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藁城市华鑫等13家小额贷款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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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9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9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95号2008年10月23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指导思想,规范试点工作深入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坚持有序推进、规范运作、防范风险、严格监管的原则,正确引导民间融资,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层次金融服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一)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有关规定,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成立由省金融办、省工商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省公安厅、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综合指导,制定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开展业务检查。

对经营规范、业绩优良、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照有关规定向银监部门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

(二)各设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批、监管工作。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的审核和审批及上报备案工作,组织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7〕4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7〕4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7〕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及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7〕10号)精神,进一步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和导向作用,提升政府公信力,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思路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政务诚信建设的决策部署,结合转变政府职能、整顿机关作风、优化营商环境,建立政务诚信评价、监督、考核制度,从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服务承诺、健全政务信用记录、实施信用联合奖惩等多个领域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构建“有诺必践,取信于民”的诚信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树立政府公开、公平、诚信、清廉的形象,为建设现代省会、经济强市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行政。

推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按照政府系统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实行机关标准化管理。

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推行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健全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流程,细化、量化执法自由裁量权。

(二)坚持政务公开。

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法依规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石政函〔2018〕6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石政函〔2018〕6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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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石政函〔2018〕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循环化工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45号)要求,为更好的促进我市“双创双服”暨“4+4”现代产业发展,市政府对2017年12月31日以前由市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通知你们,未列入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视为失效。

宣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但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需执行的,仍适用原来的政策规定。

待修改的文件由起草部门抓紧修订,未修订前继续执行。

附件: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年12月31日之前)
2、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年12月31日之前)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7日
——结束——。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深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深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深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深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改进和深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28日关于改进和深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石家庄市改进和深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十条扶持政策》(石字〔2018〕32号)、《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石发〔2018〕29号)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相关政策措施的申报流程及标准,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关于小微信贷投放奖补政策(一)支持对象本政策支持对象为,设在石家庄市(不含辛集,下同)行政区域内,取得金融许可证,成立1年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支持标准按各银行年度新增小微贷款总额的02%给予奖励,每家银行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主体开发性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储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的石家庄市分支机构,有市级分行的以市分行为单位申报,没有市级分行的以省分行为单位申报;地方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以法人机构为单位申报。

(四)申报材料1、石家庄市小微企业贷款奖补资金申请报告(附件1)。

2、石家庄市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明细表(附件2)。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变更全市性经济类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变更全市性经济类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变更全市性经济类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4•【字号】石政办函[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变更全市性经济类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石政办函[2006]25号)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石家庄市工业经济联合会(石家庄市经济团体联合会)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市编〔2005〕10号)明确的“市政府授权石家庄市工业经济联合会(石家庄市经济团体联合会)为全市性经济类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将原属市直有关部门的经济类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职责划入石家庄市工业经济联合会(石家庄市经济团体联合会)”的要求,为理顺市工经联(市经团联)与全市性经济类行业协会的关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民政局负责办理现有71家全市性经济类行业协会(名单附后)的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不再作为全市性经济类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全市性经济类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统一变更为石家庄市工业经济联合会(石家庄市经济团体联合会)。

变更工作要争取在2006年年底前全部完成。

二、2006年1月以后新成立的全市性经济类行业协会,由市工经联(市经团联)统一履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有关职责。

三、全市性经济类行业协会要自觉接受市工经联(市经团联)的管理和指导。

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从有利于行业协会发展出发,一如既往地支持相关行业协会的发展,原为协会提供的办公用房等便利条件非特殊原因不得改变,确需变化的,应和行业协会充分协商;市工经联(市经团联)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在涉及行业协会重大事项方面,应积极与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并及时向市政府汇报。

四、市工经联(市经团联)要积极抓好我市主导产业、重点行业协会组建和有关行业协会的规范、整合工作,促进我市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第三批削减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第三批削减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第三批削减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第三批削减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打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石家庄市第三批削减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予以印发,请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削减行政审批项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环境是一个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命门之穴”。

市委八届六次全会对优化发展环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削减行政审批项目既是市委、市政府创新体制机制,提高办事效率,打造优质政务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市加强和改进行政服务,努力实现在全省审批项目最少、程序最简、费用最低、服务最优的重要保证,对于全市上下抢抓新机遇,增创新优势,开创“十二五”时期科学发展、跨越赶超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促发展的高度,切实增强贯彻落实削减行政审批项目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要及时高效、不折不扣地落实好第三批削减行政审批项目要求(一)凡明确取消的各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要及时公布并认真执行。

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在市政府和各单位网站及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并通过设置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的公告栏、电子触摸屏以及便民手册等形式予以公布,方便社会各界知情与监督。

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项目外,所有行政审批项目都要向社会公开,确保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藁城区审计整改监督工作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藁城区审计整改监督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藁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03•【字号】•【施行日期】202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藁城区审计整改监督工作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藁城区审计整改监督工作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3日藁城区审计整改监督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审计整改监督工作,全面提升审计价值,促进审计整改监督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加强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监督的决定》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5号)《河北省审计厅审计整改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石家庄市审计局审计整改监督工作办法》,结合我区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整改监督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省、市、区委审计委员会会议精神,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提升审计整改成效为目标,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监督,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审计要促改革促发展”的工作思路,大力加强审计整改监督力度,全面提升审计价值,促进政策执行和决策部署落实,促进体制机制创新,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监督,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和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审计整改监督内容包括:(一)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主体责任,研究部署,组织领导审计整改工作情况;(二)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结果,对具体问题的整改情况;(三)被审计单位进行自查自纠情况;(四)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建议,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审计机制,完善风险防控体系等采取措施情况;(五)被审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负有管理责任的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审计建议,完善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落实情况;(六)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受理部门对移送事项采取措施情况;(七)其他有关审计整改情况。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藁城区区直单位第二批证明材料取消清单》的通知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藁城区区直单位第二批证明材料取消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藁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7.14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藁城区区直单位第二批证明材料取消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石家庄市藁城区区直单位第二批证明材料取消清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于取消的证明材料,一律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各相关单位要简化事项和办理流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落实管理措施,切实做好取消证明材料的后续对接工作。

同时,要加强工作统筹,强化部门之间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证明材料取消后,需要有关部门配合调查、核对信息的,要主动配合,及时反馈意见。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落实省“三深化三提升”活动要求在全区开展机关“效能革命”的实施意见》(藁发〔2019〕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证明材料清理工作,加强对各乡镇(区)、村(社区)等减证便民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切实精简基层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

附件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4日
省市人民政府
县区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19•【字号】石政办发〔2016〕51号•【施行日期】2016.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企业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化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19日石家庄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风险补偿资金的设立第四章合作金融机构第五章贷款申请及发放第六章风险补偿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小微企业的贷款投放力度,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根据《河北省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冀财建〔2015〕189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设立市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引导金融机构聚焦小微企业发展,建立政银企风险分担机制。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小微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规定的企业分类标准确定。

第四条小微企业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重点支持金融机构向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的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以及向未曾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小微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促进“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4]20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促进“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促进“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4〕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空港工业园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进一步提升我市金融服务“三农”的能力和水平,促进金融与“三农”的共赢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持续加大涉农融资支持(一)引导加大涉农信贷投放。

灵活运用支农再贷款、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政策工具,引导银行机构强化对县域和农村的信贷资源配置,不断提高县域存贷比和涉农贷款比例,确保“涉农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将信贷资金更多投向薄弱领域,加大农村金融产品服务创新。

鼓励银行机构完善涉农信贷机制,下放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强化绩效考核,激发涉农信贷服务内在活力。

推动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不断提高涉农小微企业、农户贷款以及担保业务占比。

(二)推动涉农企业上市挂牌融资。

加大企业上市挂牌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力度,做好涉农重点企业上市挂牌培育工作。

推动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在主板、创业板、新三板以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在各类场外市场挂牌。

支持涉农中小企业优先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

(三)扩大多元化债券融资规模。

推动涉农企业与多元化债券市场对接,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

支持涉农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和集合债(票据)。

鼓励涉农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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