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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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边界问题研究》范文

《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边界问题研究》范文

《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边界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信息化社会,媒体舆论监督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随着媒体的快速发展和社交网络的普及,媒体舆论监督与个人名誉权保护之间的边界问题逐渐凸显。

如何在保障媒体舆论监督的同时,防止其侵犯个人名誉权,是当前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对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边界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相关法律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媒体舆论监督的意义及作用媒体舆论监督是指媒体通过对社会现象、事件、人物等进行报道、评论,揭示事实真相,引导公众舆论,以实现社会公正和民主监督的目的。

其意义在于:1. 促进社会公正:媒体舆论监督能够揭示社会不公现象,促使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以改正。

2. 维护民主:媒体舆论监督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促进政治清明和民主发展。

3. 提高公众意识:媒体舆论监督能够提高公众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度,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感。

三、名誉权的概念及法律保护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名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1. 禁止侮辱、诽谤:法律禁止以言语、文字、图画等形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损害其名誉。

2. 保护个人隐私:法律保护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禁止非法获取、传播他人隐私信息。

四、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的边界问题尽管媒体舆论监督和名誉权保护都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但在实践中,两者之间的边界问题却常常引发争议。

主要原因在于:1. 报道失实: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可能因信息不全面、理解偏差等原因导致报道失实,从而侵犯他人名誉权。

2. 言论过激:部分媒体为追求点击率、关注度,采用夸张、偏激的言论,对被报道者造成名誉损害。

3. 侵犯隐私: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如未经允许公开他人私人信息,侵犯其名誉权和隐私权。

五、解决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边界问题的建议为解决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边界问题,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媒体舆论监督的权限和责任,规范媒体行为。

网络名誉权保护论文

网络名誉权保护论文

网络名誉权保护论文摘要:在整个网络侵权防范措施上,增强网络用户的法律意识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提高网络用户的道德素质、净化网络空气,不仅能使我们的网络名誉权得到保护,也可以使人们获得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而这两种作用同时也是相辅相成的。

综合发挥道德自律和法律监督二者之长,有助于从源头上预防网络侵权,也有助于整个网络事业的长远和健康发展。

一、网络名誉侵权的概念众所周知,随着近几年来信息科技的迅猛发展,网络作为一个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社会交流平台越来越受到各方的关注与重视。

网络是真实社会在时空中的延伸,由于网民是在社会中真实存在的个体,所以对网民的网络用户名、个人信息等进行的侮辱或诽谤行为都可能对真实特定人的名誉权造成直接危害。

人们在日常交往中享有独立的人格与尊严且受到法律的正当保护,同样,人们在网络空间的交往行为,由于背后是社会中的真实主体,其名誉也应当受到保护。

网络名誉权侵权,即行为人在互联网上通过对网络个体实施侮辱或诽谤等行为,导致网络个体在网络上的评价降低或者现实生活中的民事主体社会评价降低,其具体表现为通过声音、图像、文字等形式来发布贬损他人名誉的信息。

利用网络进行的名誉侵权实质上仍是民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的范畴,依旧应当受民法上侵权责任的约束。

对网络名誉权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真实社会中主体的保护,因此,在网站、论坛、博客上散布侮辱、诽谤他人名誉的言论同传统名誉侵权一样受到侵权法的规范。

由于网络名誉侵权发生在网络空间,它具有自己独特的特征,具体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1.侵权主体的分离性和分层性。

2.侵权客体的即时性与广泛性。

3、实施侵害行为的随意性和隐蔽性。

在纷繁复杂的网络社会中,人们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和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想法,同时也为网络名誉侵权的高发提供了各种方法上的可能性。

在网络环境中进行名誉侵权行为,从其运作的平台上来说,一是私人空间功能为主的微博、博客等自媒体工具,二是以信息交流功能为主的贴吧、论坛,三是门户网站上的网络新闻。

法律案例专题辩论(3篇)

法律案例专题辩论(3篇)

第1篇一、辩论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诽谤案件日益增多,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在我国,网络诽谤罪是指通过网络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近年来,关于网络诽谤罪的成立与否,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本专题辩论将围绕这一议题展开,旨在探讨网络诽谤罪的认定标准、法律适用以及社会影响等问题。

二、辩论双方正方:网络诽谤罪的成立与否- 主辩人:张律师- 辩论观点:网络诽谤罪的成立标准应严格,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名誉。

反方:网络诽谤罪的成立与否- 主辩人:李律师- 辩论观点:网络诽谤罪的成立标准应适度宽松,以保障公民言论自由。

三、辩论过程(一)正方观点阐述1. 网络诽谤罪的认定标准张律师认为,网络诽谤罪的成立标准应严格。

首先,应明确诽谤行为的定义,即故意捏造事实并传播,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行为。

其次,应考虑诽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包括对他人名誉的损害程度、传播范围、社会影响等。

2. 法律适用张律师指出,在适用法律时,应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对于网络诽谤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认定。

3. 社会影响张律师强调,网络诽谤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秩序和公民名誉,容易引发社会恐慌和不安。

因此,应严格打击网络诽谤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反方观点阐述1. 网络诽谤罪的认定标准李律师认为,网络诽谤罪的成立标准应适度宽松。

首先,应充分考虑网络环境的特殊性,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诽谤行为往往具有即时性和广泛性。

其次,应考虑诽谤行为的动机和目的,区分恶意诽谤和无意诽谤。

2. 法律适用李律师指出,在适用法律时,应遵循比例原则,即在保障公民名誉权的同时,也要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

对于网络诽谤行为,应综合考虑情节、后果等因素,避免过度处罚。

3. 社会影响李律师认为,网络诽谤罪的成立标准过严可能导致公民言论自由受限,不利于社会进步和民主发展。

因此,应适度放宽网络诽谤罪的成立标准,以促进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

网络言论自由应该受到限制还是保护辩论辩题

网络言论自由应该受到限制还是保护辩论辩题

网络言论自由应该受到限制还是保护辩论辩题正方,网络言论自由应该受到限制。

首先,网络言论自由的过度放任会导致信息的混乱和虚假信息的泛滥。

在互联网上,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发布言论,而且很难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这就给了一些不法分子散布谣言、诈骗和传播不良信息的机会。

比如,2016年美国总统选举期间,就有大量虚假信息在社交媒体上传播,对选举结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的过度放任也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在互联网上,有些人会发表种族歧视、仇恨言论,甚至宣扬暴力和恐怖主义。

这种言论不仅会引发社会的不安定,还会对社会和谐造成威胁。

例如,2019年新西兰基督城清真寺枪击案的凶手在网上发布了种族仇恨言论,最终导致了50多人的死亡。

最后,网络言论自由的过度放任也会损害个人的合法权益。

在互联网上,一些人会通过网络言论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甚至人身安全。

这对受害者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而现行的法律对这些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导致了这些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综上所述,网络言论自由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

只有在有序、规范的网络环境下,才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反方,网络言论自由应该受到保护。

首先,网络言论自由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互联网的出现让信息传播变得更加自由和快捷,这为人们表达观点、交流思想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限制网络言论自由就是限制人们的表达和交流权利,这是不符合社会发展潮流的。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有利于监督政府和权力,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互联网上,公民可以通过言论自由来监督政府的行为,揭露腐败和不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例如,中国的一些网络舆论事件就通过网络言论自由得到了妥善解决,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最后,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也有利于促进创新和思想交流。

在自由的网络环境下,人们可以更加畅所欲言地交流和探讨各种观点和思想,这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和文化交流。

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所说,“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石。

如何应对网络侵犯名誉权问题

如何应对网络侵犯名誉权问题

如何应对网络侵犯名誉权问题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侵犯名誉权问题日益突出。

个人的声誉和名誉是社会认可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网络的普及和发展给人们的名誉带来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如何应对网络侵犯名誉权问题,并为受到侵犯的个人或组织提供一些建议和解决方案。

1. 确认侵权事实当发现自己或组织的名誉受到侵犯时,首先需要做的是确认侵权的具体事实。

仔细阅读相关的网络言论或文章,了解侵权的内容和传播的渠道。

搜集相关的截图、链接和其他证据,以便后续维权使用。

2. 寻求法律支持网络侵犯名誉权问题往往涉及法律纠纷,因此寻求法律支持是非常必要的。

请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法律团队,了解权益保护的法律管辖范围和可行性。

根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维权策略。

3. 主动沟通在采取法律行动之前,有时候主动与侵权方进行沟通可能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通过邮件、私信等方式,有礼貌地表达对侵犯行为的不满,并要求对方删除或修改侵权内容。

对于一些非恶意的侵权行为,沟通可能会解决问题,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

4. 删除敏感信息网络上的信息传播速度极快,一旦个人或组织的名誉受损,很可能会在短时间内扩散到更广泛的受众。

因此,及时删除敏感信息至关重要。

对个人的社交媒体账户、公司官方网站等进行梳理,删除涉及名誉侵犯的内容,以减少负面影响。

5. 利用网络平台的举报机制大部分的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都设有举报机制,用于处理违规行为和侵权行为。

通过合适的举报途径,提交对侵权行为的举报,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信息。

若证据充分,平台可能会对违规的内容进行删除或封禁处理。

6. 发布正面信息和回应面对网络侵权行为,积极发布正面的信息和回应也是一种有效的方式。

在自己的社交媒体账户或官方渠道上,发表关于自己或组织的真实、正面的言论,以弥补和修复名誉受损的程度。

回应公众关注和质疑,及时澄清事实、解释误会。

7. 寻求媒体支持名誉受损事件有时候可能会引起媒体的关注,寻求媒体支持是另一种有效的方式。

如何保护个人声誉

如何保护个人声誉

如何保护个人声誉个人声誉是一个人在社会中的形象和声望,对于个人的成功和人际关系都十分重要。

然而,在现代社会中,个人声誉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侵害。

本文将通过几个方面的探讨,来分享如何保护个人声誉。

一、保持良好的言行举止个人的声誉最直接的反映就是一个人的言行举止。

因此,要保护好个人的声誉,首先要做到言行举止得体。

要注意自己的言语是否带有攻击性或冒犯性,要尊重他人的观点和意见。

此外,要避免参与或传播恶意的流言蜚语,不轻易信口雌黄。

保持良好的社交礼仪和职业道德,建立积极向上的形象,这样才能赢得他人的尊重和信任。

二、合理利用社交媒体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和发展,个人声誉也容易在网络上受到伤害。

因此,合理利用社交媒体是保护个人声誉的重要一环。

首先,要注意自己在社交媒体上的言论和行为是否得体。

不要在社交媒体上随意发表自己的情绪和不成熟的观点,更要避免涉及敏感话题或攻击他人。

同时,要审慎选择朋友圈和社交平台,避免与有不良记录的人关联,以免被误认为是同类。

此外,要定期检查自己的社交媒体隐私设置,避免个人信息被滥用。

三、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人际关系对个人声誉的影响至关重要。

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可以借助他人的声誉来提升自己的形象。

要与有正直和有声望的人建立良好的关系,并学习他们的品质和处事方式。

与此同时,要远离不良朋友和不良环境,避免与负面形象产生关联。

通过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可以增强自己的社会认同感和自信心,从而更好地保护个人声誉。

四、妥善应对负面信息在现代社会中,负面信息不可避免地会出现。

当我们的声誉受到侵害时,我们应该冷静应对,避免过度反应。

首先,要及时了解负面信息的来源和真实性。

如果信息是虚假的或有恶意的,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声誉。

其次,要保持冷静和坚定,不要被负面舆论所影响。

可以与亲友和信任的人进行交流,寻求支持和建议。

最后,要有良好的应对能力,对于负面信息做出正面回应,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证明自己的实力和品质。

网络评价名誉权保护的法律规范研究

网络评价名誉权保护的法律规范研究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成为人们交流、表达观点和获取信息的重要平台。

然而,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网络评价中的名誉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网络评价的自由性和开放性使得人们能够畅所欲言,但同时也为名誉侵权行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因此,研究网络评价名誉权保护的法律规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网络评价名誉权保护的重要性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对于个人而言,良好的名誉是其在社会中立足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关系到个人的尊严、社会地位以及人际交往。

对于法人来说,名誉则关乎其商业信誉、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

在网络环境中,名誉权的保护尤为重要。

一方面,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一旦名誉受到侵害,其负面影响可能迅速扩散,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另一方面,网络的匿名性使得一些人在发表评价时更加无所顾忌,容易出现恶意攻击、诽谤等行为。

二、网络评价名誉权侵权的表现形式(一)侮辱性言论这是最常见的一种侵权形式,表现为使用粗俗、恶劣的语言对他人进行人格侮辱,如谩骂、诋毁等。

(二)诽谤性言论通过捏造虚假事实、散布谣言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三)披露他人隐私在网络评价中未经允许公开他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如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健康状况等。

(四)恶意评价出于不正当目的,对他人进行片面、夸大或歪曲的评价,误导公众对其产生负面看法。

三、网络评价名誉权侵权的认定标准(一)违法行为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二)损害后果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了实际损害,表现为社会评价降低、精神痛苦等。

(三)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名誉而仍然实施;过失则是指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四)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侵权行为所直接导致的。

四、网络评价名誉权保护的法律困境(一)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名誉权保护有一定的规定,但对于网络环境下的特殊情况,相关法律还不够细致和完善,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

网络诽谤网络言论与名誉侵权的案例分析

网络诽谤网络言论与名誉侵权的案例分析在当今数字化社会,网络的普及和使用已经变得无可避免。

然而,网络的便利性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网络诽谤和名誉侵权的案例。

本文将分析几个实际的案例,探讨网络言论对个人和机构名誉的影响,并讨论应对这些问题的合适策略。

案例一:微博诽谤事件某电视节目主持人在个人微博上发布了一条指称某知名演员参与非法活动的言论,该言论立即引起了广泛关注和传播。

尽管事后证据证明这一说法完全毫无根据,但主持人的道歉远远无法恢复演员的声誉。

这一案例表明了网络言论的强大传播力,一旦有不实言论被发布,即便后续有澄清和道歉,也很难消除对个人名誉的负面影响。

因此,对于个人而言,谨言慎行是至关重要的。

而对于网络平台,应采取有效的审核和迅速删除虚假言论的措施,以减少诽谤事件的发生。

案例二:商业竞争中的网络诽谤在商业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一些公司采取网络诽谤的手段来抹黑竞争对手,从而获取商业利益。

比如,一个公司利用匿名账号发布虚假信息,指责竞争对手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导致后者遭受巨大的声誉损失和经济损失。

这种情况下,受害公司应立即采取法律手段,寻求维权途径。

同时,社会应当对这类情况保持高度警惕,并要求相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加强对网络言论的管理和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

案例三:医疗界的网络诽谤在医疗行业,网络诽谤现象尤为严重。

有些患者或家属发表对医生或医院的不实言论,以达到某种目的,比如抱怨诊疗结果不如预期或追求经济赔偿。

这种诽谤不仅严重影响医生和医院的声誉,还可能导致医疗资源的浪费以及医疗纠纷的进一步升级。

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应与律师合作,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并加强与患者之间的沟通和信任建立,以减少可能导致网络诽谤的冲突发生。

综上所述,网络诽谤和名誉侵权的案例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一个严峻的问题。

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都应该重视网络言论对名誉的影响,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社会各界也应积极呼吁相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对网络言论进行更加严格的管理,确保网络环境的健康和公平。

网络言论自由是否应受到限制的辩论辩题

网络言论自由是否应受到限制的辩论辩题正方,网络言论自由应受到限制。

首先,网络言论自由的过度放任往往会导致信息泛滥、谣言传播、社会秩序混乱等问题。

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信息的传播速度非常快,如果不加以限制,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很容易在网络上迅速蔓延,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比如,一些不实的谣言可能会导致社会恐慌,甚至影响国家安全。

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网络言论自由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的过度放任也容易导致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网络空间中,一些人可能会利用言论自由的名义,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诽谤等行为,从而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如果不对网络言论自由加以限制,这种行为就会无法得到有效遏制,给受害者造成极大的伤害。

因此,为了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网络言论自由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最后,名人名句中有许多关于言论自由的名言,比如美国总统林肯曾经说过,“言论自由是最宝贵的自由之一,但它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伤害他人。

”这句话表达了言论自由的重要性,同时也强调了言论自由应当受到一定限制的观点。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网络言论自由应当受到限制,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反方,网络言论自由不应受到限制。

首先,言论自由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网络言论自由也不应例外。

限制网络言论自由意味着限制人们表达意见、交流信息的权利,这是违反民主精神的。

只有在极端情况下,比如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重大利益的时候,才可以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但这必须是有法律依据、程序正当的。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往往会导致信息的封闭和压制。

如果政府或其他权力机构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过度限制,就会造成信息的屏蔽和审查,甚至导致言论的自我审查。

这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不利的,因为只有在充分开放的言论环境下,才能激发人们的创造力和思想活力,推动社会的进步。

最后,关于言论自由的名言中,有许多强调言论自由的重要性,比如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曾经说过,“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法律案例辩论题及答案(3篇)

第1篇正方立场:网络言论自由应得到充分保障,不应过度限制。

反方立场:名誉权保护至关重要,网络言论自由应在法律框架内适度限制。

以下为辩论内容:一、正方观点1. 网络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公民在网络上表达意见、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2. 网络言论自由是信息时代社会进步的体现,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度。

3. 过度限制网络言论自由会导致信息封锁,阻碍社会舆论监督,不利于政府改进工作,损害公众利益。

4. 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并非绝对对立,二者可以相互平衡。

在尊重言论自由的前提下,对网络言论进行适当引导和规范,可以避免名誉权的侵害。

二、反方观点1. 名誉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名誉权的保护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2.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网络言论自由也应受到法律的约束。

在网络言论中,公民应尊重他人的名誉权,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侵犯他人名誉。

3. 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并非绝对对立,但在实际操作中,网络言论自由往往被滥用,导致名誉侵权案件频发。

因此,有必要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适度限制,以保护名誉权。

4. 在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平衡中,应以名誉权保护为优先。

当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发生冲突时,应依法保护名誉权。

三、辩论过程正方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方认为网络言论自由应得到充分保障。

网络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助于促进社会进步和公平正义。

在尊重言论自由的前提下,我们应通过法律手段对网络言论进行规范,避免名誉权的侵害。

反方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我方认为名誉权保护至关重要。

网络言论自由虽然重要,但不应损害他人的名誉权。

在平衡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时,应以名誉权保护为优先。

正方二辩: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并非绝对对立,我们可以在尊重言论自由的前提下,通过法律手段对网络言论进行规范,避免名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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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保护摘要:络名誉权是人们在络环境下依法享有的保有和维护名誉的权利,具有主体人格分层性、客体络性的特点。

络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与传统名誉侵权虽为“大同”,但也有“小异”,其民事责任的承担须依据不同情况下行为人的不同侵权行为而进行不同的规定。

有必要从各个角度发展出保护络名誉权的方式,从而获得处理络时代名誉权保护问题的可能途径,如完善我国络犯罪立法、提高络用户的道德水平、鼓励络行业自律、建立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的良性互动关系、合理平衡络名誉权保护和络言论自由之间的利益关系等。

关键词:互联侵权名誉权互联的自由性、开放性吸引了众多的络用户,因为络为人们提供了一个使精神自由得以充分展示和发展的空间。

但是这种自由性、随意性也滋生了更多的名誉权侵权问题,如何保护络环境下的名誉权已经成为学界和业界的重要课题。

一、络名誉权的界定及其特征“络名誉权”一词的出处似乎已经难以考证,但是该称谓的出现却并非偶然。

与“络侵权行为”、“络隐私权”一样,“络名誉权”的称谓也是顺应了络时代发展而产生的概念。

但这些称谓能否作为法学概念在学界还存有争议。

有学者认为,“络侵权行为”这种称谓是不科学的,因为互联是物而不是人,物不能实施加害行为,不能对他人造成侵权行为法意义上的损害,自然不能成为侵权的主体。

①如果按照这样的方式推断也势必会得出“络名誉权”这种称谓是不科学的结论。

“络名誉权”和“络侵权行为”等一样,都是络时代所催生的新词汇。

既然公众对于这些新现象已经有了一个约定俗成的称谓,那么将其作为法学概念使用也无可厚非。

其实,此类称谓方法在法学领域也早有先例可循。

“计算机犯罪”就是典型例子,没有人会认为这是一种由计算机实施的犯罪,故而当然不会有人觉得“络侵权行为”是络实施的侵权行为、“络名誉权”是络所享有的名誉权。

从“法律概念应目的而生”理论②出发,“络名誉权”概念的产生也是“有所为”而来,即因应络环境而产生的名誉权保护问题。

现实社会中,人们互相交流思想、各自进行着评价,名誉权也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并且得到了应有的保障。

络社会的特殊性仅在于它是以一种全新的技术手段连接各个主体的思想,使各主体在络社会中评价他人并且被他人所评价。

由此,法律也应当提供一个有效机制以保障人们在络环境下的名誉权即“络名誉权”的享有和实现。

络名誉权是指人们在络环境下依法享有的保有和维护名誉的权利。

其实质上仍等同于传统名誉权,只是由于人们保有和维护名誉的环境发生了变化,名誉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在络环境下又呈现出了一定的特殊性。

第一,名誉权作为基本的人格权之一,任何人都是其权利主体,但是只有参与到络社会的人才能真正成为络名誉权的权利主体。

传统名誉权的产生环境在一定意义上是由相识的人所形成的“熟人社会”,人们受制于熟人的监督和道德意识的约束、威慑于法律手段的制裁。

络名誉权的产生环境却是以自由性、开放性著称的络社会,在“熟人社会”中起着重要作用的道德、法律手段在络社会中难免被忽视。

匿名的络生活状态与现实生活中真人生活状态的分离,在现代社会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的现象。

因此,同一个民事主体在现实环境和络环境中很可能会有着截然不同的表现。

但是这种现实生活状态与络生活状态的分离并未超出民法理论中基于人格抽象性与现实生活多样性而形成的人格分层化的制度特征。

③概言之,络名誉权的主体具有人格分层的特点。

第二,络名誉权的客体虽然同样是名誉,但却具有了络社会的属性。

传统名誉一般指社会公众对自然人品行、思想、道德、作风、能力等人格价值的综合评价。

在络环境下,这种评价的方式和内容都产生了变化。

在虚拟社区、络游戏等络行为中,一般是通过积分、排名、等级等因素对用户进行评价。

这种评价能否认为是一种名誉的体现呢?在全国首例络游戏纠纷引发的名誉权诉讼案中,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联众公司应承担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等民事责任。

该案基本上支持了原告豪门•玉儿的诉讼请求,但是对于原告要求恢复在该游戏中排名第一的主张,法院没有予以支持。

其理由在于诉讼进行了这么久,时过境迁之后原告曾经第一的排名目前已经没有根据了。

④可见,在络行为中经常采用的以积分、排名、等级等因素进行的评价方式完全可以作为评价络用户名誉高低、好坏的方法之一。

第三,络名誉权所包含的内容和传统名誉权无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名誉的享有和维护权。

二是权利人有权排斥他人对其名誉权的侵害。

但是络环境自身的特点决定了权利人排斥他人对其名誉权实施侵害的方式与现实环境下的名誉侵权有所不同。

如侵权表现形式的技术性、侵权行为实施的便利性、侵权传播的迅捷性、侵权影响范围的广泛性以及侵权主体的隐蔽性。

二、络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我国内地的司法实践一般从受害人确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四个方面来认定名誉权侵权责任。

台湾地区对该问题也持此观点,美国侵权行为法新编所列举的侵害他人名誉权之构成要件,与海峡两岸的规定亦大致相同。

⑤络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与传统名誉侵权虽为“大同”,但也有“小异”。

第一,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关于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一般可从三个方面进行考察:须有传播散布之行为,即该行为需为第三人所知悉;侵害行为系针对特定人为之;传播内容必须有妨誉性,即该内容具有贬损他人名誉、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性质。

侵害络名誉权的具体方式有:一是指向权利人的真实姓名、现实身份,对其进行侮辱、诽谤;二是仅指向“虚拟主体”,对其背后的民事主体进行侮辱、诽谤。

在“第三人知悉”的认定上,如果以上述第一种方式实施侵害行为,对”第三人知悉”的认定无异于传统名誉权侵权。

如果采用第二种方式,即仅指向“虚拟主体”进行侮辱、诽谤,则对“第三人知悉”的认定应慎重。

此时的可能性有三:一是受害人的真实身份在侵权行为发生之络环境中已经被其他虚拟主体所得知;二是受害人所生活之现实社会中的民事主体能将该络侵权行为所指向的“虚拟主体”与受害人的真实身份对号入座;三是受害人的真实身份不为他人所知。

对于前两种情形,由于受害人的真实身份已经被公开了解,“第三人知悉”的认定与传统名誉侵权并无区别。

问题在于,第三种情形是否能被确认为“第三人知悉”?严格地说,这种因互联本身的虚拟性所导致的受害人真实身份不为第三者知悉,意味着侵权行为不能成立。

然而,应注意的是,虚拟主体是由民事主体通过注册生成的,是民事主体借助数字化技术在虚拟空间的再现。

换句话说,虚拟主体背后所体现的是实实在在的民事主体,其使用名或者ID参与络活动类似于民事主体利用笔名或者别名在报刊上发表文章,虚拟主体究其实质仍是民事主体。

因此,如果针对虚拟主体实施侵权,虽然受害人的真实身份不为他人所知,但只要有其他虚拟主体得知该侵权行为是针对某一特定人时也应当认定为“第三人知悉”,而不管该特定人现实身份是否被公开。

在“特定人”的认定上,如果以第一种方式实施侵权,则对该侵害行为是否针对特定人的认定较为简便。

如果侵害行为是针对一个“虚拟主体”实施时,该“虚拟主体”能否被认定为特定人?ID在同一个虚拟空间之下是特定和唯一的,故而“虚拟主体”也是可特定的。

因此,当侵害行为明确指向某一虚拟主体时,也应当认定为该侵害行为系针对特定人为之。

在传播内容妨誉性的认定上,基本上可参考传统名誉权,但又必须考虑络语言的特点。

有些在现实社会中被认为具有妨誉性的文字、图片,可能在络环境下只是非常普通、随意的交流载体。

第二,该行为造成了权利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事实。

一般认为,损害具有三方面的特征: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利和利益所产生的后果;损害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损害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

由于络名誉权是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民事权利,侵害络名誉权的行为无疑是一种侵害合法民事权利和利益的行为。

侵害络名誉权所造成的后果或者表现是,降低他人在络上的评价或者降低他人在现实生活中的社会评价。

络环境下也存在着一定的价值判断,因此对于一个在络环境下享有较高评价的人来说,更容易在络世界获得更多利益,在很多时候这些利益都能够转变为现实利益。

因此,络社会评价的降低也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损害。

对于络名誉侵权,在现实生活中实行救济的同时,也可以要求行为人在络环境下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从而恢复受害人的络名誉权。

因此,对络名誉权的损害也完全具备上述三方面的特征。

第三,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络环境的特性并没有对因果关系理论的具体适用导致任何特殊情况,在络名誉权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理论没什么特别要求。

⑥第四,侵权人主观方面存在过错。

通常认为,侵权人主观方面存在过错是络名誉权侵权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

而过错在络名誉权侵权中的具体适用,与传统名誉侵权无异,兹不赘述。

侵害络名誉权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则须依据不同情况下行为人的不同侵权行为而进行不同的规定。

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民事救济的主要目的在于使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回复到损害发生以前的状态,侵权行为人除了需要在现实生活中承担侵害名誉的民事责任之外,还须在络环境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从而使受到侵害的“虚拟主体”的名誉也得到恢复。

首先,如果名誉侵权行为处于一种持续性的状态,行为人就须承担停止侵害这一责任。

络名誉权侵权事件中,也存在持续发布侵权信息的情形,此时受害人自然也可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

其次,互联的特性决定了对络名誉损害的恢复只有在络环境下进行才能使受害人的名誉和人格尊严从根本上得以恢复,并可采用在相关站上刊载致歉声明的方式来进行。

第一,对刊载致歉声明之站的选择应从侵权行为的传播、影响范围出发,适当考虑相关站的“影响力”。

第二,刊载致歉声明应确定一定的时间和相应的位置。

络信息的快捷性和易删除性,决定了络致歉声明很可能会被责任人立即删除或者被站上其他新的信息所“淹没”。

同时,如果责任人只是在一个不容易被察觉的页上刊载致歉声明,将很难达到理想的效果。

第三,致歉声明中权利主体的称谓应明确、具体。

实践中,很多络名誉权侵权行为的实施是针对名进行的,行为人可能根本没有提及受害人的真实姓名。

那么在致歉声明中该如何称呼权利主体呢?既然侵权行为所实际侵犯的是真实主体的名誉权,那么就应当在致歉声明中明确名背后主体的真实身份。

但如果在该络名誉权侵权行为中,受害人的真实身份自始至终未被公开,则由受害人决定是否披露其真实姓名。

再次,络环境下的赔礼道歉既可以通过书面方式进行道歉,如上述的刊载致歉声明,或者向受害人发送具有道歉内容的电子邮件;也可利用一些络语音技术以口头的方式赔礼道歉;还可通过MSN、等一些即时的络聊天工具进行道歉(这实际上也是一种书面方式)。

此外,络环境下的损害赔偿包括名誉利益的损害、精神利益的损害以及附带的财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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