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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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20•【字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有效发挥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在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带动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了《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6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确定第三章项目管理和服务第四章工作职责第五章附则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2〕18号)落地落实,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鲁发〔2022〕19号)要求,有效发挥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以下简称“省高质量发展项目”)在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支撑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高质量发展项目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标准和要求,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论证,纳入山东省重点项目督导服务平台推进实施的项目。

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除省重大项目外,年度其他省级重点项目整合为省高质量发展项目。

第三条按照建设阶段划分,省高质量发展项目分为建设项目和准备项目。

(一)建设项目是当期能够顺利建设、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项目,包括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

2010.....8低碳经济

2010.....8低碳经济
4、碳关税是指:对进口 的排放密集型产品, 如铝、钢铁、水泥和 一些化工产品,征收 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 关税。 其争议源于2009年6月 底美国众议院通过的 一项征收进口产品的 “边界调节税”法案。 实质是企图从2020年起 开始实施“碳关税”。
二、低碳技术将引领能源利用方式转变
(二)低碳技术与能源利用方式转变 1.能源及分类 能源是自然界中能为人类提供某种形式能量的物质资源。能源 亦称能量资源或能源资源。是指可产生各种能量(如热量、电能、 光能和机械能等)或可作功的物质的统称。 指能够直接取得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包括煤炭、原油、天然气、煤层气、水能、核能、风能、太阳能、 地热能、生物质能等一次能源和电力、热力、成品油等二次能源, 以及其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能源是人类活动的物质基础。 种类繁多,根据不同的划分方式,可分为不同的类型。 如:a按来源分、b按能源的基本形态分、c按能源性质分、d据能否 造成污染分、e根据能源使用的类型、f按能源的形态特征、g商品 能源和非商品能源、h再生能源和非再生能源。
低碳技术与能源利用方式转变
第二专题
一、低碳经济提出的背景
“低碳经 济”提出的 大背景,是 全球气候变 暖对人类生 存和发展的 一名大学生在向几位小朋友讲解节能减排常识。 严峻挑战。
、低碳经济
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 模式,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 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 低碳经济实质能源高效利用、清洁能源开 发、追求绿色GDP。核心是能源技术和减排 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和制度创新以及人类生 存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 即摈弃20世纪的传统经济增长模式,直接应 用新世纪的创新技术与创新机制,通过低碳 经济模式与低碳生活方式,实现社会可持续 发展。 这已经成为21世纪国际社会达成的共识。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8号)第168号为了规范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促进节能低碳产业发展,特制定《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2015年9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它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改进材料利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规范和管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包括节能产品认证和低碳产品认证。

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在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低碳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温室气体排放量符合相应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开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共同确定产品认证目录、认证依据、认证结果采信等有关事项。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推动相关机构开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等服务活动,并采信认证结果。

科技成果——数据中心用DLC浸没式液冷技术

科技成果——数据中心用DLC浸没式液冷技术

科技成果——数据中心用DLC浸没式液冷技术所属类别重点节能技术适用范围电子设备散热成果简介数据中心用DLC浸没式液冷技术由液冷机柜、液冷主机、冷却塔组成。

服务器等电子信息设备放置于定制的液冷机柜中,机柜内注满绝缘的冷却液,直到把所有服务器浸泡完全在冷却液里面。

冷却液吸收了服务器的热量后,通过冷却液循环泵,把散热柜内的高温液体经过管路送至热交换器内,经过冷热交换,高温液体变成低温液体,再重新回流至散热柜,继续吸收服务器热量;同时,进入热交换器的水(普通自来水)经过热交换后温度升高,经过管路输送至室外冷却塔中,经过冷却塔往大气散热后,温度降低,再经过水泵(二次冷媒循环泵)送至热交换器,继续吸收热交换器的热量。

至此,通过冷却液和水的两个冷热循环,把服务器产生的热量置换到室外大气中去。

关键技术(1)本技术取代了传统数据IT设备以空气作为散热介质的冷却方式,直接以液体作为散热冷却介质,简化了散热过程,IT设备的热量直接传递给冷却液,冷却液与水循环系统换热,水循环将热量散发到空气中或者回收利用。

使用本技术的数据中心不再需要精密空调,数据中心的PUE值可达1.1以下,制冷因子CLF(制冷设备耗电/IT设备耗电)0.05-0.1。

相比PUE为1.5、1.8的数据中心,空调系统节能率分别为约88.9%、93.3%,数据中心整体节能率分别为约26.7%、38.9%(供电因子PLF统一按0.05计算,PLF=供电系统耗电/IT设备耗电)。

(2)冷却液的高效换热特性,使得单机柜可容纳更高的IT设备功率,有效破解未来的高功率、高发热量服务器散热问题,服务器运行更稳定。

传统风冷却服务器方式,常规单机柜IT功率一般最大为10kW,个别定制超算服务器单机柜可达到20kW,但冷却成本大幅上升。

采用浸没式液冷方式,单机柜IT功率可达轻松达到20-50kW以上。

在人工智能、智慧城市、工业互联网、5G、高性能计算、边缘计算等领域,浸没式液冷技术可有效解决高功率密度的散热问题,且流体温场更稳定。

武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武发改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功能区)发展改革局:为进一步完善规范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经研究,现印发《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1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对象、范围与标准第三章项目申报、审查和资金拨付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碳达峰、促进碳中和,完成省下达我市的能耗双控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等规定,设立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降碳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降碳,是指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碳排放,有效、合理利用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效率优先、突出重点、注重示范、专款专用。

第五条市发改委负责根据本市年度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工作计划,提出专项资金的安排和建议,向社会发布年度项目征集指南,组织项目第三方审核及项目管理等工作,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

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

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用能单位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低碳技术装备,加快节能低碳技术进步和推广普及,建立节能低碳技术遴选、评定和推广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技术,是指促进能源节约集约使用、提高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效益、减少对环境影响、遏制能源资源浪费的技术。

节能技术主要包括能源资源优化开发技术,单项节能改造技术与节能技术的系统集成,节能型的生产工艺、高性能用能设备,可直接或间接减少能源消耗的新材料开发应用技术,以及节约能源、提高用能效率的管理技术等。

本办法所称低碳技术,是指以资源的高效利用为基础,以减少或消除二氧化碳排放为基本特征的技术,广义上也包括以减少或消除其他温室气体排放为特征的技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报、遴选和推广工作。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报、遴选和推广的组织工作,实行自愿申报、科学遴选,坚持企业为主、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重点推广和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五条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报、遴选、评定、推广、培训等,不向技术提供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报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印发通知征集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明确申报范围、申报要求、申报程序、时限要求等。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经信委(经委、工信委、工信厅),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节能中心,有关行业协会为节能技术组织申报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低碳技术组织申报单位。

组织申报单位应根据通知要求,组织企业、研究机构等技术提供单位准备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重点节能技术征集及前六批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更新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重点节能技术征集及前六批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更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04•【文号】发改办环资[2014]1818号•【施行日期】2014.08.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重点节能技术征集及前六批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更新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4]1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委、工信委、工信厅),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节能中心,有关行业协会:按照节能法和国务院有关要求,根据我委印发的《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加快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的推广普及,引导用能单位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低碳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促进能源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减少碳排放,缓解资源环境压力,我委拟于近期开展国家重点节能技术的征集及前六批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更新工作,相关技术将纳入《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4年版)向全社会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原《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根据《办法》规定停止使用)。

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我委将向国际能效合作伙伴关系(IPEEC)“十大节能技术和节能实践”工作组推荐,向国际社会进行宣传推广。

现请你们协助开展以下工作:一、关于推荐重点节能技术(一)技术范围。

煤炭、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机械、纺织、轻工等工业行业,农业,建筑、交通、通信、民用及商用等领域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

全行业普及率在80%以上的技术不在推荐范围之内。

(二)技术要求。

推荐技术应符合节能降碳效果显著、经济适用、有成功实施案例等条件,能够反映节能技术最新进展;节能降碳潜力大,预期可获得明显的节能降碳效果;应用范围广,在全行业推广前景广阔,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2006年)(发改环资[2007]199号)

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2006年)(发改环资[2007]1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2006年)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199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约能源和优化用能结构,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有关方面修订了《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2006年)》,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2006年)2007年01月25日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2006年)为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约能源和优化用能结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我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1 总论1.1 节能工作方针和原则节能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也是当前的紧迫任务。

节能工作要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强化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有效的激励政策,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节能长效机制和管理体制。

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通过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淘汰落后技术和设备,提高产业的整体技术装备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

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攻方向,从根本上改变高耗能、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

1.2 制定《大纲》的目的和意义《大纲》所称节能技术是指:提高能源开发利用效率和效益、减少对环境影响、遏制能源资源浪费的技术。

应包括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技术,单项节能改造技术与节能技术的系统集成,节能型的生产工艺、高性能用能设备、可直接或间接减少能源消耗的新材料开发应用技术,以及节约能源、提高用能效率的管理技术等。

交通运输重点节能低碳技术评价及推广应用措施研究

交通运输重点节能低碳技术评价及推广应用措施研究范杰【摘要】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交通运输节能低碳技术的分析,提取了重点节能技术的典型特征,利用层次分析法,明确了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的评价指标和权重系数,建立了基于多目标综合评价的较为科学的评价体系,并结合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实际,提出了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的推广措施.【期刊名称】《交通节能与环保》【年(卷),期】2019(015)001【总页数】4页(P1-4)【关键词】交通运输;节能低碳技术;评价方法;推广措施【作者】范杰【作者单位】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北京 10073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1160 引言推广应用安全、先进、高效的节能低碳技术,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以及发展绿色交通、建设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手段。

《交通运输节能环保“十三五”发展规划》中提出,在“十三五”期间制定发布交通运输行业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引导交通运输企业科学、合理选择并应用适用的重点节能低碳技术。

交通运输行业节能低碳技术涉及影响因素多,覆盖范围广,在制定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的过程中面临两大难点问题,一是如何对各类节能低碳技术建立统一、科学的评价体系,以保障交通管理部门和节能技术应用企业能够直观、准确的判断节能技术的优劣;二是如何提出有效的推广应用途径,保障纳入推广目录中的重点节能低碳技术能够及时应用到企业的实际生产生活中,使节能低碳技术转化为实际生产力,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为解决以上难点问题,本文开展了相关研究。

1 交通运输节能低碳技术发展现状及分类情况交通运输部历来重视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自2007年起,在每年节能宣传周期间,推出20个在节能减排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项目作为示范项目在行业全面推广。

示范项目划分为道路运输、船舶运输、公路建设、港口建设、航道及城市轨道交通等6个领域,覆盖范围影响广泛,示范引领作用逐步显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12•【文号】国办函〔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3.1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4〕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2024年3月12日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领域是我国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的主要领域之一。

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节约优先、问题导向、系统观念,以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为引领,持续提高建筑领域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水平,加快提升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到2025年,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面积比2023年增长0.2亿平方米以上,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比2023年增长2亿平方米以上,建筑用能中电力消费占比超过55%,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积极进展。

到2027年,超低能耗建筑实现规模化发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一步推进,建筑用能结构更加优化,建成一批绿色低碳高品质建筑,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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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用能单位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低碳技术装备,加快节能低碳技术进步和推广普及,建立节能低碳技术遴选、评定和推广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技术,是指促进能源节约集约使用、提高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效益、减少对环境影响、遏制能源资源浪费的技术。

节能技术主要包括能源资源优化开发技术,单项节能改造技术与节能技术的系统集成,节能型的生产工艺、高性能用能设备,可直接或间接减少能源消耗的新材料开发应用技术,以及节约能源、提高用能效率的管理技术等。

本办法所称低碳技术,是指以资源的高效利用为基础,以减少或消除二氧化碳排放为基本特征的技术,广义上也包括以减少或消除其他温室气体排放为特征的技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报、遴选和推广工作。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报、遴选和推广的组织工作,实行自愿申报、科学遴选,坚持企业为主、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重点推广和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五条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报、遴选、评定、推广、培训等,不向技术提供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报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印发通知征集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明确申报范围、申报要求、申报程序、时限要求等。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经信委(经委、工信委、工信厅),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节能中心,有关行业协会为节能技术组织申报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低碳技术组织申报单位。

组织申报单位应根据通知要求,组织企业、研究机构等技术提供单位准备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节能低碳技术组织申报单位应汇总整理符合条件的技术,填写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汇总表(见附件1)并加盖公章,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技术提供单位也可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申报材料。

第八条申报技术应符合节能降碳效果显著、技术先进、经济适用、有成功实施案例等条件。

重点节能技术提供单位应编写重点节能技术申请报告(见附件2),以及重点节能技术申报表(见附件3),提交组织申报单位。

重点低碳技术申报单位应填写重点低碳技术申报表(见附件4),提交组织申报单位。

重点节能技术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技术概要;(二)技术原理和内容;(三)评价指标,包括节能能力、经济效益、技术先进性、技术可靠性及行业特征指标;(四)推广建议;(五)结论;(六)附件。

第三章重点节能低碳技术遴选第九条重点节能低碳技术遴选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通用指标和特征指标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节能低碳技术主要评价指标包括:(一)节能减碳能力:预计能形成的节能量(建筑、交通等行业主要参考节能率指标),预计能形成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其他温室气体减排量可根据附件5进行折算);(二)经济效益:单位节能量投资额和静态投资回收期,单位二氧化碳减排量投资额和静态投资回收期;(三)技术先进性;(四)技术可靠性;(五)行业特征指标。

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请材料后,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通知要求进行核对。

符合要求的,进入专家遴选环节;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组织申报单位补充完善,补充完善后还不能达到要求的或未按要求进行补充的,不进入专家遴选环节。

第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遴选:(一)分行业初审。

分行业对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审查重点是技术有创新性、节能减碳原理清晰、知识产权明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

(二)复审论证。

召开专家论证会,对通过分行业初审的技术进行复审论证,分为交叉评分、集体讨论、组长复核等环节。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论证重点是节能减碳能力、经济效益、技术先进性、技术可靠性、系统影响分析、行业特征指标等。

(三)技术答辩。

召开技术答辩会,对通过复审论证的技术,组织技术提供单位进行答辩,接受专家问询,深入论证技术细节,进一步评价技术的节能减碳能力、经济效益、先进性、可靠性等,形成答辩意见。

必要时根据答辩问询情况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研论证,并形成论证意见。

(四)征求意见。

对通过答辩和现场调研论证的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向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征求意见,并根据相关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五)公示。

根据征求意见情况,提出拟入选《目录》的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向全社会公示,对公示期内收到书面意见的技术,再组织专家论证,根据公示和论证情况确定入选《目录》的重点节能低碳技术。

第十二条《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公告方式向全社会发布,主要包括技术内容、应用案例和技术提供单位、技术评定情况等,供用能单位、碳排放单位和个人查询使用。

第十三条《目录》实施动态更新,根据技术进步情况,定期更新技术指标和技术提供单位,用先进的同类技术替换原有技术。

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机构,就申报要求、遴选程序、遴选标准等内容,开展对组织申报单位和技术提供单位的培训。

第四章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优先支持技术提供单位新建、参与新建或改扩建重点节能低碳技术装备生产线;优先支持用能单位使用重点节能低碳技术实施改造。

第十六条鼓励技术提供单位建立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示范推广中心,展示宣传重点节能低碳技术;鼓励用能单位分行业集成应用重点节能低碳技术,建立教育示范基地,定期组织行业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技术交流和培训,推广集成应用典型模式。

第十七条各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负责部门在开展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时,鼓励用能单位采用重点节能低碳技术;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过程中采用重点节能低碳技术。

第十八条鼓励能源审计单位在开展能源审计时,参照重点节能低碳技术能效水平,在审计报告中提出相应改造措施建议;鼓励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在节能监察中参照重点节能低碳技术能效水平,对高耗能行业企业建议采用重点节能低碳技术进行改造。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单位编制重点节能技术最佳实践案例,包括重点节能技术基本情况、节能改造前后情况、第三方机构检测报告、用户意见反馈等,对节能效果突出的案例进行重点宣传。

第二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召开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的现场推广会及技术对接会,开展技术提供单位与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交流。

第二十一条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提供单位要制定推广方案,每年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上年度推广情况,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整理分析,跟踪评估推广效果,适时发布推广报告。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汇总表组织申报单位:附件2重点节能技术申请报告技术名称:技术提供单位:(盖章)组织申报单位:(盖章)年月日一、技术概要(一)技术提供单位基本情况。

技术提供单位名称、性质、地址、邮编、法人代表、技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技术基本情况。

技术名称、基本原理、适用范围等。

二、技术原理和内容(一)技术原理。

(二)关键技术、工艺流程。

(三)主要技术参数及其与替代的主流技术对比。

(四)基准情景(替代的主流技术的典型应用模式及其能耗、二氧化碳排放、投资情况)。

(五)应用案例概况。

三、评价指标(一)节能能力。

预计至2015年和2020年推广能形成的节能量(建筑、交通等不适用节能量指标的行业主要参考节能率指标)。

(二)经济效益。

与基准情景相比的单位节能量投资额;与基准情景相比的静态投资回收期。

(三)技术先进性。

技术创新水平,可以分为国际领先、国内领先和国内先进水平。

(四)技术可靠性。

技术投入应用的可靠性,主要提供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可靠性评价结论、实际应用案例的数量和使用年限情况。

(五)行业特征指标。

由专家根据行业特点选择。

四、推广建议(一)预计至2015年和2020年推广总投入。

(二)建议推广该技术的支撑措施。

五、结论六、必要附件(一)技术提供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二)与申报节能技术相关的技术鉴定、技术认定、知识产权证明等。

(三)案例分析报告(模板附后)。

(四)由具有节能监察资质单位或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实际运行1年以上的实际应用案例测试报告(对已经投入市场的节能低碳技术)。

七、可选附件(一)技术鉴定报告或产品能效检测报告。

(二)查新报告。

(三)获奖证明。

(四)权威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或节能技术认定证书。

(五)权威监测机构出具的可靠性检测报告。

(六)中试验收报告。

(七)产品系列化说明。

案例分析报告模板一、案例简介(一)案例应用单位。

(二)案例应用节能技术情况。

(三)案例能耗监测情况。

二、案例内容(一)节能改造前用能情况。

(二)节能改造内容。

(三)节能改造产生的节能效果分析。

(四)节能改造投资额、效益和投资回收期分析。

三、能耗监测内容(一)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运行1年以上的实际应用测试报告。

(二)节能量测算结果。

(三)节能效益测算结果。

四、案例应用单位反馈(一)案例应用单位对节能改造效果的评价。

(二)案例应用单位对节能技术的评价。

(三)应用证明(包括采购合同或发票、用户证明等)。

五、结论(需应用单位盖章)重点节能技术申报表重点低碳技术申报表附件5二氧化碳减排量估算方法及参数选择注:Ⅰ如果申报的低碳技术实现减排的途径为以上途径之一,可按相应的计算方法进行估算;如果实现减排包含两种以上途径,则总碳减排量为各类途径所产生的减排量之和。

Ⅱ考虑到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值尚没有被《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属机构所接受,表中非CO2温室气体采用的折算当量系数源于IPCC第二次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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