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23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23《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货物运输。
以下是该规则的主要内容:1.承运人与托运人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货运代理人;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单位和个人。
2.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承运人与托运人应当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货物运输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体积、价格、运费、保险费以及其他费用。
3.货物运输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港。
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承运人提供货物,并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
4.货物装卸和保管承运人应当对货物进行安全装卸和保管,防止货物损失或者损坏。
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承运人提供货物清单,并告知货物的性质、重量、数量等重要信息。
5.保险和赔偿承运人和托运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购买保险,并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或者损坏,承运人和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协商处理。
6.特殊规定对于危险货物、重大件货物等特殊货物的运输,承运人和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对于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
总之,《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是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部门规章。
该规则对于承运人、托运人以及相关方的权利义务、货物运输流程、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该规则,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促进水路运输发展,保障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海上和内河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托运和其他有关水路运输辅助业)、港口作业以及危险货物运输技术服务等业务,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物品。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水系派出机构、地方各级交通(港航)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水运(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危险货物的分类、分级、包装和标志第五条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将危险货物划分为以下9类:第1类:爆炸品第2类: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第7类:放射性物质第8类:腐蚀性物质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质第六条各类危险货物根据其危险程度划分为一级和二级危险货物。
具体分级如下:一级危险货物包括第1类、第2类、第7类、第5.2项和第6.2项的危险货物以及第3类、第4类、第8类、第5.1项和第6.1项中包装类别Ⅰ和Ⅱ的危险货物。
二级危险货物包括第3类、第4类、第8类、第5.1项、第6.1项中包装类别Ⅲ和第9类危险货物。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一、定义
二、管理原则
1、限制运输危险货物:为了防止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应严格限制水路危险货物的运输,特别是要控制运输过程中可能会造成污染的危险货物的运输。
2、完善运输管理:要完善危险货物的运输管理,确保危险货物的正确包装、正确标识、合理分类、安全运输,以确保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3、加强安全措施:为了确保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应加强船舶、设施及运输用具的安全检测,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改进安全措施。
4、做好货物识别:应及时识别水路危险货物的分类,充分了解其危险性,科学操作,防止发生事故;
5、定期安全检查:应定期进行车船、运输用具及水路危险货物的安全检查,确保水路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三、技术控制措施
为了确保水路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应采取以下技术控制措施:
1、增强船舶设备:增强船舶设备以满足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
水路运输规章制度范本

水路运输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路运输管理,保障船舶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水域内的各类船舶的运输活动。
具体内容包括船舶的安全、船员的素质、船舶的装备、航行规则等方面。
第三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者、船员和相关管理部门都应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由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并及时通知各方执行。
第二章船舶管理第五条船舶所有人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船舶登记、验船,确保船舶合法合规。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对船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七条船舶经营者必须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船员,确保船员的素质和技术能力达到规定标准。
第八条船舶经营者必须定期组织船员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船舶经营者必须为船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设备,确保船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船舶经营者应当注意船舶的装备更新,保证船舶装备符合最新的安全技术标准。
第三章航行规则第十一条船舶经营者必须确保船舶按照国家规定的航行规则安全航行。
第十二条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的航行规则,包括但不限于航行速度、航道规定等。
第十三条船舶在遇到突发情况时必须立即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管理部门的指示行动。
第十四条船舶经营者必须确保船舶携带完整的安全设备,并定期检查保养安全设备,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四章突发事件处理第十五条一旦发生船舶事故,船舶经营者必须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船舶事故后,必须立即进行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杜绝再次发生。
第十七条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和事故责任人,相关管理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相关管理部门必须定期对船舶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通报相关单位。
第十九条对于发现的严重违规行为,相关管理部门将对其进行停航、罚款、吊销船舶牌照等处理。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完整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HT-051197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完整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完整版)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货物运输工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我国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新的发展时期的总任务,加强党的统一领导,坚持“安全质量第一”方针,坚持计划运输、合理运输和负责运输,改进运输管理,确保运输质量,提高运输效率,主动加强内外各方面的社会主义协作,多快好省地完成货物运输任务,当好先行,以适应国家实现四个现代化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本规则是确定承运人(水运企业)和托运人(发货人和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界限的基本规则。
全民所有制的水运企业(包括租用外轮)在国内的货物运输,除香港、澳门与其它港口间货物运输,以及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邮件运输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规则办理。
集体所有制水运企业可参照执行。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航运局,可根据本规则规定的原则,制订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一章基本条件第一条、货物运输分为整批、零星和集装箱。
一张运单的货物重量满30吨或体积满34立方米,应按整批货物托运,不足此数的按零星货物托运。
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每张运单至少一箱;但按“港到港”方式办理的集装箱运输,可以办理两个以上收货人的拼箱运输。
危险货物和易污染、损坏箱体的货物,不能使用通用集装箱运输。
第二条、按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运输条件必须相同(包括发货人、收货人、超运港、换装港、到达港等项)。
易腐、易碎、流质货物、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以及性质不同、运输条件不同、不能混装的货物,不能用一张运单托运。
个人托运的物品中,不得夹带有危险品、流质品、易腐品、贵重品(如手表、照相机、金银首饰等)、货币、有价证券和各种票、证。
水路货物运单管理规章制度

水路货物运单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路货物运单管理,保障货物运输安全和效率,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在水路上进行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货物运单是货物运输的凭据,具有合同的效力。
货物运单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货物的品名、数量、质量、价值等信息。
第四条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货物运单,并承担因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货物运单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署,形成双方的协议。
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提供货物运单副本和承运人确认收货的凭据。
第六条托运人应当妥善保管货物运单,不得私自修改、涂改或损毁货物运单。
第七条承运人应当认真核对货物运单上的信息,确保货物运单的准确性。
第八条货物运单应当在货物运输开始前签署,并附有必要的手续和证明文件。
第九条货物运单一经签署,即构成双方的约束,不得擅自解除。
第十条对于货物运输途中出现问题或纠纷,应当根据货物运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货物运单的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将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章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二章货物运单的填写第十三条货物运单应当填写完整,包括货物的品名、数量、质量、价值、发货人、收货人等信息。
第十四条货物运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进行填写,不得私自修改或涂改。
第十五条货物的品名应当准确、清晰,不能使用模糊或含糊的字眼。
第十六条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得虚报或短报。
第十七条货物的价值应当按照市场行情进行填写,不得恶意夸大或低估。
第十八条发货人和收货人的信息应当真实可靠,不得虚构或使用他人信息。
第十九条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在货物运单上签字确认,表示双方已经同意运输协议。
第二十条货物运单上必须注明货物运输的方式、时间和地点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一条货物运单应当附有必要的手续和证明文件,如产地证明、包装清单等。
第三章货物运输的责任第二十二条托运人对货物的包装、装载负责,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水上涉海运输规章制度

水上涉海运输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上涉海运输行为,保障海上安全,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加强对水上涉海运输的管理,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水上涉海运输是指利用水路进行货物运输、人员运输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水上涉海运输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船舶和人员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第四条水上涉海运输包括船舶的建造、航行、停泊、装卸货物等环节,相关各方必须按照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条水上涉海运输的管理部门应当强化监管,加强安全生产,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及灾害的发生。
第六条水上涉海运输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做好风险防范,确保海上运输安全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水上涉海运输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监测与评估机制,及时发布水上涉海运输安全信息,做好应急处置。
第八条水上涉海运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水上运输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九条对违反水上涉海运输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维护水上运输秩序。
第二章船舶管理第十条船舶的建造、改装、维修等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验收。
第十一条船舶必须按照规定时限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船舶的良好状态,保障航行安全。
第十二条船舶的装载量和载货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超载。
对于危险货物的运输,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操作。
第十三条船舶必须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安全设备,确保航行过程中可以及时与陆地联系并求助。
第十四条船舶必须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船员,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技能,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船舶必须遵守航行规则,不得违规超速、超载、违反禁航区等行为,确保航行安全。
第十六条船舶必须遵守相关环境保护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物、油污等物质,确保海洋环境清洁。
第十七条船舶必须遵守相关海事法规,如遇险情必须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救援。
第十八条船舶在进出港口和停泊期间,必须遵守相关港口管理规定,并配合港口管理人员工作。
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的管理,明确有关方的权利和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它通航水域中一切从事营业性的集装箱货物运输及在港口、场站的装卸业务。
第三条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一)集装箱,是指符合国际标准(ISO)、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集装箱。
(二)一般货物集装箱,是指按规定标准制作的除装运特种货物的专用箱以外的所有类型的集装箱。
(三)装箱人,是指从事装箱业务,将散件货物装入集装箱的人。
(四)拆箱人,是指从事拆箱业务,将货物从集装箱内搬(取)出来的人。
第二章运输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条集装箱货物运输合同(以下简称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
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用集装箱运输的方式经水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运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条一般货物集装箱禁止装运下列货物:(一)易损坏箱体或腐蚀箱体无
适当包装的货物;(二)鲜活易腐货物,但在特定季节和区域内承运人和托运人另有协议的除外;(三)国家禁止运输的货物。
第六条下列品类的货物应采用集装箱运输。
交电、仪器、小型机械、玻璃陶瓷制品、工艺品、家用电器、家具、印刷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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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2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 1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1995年3月15日交通部交水发[1995]221号文发布)一章总则一条为了保障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和港口作业合同的履行,明确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之间分工和责任,制定本规则。
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它通航水域中一切从事营业性货物运输及与其有关的港口装卸、储存、驳运等作业。
水路与铁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军事运输、邮件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滚装运输,除另有规定者外,均适用本规则。
二章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的分工一节船舶到港三条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在各自签订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以下简称“运输合同”)和港口作业合同(以下简称“作业合同”)后,应当互相提供信息,保证船舶运输和港口作业的衔接。
船舶到港前,承运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港口经营人提供船舶到港预报和确报日期,便于港口经营人安排生产作业计划。
四条承运人为履行运输合同,需要港口经营人提供泊位、浮筒、趸船、锚地或无人驳基地等设施及有关作业时,应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事先向港口经营人提出申请,双方签订协议。
承运人应按规定和约定支付港口设施使用费和作业费用。
二节承运验收五条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应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审查货物运单和港口作业委托单填制的各项内容。
六条通过港口库场装船的货物,由港口经营人在与作业委托人商定的货物集中时间和地点,按港口作业委托单载明的内容负责验收。
通过船边直接装船或托运人自理装船的货物,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按货物运单载明的内容负责验收。
三节配、积载七条船舶配、积载工作,由承运人负责。
承运人在编制船舶航次计划积载图(表)时,应与港口经营人协商,以便于港口经营人合理安排装船计划。
客货班轮、货班轮,以及承运件杂货的船舶,承运人应在与港口经营人约定的期限以前向港口经营人提供船舶航次货物配载方案,便于港口经营人根据配载及装货顺序合理安排库场货位,组织货物验收。
承运人委托其代理人编制计划积载图(表)时,计划积载图(表)应经船舶审核签认。
八条编制船舶计划积载图(表),除应充分利用船舶装载能力,满足中途港卸货顺序的要求,正确、合理地进行甲板积载及缩短船舶在港停泊时间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危险货物不得违反《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有关配装条件的规定;(二)易腐货物与一般货物,有气味、污秽、粉尘货物与易受感染货物,潮湿货物与怕湿货物,易生虫货物与怕虫蛀货物,易生锈货物与酸碱腐蚀性货物等相互有抵触的货物,不得配装在同一舱位;(三)食品不得与有毒品、异味货物、污秽货物、粉尘货物、化工原料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货物配装在同一舱内;(四)重货不压轻货,大件不压小件,木箱不压纸箱;(五)易腐、易燃、易溶货物不得靠近机舱;(六)怕湿、怕晒、怕冻货物不得装载在甲板上;(七)同一张运单的货物,同一到达港或同一收货人的几票货物,原则上应配在同一个舱内;计划积载图(表)应注明装货顺序,装载位置。
大宗货物应注明重量、体积、件数、收货人名称。
九条计划积载图(表)确认后,由承运人编制装船报表、分舱单、货物交接清单(附表一)等有关货运单证,交港口经营人。
港口经营人应按承运人提供的装船资料组织装船作业。
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因故需要变更货物积载图(表)时,应经双方商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四节装船十条装船前,承运人应将船舱清扫干净,检查管系,准备好垫隔物料,港口经营人应准备好保障安全质量的防护措施。
十一条承运人与港口经营人在船边进行货物交接。
对于按件承运的货物,港口经营人应为承运人创造计数的条件,工班作业结束后,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应办清当班交接手续。
十二条除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双方另有协议外,装船时应做到大票分隔,小票集中,每一大票货物应按单装船,一票一清,同一收货人的几票货物应集中在一起装船,每一大票货物或每一收货人的货物,装船开始及终了时,承运人应指导港口作业工人做好垫隔工作。
十三条装船作业,承运人应派人看舱,指导港口作业人员按计划积载图(表)的装货顺序、部位装舱,堆码整齐。
整船散装货物应按有关规定检验测定装前、装后水尺,并记录在货物交接清单上。
如发现货物残损、包装不合标准要求或破裂,标志不清等情况,应编制货运记录。
如发现港口经营人装舱混乱,或擅自变更计划积载图(表)的装货顺序和部位,船方应即提出停装或翻舱,港口经营人应翻舱整理。
在特殊情况下,不能翻舱整理时,应编制货运记录。
十四条装船作业,港口经营人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货运质量标准,合理使用装卸工具,轻搬轻放。
做到不倒关、不浠舱、破包不装船、重不压轻、木箱不压纸箱、箭头向上、堆码整齐。
散装货物应按承运人要求平舱。
十五条港口经营人应在每一票货物装完时,检查库场、舱口、作业线路有无漏装、掉件,发现漏装及时补装,发现掉件及时拣归原批。
港口经营人对装船中洒漏的地脚货物,属于散装货物要随时收集进舱归原批。
属于袋装货物应扫集整理、灌包,并通知承运人安排舱位,分别堆放;同时在货物交接清单内注明灌包地脚货物的件数。
十六条计划配装的货物,如因故必须退装时,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必须按运单、货名、件数退装,不得将几张运单的货物,不分货名,合并笼统退装若干件数;(二)一张运单的货物全部退装,应将运单抽出,并在货物交接清单内划去;(三)一张运单的货物退装一部分时,应将退装的件数、吨数,按运单、货名编制货运记录,并在货物交接清单内注明实装件数、吨数;退装货物另行装船,由造成退装的责任方会同托运人进行处理。
十七条货物装船时,如发生实装数量与运单记载不符时,承运人与港口经营人编制货运记录。
港口经营人事后发现货物漏装,应另行办理托运手续,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并在运单特约事项中注明原承运船舶的船名、航次、原运单号码、原发货件数、重量等。
十八条装船完毕,通过港口库场装船的货物,由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在货物交接清单上签章;船边直接装船的货物,由承运人和托运人在货物交接清单上签章。
未办妥交接手续,船舶不得开航。
五节卸船十九条承运人应及时向港口经营人提供卸船资料。
对船边直取的货物,应事先通知收货人做好接运提货的准备工作。
港口经营人根据承运人提供的资料,以及与作业委托人签订的作业合同,安排好泊位(浮筒、趸船)、库场、机械、工属具、劳力,编制卸船计划。
二十条船舶到港后,承运人应及时将有关货运单证交给港口经营人,并详细介绍装舱积载情况、卸船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
港口经营人应有专人负责与承运人办理联系工作,详细核对各项单证,如单证不齐,内容不一致或有其他需要了解的事项,应向承运人查询清楚。
二十一条承运人应派人指导卸货。
港口作业人员应接受承运人指导,按实际积载顺序、运单、标志卸船,整批货物,应做到一票一清。
几票集中装船的零星货物,应做到集中卸船。
承运人发现港口经营人混卸或违章操作,应予制止,制止不听的应编制货运记录。
二十二条卸船时,如在船上发现货物残损、包装破裂、翻钉、松钉、包装完整内有碎声、分票不清、标志不清、装舱混乱以及积载不当等情况,港口经营人应及时与承运人联系,检查确认,编制货运记录证明,不得拒卸或原船带回。
二十三条卸船时,港口经营人应按规定的操作规程、质量标准操作,合理使用装卸机具,做到不拖关、不挖井、不推垛、不落水、分清原残、工残,并按双边交接的有关规定,在货物堆码、做关标准、理货计数等方面创造条件,使交接双方易于计数交接,做到理货数字一班一清、一票一清、全船数字清。
每一张运单或一个收货人的货物卸完后,应由库场员复点核实。
二十四条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在卸船作业中,应随时检查舱内、舱面、作业线路有无漏卸货物或掉件,港口经营人应将漏卸、掉件和地脚货物按票及时收集归原批。
卸船结束,港口经营人应将舱内、甲板、码头、作业线路、机具、库场的地脚货物清扫干净。
二十五条货物卸进港区库场,由承运人与港口经营人在船边进行交接。
收货人船边直取货物,由承运人与收货人进行交接。
卸船完毕,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或者承运人和收货人应在货物交接清单上签章。
未办妥交接手续,船舶不得离港。
六节到达交付二十六条货物到达后,承运人应立即通知收货人提货。
双方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交付手续。
二十七条船边直取货物,由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
卸进港区的货物,收货人凭运单(提货凭证)以及港口作业委托单到港区提货。
港口经营人应当认真核对提货单证,与收货人当场对货物的数量和质量进行交接。
收货人收到货物无异议时,应在提货单证上签章。
交接时发现货物短缺、残损,双方应及时编制货运记录。
二十八条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在交付货物时,如发现标志脱落或模糊不清,应当查明收货人后方可交付。
一张运单的货物分批交付时,应当在有关提货单证上逐次批注清楚。
一张运单的货物分卸几个港区或几个库场,在交付时港口经营人应核对清楚,防止错交错转。
七节水水联运二十九条一程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水水联运货物运输合同时,应落实换装港和各区段承运人。
各区段承运人和换装港港口经营人对货物分别承担责任。
三十条换装港港口经营人负责转运货物,发现包装破损应及时修复,编制垫款通知单随货同行,并向一程承运人结算。
三十一条换装港港口经营人对整批到达,分批转运的货物,应当按批次填制水水联运货物分运货票(附表二)。
分运货票要注明原运单号码、原船名、航次、托运人、收货人、货名、发货符号、原发货件数、重量、体积、本航次分运件数、重量、体积等,并注明分运批次顺号。
原运单随一批分运货物同行,最后区段承运人在与收货人办理提货手续时,将原运单(提货凭证)和分运货票(提货凭证)同时交收货人。
收货人到港区办理提货手续时,一并交到达港港口经营人,以后分运到达的货物,由收货人凭该批分运货票(提货凭证)到港区提货。
三十二条货物在转运过程中发生灭失、损坏,由交接的港航双方编制货运记录随货同行。
货物严重受损无法继续运输,由一程承运人负责通知托运人或最后区段承运人通知收货人处理。
三十三条最后区段承运人在与收货人办理货物交付手续时,向收货人收取换装过程中发生的包装整修、加固费用和其它中途垫款,并向一程承运人解缴。
三章责任划分三十四条承运人与港口经营人按双边交接划分责任,交接前由交方负责,交接后由接方负责。
港航交接应在船边进行,经双方协商也可以选择港区库场以及其他场所进行。
按规定应参加双边交接而未参加的一方,视同放弃责任,应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货物灭失、损坏的责任。
三十五条承运人参与港航交接的具体方式,可按下列各项选定(一)船员直接与港口经营人办理交接;(二)承运人在港口派驻理货组与港口经营人办理交接;(三)承运人委托理货公司与港口经营人办理交接。
三十六条货物残损事故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一)装船前和装船过程中,港口经营人造成的货物残损,由起运港港口经营人负责;(二)到达港卸货出舱前发现的货物残损,无承运人与起运港港口经营人原编记录证明或残损程度超出原记录记载的,由承运人负责;(三)到达港卸船时,发现因积载不当造成的货物残损,由承运人负责;但因起运港擅自变更计划积载图(表)所造成的货物残损,由起运港港口经营人负责;(四)到达港卸货过程中发生的和交付时发现货物残损事故,由到达港港口经营人负责;(五)在装船或卸船作业中,由于船舶起货机具不良发生的货物残损,由承运人负责;但由于港口绞车手操作不当造成的货物残损,由港口经营人负责;(六)对经过整修包装的货物,如发现内货短少、残损,港、航双方应当编制货运记录。