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票管理办法关于发票违规的界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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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讲解引言发票作为企业和个人在交易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凭证,是税务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发票管理,防止虚开和偷逃税款的情况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及税务总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本文旨在对该办法进行讲解,让大家更好地理解发票管理的相关内容。

相关法律法规在深入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与发票管理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

1.税收法律法规在税收法律法规中,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中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领用、使用、保存、销毁企业所得税法定证明文件。

”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法定证明文件之一,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2.发票管理法规除了税收法律法规之外,还有一些发票管理方面的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全国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等。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是对发票管理做了全面规定的法规性文件,对于发票管理的各个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领用和开具发票企业和个人开具发票之前,需要先到税务机关领用相应类型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开票人需要在领用后10日内开始使用领用的发票,并在1日内开具发票。

同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开具发票,包括发票抬头、编号、日期等。

2.发票作废和换票在一些情况下,已经开具的发票需要作废或者换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作废需要报税务机关备案,同时需按照规定在发票上加盖“作废”字样,并在全国发票查验平台做相应注销操作。

如果需要换票,则要按照发票管理规定的程序进行,一般需要提供详细的换票说明和原发票。

3.发票核销为了防止虚开和偷逃税款,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到其指定的银行进行发票核销。

新发票管理办法及细则

新发票管理办法及细则

新发票管理办法及细则1. 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内,每个人都会涉及到发票的管理和使用。

发票的管理对于保障税收和规范市场秩序起到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完善发票管理制度,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等4部规章的公告》。

其中《新发票管理办法》为新纳税人进行发票申领和使用管理,重点规范了发票申领、开具、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具体细则。

2. 新发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2.1 发票的种类新发票管理办法明确了发票的种类,即普通发票、专用发票、电子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检查调整通知单(以下简称“纳检通”)。

每种发票的使用范围和领用条件都不同。

而且根据不同的纳税人类型和税种等级,申领和使用发票的手续也各有不同。

普通发票是指销售额未达到500元以下的货物销售和服务业务开具的发票,普通纳税人应该按月向税务机关购买领用。

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免费领用或者按自定额预缴的方式购买。

专用发票是用于特定的行业或者特殊的交易场景的发票,如交通运输业的运输服务、航空运输业的旅客运输服务、个人消费等业务。

专用纳税人要依据各自申请的开票类型进行领用,并且要持续保持其合法的开票权限。

电子发票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呈现的发票,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了存储、传输和交换等功能,被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对于一些快餐、超市等商场,也可以采用电子发票形式。

同时,个人消费者也可以使用移动终端或者电脑等设备把电子发票下载保存。

“纳检通”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检查调整通知单,由税务机关当事人权限人员开具,主要用于调整纳税人开票行为的情况。

2.2 发票的使用管理新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的使用也做了具体规定,包括开票时间、存储、报废等方面。

对于普通发票、专用发票、电子发票,申领和使用以开票日期为准,普通发票的领用与使用要在限时要求之内完成。

对于电子发票,则要求纳税人在开票后5个工作日之内向购方进行推送,并在互联网上保留备份。

发票管理办法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处罚1. 前言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会涉及到大量的进销项发票记录和管理。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企业在发票管理中可能会存在违规行为,例如虚开、假开、重复开等不合规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有可能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

本文将介绍发票管理办法中的处罚规定,以帮助企业避免不必要的罚款或其他处罚。

2. 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一项法规,旨在规定企业在开具和使用发票方面应该遵循的准则。

该法规明确了企业应该开具和使用什么样的发票,规范了发票的管理流程和使用规则。

同时,该法规也规定了一系列的处罚措施,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

3. 处罚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部门可以对违规企业采取以下处罚措施:3.1 处以罚款企业在发票管理过程中,如有虚开、假开、重复开等不合规的情况,税务部门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以罚款。

罚款的数额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而定,一般情况下,罚款数额在开具发票的金额上加上罚款金额的一定比例。

3.2 暂扣/吊销发票如果企业的违规行为较为严重,且多次被发现违规行为,税务部门可以暂扣或吊销企业的发票。

暂扣/吊销的期限为3个月至1年不等,期满后给予发还。

在暂扣/吊销期间,企业无法开具、领取、使用任何发票。

3.3 查封对于严重的违规行为,税务部门可以对发票库房、存储地点等进行查封。

查封的期限通常在30天至6个月之间。

在查封期间,相关的发票无法被使用,也不能被移交或转移。

3.4 罚款+暂扣/吊销发票对于特别严重的违规情况,税务部门可能对企业同时处以罚款和暂扣/吊销发票的处罚。

在此种情况下,企业需同时承担罚款和不能开具发票等的后果。

4. 处罚标准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并不会对每一个不合规的企业都进行处罚。

处罚的标准通常包括:•扣罚比例:违规行为是否结构严重,对社会影响有多大;•违规次数:违规行为是否属于一次性的失误还是经常发生的惯性行为,累计次数是多少;•情节严重程度:违规行为对税收工作的影响程度和侵犯法定税收纪律情节的严重程度。

发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3篇)

发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发票管理,保障税收秩序,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正确开具、使用、保管发票,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章发票的种类和格式第五条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定额发票和其他发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等情况。

(二)普通发票:用于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情况。

(三)定额发票:用于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定额征税的。

(四)其他发票: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品收购发票、货物运输发票、房屋租赁发票等。

第六条发票格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发票名称应当明确、规范,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等。

(二)发票代码和号码应当由税务机关统一编制。

(三)发票内容应当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商品或者劳务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价税合计等。

(四)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并按照规定使用阿拉伯数字。

(五)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三章发票的开具和使用第七条纳税人应当依照以下规定开具发票:(一)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开具发票。

(二)取得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应当向销售方索取。

(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索取发票的,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

(四)发票开具时,应当保证发票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发票的种类和格式开具。

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发票管理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票管理,维护税收秩序,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涉及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及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发票是纳税人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的法定凭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以外的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第二章发票印制规定第四条发票的印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由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刷企业承印。

第五条发票的防伪措施和专用标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变或仿制。

第三章发票领购与开具第六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并按照规定使用发票。

第七条发票的开具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拆本使用发票;(二)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三)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四)其他违反发票开具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发票取得与保管第八条纳税人取得发票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其他纳税人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丢失发票;(二)损坏发票;(三)涂改发票;(四)其他违反发票保管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发票缴销与监督第十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将已开具的发票进行定期缴销,并按照要求报送发票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发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违法行为与处理第十二条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百科名片发票样式我国提高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

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公布,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和保管、检查和罚则作出详细规定。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票印制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章发票领购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章发票管理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五章发票检查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附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展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票印制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章发票领购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章发票管理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五章发票检查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附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展开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发票是一种重要的财务凭证,用于记录商业交易和报销等过程中的资金流动。

为了规范发票的管理,确保财务账目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制定了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发票管理的相关法规和具体操作流程。

一、发票管理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该法规是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重要法律文件,用于监督和管理发票的开具、使用和归档等全过程。

根据该办法,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和使用发票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开具真实有效的发票,不得虚开、假开发票;(2)按照规定的要素和格式填写发票内容;(3)合理使用发票,确保与实际交易相符;(4)妥善保存发票,以备税务机关的查验。

2.《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该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制定的,针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和使用提供了详细规定。

其中包括开票单位的资质要求、开票流程、发票种类和编号规则等内容。

遵守该管理办法,可以有效规范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使用,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发票管理的实施细则1.发票的开具(1)开票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权限,包括税务登记、开票资格等。

(2)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和发票要求,选择合适的发票类型进行开具,例如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3)在发票上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相关信息,包括购买方和销售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货物或服务的明细、金额等。

2.发票的使用(1)购买方在收到发票后,应核对发票的真伪和准确性。

如有问题,及时与销售方沟通解决。

(2)购买方在进行业务结算时,应按照实际交易的金额和税率填报,并将发票作为凭证进行报销或扣税。

(3)销售方在收到购买方开具的发票后,应及时核对其准确性,并在销售台账中登记相应信息。

3.发票的归档和保存(1)开具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发票归档和保存制度,确保发票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发票归档应按照时间顺序和发票类型进行分类,设置专门的发票管理区域或库房。

(3)发票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但对于一些特殊交易和纳税人,可能会有特殊要求。

财税[2017]37号文利好:困扰多年的农产品销售发票问题终于明确!-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财税[2017]37号文利好:困扰多年的农产品销售发票问题终于明
确!-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总局与财政部出台财税〔2017〕37号,其中有两大亮点,第一是简并税率,将以前的增值税13%并为11%;第二个大亮点就是终于明确了农产品销售发票问题。

以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农产品的,可以按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而对于这个农产品销售发票,在以前,由于财税[2012]7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
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
通发票。

这就导致比如农民合作社作为免税销售自产农产品,但是由于是免税,所以开的普通发票不存在3%缴税,所以不符合财税[2012]75号对于农产品销售发票的规定,从而导致下家不能抵扣。

而各省执行口径也不一,有些省严格按财税[2012]75号执行,下家取得的这种免税的发票不得抵扣,而有些省则同意抵扣,还有些省采用变通方式,即企业从农村合作社购农产品后,凭合作社的发票,再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然后能够抵扣。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处罚规定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A
A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税款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导致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在15份以上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A
A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项目不齐全份数在10份以上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B
B其他发票填写项目不齐全份数在25份以上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税务机关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开具作废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上25份以下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拆本开具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上25份以下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的发票份数在5份以上15份以下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B
B其他发票填写项目不齐全份数在10份以下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涂改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下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B
B开具票物不符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上25份以下的。
未经批准拆本开具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下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发票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第二章发票的种类和适用范围第四条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五条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应税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六条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除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应税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三章发票的印制和领购第七条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印制。

第八条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购簿。

第九条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定期报送发票使用情况。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使用第十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第十一条发票开具后,不得涂改、挖补、拆分或者伪造。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不得擅自销毁。

第五章发票的保管和缴销第十三条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五年。

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十四条发票遗失、被盗、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发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文本,实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应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相关部门制定,并以官方文件的形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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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新发票管理办法关于发票违规的界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及《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已从2011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

新办法及实施细则下对于发票违规行为的界定进行了多处修改。

结合新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文就企业比较关注的开具、保管以及违规用票的罚则等问题作一个说明。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并且明确,发票所要具备的四个特征。

一是发票的合法性。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也就是说,发票无论其外在票面格式,内在构成要素和发票的印制要求,都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二是发票的真实性。

即是指发票所记载的内容是对商品交换活动最原始的反映,这是发票的本质特征。

三是发票的统一性。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五条界定了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发票的统一性是指同一时期,同一行政区域内,同一行业或同一经济性质的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所使用的发票是统一的,发票的统一性要求税务机关在设计发票种类、式样时统一规定全国发票监制章的规格,印色和形状,统一发票用纸,统一发票的防伪标识。

四是发票的及时性。

发票是一种经济信息的载体,它所反映的经济信息的使用价值是有时间性的。

这就要求填写单位和个人在商品交换活动发生后,及时开具传递发票,以确保发票所反映的经济信息的时效性,同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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