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目前司法审判中的法律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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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常见的法律推理方法

五种常见的法律推理方法

五种常见的法律推理方法法律推理是法学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是通过逻辑推理和法律原则来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

在法律推理中,有许多方法被广泛应用,其中五种常见的法律推理方法是:比较法推理、类比法推理、演绎法推理、归纳法推理和类别法推理。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这五种法律推理方法,并分析它们的优缺点。

首先,比较法推理是一种通过比较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来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

比较法推理的优点在于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经验,从而提高法律问题的解决效率。

例如,在处理跨国争议时,可以通过比较各国的法律规定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然而,比较法推理也存在一些缺点,比如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存在差异,因此直接套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可能会导致不适当的结果。

其次,类比法推理是一种通过类比类似情形的法律问题来解决当前问题的方法。

类比法推理的优点在于可以通过类似情形的法律规定来解决新问题,从而提高法律问题的解决效率。

例如,在处理新兴科技领域的法律问题时,可以借鉴类似情形下的法律规定来解决问题。

然而,类比法推理也存在一些缺点,比如类似情形下的法律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因此直接类比可能会导致不准确的结果。

第三,演绎法推理是一种通过从一般原则推导出具体结论来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

演绎法推理的优点在于可以通过逻辑推理得出准确的结论,从而提高法律问题的解决效率。

例如,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可以通过逻辑推理从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得出具体的合同解释。

然而,演绎法推理也存在一些缺点,比如一般原则可能存在歧义,因此演绎法推理需要合理解释一般原则。

第四,归纳法推理是一种通过从具体案例中归纳出一般原则来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

归纳法推理的优点在于可以通过具体案例得出一般原则,从而提高法律问题的解决效率。

例如,在处理新型犯罪行为时,可以通过归纳具体案例得出一般的犯罪原则。

然而,归纳法推理也存在一些缺点,比如具体案例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归纳法推理需要合理区分不同情况。

指导性案例中的法律推理(3篇)

指导性案例中的法律推理(3篇)

第1篇摘要:指导性案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其裁判依据和推理过程对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通过对指导性案例中的法律推理进行分析,探讨其特点、方法和价值,以期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一、引言指导性案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对于我国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法律推理是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环节,通过对指导性案例中的法律推理进行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适用和司法裁判的过程。

二、指导性案例中的法律推理特点1. 规范性指导性案例中的法律推理具有规范性,即裁判依据明确,推理过程严谨。

这是因为指导性案例是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发布的,具有权威性和示范性。

2. 系统性指导性案例中的法律推理具有系统性,即裁判依据相互关联,推理过程形成有机整体。

这有助于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3. 灵活性指导性案例中的法律推理具有灵活性,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遵循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对裁判依据进行适当调整。

这有助于应对复杂多变的案件事实。

4. 创新性指导性案例中的法律推理具有创新性,即在遵循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对传统法律理论进行拓展和深化。

这有助于推动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三、指导性案例中的法律推理方法1. 演绎推理演绎推理是指导性案例中常用的法律推理方法,即从一般法律规范推导出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

这种推理方法有助于确保裁判结果的合法性和一致性。

2. 比较推理比较推理是指导性案例中常用的法律推理方法,即通过对国内外类似案例的比较分析,寻找裁判依据。

这种推理方法有助于拓宽裁判视野,提高裁判水平。

3. 类推推理类推推理是指导性案例中常用的法律推理方法,即根据案件事实的相似性,对类似案例的裁判依据进行类比适用。

这种推理方法有助于解决新类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4. 实证推理实证推理是指导性案例中常用的法律推理方法,即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实证分析,推导出裁判依据。

这种推理方法有助于提高裁判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法律推理及其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

法律推理及其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
式 。 针 对 不 同 的 情 况 .法 官 可 以 采 用 不 同 的 推 理 方 …
法。
从 思 维 进 程 看 .类 比推 理 是 从 个 别 到 个 别 或 者 从 一 般
( ) 绎 推 理 一 演 演 绎 推 理 的路 线 是 从 一 般 到 特 殊 .其 逻 辑 形 式 可
适 用 法 律 的 过 程 实 际 上 就 是 根 据 法 律 规 范 对 案 件
提 ) 苏 格 拉 底 是 人 ( 前 提 ) 所 以 。 格 拉 底 终 有 一 死 , 小 , 苏 ( 论 )其 实 , 个 案 件 都 有 事 实 归 摄 法 律 的 过 程 , 结 。 每 每 个 案 件 的 司法 过 程 都 有 演 绎 推 理 的 过 程 当 法 官 根 据 案 件 事 实 通 过 直 觉 推 理 查 找 到 某 一 法 律 规 则 .并 确 定 这 一 规 则 是 能 够 作 为 本 案 的 法 律 依 据 时 .他 就 可 能 使 用 演 绎 推 理 的 方 法 。 如 , 乙 双 方 达 成 一 个 预 售 苹 果 例 甲 的 口头 协 议 . 由于 自然 灾 害 影 响 了 苹 果 的 收 成 导 致 价 格上 涨 . 甲担 心 乙 会 后 悔 便 去 信 提 醒 , 未 回信 , 将 乙 却 苹 果 高 价 卖 给 了丙 。 为 此 起 诉 要 求 履 行 协 议 。 官 在 甲 法 确 定 案 件 适 用 规 则 时 的 推 理 过 程 是 : 首 先 是 根 据 案 件 事 实 确 定 大 前 提 :适 用 规 定 口头 协 议 效 力 及 有 关 问 题 法 律 ; 次 是 通 过 查 找 法 律 推 出小 前 提 : 国 合 同 法 第 其 我 1条对 订立合 同的形式 作 了规定 ; 后 则推理 结论 : 0 最 合 同 法 第 1 条 是 解 决 本 案 纠 纷 的 主 要 法 律 0 ( ) 比推 理 二 类

法律逻辑学

法律逻辑学

法律逻辑学论法律推理、事实推理与判决推理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解决三个问题:其一,确认事实;其二,寻找法律;其三,将案件事实置于法律规范之下即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司法判决结果的获得,必然要进行三种不同意义上的推论:事实推理、法律推理、判决推理。

(一)法律推理法律推理有五种推理模式。

一,解释推导。

所谓解释推导,是指在遇到“法无明确之文”时,根据法律的逻辑结构、法律的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社会习惯或惯例、社会效用或社会利益、社会公共政策以及社会公平正义观念,探寻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对法律条文加以明确化、确定化和具体化,界定法律的界限、限定法律所指、确定法律的具体内容,澄清法律条文的含混和疑问。

二,还原推导。

所谓还原推导,是指在遇到“法律反差”即法律文字与法律真实意思、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精神存在反差或相悖时,根据法律的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对法律条文增加限制或除外,重构法律条款,还原法律真实意思,消除法律文字与法律真实意思或意图之间的反差,避免出现与立法本意或法律意图不相符合的结果。

三,辩证推导。

所谓辩证推导,是指在遇到“法律冲突”时,根据法律逻辑结构、法律的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社会习惯或惯例、社会效用或社会利益、社会公共政策以及社会公平正义观念,寻求一种选择或平衡,解决或化解法律的内在冲突与抵触。

四,衡平推导。

所谓衡平推导,是指在遇到“恶法”,即一旦发生对于当前的具体案件,存在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规则,但是,如果将该规定或规则直接适用于本案,就明显有悖于情理,会造成显失公平、公正的结果,法官基于对法律历史、社会习惯或惯例的考查,法律意图、目的、价值取向的考量,社会利益或社会效用的衡量,以及法律公共政策或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选择或价值判断等,对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规则制定一个例外,或者说为其拒绝适用、背离该规定或规则找一个正当理由,回避、淡化该法律规定或规则的缺点和难点,对法律规定或规则予以补救,从而建立起裁判大前提,对个别案件平衡公正,实现个别公平。

提高法律推理水平做好司法公正的探讨

提高法律推理水平做好司法公正的探讨
不 开法 律 推 理 的运 用 ,这 样 的 目的是 为 了 保 证法 律 的公 正 。我 国是 处 在 建 设社 会 主 义 的法 制 国家 ,在 法 治 建设 方 面 ,一 方 面 ,国家 加 快 了法 制 建设 步 伐 ;另一 方 面 ,
法 律 推 理 是 以 现 有 法 律 规 范 与 已知 事 实 为 前 提 ,运 用 科 学 的方法 和规 则 ,为 法 律 的适 用提 供 正 当理 由的 一种 逻 辑 思维 活动 。它 的 目的是 依 据 一定 的法律 前 提 得 出一 个 有效 的判 决结 果 ,是法 官 在 审判 实 务 工作 中经 常会 运 用到 的论证 方 法 。就我 国 目前 的 司法 实践 来 看 ,法律 工作 者 常 常将 最 常 见 的三 段论 逻 辑 推 理方 法 运 用到 司法 审判 过 程 中 ,但 对于 法 律 推理 的技术 问 题 和适 用技 巧仍 然没有 深入 系统 的研 究 。 法律推理的基本概念 法 律 推 理 有 两 个 含 义 :第 一 个 含 义 是 指 “ 由 一 个 或 几 个 已知的判断来推出新的判断结果的过程”,这在我国 《 现代汉 语 词 典 》中是 这样 定 义 的 ,这 种提 法 与 亚里 士 多德 的必 然 推理 很 相 似 ;第 二 个含 义 是 指论 证 ,这 是 需 要双 方 通过 辩 论 ,各 自 运 用 论据 来 证 明论 题 的 真实 性 ,这 类 似 亚 氏 的辩证 推 理 或修 辞 推理 。为探 讨 法律 推 理 与 司法 公 正 ,先 来探 讨 法 律 推理 的基本 概 念 。 国 内外 学者 对 于 “ 法 律 推理 ”的 科学 定 义 还有 不 同 的意 见 ,许多专家都提 出了不同的关于法律推理 的观点。法律界利 用这种观点 ,可以将法律推理与法律规范等 同来看 ,持有这种 观 点 的学者 在欧洲 ,就 必然 会受 到大 多数学 者认 可 和支持 。 二 、法律推理的基本特征 法 律 推理 的基 本特 征 是从 确 认 的具 体 案 件 事 实 出发 ,在 过 程 分 中援 用 一般 的法 律条 款 ,然 后 通 过逻 辑 性 和论 证 性 进行 推 理 。得 到 司法判决 结果 的思 维活 动过程 。 ( 1 )法律 推理 与 实事 求是 。法 律 推理 要基 于事 实 ,要 在 实 事 求 是 的前 提 下 ,援 引法 律 ,这种 推 理绝 不 是 一种 思 维 活动 , 它 必 须具 有 充 足 的现 实性 和 目的性 ,法 律推 理 的最 终 目的就 是 为 了 给 司法 判决 提 供 正 当 的法 律理 由。这 样 才 会使 判 决 得到 公 正合 理 ,有 利于社 会 和谐 。 ( 2) 法 律推 理 与知 识创 新 。任 何推 理 需要依 据 客 观事 实 , 它 需 要创 造 知识 ,只 有法 律 推 理具 有 科 学 的 “ 知识 创 新 ” ,才 能 依 据法 律 推理 得 出 正确 的结 论 , 因为这 种 结 论 隐含 在 原有 的 法 律体 系之 中 ,只 不 过 由于 各 种情 况 ,没 有 把 它揭 示 出来 ; 当 然 ,有 时候 这种 法 律 推理 得 到 的结 论 ,也 可 能 是法 律 主 体通 过 理性 推导 出来 的 ,符 合 发展 规律 的结论 。 ( 3) 法 律 推 理 与 内在 逻 辑 性 。 在 法 律 推 理 中 ,如 果 单 纯 的 把法 律 推理 ,只 看 成是 形 式逻 辑 的推 理 是 不恰 当 的 ,这种 观 点是 具 有 片 面性 的 ,因此 ,法律 推 理必 须 建 立 在合 理 的 形式 逻 辑 的基 础 之上 ,这样 法 律 推理 才 能 具有 公 正 性 ,否 则 ,法 律 推 理 虽然 也 依据 实 质 内 容 的前 提 ,也 依据 案 件 的 事实 和 法 律 的规 范 ,但 也 很 可能 得 出 的结 论 ,因为 形式 逻 辑 错 误 的偏 差会 遭 到 质疑 。法 律推 理 的 内在 逻 辑性 是 法 律理 论 基 础 ,是 一个 包 含 形 式逻辑在内的完整系统 。 “ 在系统 中,各种法律推理的方法可 O 2 ) 以 视 为 广 义 的逻 辑 方 法 ,如 演 绎 逻 辑 、归 纳 逻 辑 、类 比逻 辑 ( I 2 ] 王媛. 法律 推理 与 司法公正 探析 卟 学 理论 ,2 0 1 3( 0 2 ) 等 ”。 [ 3 ] 韩 登 池. 论 法律 推理 与 司法改 革—— 以 司法 裁判 为视 角Ⅱ ] . 政 治 三、法律 推理 与司法公正 在现 代 法 治 国家 ,法 律要 求 是公 正 的 ,因 此 ,无 论法 律 的 与法律 ,2 0 1 0( O 1 )

三段论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

三段论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

三段论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一、引言在司法审判中,作为一种基本的论证方法,三段论在法官的判案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介绍三段论在司法审判中的具体应用,以及其在判案中的优点和局限性。

二、三段论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三段论是一种基本的推理方式,它由前提、中项和结论三部分组成。

在司法审判中,法官通常会根据案件的事实、法律规定和证据,运用三段论推理出判决结论。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法官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如下推理:前提一:被告人在某某时间、某某地点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被控罪名为某某罪。

前提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某某罪应当被判处某种刑罚。

结论:被告人应当被判处某种刑罚。

可以看出,这种推理方式简洁明了,条理清晰,有力保障了案件的审慎和公正性。

同时,三段论也能够帮助法官快速定位问题和找到相应的解决方式,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

三、三段论在司法审判中的优点和局限性三段论在司法审判中有其显著的优点,但也存在局限性。

首先,三段论表达简洁明了,逻辑清晰,容易理解,避免冗长和模糊不清。

其次,三段论的结构性使得法官能够很好地把握证据和相关规定,提高了审判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最后,三段论也有利于效率的提高,能够快速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加快审判进程。

然而,三段论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例如,在司法实务中,不同案件之间可能存在许多复杂、交织的因素,有时甚至不太容易适用于三段论的结构。

此外,三段论还可能受到司法人员的认知偏见和人为干扰的限制影响,导致判决结果与客观事实不符。

四、结论总之,作为一种基本的推理方式,三段论在司法审判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它的优点在于逻辑清晰、表达简洁、结构明晰,能够协助法官准确、公正地处理各类案件。

然而,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其局限性。

只有在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扎实的判案实践基础的基础上,才能将三段论运用得更加准确和灵活。

司法三段论法律推理案例(3篇)

第1篇摘要:司法三段论作为一种传统的法律推理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

本文以一起具体的法律案例为切入点,运用司法三段论进行分析,探讨其在法律推理中的运用和作用。

关键词:司法三段论;法律推理;案例分析一、引言司法三段论是一种基于演绎推理的法律推理方法,它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个部分组成。

大前提是法律规则或原则,小前提是案件事实,结论是根据大前提和小前提推导出的法律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三段论作为一种基本的法律推理方法,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二、案例背景2018年,甲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开发一住宅小区过程中,因资金链断裂,导致部分业主无法按时交房。

随后,部分业主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运用司法三段论进行法律推理,最终判决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司法三段论法律推理过程1. 大前提: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小前提:甲公司与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应在2018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

然而,甲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未能按时交房。

3. 结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甲公司未按照约定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因此,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运用司法三段论进行法律推理,得出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结论。

具体分析如下:1. 大前提的适用:法院引用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作为大前提,该条款明确了出卖人未按时交付标的物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

这一规定适用于本案,因为甲公司作为出卖人,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符合该条款的适用条件。

2. 小前提的认定:法院根据甲公司与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认定甲公司未按时交房的事实。

这一事实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因此可以作为小前提。

3. 结论的推导:法院根据大前提和小前提,推导出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结论。

法律推理的目的与概念

法律推理的目的与概念有效性是法律推理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是评价法律推理的一个重要标准。

然而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一直不存在法律推理之说,也没有完整的、系统的法律推理理论,对法律推理有效性的研究更是匮乏。

尽管审判实务中,法官适用法律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法律推理和理性思维,但总的来说,目前我国的法官在法律适用活动中是极少关注适用方法与技术问题————关于法律推理的问题的,不注意运用法律推理来论证裁决或判处结论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合理性的。

就连最高人民法院也不得不坦承我国目前的裁判文书"不说理或者说理不充分,理由部分没理由,只引用法条;不阐明适用法律的道理。

因此,说明力也就不大。

"[1]曾经轰动一时的刘涌案,为什么二审判决会引起那么大的民愤,关键就在于二审判决书说理不充分,不能让人信服。

法官进行法律适用,对具体案件作裁决、判决时,必须针对诉称事实以及整个案件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法学原理,充分说明采驳理由,清楚、全面、充分地表述对于法律问题的见解。

这是法官的基本义务,也是近代以来所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一、法律推理的逻辑结构法律推理就是以确认的具体案件事实和援用的一般法律条款这两个已知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导出有效的判决、裁决结论的一种逻辑活动。

但"有效性"却是一个充满歧义的概念,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含义和要求。

逻辑学家认为法律推理是普通逻辑研究的推理形式和规律在法律领域的运用,普通逻辑关于推理的一般有效性就是法律推理的有效性。

而法学家则更关注于推理的实质方面,他们认为推理的形式有效性是不言而喻的,判定一个法律推理是否有效的关键是看该推理是否具有实质有效性。

正如美国法学家伯顿所言:"法律推理的表述通常采取演绎的形式。

但是,一个三段论不管表面上看起来多么具有逻辑性,实际上它不过是大小前提及大小前提的逻辑关系而已。

虽然有效性在法律推理中是必需的,但就法律推理本身而言,有效性的重要性程度是微末的。

论法律推理——精选推荐

300论法律推理张传新法律推理是特定法律主体在法律实践中[1J,以已知的法律规定和事实材料为前提,推导和论证法律结论的过程。

在司法审判中,法律推理要求审判者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强调裁判的理由说明和正当性证明,摆脱了主观任意和偶然随意的弊端,使法律成为捍卫秩序与公正的重要手段。

“法律推理增强了判决的一致性和正当性,可以为法律问题提供健全的、经过充分论证的答案,因而成为法治区别予人治的根本标志之一。

”[2】随着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法律实践活动内容的丰富和复杂,法律推理的研究日渐受到人们的关注。

但总的来说,我国法学界对法律推理问题关注不够,对于什么是法律推理,它的性质、特点、过程、要求等基本问题还没有形成定论,研究工作刚刚起步,加强法律推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已成为我国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的迫切需要,具有现实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1)在法律领域中,推理的应用是非常广泛的.在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甚至在法律实施的监督、一般公民的法律意识中都有法律推理的活动.本文主要是论述法律推理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

[2]张文显为《法律推理的理论与方法》所做序。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l页。

论法律推理30l一、法律推理的内涵(一)对我国当代法律推理理论研究的回顾与反恩法律推理的实践和理论研究需要一定的理论和现实基础,其中最主要的是:(1)一个以相对独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为基础的法治社会,这是法律推理实践及理论研究成为必要和可能的社会前提;(2) 一套建立在相对成熟和发达的社会思维水平之上的分析和研究方法,这是法律推理实践及理论研究的思想前提。

在西方国家较早的时候便形成了他们的法制传统。

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法治与民主已有很大发展.中世纪的西欧虽然也实行封建专制,“但西方法律文化中的神学传统和自然法思想影响深远,上帝是一个象征着正义的抽象的神,世俗的皇帝对上帝也不得不产生敬畏。

这种神学文化削弱了人治的权威。

法官们认为忠于法律和上帝要胜过忠于他们的国王。

司法审判中形式法律推理及其存在的问题

司法审判中形式法律推理及其存在的问题摘要:形式法律推理是司法审判中最基本和常用的推理方式,但其本质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缺乏真实性、不考虑具体情况等。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阐述形式法律推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应对策略。

关键词:形式法律推理、司法审判、真实性、具体情况一、引言形式法律推理是司法审判过程中最基本也是最常用的推理方式,它的特点是基于法律规则而不是事实或情境进行推理。

形式法律推理运用的是逻辑的推理方式,此种推理方法通常具有严密性和合理性的特点。

但值得注意的是,形式法律推理在司法实践中并非完美无缺,其本质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导致司法判决的不公正。

因此,本文将就形式法律推理及其存在问题进行探讨。

二、形式法律推理的概念与特征形式法律推理是以逻辑形式为基础的法律推理,它通常是一种双向推理,即由前提推出结论或由结论反推出前提。

形式法律推理还可以通过递归方式构造结论,反映因果关系和条件关系并进行比较。

此外,形式法律推理被认为是一种用于准确解释和应用法律规则的逆向推理过程。

透过这样的推理方式,司法人员可以将一般规则应用于具体事例,使得如何区分不同案件和如何规范司法判断成为可能。

三、形式法律推理存在的问题1.缺乏真实性虽然形式法律推理严密性好,但对于一些特定案例来说,其缺乏真实性,尤其是因为其基于的是法律规则而非具体情况推理出来的结论,因此其中可能存在的一些主观判断会导致判断的错误。

因为法律规则不可能完全覆盖所有的可能性,以致于在一些特定案例中,形式法律推理将法律规则套用到了不适当的地方,而这个应该在具体情况下进行的判断被放到了法律规则之下,导致了判断的不准确性。

2.不考虑具体情况使用形式法律推理,会使得司法人员的注意力倾向于制定和应用法律规则,而忽略了在具体情况下的具体推理。

这可能导致判决不公正,因为当考虑案例特定情况时,司法人员可能需要涉及到更多的评估和情境分析。

即使是已知的结论,在不同的案例中也可能会发生变化,因为这些案例会涉及到更多的细节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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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国2019.7.上摘要: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法律推理以法律方法为核心,目前我国遵循三段论的推理模式,在逻辑上要求司法工作人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遇到疑难案件时,法律职业者发现仅仅依靠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推理形式,不能够如实体现法律推理的复杂繁琐的思维过程,在这种情况下法学界开始对法的价值,社会习惯等因素进行分析考量和选取。

关键词:法律推理司法审判完善途径论我国目前司法审判中的法律推理文/杨春凡一、我国法律推理模式———三段论我国法官审理案件时要求严格遵循三段论的推理模式。

判决书中最基本的说理模式是三段论的逻辑结构。

而法官在裁判的过程中通常会以先前的裁判经验对案件形成一个预判,然后在寻求法律支撑,这可能在无形中将人的非理性因素渗入到司法活动中。

笔者将在下文具体说明作为三段论的大小前提。

(一)三段论的大前提一一法律规则我国法官主要依据法律规范进行断案,人们希望从现有法中找到无可争议的规则,得出让人信服确定的判决。

但是法的不确定性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现象。

[1]法律规则在适用过程中会遇到下法律疑义和法律冲突的难题。

法学家伯顿在《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中引用了一个故事,某州法律中明确规定:在城市公园内所有人都不允许睡觉。

一天晚上,一个乞丐躺在公园的路边,额头上遮着捡来的废报纸,但其由于抑郁,当晚并未睡着。

另一个绅士同时坐在公园的长椅上,闭着眼睛,打着鼾声。

案件中的两个人的行为如何定性?便会出现多种解释。

这个故事引申出了法律语义存在分歧的现象。

法官在司法审判活动中需要根据原则、习惯、社会价值、公序良俗等对这些有疑义行为进行阐释。

有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遇到相类似的问题在两部同位阶的法律中存在不同的规定,造成了法律适用的冲突。

这就使法律的统一性受到了冲击,为司法适用埋下隐患。

大前提是三段论推理最重要的一环,法律冲突时需要法官对法律法规进行判断、解释与选择,对案件事实作出相应调整。

(二)三段论的小前提———案件事实还原案事实在司法实践中全貌并非易事。

三段论的小前提需要在证据充足,事实清晰的情况下才可以推导出来。

但是事实认定与事实发现并非当然用等号连接。

事实发现是一个揭开事实面纱的过程。

案件事实是法官依靠自身的审判经验和有限的证据,以逻辑推导的方式,将各个孤立的证据串连成证据链,推导认定的事实[2]。

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的推理方式有比对推理和合情推理。

比对推理是将被调查对象与目标对象之间的特征进行比对,得出两者是否吻合的推理。

比对推理不能穷尽比较对象间的所有特征,当被查对象与目标对象的核心特征存在共性时,推定二者为同一对象的概率很高。

法官在比对推理时不能单依靠自身的主观臆断去推测事件发生的概率,更要严格把握事情发生的客观性。

合情推理是借助观察、类比、调控、实验等方法进行推理的过程。

合情推理的方法技术主要有:因果关系法、对比推理法和归纳法等。

以因果关系推导为例,在司法实践中,从结果推测原因是一种由结论找寻目标的推导模式,对结论提出假设,然后找寻相关证据去验证。

在此过程中法官的第一直觉和多年的审判经验起着重要作用。

所以合情推理亦不能保障三段论演绎下结论的严谨和确定。

二、我国司法审判中法律推理存在的问题(一)推理逻辑的单向性司法从业者的思维逻辑起点基于经验性的分析,在案件的整个推理的环节中,归纳在证据的排列与组合方面皆有渗透。

这与三段论的演绎推理模式发生分歧分离。

呈现出此种情况并非是笔者对我国目前的推理形式的全盘否定,而是对司法实践中经验先于逻辑的现象进行客观陈述。

演绎是在设定前提下的推理,另外法官在匹配大小前提过程有时无法找到唯一确定的法律规则,三段论的基石便发生坍塌。

此时,法官通常会通过解释、引入高位阶原则、公序良俗习惯等尽量使得推导过程正当,判决的结论符合公平正义价值[3]。

然而现有的规定并未对这一过程规制,可能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被无限放大。

单向性的演绎推理不能天衣无缝的契合现实司法审判中的法律推理形式,所以,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推理是一个双向思维的过程。

(二)法律推理仍停留在形式推理中的简单应用我国法律推理仍然是浅显的应用形式逻辑推理,具体表现为判决书流于形式,裁判理由逻辑线路的单一化,判决书不能很好的映射出有理有据的裁决理由和严谨的推理思路。

判决书用演绎模式直接将事实、规则、结果穿插其中,僵硬地得出结论。

虽然,形式逻辑符合法律推理一致性的价值要求,但缺乏辩证推理方式使推理失去了灵魂。

三、我国司法审判中法律推理的完善(一)注重类比和归纳推理三段论是演绎推理下的分支,与之并列的有归纳推理、类比推理。

类比推理是指在某方面寻找两个对象的相似点,从而推导二者在其他某方面是否存在相似之处。

法律推理不单指逻辑判断,推理过程也要注重结论的可接受度和合理性。

这为类比和归纳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留有一席之地。

指导案例时,实质上应用了类推和归纳思维。

参照指导案例审理案件的步骤如下:首先,比较指导案例与待决案件,当二者的相似点越多,获得相同的判决的可能性就越高。

其次,归纳分析这些相似点,为相同结论的得出提供逻辑支撑。

指导案例在规范同类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实质上应用了类比推理。

然而,传统的司法三段论推理模式下,需要法官严格遵从法律规范,按部就班的审判案件,不能将类比推理和归纳推理的推理方法适用于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是否参照了指导案例,无从评判。

因为归纳、类比的思不能被演绎推理模式所涵盖。

基于此,司法职业者应该借助案例指导制度推行的黄金时机,引入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共同组成司法审判的有机推理模式。

(二)双向思维“让目光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法官对案件的拿捏并非一步到位,而是在规(下转第178页)174祖国2019.7.上(上接第174页)范与事实之间来回移动。

案件事实在定位案件法律性质时起到关键作用。

法官对法规的选择亦会影响对案件事实筛选的角度。

在事实推导的过程中,案件开始通常是一个个碎片化的部分,在逻辑推理的联系和法律法规的鉴定下组合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叙事。

法官在查阅案件卷宗时,依据审判经验,会初步对案件形成一个简要认识和预判。

再从复杂的案件中筛取关键的案件事实,寻找法律规则的支撑。

然而,法官在匹配事实与规则的过程中,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一一对应,这时法官需借助技术性手段等予以处理,在审理案件时,很难做到纯粹意义上的演绎推理,经验、情感等主观因素通常会渗入其中,法官应当从过去单向的推理模式转变为多层面的思索方式。

(三)提高法官素质三段论是我国司法实践活动的主要方法。

当遇到疑难案件时,价值判断在其中具有重要地位,不仅受到习俗及其他社会因素的约束,还受到法官素质的影响,法官加强法律方法论的学习和提高法官的司法审判能力对正义的实现而言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需要注重法官素质的培养[4]。

首先要求法官具备深厚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这有赖于法官在法学专业上认真研习;其次,实质法律推理最显著的特征是实践性,考量的都是社会生活中的实质性因素,法官应该尽最大能力去丰富其司法实践经验。

有些案件涉及较强的科学上的专业知识,法官还需要具备深厚的人文社会科学底蕴,对社会现象进行全面深刻的学习和灵活的应用,秉持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这些都是实质法律推理要求法官具备的充分必要条件;最后法官需要加强自身的修养,具备良好的心态和过硬的技巧,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的巨轮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1]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6:16-17.[2]陈景辉.实践理由与法律推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15.[3]郝铁川.论逻辑思维与法律思维[J].现代法学,2004,(03):42.[4]季涛.论疑难案件的界定标准[J].浙江社会科学,2004,(05):61-62.(作者单位:宁夏大学政法学院)网民的网络安全意识。

很多网民虽然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能够有一定的网络安全知识,但是却为能够将其转化为安全防范的意识,更很少落在实际行动中。

例如,安卓手机必须要在读取用户的位置、短信和隐私之后才能够确保安装相关的应用[3]。

如果用户不同意安卓的规定,那么有很多软件将不能够被安装。

对于很多安卓手机的用户而言,虽然知道在安装软件的过程中会因此泄漏属于自己的隐私,但是大都还是同意读取自己的隐私。

另外,也需要在执行的过程中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从而让更多的人有独立的维权观念,公众也就会越来越多地认识到网络维权的重要性。

只有让更多的认识到网络隐私被侵害的危险性,他们才能够发自内心地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从而让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从而创造一个良好的网络氛围。

(四)加强个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司法力度有关部门只有进一步严格进行司法才能够有效防止网络隐私权频发所带来的各类问题。

司法部门也只有通过进一步提高司法水平才能够更好地保护公众的网络因素。

如果司法人员在司法的过程中不懂得及时学习,那么不仅没有办法对法律条文正确地进行理解,还会使得司法的方法不能够跟上时代发展的要求。

广大事发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只有学习到更加丰富的法学理论才能够真正做到司法公正。

并从丰富的法学知识中不断地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随着信息时代的不断发展,广大司法人员也可以以网络为平台来不断地提升司法水平,从而更好地彰显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五)设置有效地救济措施目前,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针对有关侵犯个人网络隐私的案例设置相应的救济措施。

在发生民事案件时,绝大多数的受害人都可以发现自己的隐私信息不断地被披露,甚至在之后没有办法查明侵权人本身的真实身份信息。

所以,即使在之后想要进行对其进行救济也难以下手。

即便我国有设定有关的《侵权责任法》,但是却没有对有关的侵权案件和损害的事实及时地承担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

再加上更多的网络平台也不会因此提供更多的信息,所以使得受害人没有办法及时查找到有关的侵权证据和损害的后果。

所以,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想要真正地解决个人网络隐私取证的问题还是比较困难的。

(六)有效地加强行业自律行业自律相对会在网络治理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但是,正是因为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网络隐私权进行有效地立法,从而使得网络隐私权没有办法更好地被放置在法律规制条件下,从而使得大多数人的网络隐私权没有办法更好地被保护起来。

即便在今后与网络隐私有关的法律正逐步地完善,依然可以将互联网的行业自律作为法律的有效补充。

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可以将立法和行业自律更好地结合在一起,并在之后让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七)全面加强国际合作在未来,不应该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局限于某一个国家内部,并在之后通过加强国际合作来更好地保护网络隐私权。

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也可以通过加强立法来更好地保护全球用户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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