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行为保全
关于行为保全

关于行为保全1 定义:1.1 所谓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得依他们的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对行为保全的裁定,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
2 法律规定2.1 《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2条规定,在诉讼中遇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作出裁定。
2.2 1992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在人民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中,经常发生侵权人利用宣告专利无效故意拖延诉讼,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
2.3 2001年6月发布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增加了有关“诉前临时措施”的规定,正式确立了行为保全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地位。
根据我国专利法“诉前临时措施”的规定,最高法院于2001年6月发布了《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诉前停止侵权的规定”),为行为保全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提供了有益指导。
2.4 新《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5 新《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3 学理解释行为保全:弥补财产保全不足的创举肖建国【关键词】行为保全;财产保全;程序修改后民诉法的一大亮点是首次确立了行为保全制度,该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探究

案例选择标准:具 有代表性、典型性, 能够充分体现民事 诉讼行为保全制度 的运用和特点
案例来源:最高人 民法院公报、典型 案例汇编、学术研 究等权威渠道
案例选择: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能够体现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典型特点和应用 情况。
案例分析要素:对案例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探究民事诉讼行为保 全制度的实践操作和具体应用。
案例分析方法:采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对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挖掘民事诉讼 行为保全制度的价值和意义。
案例结论:总结案例分析的成果,对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进行客观评价,提出完善和 改进的建议。
案例选择:具有代表性、 典型性的民事诉讼行为保
全案例
案例结论:总结案例对民 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实
践意义和启示
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行为保全制度的适用条件和 程序
行为保全制度的定义和功能
行为保全制度的理论基础和 价值取向
行为保全制度与财产保全制 度的比较和联系
民事诉讼法:行为保全制 度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 成部分,为当事人提供了 一种临时性的救济措施。
保全必要性:法院裁定采 取保全措施需基于当事人 的申请,且需满足保全必 要性,即不采取保全措施 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合法权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改进方向。
实践应用:行为保全制度在实践 中广泛应用于知识产权、合同纠 纷等领域,旨在及时制止侵权行
为或防止损害扩大。
制度完善:随着社会的发 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行为保全制度也需要不断 改进和完善,以更好地保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条件:申请人需 提供担保,并证明被 申请人存在损害行为
审查标准:法院对申 请进行审查,判断是 否符合行为保全的条
诉前保全的法律规定

诉前保全的法律规定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前,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或确保执行裁判的目的,由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一定的措施对相应的财产或其他权益进行保全的一种法律程序。
诉前保全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为保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行为保全是一种诉前保全措施,指的是人民法院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提出限制要求或者给予命令,以防止其通过重新实施或者迟延实施行为使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的根据丧失或者事实发生变化,从而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产生重大影响。
2. 财产保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是一种诉前保全措施,指的是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采取限制措施,以防止其将财产转移、隐匿或者以其他方式使其不易执行。
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公示债务和其他可能的或者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
3. 违约保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违约方的财产进行保全。
违约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转让权益和其他可以保全的财产。
4. 证据保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对可能难以取得或者易于灭失的证据进行保全。
证据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证据和其他可能的或者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
5. 保全效力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限期接受诉讼材料后,对已经执行的行为、财产、债权、凭证或者其他担保,不再采取保全措施。
诉前保全的效力自保全决定作出之日起产生,经人民法院裁定的可以效验。
保全决定自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执行后,自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送达当事人。
综上所述,诉前保全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行为保全、财产保全、违约保全、证据保全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进行,并最终实现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
同时,保全决定的效力也有明确的规定,以确保保全措施的实施和效果。
民事诉讼的行为保全

民事诉讼的行为保全行为保全是为了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有权根据他们的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和避免当事人的其他损害。
行为保全既可以在诉讼过程中采取,也可以在诉前采取。
一、行为保全的法律规定2013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行为保全制度,法律条文表述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这一规定表明诉前也可以申请行为保全,可以类推适用于其他民事诉讼活动中。
二、行为保全制度的建立和可以适用的范围行为保全制度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
古罗马时期的法律有禁止令状的规定。
禁止令状是罗马执政官根据受害人的请求而发布的禁止从事某项行为的命令,通常所涉及的利益具有准公益性。
这种令状具有一定的假设性。
人们并不要求裁决者依据令状判罚,而是直接要求当事人在所提出的事实属实的情况下遵从命令。
这一制度已经有了行为保全的雏形。
2013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行为保全这一制度,明确规定了诉讼中的行为保全,诉前行为保全在其他法律中有所体现。
目前已基本建立了行为保全的基本制度。
行为保全是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必要,可以裁定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行为保全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在满足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条件,都可以适用行为保全。
司法实践中行为保全有哪些种类?

司法实践中⾏为保全有哪些种类?⾏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或者利害关系⼈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步的损害,法院得依他们的申请对相关当事⼈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为采取强制措施。
从当前司法实践看,需要通过⾏为保全措施保护当事⼈利益的情形主要有以下⼏种:1.抚养权纠纷等亲属关系纠纷中,有时需要对当事⼈的⾏为实施保全,⽐如强制⼀⽅当事⼈移交⼦⼥、禁⽌⼀⽅当事⼈带⼦⼥出境等等。
2.家庭暴⼒侵害等纠纷案件中,有时需要⽴即停⽌⼀⽅当事⼈实施对另⼀⽅当事⼈可能造成危害的⾏为。
3.侵犯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损害精神权利的纠纷中,常常需要⽴即停⽌损害,这种损害⽆法以⾦钱弥补。
4.相邻纠纷案件中,经常需要⽴即停⽌正在实施或将要实施的危害,⽐如强制⼀⽅当事⼈⽴即拆除危险建筑,或者强制⼀⽅当事⼈⽴即停⽌建设尚未完⼯的危险建筑等等。
5.环境危害侵权纠纷中,往往需要⽴即停⽌正在发⽣的环境危害,以降低环境污染对⼈体健康的损害程度。
⾏为保全和财产保全有哪些区别?财产保全和⾏为保全虽然均属于民事诉讼保全的范畴,具有共通之处,但是,它们各⾃⼜具有特定的涵义,⼆者不能混同。
因此,要确定⾏为保全的法律地位就要先了解财产保全和⾏为保全的主要区别:1.设⽴的⽬的不同。
财产保全的⽬的是使将来判决得以顺利执⾏。
⽽⾏为保全的⽬的不仅包括使将来判决顺利执⾏,⽽且还包括防⽌不法⾏为继续进⾏、防⽌损失扩⼤或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其中,后者还是⾏为保全的最主要的⽬的。
2.保全的对象不同。
财产保全的对象是被申请⼈可供执⾏的财产。
⾏为保全的对象则是被申请⼈的⾏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是否需要被申请⼈答辩不同。
在财产保全中,为了防⽌“打草惊蛇“,需在保全裁定送达被申请⼈之前采取保全措施。
在⾏为保全中,因为保全的对象是被申请⼈的⾏为,所以,在采取保全措施之前,⼀般需要双⽅进⾏听证。
4.保全的措施不同。
财产保全⼀般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法,⽽⾏为保全的措施则为停⽌侵害、排除妨碍、限制活动等。
行为也可以保全?如何申请行为保全?

行为也可以保全?如何申请行为保全?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以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这就是行为保全,行为保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申请行为保全有哪些限制?什么是行为保全?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得依他们的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对行为保全的裁定,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
行为保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1、有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正在或者将要受到被申请人的侵害;2、如不采取行为保全将会给申请人造成损害或者使其损害扩大;3、如不采取行为保全可能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大于如采取行为保全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但如采取行为保全会损害公共利益的,不得采取行为保全。
申请行为保全有哪些限制?对行为保全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1、申请人的资格限制,即申请人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申请的范围限制:当事人行为保全的申请必须在本案可要求的范围内进行。
3、行为保全是一种临时性救济措施,对诉前行为保全,申请人在保全作出后一定时期内应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使权利义务关系通过诉讼程序最终明确化。
超过一定期间没有起诉而给被申请人带来损失的,该项损失的赔偿由申请人承担。
4、法院在衡量是否作出行为保全的裁定时,应仔细比较保全的利益与采取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二者之间的关系,即保全的利益必须大于采取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害,但比较不能仅仅以金钱作为标准,更要考虑各种人身权利。
申请行为保全的程序是怎样的?1、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初步证据以证实有符合可申请行为保全条件的事实存在,并提供相应的担保。
2、法院对请求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给予行为保全的裁定。
法院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备所进行的审查;实质审查主要是对行为保全的限制性条件所进行的审查。
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有哪些种类
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有哪些种类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避免对方当事人恶意转移财产或者采取其他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的行为,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保全措施。
这些保全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都有哪些种类。
一、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1、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担心肇事方在诉讼前转移财产,导致后续赔偿无法执行,此时受害人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肇事方的车辆等财产。
2、诉讼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向法院申请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比如,在合同纠纷中,原告担心被告在诉讼期间变卖财产逃避债务,于是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资金。
二、行为保全行为保全,又称为“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保全。
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得依他们的申请责令相关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行为保全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例如在知识产权纠纷中,为防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在环境侵权案件中,为避免污染的进一步扩大,法院可以责令污染企业停止排放污染物。
三、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诉讼标的可能受到损害或者难以实现时,为保障诉讼的效果或者财产的价值,法院可以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保全措施在民事诉讼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保障法院审理案件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保全措施的种类、适用条件和具体操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保全措施的种类在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保全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等。
1.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或者扣押等措施,以保护申请人的权益。
财产保全通常适用于财产性诉讼标的,如债权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
2. 证据保全是指为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防止证据被销毁或篡改,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的方式包括勒令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和方式内保管证据、查封相关物品等。
3. 行为保全是指法院为预防、制止或者消除违法行为的后果,采取的一些措施。
行为保全的方式多样,如责令当事人停止侵害、撤销不当处分、恢复原状等。
行为保全适用于需要迅速采取措施的紧急情况下,如离婚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等。
二、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但需要满足一定的适用条件。
1. 紧急性和急迫性:保全措施适用于有紧急性和急迫性的案件。
当事人必须能够证明,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导致自己权益受到无法挽回的损失。
2. 证据足以证明主张的真实性:当事人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是真实可信的,否则法院不会采取保全措施。
3. 无其他保证措施或者其他保证措施不足以有效保障:在提出申请之前,当事人必须证明没有其他有效的保证措施或者其他措施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保全措施的具体操作1. 申请保全措施: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附上相关证据材料,说明申请保全措施的事实依据和理由。
2. 法院审查申请: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
如果申请符合适用条件和法定形式,法院会及时作出保全措施的决定。
行为保全制度中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行为保全制度中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随着社会的发展,行为保全制度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行为保全制度的实施也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关注和解决。
本文从法律角度,分别就行为保全制度中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行为保全的范围问题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保障诉讼当事人权益,以防止被告混淆、毁损或转移财产等行为,由法院进行采取的一种防止侵害的措施。
行为保全的范围应该包括对资产、证据、财产所有权、不能财产权等多种权益的保护。
然而,在现实中,法院实施行为保全的公开信息相对较少,有些法官仅会依照传统观念,局限于对财产进行保全,忽略了对其他权益的保护,从而导致诉讼当事人在行为保全中的权益收到侵害。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更加完整和严格的制度,规定行为保全的内容和范围,避免出现因信息不透明造成的不公。
二、行为保全的成本问题在实施行为保全时,需要对被保全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这些措施都需要支出一定的费用。
而在被保全的财产中,有些财产可能并未对诉讼当事人产生实际的利益,并且因实施行为保全导致的费用支出,却增加了诉讼当事人自身负担。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建立行为保全的公益性原则,即应当由被保全的一方承担全部或部分费用;其次,落实成本分摊的制度,对于被保全财产中明确具有实际价值的财产,应当由诉讼当事人承担成本;最后,实行不当行为保全责任制,对于利用假证、假文件等欺诈手段进行诉讼,导致行为保全的,应当由被保全的一方承担全部费用。
三、行为保全的执行问题行为保全是一个复杂而严肃的过程,需要涉及到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执行的效力问题。
行为保全的执行程序应当遵照程序管理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公平和公正。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行为保全需要紧急执行,案件背景复杂,加上司法资源短缺和司法不公等问题,导致执行效果欠佳。
因此,需要建立真正的紧急行为保全机制,对于用于非常规诉讼环境的紧急行为保全执行变得更为灵活。
行为保全
1
• 没有起诉 •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 30 日内不起诉的 申请人不起诉的
• .提供担保 • (仅限财产保全)
2
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 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 不存在或者发生了变化
3
如被申请人在保全期内履行了义务。
》》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下列哪些选项是 正确的? A、二者的裁定都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 依职权作出; B、二者适用的案件范围相同; C、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时, 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当事人拒绝提供担保 的,驳回申请; D、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不可 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 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 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 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 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 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 立即开始执行。
行为保全
主讲人: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 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 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 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 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 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 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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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龙
英美的中间禁令
1、产生背景: 英:衡平法的产生——“衡平法不能容忍对侵害权利 的行为没有救济” 普通法的救济方式:损害赔偿判决,不能于案情事实在 审判中得到证明之前来保护原告的权利。 中间禁令:“中间”是相对于案件审理终结后作出判 决或者裁决的最后禁令而言的。 根据衡平法,大法官可以责令被告为一定行为或不为 一定行为,为原告在其权利存在与否或者权利受到侵害与 否得以证实之前,提供临时性救济措施。
4、2011年 底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法修正草 案中增加了行为保全制度: 草案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 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 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 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 为。
中间禁令
1、英美中间禁令概述 2、英国中间禁制令 3、中间禁制令案例 4、评析
中间禁制令
理念 形式 要求 保护原告权益+不应对被申请人不公平 誓词证据或宣誓书 全面与坦率的陈述(否则,撤销禁令或作出 惩罚性的否决。)
审查
原则:听审申请人+听取被申请人的申辩
例外:极少数情况下不能向被申请人透漏风 声、无法及时送达而妨碍禁制令执行的延误、 对申请人严重不公平 不理会宣誓书内矛盾与冲突的实施或判断十 分复杂的法律问题
程序
不需要经过充分的调查和辩论 赋予法官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是否有重要争端等待审理 损失赔偿是否足够救济 平衡双方的利益,使中间禁制 令尽量公平 其他特殊因素,如涉及公共利 益或知识产权纠纷 通常不考虑原告或申请人胜诉 的可能性
作出中间禁制令的条件
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节省诉讼资源
玛利瓦禁令
1、内涵:法院根据原告人的申请,在被告可 能将其财产转移出法院管辖范围以外的情况 下,发出禁令,禁止被告人转移财产。 2、保全对象:财产、行为 3、表现形式:强制或禁止被请求人为一定行 为。 当所禁止的是被请求人转移财产的行为时, 实质就是财产保全;当禁止的是被请求人为 一定的不涉及财产的纯行为时,其保全对象 实质上就是行为。
大陆法系的假处分 吴胜男
“两大法系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有些不同, 中间禁令成为英国进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行 为保全的完成形态,而大陆法系则采用了假 处分。” —江伟、肖建国:“民事诉讼中的行为保 全初探”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
大陆法系 国家和地区
假处分的裁 定程序
德国
日本
我国台湾地区
《民事诉讼 法》第八编 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 法》第八编 强制执行
尽管“玛利瓦禁令”最先仅仅是在海事 诉讼领域适用,可它快速地发展下去,已 经被用在许许多多的其他方面,与航运完 全无关了。今天,“玛利瓦禁令”已是使 用在千变万化的合约或侵权争议及索赔中, 或是在夫妻间的赡养、生活费争议中。
制度评析
英美法系采取事实出发型的归纳式的实用主义思 维和风格,贯彻“有损害即有救济”的技术模式, 直接针对具体案件事实或对象采用合适、合理的 各种救济措施。因此,英美法系的中间禁令正是 反映了对实体权利的及时、有效和充分的救济。 1、不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和逻辑思维。 2、英美中间禁令制度对我国相关制度构建意义 (1)中间禁令制度的存在 (2)正当程序(程序保障) (3)作出禁令的条件——自由裁量 (4)上诉、撤销或变更中间禁令——救济
1.对争议标 1.金钱请求 的物的假处 以外的请求 分 的假处分 2.定暂时状态 2.定暂时状 的假处分(确 态的假处分
定临时地位的 假处分)
对争执标的物的假处分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935条,“如现状变更, 当事人的权利即不能实现,或难以实现时,准许 对争执标的物实施假处分。” 《日本民事保全法》第23条第1款,“关于系争 物的假处分,在因变更该系争物现状而有使债权 人不能实行其权利或者实行权利有困难之虞,可 以发出假处分命令。” 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532条,“债权人就 金钱以外之请求,欲保全强制执行者,得声请假 处分。 定义:债权人就金钱请求以外的请求,为保全将 来判决的强制执行,法院依申请,对系争的标的 物进行暂时的处分。
2001年6月通过的《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 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9条规定:“专利权人 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时,同时提出 先行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 作出裁定 2001年12月通过的《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 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 权诉讼时或者诉讼中,提出先行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 用权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裁定"。
案件经过审理,最后甲胜诉。但由于儿 子已经被其父亲送到国外,使判决难以 执行,甲虽然胜诉但并未能实现其对孩 子的抚养权,乙虽然败诉但却在事实上 维持着对儿子的抚养权。
(一)、行为保全的概念
行为保全,是指在诉前或诉讼中,为保 护利害关系人或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避免裁判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防止对 现有权利损害的产生或者继续扩大,根 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裁 定侵权人或另一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 不为一定行为的临时救济制度。
评析
当时对此类案件的一般看法是,在判决之前不能发布禁令。 但Denning法官认为:“如果债务应当偿还而没有偿还,那 么就存在着这样一种危险,即债务人可能转移他的财产以便 在判决之前把它化为乌有。因此,法院审理一个适当案件时 就有发布一项中间禁令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的司法权力。我 认为目前这个案件对行使这一司法权力正好适用”。 Mareva禁令在普通法得到确立后,又被立法所确认。英 国《1981年最高法院法》第37(3)条规定:高等法院有权 发布中间禁令,禁止一方当事人从法院管辖区内转移财产或 处理财产,不论该当事人在法院管辖区内是否有住所、以及 是否居住在管辖区内。
(二)行为保全的立法现状分析:
1、1999年《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规定了,海 事强制令。 2、2000年8月修订的《专利法》第61条规定:“专 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 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 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 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 的措施。 修订的《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也分别在第57条 和第49条作了与新《专利法》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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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若冰:“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行为保全制 度探析” 赵赛男:“建立民事行为保全制度之初探” 江伟、肖建国:“民事诉讼中的行为保全初 探” 李壮:“论我国民事行为保全制度
一、行为保全制度概述
(一)、行为保全制度的概念
(二)、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
案例:
甲与乙原系夫妻关系,后由于乙包“二奶”被甲发现,甲于是 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法院把儿 子判决给甲抚养。 在案件审理期间,乙意识到 自己很可能败诉,故欲将儿子送往 国外亲戚家生活读书,企图不让甲实现对儿子的抚养权。甲于 是向法院申请申请保全措施,以制止乙的行为。 法院认为保全措施的对象只可以是财产,甲的申请于法无据, 被驳回。 甲再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的 规定,先予执行需符合“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或者生产经营”的条件,甲的申请不符合该条规定,再次被驳 回。
假处分制度与行为保全
1.二者不能简单等同,因为事实上存在两种假处分, 即争议标的物的假处分和定暂时状态的假处分。 2.争议标的物的假处分大部分属于我国财产保全的 范围; 3.我国学者将“行为保全”等同于此处的“定暂 时状态的假处分”。 但我们认为二者的不能画上等号
美:成文法传统,联邦法院有统一的程序法。以 禁令为主要内容的民事保全程序在联邦司法救济 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故《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在第八章“临时性和终局性财产救济方法”中 对其进行了规定。 2、中间禁令的保全意义: 原告向法院申请签发中间禁令后,被告不得继 续实施不法行为或者停止实施威胁性的行为,从 而使判决利益在案件审理终结前得以保全。
3、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 第107条规定: 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需要立 即停止某些行为的情形属于民事诉讼法 第97条(先于执行制度)规定的紧急情 况,可以裁定先于执行,提前满足申请 人的请求。
4、2011年11月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 将完善保全制度作为“进一步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一节中的一个重点问题。并明确提到《民事诉讼法》 对行为保全问题尚未作出规定,在侵害名誉权、相 邻权、环境权等案件中,有时需要禁止当事人为某 种行为,或者要求其作出某种特定行为,以及时阻 断侵害行为的发生,防止损害的扩大。 建议稿中便提出在财产保全的基础上增加行为保全 的相应规定,以建立全面立体的民事保全制度。
英国的中间禁制令
1、禁制令不同于禁令 禁制令:用injunction表述,主要应用于司法救济 禁令:用prohibiton表述,是法院用来制止、纠正不法行 政行为的措施。 2、性质:衡平法上的救济,是为强制执行或保护一种衡 平法上的权利而作出的暂时性措施 3、目的:保护原告,减轻原告在权利存在或权利受侵害 的不确定性得到解决之前的一段时间内所遭受的权利被侵 害的风险。
《日本民事 保全法》第 二章 《日本民事 保全法》第 三章
民事诉讼法典 第七编保全程 序 强制执行法 第七章
假处分的执 行程序
假处分的内涵
“假”,暂时、暂且的意思
大陆法系国 德国 家和地区 日本 我国台湾地 区
1.对争议标 假处分制度 的物的假处 的内容,都 分 包括两个方 2.定暂时状 面 态的假处分
案情
玛利瓦禁令是英国Denning勋爵在Mareva Compania SA v. International Buckcarraoers SA(1975) I Lloyd’s Rep Sop 一案中确立的。该禁令被 Denneing 勋爵称为“一生中最重 大的一次司法改革”。 该案案情是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一份定期租船合同,由原告 将Mareva号船租给被告使用,被告必须提前半个月支付每 一期租金。在支付第三期租金时,被告拖欠不付。原告知道 被告在伦敦的一家银行里存有一笔钱,那是他人付给被告的 运费。原告准备起诉被告,但同时担心被告在诉讼期间将那 笔存款转移到国外或者转给他人。于是,原告请求法院发布 单方面的禁令,禁止被告转移这笔存款。法院授予原告单方 面的禁令,禁止被告转移在伦敦那家银行的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