》 5 第 0条 、 国务院于 20 年 l 01 2 月2 0日公布的《 计算机软件保护 条例》 2 第 7条 以及最高 人 民法院 20 02年 1 9日颁布的 《 月 最高人 民法 院关 于诉 前停 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 为和保 全证据适用 法律 问 题 的解释 》 《 、最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审理 商标案 件有关 管 辖 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 的解 释》 补充 、 定或解 释 了由法 都 规

民事诉讼诉前保全规定

民事诉讼诉前保全规定

民事诉讼诉前保全规定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诉前保全是指在起诉之前,为了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变卖、毁损财产,或者以其他方式导致执行判决困难,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制度。

民事诉讼诉前保全规定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公正提供了有力的手段。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诉前保全规定进行探讨。

二、民事诉讼诉前保全规定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诉前保全适用于各类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三、民事诉讼诉前保全的申请条件要求法院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1.提供相关证据和合理的申请理由,证明被申请人存在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可能性;2.提供财产、证据保全所需的担保,确保若保全措施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申请人需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法律利益,即在该案件中拥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和权益。

四、民事诉讼诉前保全措施的种类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民事诉讼诉前保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财产保全:根据被申请人可能变卖、毁损财产的情况,法院可以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查封房产、车辆等财产,以防止其财产被损害或转移;2.证据保全:当申请人意识到被申请人可能销毁、篡改或隐匿证据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法院会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相关证据的保存和调取;3.禁止令保全:对于被申请人可能进行侵害申请人权益的行为,法院可以发布禁止令,限制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某些行为,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五、民事诉讼诉前保全的程序申请人申请民事诉前保全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人需以书面形式向法院递交申请,清楚陈述案件的事实、理据,说明申请的具体内容和保全措施的合理性;2.法院审查:法院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的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对申请人提出的保全措施进行评估;3.颁发保全决定:法院根据申请的合理性和紧急性,决定是否予以保全,并在决定中具体说明保全措施的内容和期限;4.执行保全措施:一旦法院颁发保全决定,申请人应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将指定执法人员对保全措施进行执行;5.保全结果审查:被申请人可以对保全决定进行申请复议或向上级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对保全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新民事诉讼法对证据保全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对证据保全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对证据保全规定我们都知道在诉讼中要想取得胜利,证据是⾄关重要的,因为事实只有当时⼈清楚究竟是怎么怎么回事,要想法官⽀持⾃⼰的主张,就必须拿出对⾃⼰的主张有利的证据。

那么新民事诉讼法对证据保全规定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对于证据保全的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第⼀百零⼆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最新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保全制度的修改体现在三个⽅⾯:1、明确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2、将申请主体由“诉讼参加⼈”变更为诉讼中证据保全中的“当事⼈”及诉前证据保全中的“利害关系⼈”;3、规定了证据保全程序的参照适⽤条款,即参照适⽤第九章关于诉讼保全的程序性规定。

⼆、证据保全程序的启动新民事诉讼法第⼋⼗⼀条以起诉为基准点,将证据保全分为诉讼中证据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

其中,诉讼中证据保全有两种启动⽅式:1、由⼀⽅当事⼈提出申请,由法院作出裁定;2、当事⼈未提出申请,法院依职权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既然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关重要,所以在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有必要采取⼀定的措施保护证据,最新的民事诉讼法也是在考虑保护当事⼈合法权益⽅⾯规定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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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功能的拓展--兼评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

我国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功能的拓展--兼评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

我国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功能的拓展--兼评2012年新民事
诉讼法相关条款
李超哲
【期刊名称】《知识经济》
【年(卷),期】2013(000)016
【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大陆法系国家司法改革的推进,证据保全制
度的功能由传统的保全证据向现代的开示证据、确定事实和促成诉讼外解决纠纷转变。

在我国,新民诉法虽然在诉前证据保全方面取得了突破,但该制度的现代功能仍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本文从我国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具体完善入手,对如何拓展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三大现代功能提出了构想。

【总页数】2页(P39-40)
【作者】李超哲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100875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日本涉外民事管辖权立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兼评中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J], 甘勇
2.民事诉讼发回重审事由的审视与检讨——兼评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 [J], 庞小菊
3.对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再思考——兼评新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第二百零四条 [J], 杨永华;胡晓
4.新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法院诉前证据保全 [J], 戴党平
5.辩论原则下民事证据收集制度的两种进路——兼评我国《民事诉讼法》之修改[J], 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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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中的证据保全与保密措施

民事纠纷中的证据保全与保密措施

民事纠纷中的证据保全与保密措施在民事纠纷中,证据的保全与保密措施是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有效的保全与保密策略。

一、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护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而采取的措施。

它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诉讼双方能够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维护公正判断。

1. 保全申请在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涉案证据进行保全。

保全申请应包含以下要素:证据的种类、数量和要求采取的具体保全措施。

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将根据案件需要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2. 保全措施的形式a. 查封:对涉案证据进行查封,防止证据的伪造、破坏或丢失。

查封可以是电子设备、文件或其他物品的封存。

b. 暂扣:暂扣涉案证据,以防止当事人对证据进行篡改。

暂扣有时会涉及到对财产的暂时冻结,以确保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财产不被转移。

c. 鉴定:对涉案证据进行鉴定,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鉴定结果将为法院判断案件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二、证据保密措施证据保密是指在民事纠纷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隐私权等合法权益而采取的措施。

保密措施的目的是确保诉讼过程中不泄露敏感信息,避免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1. 保密申请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保密申请,要求对某些证据进行保密处理。

保密申请应注明申请保密的证据种类、理由和要求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

2. 保密措施的形式a. 不公开庭审: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证据,法院可以决定在庭审过程中不公开审理。

这样可以保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会被泄露。

b. 限制、改变证据的形式:对敏感证据可以通过限制展示范围或改变形式,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可以用化学符号替代实际化学配方,以避免商业机密的泄露。

c. 限制证据的复制和传播:对涉密证据,法院可以限制证据的复制和传播,以避免泄露或滥用。

三、结语在民事纠纷中,证据保全与保密措施的使用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当事人权益至关重要。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和证据保全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和证据保全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和证据保全一、引言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是确保案件审判的公正和有效性的重要环节。

民事诉讼法明确了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的程序和要求,使其成为法院判断案件事实和解决争议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和证据保全的相关内容。

二、证据收集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收集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证据收集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文件证据当事人可以准备和提交与案件有关的文件作为证据。

文件证据包括书面合同、证明文件、协议等。

当事人在收集文件证据时,应注意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免被对方质疑证据的有效性。

2. 物证物证是指案件中的实物或物品,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当事人可以通过物证来证明某种行为的存在或者某种状况的真实性。

例如,在车辆事故案件中,可以通过损坏的车辆部件作为物证来证明肇事方的责任。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第三方提供的口头证言。

证人可以提供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词,帮助法院了解案件的真相。

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有很大的说服力,但需要注意的是,证人证言必须是真实可信的,可以通过交叉询问等方式对证人的证言进行核实和辨别。

4. 鉴定意见在某些特定的案件中,法院可能需要委托专家进行鉴定,以确定案件的事实和真相。

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并对案件的判断产生重要影响。

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也可以对对方提供的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三、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请求法院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保全。

证据保全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查封或扣押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进行查封或扣押,以防止对方毁灭、转移或损毁相关证据。

查封或扣押的物品应与案件有关,并经法院同意执行。

2. 证据保全令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发出证据保全令,要求对方保全相关证据。

证据保全令可以包括对方提供书面证据、保全物证、公开勘验、获取电子数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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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研究一刘光辉第一章民事证据保全制度概述一、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概念(一)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历史沿革约翰·享利·梅利曼曾说过:“大陆法系的所有诉讼制度都共同渊源于罗马法、教会法和中世纪意大利法。

”作为证据保全制度也不例外,它始创于寺院法,后为德国普通法继受并沿传至今,为许多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所采用。

现行德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十二节所规定的“独立的证据程序”即由最近一次修法将原“证据保全”程序扩展而成。

日本国新《民事诉讼法》则在第一审程序中的证据章之第七节规定了“保全证据”的一些事项,同样地,继受德国、日本等国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也在第一审诉讼程序的证据一节之下专列一目规定“证据保全”。

法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保全制度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我国学者认为,出于实际需要也并不禁止这种制度,并且在学理上一般都承认这种制度。

对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保全制度,有学者认为,由于采取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方式,且举证规则所限,强调法官中立性而不是职权性,并没有产生完整的大陆法系意义上的证据保全制度,只能从法条中找到些许多类似证据保全制度的相关规定。

如《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16、31条对诉前理证据开示作出了全面概括,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7条规定了“诉前和上诉系属期间的庭外证言”也将证据开示的期间拓展至诉前。

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没有证据保全的概念,但是,他们的证据开示制度却有着与证据保全制度同样的功能。

经过各国在实践和理论上对证据保全制度的发展,现代许多多边条约也吸收了证据保全制度。

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取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突破了原有的货物贸易框架,将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当代国际贸易领域纳入其中,并达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在TRIPs协议中,对证据保全制度采取的时间、时限以及证据保全的担保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早在我国西周时代,就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证据制度,当时为了使诉讼顺利进行,在诉讼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职能分工,在中央诉讼机关下设置了一个机构“司厉”,专门保全盗贼犯罪工具、赃物等证据。

[④]在战国,为了调查和保存证据,出现了拘传措施,在宋代,将拘传对象扩展至证人。

经过历年的发展,证据保全制度初见端倪,到了近代,《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第三编中规定了证据保全制度。

民国政府在1935年2月公布、同年7月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七编中也规定了保全程序。

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试行通则(草案)》规定的“暂先处置”对证据保全制度的内容有所涉及。

1982年3月8日,新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民事诉讼法(试行)》通过,由于深受前苏联民事诉讼立法的影响,该部法规定了证据保全制度,定义了证据保全的概念及主体,但未涉及诉前证据保全制度。

1991年4月9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对证据保全的规定延续了以往的规定,只是在1999年颁布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首先明确规定海事法院可以在诉前采取证据保全。

紧接着修订后的《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增加了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3条、第24条对证据保全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对证据保全的期限、条件、方法进行了补充,并首次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的理念。

(二)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概念对于民事证据保全的概念,日本诉讼法学者兼子一认为,证据保全程序是指对于那些等到诉讼上正式调查期日开展调查时就很有可能无法进行或者难以取得的特定证据,因此,事先就有必要进行证据调查并保存其结果的诉讼程序。

[⑤]我国学者王锡三认为,所谓证据保全,就是在起诉前或起诉以后,还没有调查证据以前,预先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

[⑥]我国学者常怡认为,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行为。

[⑦]我国学者何家弘认为,证据保全即证据的固定和保管,是指用一定的形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加以妥善保管,以便司法人员或律师分析、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

证据保全是取证制度的重要环节,是收集证据工作不可分的一部分,发现证据后妥善保管及时提取、固定,否则一旦被毁坏、灭失就达不到收集证据的目的。

[⑧]我国学者樊崇义认为,证据保全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照职权主动采取一定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的调查取证措施。

[⑨]可以看出,无论哪种定义方式,都有一个条件,就是证据保全的采取必须符合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这样一种情形,而参照各国或地区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经验,在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等情形时,也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同时,我们可以看出,上述概念中是将证据保全的主体均定义为人民法院,而事实上,定义证据保全的主体不能忽视另外一个情况,即公证机关或其它专业性强的机构的证据保全,在现实生活中,大量的诉讼证据保全实际上是由公证机关或其它专业性强的机构来承担的。

因此,笔者认为,民事证据保全应该定义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公证机关或其它专业性强的机构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必要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行为。

二、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性质与功能(一)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性质传统观点认为,证据保全是固定证据的一种方式,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确定下来,以后可以免除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

有的学者认为,证据保全程序是基于客观上的需要,在正式开展庭审调查前就特定材料预先加以调查,以便对其证据的形式与内容加以固定、保存的一种特别程序。

[⑩]也有学者认为,保全证据只是属于提供、收集和调查证据的范围。

[11]还有学者认为,证据保全实质上是一种调查取证措施。

[12]这些观点都有各自的理论作支持,都有其合理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证据未经法庭质证和审理,都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从这点可以看出,证据保全所保全的”证据”都是”证据材料”。

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可以看出,证据保全的条款规定在“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部分中,很明显倾向于把证据保全作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一种方式,即证据保全实质上是一种调查取证的措施。

而根据《证据规定》第23条的要求,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这一行为本身来看,又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线索的作用。

综上,笔者认为,证据保全根据不同情形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第一、如果是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并提供了相应材料的,这是一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行为。

第二、如果是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依据该申请而进行证据保全的,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共同实施的证据收集行为,就该证据所相关联的将要予以证明案件事实,或以免除当事人关于该事实的提供证据责任。

第三、如果是人民法院依其职权主动采取的证据保全措施,根据《证据规定》关于质证的规定,以及《证据规定》第51条第3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应当把其作为是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一种诉讼行为,就相关事实如果有当事人负担提出证据责任的,该当事人的证据责任即被免除。

(二)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功能1、证据保全制度的传统功能:证据之保全功能申请证据保全,可以在诉讼过程中,也可以在诉讼前进行,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其目的都是为了使证据经由公信力的调查和记载,从而避免因情势变更,或者物理上的变化,或者其它意外情况而导致灭失或以后难以取的情况发生。

也就是说证据保全的传统或一般功能在于事前防御,对今后是否起诉或起诉后能否获得证据提供基础。

2、证据保全制度的现代功能之一:证据之开示功能“证据开示最显着的意义,或者说是最基本的正当体现是,它使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比仅仅依靠自顾无暇的努力能得到更加全面的了解。

其前提因最终导致强制性的披露使案件事实得以暴露的更加充分,这样就使得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供对其本身最为充分和最为有利的证据,同时,它将最大限度地防止出现忽视具有关联性的事实或者对方在庭审中突然提出始料不及的证据的可能性。

”[13]证据开示制度源于西方,近年来为我们国家在诉讼过程中所采用,但还是处于尚不成熟的探索阶段。

设立证据开示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审理能够在阳光之下进行,他必须排除借裁判演恶作剧的把戏。

在可能的范围内基于开示的争议点及事实展开争论,换言之,裁判不应是对立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开展智力竞赛的舞台,而应是追求真实和正当结果的场所。

由此可见确立证据开示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搞“证据突袭”,这也正是各国设立此制度的初衷。

证据保全制度本来的功能在于保全证据,不过,由于在起诉前也可以进行证据保全,这些事实以文书的形式被固定并得到确认,加之通过证据保全,收集没能掌握的证据方法,从中了解新的事实,也起到了将相对方所掌握的信息向举证人开示的作用。

这种确认事实和证据开示功能成为证据保全的派生功能并受到重视。

在德国,1990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扩大了证据保全的范围,放宽了申请的条件。

诉前证据保全的广泛适用既发挥了保全证据的功能,也使避免诉讼成为可能。

日本旧法中的证据保全,至少从条文上看仅具有保全证据的功能,但审判实务承认证据保全的证据开示功能。

学说对证据保全的证据开示功能也给予积极的评价,并认为其具有预防诉讼、促进和解和简化争点的优点。

如我国学者张卫平对证据保全也提出了新的观点,[14]认为证据保全不仅是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全,而且具有证据开示功能即可以通过证据保全程序使申请人获得更多对方所持有的证据。

因而,证据保全程序的证据开示功能应当得到重视和拓展,即当事人可以利用证据保全程序请求查阅或开示由对方所持有并经法院保全的相关证据材料。

3、证据保全制度的现代功能之二:事实之确定功能所谓事实的确定,即由先行的证据调查以确立、固定相关事实和证据。

也就是说,在法院尚未启动证据调查程序之前,当事人可以就事实、证据的现状,以有法律上的利益为前提,请求法院以证据保全的名义先行进行证据调查,以确定相关事实。

如果在起诉前或起诉后法院开庭审理前,以证据保全名义而确定相关事实,有利于法院在开庭审理时集中焦点就法律问题或其它未明确的事实问题进行,以实现法庭审理功能化,提高庭审效率。

也可以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自然减少甚至消除,更重要的是,双方当事人由此获得了达成调解协议的基础,可以更好地促进案件的解决。

4、证据保全制度的现代功能之三:促成纠纷的诉讼外解决功能促成纠纷的诉讼外解决功能可以说是证据开示功能和事实确定功能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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